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21年第1期要目
專題研討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清償:總結、比較與展望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清償規則實證研究 王軼 包丁裕睿
夫妻共同債務清償規則辨析 關淑芳 郭子圣
夫妻債務的英美法系功能比較研究——以不采行夫妻共同財產制的模式為中心 吳至誠
信息社會與未來法治
涉人工智能產品犯罪刑事責任的歸屬與性質認定 劉憲權
智能司法的輔助決策模型 高翔
法學論壇
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立法進路研究——以《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改為背景 王秀衛
大灣區單邊進境查驗的基本法風險及應對 孫煜華
庭審階段化視角下事實主張審查的反思與重塑 李凌
論決議行為適用意思表示瑕疵的規則——以公司決議中表決人意思瑕疵為考察重點 馬強
場外配資合同效力認定的反思與重構 黃紹坤
困境與出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的量刑建議精準化 李振杰
域外法苑
“出于確知”與中世紀法國習慣法編纂的歷程 董子云
評案論法
行政行為違法性繼承的新進展——基于指導案例88號的分析 劉雪鸝
“司法克制”的法律方法分析——以美國法判例為線索 安恒捷
專題研討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清償:總結、比較與展望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清償規則實證研究
作者:王軼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包丁裕睿 密歇根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內容摘要:在面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和清償問題時,裁判者在婚姻家庭保護和債權人保護之間作出了何種價值決斷,是民法問題中的事實判斷問題。對法釋〔2018〕2號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與各高級人民法院援引該司法解釋作出的863篇裁判文書加以分析可見,在既有規范技術的框架下,裁判者仍然可以通過不同解釋方案實現不同的價值判斷結論。裁判者對現有規范中“共同意思”“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等概念的不同解釋方案,以及各類債務清償規則的確定,有時反映了裁判者面對“邊緣案例”作出了復雜的價值衡量,即通過責任確定或責任承擔規則的擴張或限縮進行了價值決斷;有時則反映了裁判者對規范意涵的理解偏差。對裁判者既有的價值取向進行研究,得出相應的事實判斷結論,可以檢驗既有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和清償規則所包含的協調策略的績效,為進一步凝聚共識奠定基礎。
關鍵詞:夫妻共同債務 清償規則 責任財產 事實判斷
夫妻共同債務清償規則辨析
作者:關淑芳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政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郭子圣 成都市委政法委干部
內容摘要:夫妻共同債務清償規則,既事關債權人利益的實現,也涉及夫妻間的利益分配和對家庭的保護。對此問題,司法實務界裁判尺度不一,學術界亦存在不同學說。類型區分說主張,對于以夫妻一方名義舉債形成的共同債務,清償規則應當以是否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為標準區別安排。連帶債務說主張對共同債務夫妻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對于責任財產的范圍則意見不一:無限連帶說主張,以夫妻雙方名義舉債形成的共同債務與以夫妻一方名義舉債形成的共同債務一樣,責任財產都應當包括夫妻雙方的全部財產;而有限連帶說主張,對以夫妻一方名義舉債形成的共同債務而言,其責任財產應當排除舉債人配偶的個人財產。共同債務說主張應當先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債務,此學說與連帶債務說在責任財產的清償順位以及追償權的發生條件上存在差異。基于“多元價值并重”的法律共識,共同債務說較好地平衡了債權人利益與作為共同債務人的夫妻的利益,因而更為可取。
關鍵詞:夫妻共同債務 清償規則 責任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債務的英美法系功能比較研究
——以不采行夫妻共同財產制的模式為中心
作者:吳至誠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研究員、法學院助理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英美法系以夫妻法定分別財產制為傳統,但其對我國仍有功能比較意義上的解釋論價值。英美法系早期的夫妻人格合一帶來了必需品代理制度,與大陸法系日常家事代理權制度類似,旨在強化夫妻共同體而非保護債權人。對“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認定不應排除夫妻分居期間,且應以特定當事人夫妻同居期間的消費水平為標準。英美法系的現行主流模式,以夫妻法定分別財產制下的“合意論”為起點,通過不當影響制度,將“用途論”限制在合意證據不足的情形,并輔以僅作為證明方式存在的“推定論”,與我國當下以“共債共簽”為出發點的立場大同小異。以非舉債方對舉債方以后者個人名義為夫妻雙方舉債的同意存在與否為標尺,可用于認定夫妻債務語境下各類債務的性質。
