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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9年第6期
發布日期:2019-12-06  來源:《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目錄

【專題研討-算法社會的治理邏輯】

    算法社會言論自由保護中的國家角色……齊延平;何曉斌
    從算法危機到算法信任:算法治理的多元方案和本土化路徑……張欣
    搜索引擎自動補足算法的損害及規制……張凌寒
    論算法創作……梁志文 李忠誠

【信息社會與未來法治】

    人工智能生成物刑法保護的基礎和限度……劉憲權
    如何面對“無用階層”:人工智能與未來正義……李曉輝
    個人生物識別信息的法律保護模式與中國選擇……付微明

【法學論壇】

    憲法文本中的“執法部門”及其與監察機關之配合制約關系……周佑勇 周維棟
    論民事上訴利益……唐力
    法律漏洞的特征與填補路徑……李秀芬
    我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的困境與重構……盧瑋
    土地開發權應定性為新型用益物權……孫建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界定的私法規范路徑……劉競元

【域外法苑】

    憲法環境權的可訴性研究——基于憲法文本與司法裁判的實證分析……吳衛星

【評案論法】

    經適房違規出租的合同效力與法律效果——兼論比例原則在合同效力認定中的運用……王蒙


【專題研討-算法社會的治理邏輯】

算法社會言論自由保護中的國家角色

內容摘要:算法社會的言論同溫層不斷強化言論社群的割據與封閉性,伴隨算法的精密化形成規模相對更為小眾的“言論飛地”,造成了言論場割據的加劇和信息多樣性的喪失,從而致使公共風險加劇,公共決策更難實現。言論自由需要的開放性在網絡世界并不比物理世界更為可期。面對算法帶來的公共風險和以平臺為代表的社會權力對言論的威脅,國家權力在言論自由領域應變傳統的“消極”角色為“積極”角色,積極履行規制職責。國家的實體規制是對公共風險的點狀修補,而過程性規制改變了“行為主義”規制下的個案審查,將規制范圍覆蓋所有接觸相關信息的言論社群,通過打破言論社群的封閉狀態,鼓勵言論社群內部以及不同言論社群之間的溝通交流,避免社群的極端化傾向。過程性規制主要是確保算法價值觀的平等和網絡空間的開放,過程性規制一方面可降低國家干預的憲法風險,另一方面也能更為有效地破解言論領域的公共風險。

關鍵詞:算法社會;信息割據;言論自由;公共風險;過程性規制

作者:齊延平;何曉斌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智能科技風險法律防控工信部重點實驗室;中國政法大學、德國漢堡大學)

 

從算法危機到算法信任:算法治理的多元方案和本土化路徑

內容摘要:算法與平臺應用緊密結合,深入且廣泛地嵌入社會生活的公私領域。伴隨著算法適用中個人主體性的不斷喪失、個體不公的結構性鎖定以及傳統決策治理框架的頻繁失效,算法危機引發各國立法者關注。歐盟在數據治理框架下選擇通過賦予數據主體新型算法權利的方式對算法決策施加影響和控制。美國則率先在公共領域通過組建專門機構和人員構成問責主體的方式建立算法問責制。嵌套于平臺治理框架之中,我國通過為平臺設定義務、界定平臺責任,同時賦予個體權利的復合型思路尋求對電子商務算法場景的初始化治理。三種治理路徑的形成機理、制度構造和治理效能雖有交叉,更具差異。未來我國算法治理方案的完善應當秉持技術信任和治理信任同步推進,打造場景化和精細化的算法監管機制設計,有效聯結算法治理、數據治理和平臺治理,并穩步理性推進算法治理短期、中期和長期方案,逐步邁向基于算法信任的智慧型治理。

關鍵詞:算法治理;算法問責;算法信任;平臺責任

作者:張欣(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數字經濟與法律創新研究中心)

 

