要目
強制執行形式化原則的制度效應
肖建國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強制執行形式化原則的基本要求
三、執行形式化與執行債權的識別判斷
四、執行形式化與執行當事人適格的審查判斷
五、執行形式化與責任財產的權屬判斷
六、不予執行事由的實質審查對執行形式化的背離
摘 要 大陸法系強制執行法理論為執行形式化提供了一般性的理論解釋,對于我國正在進行的強制執行立法具有很高的參考價值。但是執行形式化原則的具體展開需要結合我國審執分離的實踐,回答我國特有的本土問題。通過執行形式化與執行債權的識別判斷、執行形式化與執行當事人適格的審查判斷、執行形式化與責任財產的權屬判斷以及不予執行對執行形式化原則的沖擊等方面的探討,將執行形式化放在我國特有的集中式執行體制、執行裁決與執行實施分權以及集約化執行的背景下展開,可以對我國強制執行形式化原則的制度效應進行體系化的闡釋與重構。
關鍵詞 強制執行形式化 審執分離 執行債權 執行當事人適格 責任財產 不予執行
“善意執行”辨
陳杭平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為什么在現階段提倡“善意執行”?
三、為什么不用比例原則?
四、如何發揮“善意執行”的平衡作用?
五、結語
摘 要 “善意執行”在現階段被提倡與強調,與中國民事執行兼具實現債權與糾紛解決的雙重功能、“非規則型”制度等特征以及過去幾年運動式解決“執行難”造成執行法律關系結構失衡有關。“善意執行”是一項具有微觀面向與宏觀面向的制度性平衡裝置,并不能被比例原則所替代。善意執行以介于依法執行與違法執行之間的“灰色地帶”為作用領域,旨在統籌兼顧執行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乃至社會的利益,導向整體利益的最大化。為防止執行人員以善意執行為名濫用行政性裁量權,應當確立適用它的一般方法或裁量基準,并構建事中及事后的監督機制。
關鍵詞 善意執行 非規則型 比例原則 利益衡量 裁量權濫用
從“查封”到“訴訟”:
無形財產執行的制度邏輯與立法選擇
劉君博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無形財產執行立法的主要爭議
二、無形財產執行立法模式的類型化
三、財產觀念、執行體制與無形財產執行的立法思路
四、無形財產執行立法的體例與配套制度
五、結語
摘 要 無形財產執行立法主要涉及責任財產范圍界定、分編體例安排、執行力獲得的正當性及救濟程序等理論議題。從比較法的視角考察,各國對無形財產執行的立法體例可以歸納為“債權示范模式”和“分散立法模式”。兩種立法模式雖然在抽象性和體系性方面差別較大,但都能夠為無形財產執行過程中涉及的具體問題提供妥當的解決方案,而財產觀念和執行體制又構成了影響不同立法模式下具體制度方案選擇的關鍵要素。立足于民事強制執行法典的編纂,無形財產執行的立法方案應當在遵循無形財產可變價性與執行措施法定化、“對人”執行及“裁執”分離與程序保障等基本原則的基礎上,采取“動產化”無形財產與一般無形財產二元化的分編體例結構,同時,對豁免財產和執行第三人協助執行制度進行重構。
關鍵詞 無形財產執行 民事強制執行法 執行力 執行第三人 協助執行
執行財產調查程序的模式選擇:
為職權主義辯護
史明洲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兩種財產調查模式的起源與嬗變
三、財產調查實效性的本質
四、中國法相較于德日法的制度優勢
五、國家與當事人的成本分擔
六、結語
摘 要 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查明是促進執行實施權有效運行的重要前提。受程序構造差異的影響,中國法和德日法分別選擇了職權主義和當事人主義的執行財產調查模式,使得“執行難”成為我國獨有的社會問題。但是,從 20 世紀后半葉開始,由于經濟基礎的顛覆性變化,“財產調查的實效性”逐漸取代“執行機關與債權人的責任分擔”成為財產調查的核心議題。財產調查實效性的本質是與社會財產的存在形式相適應的財產調查能力。面對現代社會的財富存在形式的流動化、隱私化、分散化特征,應對執行實施權進行重構,并投入增量的司法資源。在此意義上,中國法相較德日法擁有明顯優勢,但國家不應承擔全部的金錢成本,而宜向使用人收取一定的費用。
關鍵詞 執行財產調查 執行難 職權主義 當事人主義 作為公共服務的民事訴訟
個人信息保護在民法中的表達——兼論民法與個人信息保護法之關系
王 苑 清華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法學博士
目 次
一、作為一項基本權利的個人信息保護權
二、獨立于普通個人信息使用關系的信息處理關系
三、信息處理關系中的自主利益之民法保護
四、民法與個人信息保護法的適用關系