關鍵詞:夫妻連帶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 分別財產制 必需品代理 不當影響
涉人工智能產品犯罪刑事責任的歸屬與性質認定
作者:劉憲權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在人工智能產品的使用者未違反產品操作或使用規程的情形下,人工智能產品引發危害結果的過失犯罪刑事責任應歸屬于人工智能產品的生產者。人工智能產品的生產者違反注意義務是其構成相應過失犯罪的必要而非充分條件,而違反結果預見義務則是認定其違反注意義務的必要而非充分條件。在認定涉人工智能產品犯罪性質時,面臨著無法準確評價犯罪行為所侵犯的法益和人工智能產品生產者的主觀罪過,以及不符合相關罪名主體要件的“尷尬”處境。對人工智能產品生產者的過失犯罪行為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認定無疑是較好選擇。
關鍵詞:人工智能產品 責任歸屬 法益侵害 主觀罪過 性質認定
智能司法的輔助決策模型
作者:高翔 西南政法大學人民法庭研究中心研究員、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法學博士
關鍵詞:智能輔助裁判模型 法律本體庫 認知案件 要件事實論 訴訟法哲學
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立法進路研究
——以《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改為背景
作者:王秀衛 海南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海洋環境保護法》第89條第2款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有高度同質性,有望成為首部直接規定該項制度的環境單行法。在陸海統籌治理海洋生態環境背景下,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修改完善應考慮海洋生態環境及我國海洋環境管理體制的特殊性,與《環境保護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典》相關條文相銜接,在歸責原則、構成要件、責任形式等方面遵循基本法律的規定,在索賠主體、責任限制等方面作出特別規定。
關鍵詞:海洋生態環境 陸海統籌 損害賠償
大灣區單邊進境查驗的基本法風險及應對
作者:孫煜華 華東政法大學副研究員,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大灣區單邊進境查驗是真正的“兩地一檢”,在這種模式下,原則上只有進境查驗,而無出境查驗。在所有通關模式中,單邊進境查驗模式的優越性很明顯,避免了“一地兩檢”在特區實施引發的基本法爭議。但是,單邊進境查驗模式也面臨基本法上的挑戰:澳門單方放棄出境檢查權有侵犯其獨立出境管制權之嫌;以澳門不準入境的方式執行內地禁令,有侵犯澳門獨立的入境管制權的可能;向內地執法機關移交澳門居民個人資料,有可能受到侵犯后者在基本法上的人格尊嚴、隱私權、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等權利的質疑。為了應對這些基本法上的風險,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在批準單邊進境查驗時對其做合法性說明,兩地通過雙邊司法合作實現對高風險旅客的出境控制,通過雙邊協議及內地立法的方式控制個人資料移交風險。在合法性說明時,應運用文本解釋、結構解釋、原意解釋、比較法解釋等多種解釋方法,實現文本、立法者意圖和法律實踐的統一。
關鍵詞:大灣區 單邊進境查驗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庭審階段化視角下事實主張審查的反思與重塑
作者:李凌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講師、西南政法大學比較民事訴訟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員,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對事實主張的審查既是判斷訴訟請求的基礎,又是確定證據調查對象的前提。我國立法并未對庭審階段事實主張審查問題進行體系性規定,從主張審查的邏輯、時間及原理來看,現行規則引發了訴訟資料臃腫、訴訟程序延遲及事實認定效果弱化等問題。上述弊端的根源在于,我國立法對審判邏輯與庭審構造的把握缺乏訴訟行為理論的支撐,并且理論對主張責任的把握仍局限于平面維度。基于對辯論主義作用范圍的不同認識,德日對庭審階段的事實主張采取有理性審查和主張共通兩種審查模式。從改革發展、理論完善及規則融合的角度出發,我國宜采有理性審查模式。同時,應當從庭審構造的優化、訴訟促進義務的補充及主張責任分配規則的明確等方面提升有理性審查的實際效能。
關鍵詞:事實主張 訴訟行為 主張責任 有理性審查
論決議行為適用意思表示瑕疵的規則
——以公司決議中表決人意思瑕疵為考察重點
作者:馬強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內容摘要:決議屬于法律行為,其異于契約的特性不會妨礙意思表示瑕疵規則的適用。表意人可苛責性、相對人信賴保護及錯誤在法律評價上的重要性作為評價瑕疵意思表示效力的三個要素,在決議中同樣可以適用,但“主體多數”這一特性使得在相對人信賴保護的判斷上需特別考量,意思表示瑕疵規則的具體適用標準應通過這三項要素的綜合評價得出。意思表示撤銷或無效后,若剩余表決權不滿足通過決議的要求,決議無效。