搜索引擎自動補足算法的損害及規制

內容摘要:谷歌、百度等搜索引擎的自動補足算法可在用戶輸入關鍵詞后自動補足搜索內容,提供搜索建議。然而,算法提供的聯想詞可能造成侵害個人名譽、隱私,著作權、商標權乃至公共利益的多種算法損害。不同國家與地區的既有案例中,一些基于搜索引擎是信息發布者或幫助侵權而肯定搜索引擎的法律責任,一些則認定算法技術客觀中立或搜索引擎享有言論自由而否定其法律責任。迥異判決的原因既隱含搜索引擎在信息傳播中作為“信源”還是“信道”的理論假設之爭,也包括國家產業利益和安全利益的考量。從信息論的角度,搜索引擎的實際法律地位是基于“算法的信息發布者”,兼具信源與信道屬性,既是盈利性企業又具有公共產品特征。因此,應以“基于算法的信息發布者”作為規制搜索引擎算法損害的原點,為搜索引擎設置算法看門人的注意義務。搜索引擎的算法責任框架設計,應考量算法處理數據所涉的利益類型,算法對用戶行為的干預能力,構建安全利益、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信息分層框架。

關鍵詞:自動補足算法;搜索引擎;算法損害;算法看門人;滋擾

作者:張凌寒(北京科技大學文法學院)

 

論算法創作

內容摘要:“數據驅動創作”現象,即算法廣泛用于版權產品的定制與營銷決策,它建立在精準發現消費需求的基礎上,必將深刻影響版權制度的發展。當內容創作越來越依賴于投資,而非天才作者的靈感時,傳統的浪漫主義理論就無法為作者與作品的保護提供有說服力的支持,這既將促成著作人格權與“創作”這一作品要件的制度變革,也使得投資保護將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算法創作的質量受數據偏見、算法偏見的影響,故應適度擴張適用合理使用制度;而算法精準發現消費需求,降低了版權產品的市場風險,也需要重新構建版權法的利益平衡機制。最后,算法創作具有一些負面的社會效應,對算法創作的適度監管和反壟斷審查將保障版權產業的技術進步、服務于促進社會進步的目標。

關鍵詞:算法;數據驅動創作;浪漫主義作者;著作財產權;合理使用

作者:梁志文;李忠誠(廣東外語外貿大學華南知識產權研究院、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信息社會與未來法治】

人工智能生成物刑法保護的基礎和限度

內容摘要:弱人工智能時代下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在形式上和實質上都具備了著作權法中對“作品”的要求,應賦予其在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排他性保護。刑法規定著作權犯罪主要保護的是著作財產權。在將相關自然人作為人工智能生成物所承載的著作財產權主體的基礎上,對行為人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著作權犯罪行為給予刑罰處罰具有合理性,也符合刑法規定著作權犯罪的立法目的。應基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特點,給予其低于自然人創作的作品的保護,以保證文化市場中利益分配的均衡。對此,可從司法和立法兩個方面,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刑法保護設立合理的限度和途徑。而強人工智能時代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刑法保護會發生深刻的變化:即對人工智能生成物與自然人創作的作品會予以相同程度的保護,且涉人工智能生成物犯罪的主體會涵括智能機器人。

關鍵詞: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人身權;著作財產權;作品;智能機器人

作者:劉憲權(華東政法大學)

 

如何面對“無用階層”:人工智能與未來正義

內容摘要:以人工智能為代表的智能社會使人類的社會結構面臨分化為少數“超人階層”與大多數“無用階層”的風險,從而導致建立在人類能力基本平等基礎上的正義和法律制度失效。基于人類整體發展的前瞻性,應從未來智能社會的角度重新審視既有的正義理論。德沃金已經部分承認了人格資源但仍存在適用于未來智能社會的局限。在羅爾斯正義理論的基礎上,修正能力正義理論,從“消極能力正義理論”到“積極正義理論”的轉化將為未來智能社會的發展提供更具有解釋力和矯正能力的理論框架。

關鍵詞:人工智能;無用階層;社會正義;能力正義

作者:李曉輝(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

 