摘 要 自羅馬法始,傳統民法就對個人信息上的人格利益予以保護。信息時代的個人信息保護因規范自動化個人信息處理技術對人格的威脅而生,其規制對象為信息處理行為。區別于普通的個人信息使用關系,信息處理關系是信息能力不平等主體間的法律關系,民法所保護的信息處理關系中的法益應被表達為信息處理中的自主利益(或自決利益)。該利益的保護有兩個重要前提:一是民事主體之間存在明顯的信息能力不平等;二是存在信息處理行為。對個人權益低風險的行為,系普通的個人信息使用,比如個人生活中的信息交往,非為信息處理關系的調整目標,僅民法調整,《個人信息保護法》完全不適用;但是對信息處理關系中的信息處理行為的規制,《個人信息保護法》中的民事條款應當作為民事特別條款,予以優先適用。
關鍵詞 基本權利 第三人效力 信息處理行為 信息處理中的自主利益
深層鏈接設鏈者刑事責任的歸責路徑
付曉雅 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后研究人員,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設置“深層鏈接”行為的剖析與定性
三、設置鏈接中不同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基礎
四、結論
摘 要 近年來的司法實踐出現了將設置“深層鏈接”認定為信息網絡傳播,從而判決設鏈者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的案例,這種傾向值得重視,所涉理論問題也值得研究。根據著作權法中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定義和原理,設置“深層鏈接”或具有破解、規避技術措施功能的“深層鏈接”均不構成信息網絡傳播,只可能構成幫助傳播,所以不宜以侵犯著作權罪的正犯追究設鏈者刑責。“深層鏈接”嚴重損害著作權人或被許可網站利益的刑事歸罪問題必須解決,但應當從完善侵犯著作權罪的構成要件、合理擴展共犯理論內涵、研究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或非法經營罪的適用等方面入手,可依據片面共犯理論解決設鏈幫助犯不易追責的問題,依據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追究破解或規避技術措施的責任,還可適當擴充非法經營罪的入罪范圍以作權宜之計。
關鍵詞 深層鏈接 技術措施 刑事責任 規制
不能忽視的債券市場分層:基于破解市場流動性困局的思考
馮 果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張 陽 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墨爾本大學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
目 次
一、溯由:債券市場為何更易陷入流動性困境
二、扁平化布局:我國債券市場的做市難題
三、走向制度進階:雙層架構、做市保障與后臺統合
四、結語
摘 要 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不能淪為股票市場的附庸。基于債券要素、主體結構、交易機制及場所的特殊性,債券市場的分層應有其內在機理。合理的分層著眼于流動性之提升,有益于市場的效率促進和風險防范。我國債券市場由于監管多頭和制度碎片化,面臨市場架構割裂、中堅做市商功能弱化和基礎結算賬戶分級失序的問題,飽受市場扁平化之困擾。破此困局,應尋求系統性的制度出路:在區隔場內與場外市場的基礎上引入雙層架構,完善“權義平衡”的做市商制度,加強后臺登記結算機構及交易數據庫的統合。
關鍵詞 債券市場分層 多層次資本市場 做市商 流動性
盜竊罪量刑規范化問題實證研究
彭文華 上海政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量刑規范化需要進行階段性分析和效果評估
二、樣本概況與相關法律規定
三、樣本類型化分析與主要研究發現
四、研討與結論
摘 要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常見罪名量刑指導意見后,各省級管轄區也出臺了相關實施細則。由于沒有專門機構就其實施情況作出分析和評估,也就無法動態評估量刑指導意見及相關實施細則的效果,為司法機關提供有益建言。通過實證研究發現,司法機關在多刑種的量刑起點確定、基準刑的確定與調節、司法機關對量刑指導意見及相關實施細則規定的貫徹、酌定量刑情節適用、緩刑適用以及量刑說理等均存在問題。確定量刑起點,應以最輕主刑的最低刑為基礎,并在一定幅度內確定。司法機關在量刑時,應當嚴格區分根據犯罪事實內的量刑情節所確定的責任刑和根據犯罪事實外的量刑情節所確定的預防刑。解決法官漠視酌定量刑情節問題,不應通過將之法定化方式,而應通過規范化的量刑程序來避免其濫用。量刑說理并非簡單地重復事實和法律,而是具有很強的理論性與邏輯性,對維護量刑均衡與一致和實現量刑公正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 盜竊罪 量刑指導意見 量刑起點 基準刑 量刑說理