關鍵詞:決議行為 意思表示瑕疵 評價要素 主體多數
場外配資合同效力認定的反思與重構
作者:黃紹坤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
內容摘要:現有模式下的場外配資具有賬戶借用、高杠桿等違法性,應受證監會的嚴監管。在此背景下,“九民紀要”直接捆綁行政許可與合同效力,將場外配資合同統一認定為無效。但此裁判路徑存有不妥,應通過社會公共利益判定合同效力。從場外配資合同的法律構成來看,其應為民間借貸合同,賬戶借用等合同要素不影響合同屬性和整體效力。場外配資是基于市場需求而產生的,具有正當性。而且賬戶借用、高杠桿等負面影響可以通過制度優化、行政處罰等方式進行限制,為避免合同無效帶來的當事人間的利益失衡和履行合同帶來的負面影響,宜借鑒合同效力三分法,將場外配資合同定性為有效但未生效之合同。準此,場外配資合同僅有私力實現力、處分力和保持力,而無請求力和執行力。
關鍵詞場外配資合同 合同效力 金融監管 社會公共利益 不完全債權
困境與出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的量刑建議精準化
作者:李振杰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內容摘要:量刑建議精準化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必然發展趨勢。從司法現狀來看,雖然量刑建議精準化越來越多地得到了理論和實務界的認可,但幅度型量刑建議在司法實踐中仍較為普遍;從被告人來看,量刑建議精準化符合其趨利避害的心理,能夠保障其刑罰預期,有效降低上訴率;從檢察院來看,量刑建議精準化能夠鞏固量刑協商成果,提高檢察公信力。當前,量刑建議精準化面臨著公訴權與審判權的邊界沖突、控辯審三方之間量刑協商和溝通不充分、缺乏相應的實體支撐、檢察院對量刑活動把握不準確等理論和實踐困境。對此,檢察院要摒棄量刑建議權越界審判權的錯誤觀念,樹立量刑建議精準化的意識,從形式和實質兩方面強化量刑建議說理。同時,檢察院既要與被告方、被害方進行充分的量刑協商,又要與法院進行量刑溝通。與刑事訴訟法修改相對應,刑法要明確規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此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制定精準的量刑指導意見,為量刑建議精準化提供規范依據和指引。檢察院在推進量刑建議精準化的過程中,要轉變“重定罪、輕量刑”的司法理念,嚴格遵循全面評價和禁止重復評價等量刑原理,樹立責任刑為上限,預防刑不能突破責任刑的現代量刑理念,在運用傳統量刑方法的基礎上善于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技術輔助量刑建議活動。
關鍵詞:認罪認罰 量刑建議精準化 量刑協商 寬嚴相濟
“出于確知”與中世紀法國習慣法編纂的歷程
作者:董子云 浙江大學人文學院歷史學系博士后研究人員,歷史學博士、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15世紀末的習慣法編纂運動是法國從中世紀走入近代的一個標志性事件。它的最終形式與“出于確知”核準在學理與實踐中的發展關系緊密。“出于確知”核準最初由教皇政府采用,13世紀見于世俗領主函令,并于14世紀成為法國國王法令文書中時常采用的固定表述。雖然有部分法學家將這個表述形式化,使之與“以完滿權力”等表述等同,但實踐當中它的程序內涵大體得到沿襲和遵守,即以調查確立所核準對象的真實性,同時在核準函令中說明被核準對象的內容。市鎮習慣法率先被納入國王“確知”。而配合習慣法理論的發展及法蘭西王國認知和掌控習慣法的需要,“出于確知”核準與地方三級會議結合,形成了法國獨特的習慣法編纂路徑。
關鍵詞:出于確知 中世紀法國 習慣法編纂 中世紀教會法
行政行為違法性繼承的新進展
——基于指導案例88號的分析
作者:劉雪鵬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內容摘要:行政行為違法性繼承是指先行行為因為訴訟障礙無法起訴或者當事人沒有起訴,轉而在法定先后關系的后續行為的撤銷訴訟中,因先行行為違法而撤銷后續行為。《行政訴訟法》有受案范圍、起訴期限的規定,法院需要處理違法性繼承的問題。公報案例“沈希賢案”無疑指向先行行為在受案范圍之外的違法性繼承。與之相對,指導案例88號提示了另一種情形,先行行為是可訴的行政決定且超過起訴期限。裁判要旨揭示了,公定力與形式確定力只與先行行為的效力相關,且并不構成違法性繼承的障礙。違法性繼承就成為法的安定性與個人權利救濟的權衡。當先行行為違法打破了法律預先設定的穩定秩序,而個人權利救濟隨之凸顯,“先行—后續”行為僅有程序上的關聯,仍可能適用違法性繼承。
關鍵詞:行政行為違法性繼承 行政許可有效期 公定力 法的安定 權利保障
“司法克制”的法律方法分析
——以美國法判例為線索
作者:安恒捷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內容摘要:“司法克制”與“司法能動”表征了不同的司法哲學,以及對司法功能形態的不同認識。對美國法中的經典判例進行技術分析,同時明晰司法克制的裁判風格和基本進路,并概括出基于司法克制立場的裁判基準點,能夠為案件裁判凝練法律方法。中國司法是司法的下位概念,盡管具有鮮明的積極司法特點,但核心語義應仍是對案件爭議的裁決而非案件解決。立足方法論的視角,司法克制理論中蘊含的技術元素足以跨越法系,既可為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原理或者司法哲學提供借鑒,又能夠彰顯司法規律,助力提高司法判決的說服力和可接受性。
關鍵詞:司法克制 司法權威 裁判基準點 積極司法 法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