個人生物識別信息的法律保護模式與中國選擇

內容摘要:為生物識別產生的“生物識別信息”可作為識別個人的“唯一標識”,是確認個人身份的新型方法。而生物識別技術應用一旦失控,則可能威脅個人權利、自由、安全。因此,亟需在保障個人權利與技術進步、經濟發展、數字化管理相互平衡的原則下,采取積極可靠的保護策略。目前世界范圍內的個人生物識別信息法律保護存在著“兩種立法模式”和“三大機制”,我國的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保護宜采取專門立法保護模式,積極構建行政、民事、刑事相結合的法律保護機制,從而為個人生物識別信息權利提供有效的法治化保護。

關鍵詞:生物識別信息;身份識別;信息保護立法模式;法律保護機制

作者:付微明(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法學論壇】

憲法文本中的“執法部門”及其與監察機關之配合制約關系

內容摘要:我國新修《憲法》第 127 條首次將“執法部門”入憲并規定了其與監察機關的配合制約關系,這無疑是一個必須認真對待的重要憲制問題。在功能主義的權力配置原理下,“執法部門”作為包含諸多職能專業化分工的部門而符合“功能最適當”機關,其作為組織結構合并調整之后的一個屬性概念,也符合“機關最適當”承擔功能。但從現有憲法文本的規定來看,“執法部門”與監察機關的配合制約關系仍然存在規范結構缺陷、抽象原則壁壘、價值訴求失衡等制度困境。為此,從宏觀層面,需要運用憲法釋義學的原理與技術,明確權力的核心領域不可侵犯、完善憲法原則的規則化、堅持正當法律程序與司法審查的救濟途徑,以保證權力配置的合憲性運行。從微觀層面,為了提高監察權力運行的效率,有必要通過實體與程序兩個維度來完善執法部門與監察機關的協同配合路徑;為了防止權力濫用,需將權力單向監督與雙向制衡機制有機協調,實現保障人權的價值訴求。

關鍵詞:憲法文本;執法部門;監察機關;功能主義解釋

作者:周佑勇;周維棟(東南大學法學院)

 

論民事上訴利益

內容摘要:我國上訴制度對上訴的條件僅作形式規定,對當事人無理由、無利益的上訴,并無程序上的處置措施,法院也必然要對上訴請求進行審理,因此導致訴訟遲延和司法資源的浪費。上訴利益作為判斷當事人提起上訴合法性的條件,是法院是否有必要對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的前提,無上訴利益的上訴無審理之必要,法院應當將上訴予以駁回。制度構建上,要為當事人上訴利益的實現提供保障。

關鍵詞:上訴利益;識別標準;上訴拘束力;附帶上訴

作者:唐力(西南政法大學)

 

法律漏洞的特征與填補路徑

內容摘要:法律的不完備是法律漏洞的本質;法律的修改是法律漏洞填補的表現形式。法律漏洞是必然、普遍存在的法律現象,任何法律體系都存在漏洞,有些漏洞在立法時已經預見,有些漏洞則在法律適用過程中被發現。法律漏洞是分層次的,有些是國家法律體系上的漏洞,有些是法律相互銜接上的漏洞。法律漏洞的發現與填補是法律漏洞研究的基本任務。不同層次、不同類型的法律漏洞,其填補路徑各不相同:立法填補是法律漏洞填補的基本方式,司法填補是法律漏洞填補的重要補充,法官的自由裁量是法律漏洞填補最常見的形式。

關鍵詞:法律漏洞;規范性漏洞;司法填補;學理填補

作者:李秀芬(山東大學<威海>法學院)

 

我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的困境與重構

內容摘要: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運行近五年,實踐效果與市場和社會的預期存在很大差距。其根本原因在于,目前將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定位為食品安全法的“下位制度”,缺乏從保險法以及責任保險制度的價值與規則層面的研究與實踐。由此引發保險法和食品安全法之間關于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的立法價值偏差,責任保險法律體系對于食品安全規則的創新缺乏支撐。因此,應當厘清食品安全風險與責任保險所覆蓋的風險利益的差異,明確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制度價值,從保險法體系內分析研究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特征與問題,重構符合市場和社會利益的規則。