論知識產權信息的公共利用
朱一飛 中國計量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知識產權信息的理論闡釋
二、知識產權信息公共利用的法理與價值
三、知識產權信息公共利用的實現路徑
四、行政機關主導知識產權信息公共利用的法制化構構造
五、結語
摘 要 知識產權信息的公共利用,既是知識產權制度的題中之義和知識產權保護的必要補充,也是當代社會中促進知識創新和信息自由的必然要求。知識產權信息公共利用的實現路徑,除了知識產權法框架內和私法自治原則下的私法路徑外,還應有行政機關參與和主導的公法路徑。我國應當對行政機關參與和主導的知識產權信息分析與應用進行法制化構造,從而為知識產權信息公共利用的公法路徑提供制度保障。
關鍵詞 知識產權信息 公共利用 實現路徑
我國涉外協議離婚法律適用規則的規范修正與適法邊界
許 凱 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對《法律適用法》第 26 條的兩種立場
二、質疑第 26 條規范價值的理由
三、第 26 條的規范分析與修正
四、第 26 條的司法適用邊界
五、結論
摘 要 在協議離婚成為我國境內主要離婚方式的背景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 26 條關于涉外協議離婚的法律適用規則之獨立價值,卻因其激烈的法律沖突、獨創的雙軌制模式以及適用范圍的有限性,受到學界的廣泛質疑。回應這些質疑的最佳路徑應從該條沖突規范的范圍入手尋求其存續價值,具體需要從規范分析和類型化案件梳理兩個維度展開。在規范分析層面,第 26 條應當調整的是涉外協議離婚實質要件的法律沖突,而現有條文中“協議離婚”的表述過于寬泛,違背了離婚形式要件應由行為地國家公法予以支配的基本法理,因此應將其修正為“離婚協議”。在我國的涉外司法實踐層面,該條沖突規范應適用于涉外協議離婚有效性糾紛、以離婚協議的效力為先決問題的婚姻家庭糾紛以及離婚協議生效后的履行糾紛,因而也具有獨立的適法邊界。
關鍵詞 《法律適用法》第 26 條 涉外協議離婚 涉外離婚協議 類型化案件 準據法適用范圍
新冠肺炎疫情下國際貿易規則
與公共衛生治理的鏈接
時業偉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國際貿易與公共衛生的關系
二、全球大流行背景下國際貿易規則的義務與例外
三、促進國際貿易有利于全球公共衛生治理
四、結論
摘 要 全球公共衛生治理具有高度的無國界性,而國際貿易規則是全球治理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不斷體系化的過程中,現有的國際貿易規則對目前或計劃中的公共衛生政策產生影響,特別是各國的出口限制措施會對公共衛生治理產生多方面的效果,而此類影響和效果特別體現在當下全球對新冠肺炎疫情的對抗當中。中國應明確基于自身立場的全球公共衛生治理理念,并將該理念貫徹至正在進行中的 WTO 內部改革以及雙邊和區域貿易協定談判中。此外,中國還應與其他國家加強合作,以便就履行相關條約承諾形成跨國了解,爭取達到全球公共衛生治理的良好效果。
關鍵詞 全球公共衛生治理 國際貿易規則 世界貿易組織 貿易協定 新冠肺炎
法律漏洞的認定標準、正當理由及認定方法
張祖陽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
目 次
一、法律漏洞認定標準的既有研究及其缺陷
二、法律漏洞的排除性標準及其正當理由
三、法律漏洞的確證性標準及其正當理由
四、法律漏洞的認定方法:類型化比較和批判性價值評價
摘 要 德國學者普遍認為“違反計劃的不圓滿性”是法律漏洞的認定標準,但沒有給出令人信服的說理論證。法律漏洞的認定標準由排除性標準和確證性標準兩個部分組成:不存在值得法律保護的利益以及法律有意保持沉默的生活事實屬于“法外空間”,都應排除在法律漏洞之外。“違反計劃的不圓滿性”之所以能夠作為法律漏洞確證性標準的正當理由在于,“法定事實構成要件不完整或缺少法律后果”將會導致法律適用缺乏事實理由、價值理由或法律依據,不能實現法律的應有功能;規范矛盾將導致法律規范無法為待決案件提供“圓滿答案”。類型化比較和批判性價值評價是認定法律漏洞的基本方法。
關鍵詞 法律漏洞 排除性標準 違反計劃的不圓滿性標準 類型化比較 批判性價值評價
維多利亞時代的困惑:領事裁判權與治外法權之惡
作者 [英]柯安德(Dr. Andrew Cobbing),英國諾丁漢大學人文學院歷史系副教授
譯者 屈文生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法學博士
詹繼續 華東政法大學助理研究員,華東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
目 次
一、維多利亞時期不滿初現
二、維多利亞時期政治思想中的治外法權
三、混合法院:是小惡嗎?