關鍵詞: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保險法;食品安全法

作者:盧瑋(上海政法學院)

 

土地開發權應定性為新型用益物權

內容摘要:土地開發權應界定為一種新型用益物權,其不僅具備用益物權的全部權能,且具有新的內涵和特征。從用益物權角度闡釋土地開發權,土地開發權因社會實踐而生,具有獨特的權利結構,這成為土地開發權性質判定的本體基礎。其具有獨特權利內容及功能意義,不同于現有用益物權,屬于新型用益物權。作為一個新型用益物權,其發揮作用的空間是有邊界的,必須做好與其他產權制度的銜接,才能確立其法律地位,實現制度價值或功用。土地開發權制度推動現有土地利用形成了地表、地上、地下三層或多層的權利單元,為土地的多元化立體開發利用提供了制度保證。

關鍵詞:土地開發權;用益物權;新型用益物權;物權法

作者:孫建偉(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界定的私法規范路徑

內容摘要:隨著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法提上日程,其中最關鍵的問題是成員資格的界定。界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是界定誰是集體資產的實際享有者和受益者。成員資格應在尊重歷史、照顧現實、意思自治、程序規范的基礎上,明確界定的依據。從私法規范的路徑分析,成員資格是農民讓渡財產權于集體獲得的身份或地位,是農民財產權在集體經濟組織中的轉化形態。依據現代產權理論,成員即對農村集體資產的形成和積累有貢獻者或持有集體“資產份額”者。因此,是否享有集體“資產份額”是成員資格得喪變更的正當性基礎和判斷依據。

關鍵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資產份額;戶籍;社會保障

作者:劉競元(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域外法苑】

憲法環境權的可訴性研究

——基于憲法文本與司法裁判的實證分析

內容摘要:我國否定環境權可訴性的學者大多囿于“美日中心主義”的視野,忽視了其他國家有關環境權的憲法文本和司法實踐以及環境權從不可訴到可訴的動態發展。20 世紀 90 年代以來,隨著積極權利與消極權利兩分法的動搖以及國家義務層次論在法理和實踐中的確立,環境權的可訴性在許多國家的司法實踐中得以承認。可以運用“四步法則”判斷一國憲法環境權是否可訴:憲法關于環境權是否可訴的明文規定、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憲法文本與司法實踐的互證。在環境權可訴性的逐步發展過程中,一些國家還承認了環境權的水平效力,并且在憲法和法律中確立了公益訴訟制度以便為環境權提供司法救濟。我國有必要繼“生態文明入憲”之后在下次修憲時增加一個獨立的環境權條款,入憲后的環境權可以透過我國的行政訴訟制度獲得一定程度的司法救濟。

關鍵詞:環境權;可訴性;國家義務層次;四步法則

作者:吳衛星(南京大學法學院)

 

【評案論法】

經適房違規出租的合同效力與法律效果

——兼論比例原則在合同效力認定中的運用

內容摘要:經濟適用住房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其使用和流轉均受到限制。購房人擅自出租經適房的行為既違反了相關管理規定,也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就產權結構而言,購房者與政府按份共有的制度設計日漸成為主流。在判斷經適房租賃合同的效力時,須在探求規范意旨的基礎上對各方的利益進行綜合考量。運用比例原則的結果顯示,應以承認租賃合同效力為宜。如此既能避免購房人借出租經適房牟利,亦可兼顧善意承租人的正當利益。作為經適房的按份共有人,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可主張原物返還請求權、房屋使用利益返還請求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作為保障性住房的監管部門,它還應當對違規購房人施以相應的行政處罰,以切實維護經適房制度的有序運行。

關鍵詞:經濟適用房;共有產權住房;強制性規定;社會公共利益;比例原則

作者:王蒙(華東政法大學)

責任編輯:薛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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