四、結論
摘 要 1856 年,《巴黎條約》(Treaty of Paris)在名義上接納了奧斯曼帝國加入歐洲協同體(維也納體系),但也暴露了國際關系中的斷層線(fault line)。盡管加入歐洲協同體意味著奧斯曼帝國擁有完整的主權,但這與歐洲人依古老的奧斯曼單方讓步協定(capitulations)在這片土地上享有治外法權特權的現實似乎又是矛盾的。當新訂立的商業條約使得英國人在中國、暹羅和日本等遙遠的國度擁有了類似特權后,該問題變得更為復雜。英國商業版圖擴展至亞洲后,治外法權問題在地方糾紛中日益凸顯,當“亞羅號事件”觸發了第二次鴉片戰爭后,領事裁判權問題很快成為英國議會爭論的焦點。在日本和其他一些國家,領事裁判權也成為大眾發起的反抗“不平等條約”和反抗“非正式帝國”之非正義行徑運動所抨擊的核心所在。在類似反抗敘事出現之前,在維多利亞時代的英國政治話語中,已經出現了看待治外法權問題矛盾心理的端倪。英國外交部內部無疑早已了解到條約問題帶來的流弊,但真正促成英國對治外法權問題回應的,是圍繞設立混合法院(會審公廨)動議展開辯論后形成的新情勢。
關鍵詞 治外法權 領事裁判權 國際法
神圣羅馬帝國“多元性”的“意義想象”及其制度表達
王銀宏 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學研究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神圣羅馬帝國的“神圣性”
二、羅馬城的“想象”與帝國的現實:神圣羅馬帝國的“羅馬性”
三、作為“帝國基本法”的《金璽詔書》:神圣羅馬帝國的“世俗性”
四、神圣羅馬帝國的“多元性”與帝國權力的契約化
摘 要 古羅馬帝國崩潰后的“帝國記憶”成為后世的“帝國想象”及其實踐的重要基礎,中世紀的神圣羅馬帝國因此成為集“神圣性”“羅馬性”和“世俗性”于一體的存在。神圣羅馬帝國的“神圣性”不僅來源于基督教會和“上帝”,也源于古羅馬帝國皇帝本身,還體現為神圣羅馬帝國的“世界性”觀念。羅馬及其所具有的“象征性”是神圣羅馬帝國存在的“意義基礎”。皇帝卡爾四世于 1356 年頒布的《金璽詔書》被稱為“帝國基本法”,體現出神圣羅馬帝國與羅馬教會的二元特性,同時以世俗性與宗教性結合在一起,反映出神圣羅馬帝國“多元性”的制度現實。1356 年《金璽詔書》不僅規定了選侯選舉德意志國王的權力和程序,還規定了選侯所享有的其他權力與特權,確立了世俗選侯與教會選侯在各自領地內的統治權,將選侯權力的制度化及教會選侯的優先性結合在一起。在這種“多元性”的結合中,1356 年《金璽詔書》實現了神圣羅馬帝國權力的契約化,是帝國的政治向“共識政治”發展的重要基礎。
關鍵詞 神圣羅馬帝國 神圣性 羅馬性 1356 年《金璽詔書》 選侯
機構投資者與我國差異化股權制度的協調發展
張赫曦 吉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目 次
一、引言
二、差異化表決權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三、機構投資者對差異化表決權制度的擔憂
四、機構投資者與差異化表決權結構上市公司的制度協調
摘 要 由于我國差異化表決權制度的實踐時間較短,尚缺乏對機構投資者與差異化表決權制度之間關系的關注,但是美國機構投資者對差異化表決權結構上市公司的強烈抵制為我國的差異化表決權制度實踐敲響了警鐘。從理論分析和實踐層面發現,差異化表決權制度有助于將表決權集中至更加珍惜表決權價值的創始人手中,尤其是對缺乏投票動力的被動型機構投資者而言,能夠降低被動型機構投資者的運營成本,并提高被投資公司的決策效率。但是機構投資者對差異化表決權結構上市公司仍有顧慮,主要是由于機構投資者作為股東表決權的減損及與公司創始人之間存在利益差異。因此,可以通過完善公司監督機制,給予機構投資者更強大監督權,以及優化公司控制權市場的方式,提高機構投資者對差異化表決權結構上市公司治理的參與度。
關鍵詞 差異化表決權結構 創始股東 機構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