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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法學》2025年第2期
發布日期:2025-03-12  來源:上海市法學會公眾號


  《東方法學》是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和上海市法學會聯合主辦的高端法學理論核心期刊。《中國學術期刊影響因子年報(人文社會科學)》公布的法律類期刊“復合影響因子(JIF)”、“影響力指數(CI)”,《東方法學》連續多年名列前茅。
  《東方法學》以法安天下、德潤人心為學術使命,以日出東方、及于全球為傳播面向,以創新發展、承啟經典為辦刊追求,以精益求精、臻于至善為編輯標準,快速進步,獲得廣泛好評和重大學術影響力。《東方法學》現為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中國法學核心科研評價(CLSCI)來源期刊、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A刊)、全國中文核心期刊、RCCSE中國權威學術期刊(A+)、中國科技核心期刊(CSCD)(社會科學版),“復印報刊資料”重要轉載來源期刊,第六屆、第七屆華東地區優秀期刊,在其“智慧法治”欄目獲評華東地區優秀期刊欄目的基礎上,其“元宇宙法治”專欄入選中宣部首批哲學社會科學期刊重點專欄建設名單。

《東方法學》2025年第2期目錄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論中華法律文化對東亞的影響
何勤華

         
專題筆談
數據法治三人談
張韜略    林艷祺    姜   漪

         
智慧法治
人工智能價值鏈的法律型塑
李潤生
論大模型訓練中使用數據的著作權規制路徑
張偉君

         
元宇宙法治
虛擬貨幣犯罪的證據法困境及其破解

王   靜

元宇宙空間刑事風險與類型化規制

楊   猛

元宇宙空間虛擬財物的孿生耦合與刑法解構

王   魏


         
理論前沿

新質生產力驅動下的法治范式轉型
王   濤
數據要素賦能新質生產力的法治展開
房慧穎

         
民法典適用

論債權人代位權的性質及其行使方式
黃忠順

         
教育法治

學生欺凌治理何以“二元”?
李   哲

         
青年論壇

共同個人信息的理論基礎與保護路徑
賴成宇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論中華法律文化對東亞的影響




  作者:何勤華(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法律文明史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上海文史研究館館員)
  內容摘要:中華法律文化是中國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古代東亞中華法系生成的土壤和形成的基礎。厘清和梳理中華法律文化中的基礎性范疇,以及中華法律文化研究的學術史,有助于揭示中華法律文化對東亞影響的形成和發展基礎、中華法律文化與中華法系之間的關系。通過這些基礎性研究,闡明中華法律文化能夠成為中華法系的基礎的內在邏輯和原因,中華法律文化能夠成為周邊國家建國立制、變法修律的模范,原因就在于中華法律文化有寬松、包容且合天、地、人為一體的法律運作指導理念,有以成文法典為中心、法律淵源多元化為基礎的法律制度,有比較齊全且能滿足各方當事人需求的法律設施,有包含法律人活動和法律機構較高水平實施的法律藝術,乃至貫穿于立法、執法、司法、守法以及法律教育和法律研究的一整套法律運作智慧。
  關鍵詞:中華法治文明  中華法律文化  中華法系  古代東亞  東亞文明  法律史



         
專題筆談

1.數據法治三人談




  編者按:2025年1月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六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完善數據流通安全治理 更好促進數據要素市場化價值化的實施方案》,強調“完善權益保護和責任界定機制”,要求“以成本最小化實現安全最優化”。1月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數據局發布《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規范(試行)》,為公共數據資源的開發利用與授權運營提供了制度框架。1月13日,國務院公布《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條例》,明確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管理規則,進一步強化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權益保護。這些政策法規文件的密集出臺,體現了國家在推動數據要素市場化、加強數據安全治理方面的系統性布局。然而,數據權益歸屬、隱私保護與技術應用安全仍有不少需要破解的現實難題,亟需法學界提供理論支撐與制度方案。
  本期“數據法治三人談”匯集了三篇富有學術深度的文章。張韜略副教授探討了POI(信息點)數據的法律權益歸屬問題,分析數字平臺與平臺內經營者之間的數據控制沖突,并提出基于數據來源的細化分類厘清數據權益邊界。林艷祺博士生關注自愿披露隱私數據所帶來的法律問題,主張塑造合理可預測的信息流動方式,完善大數據時代的隱私損害救濟機制。姜漪講師的文章聚焦公共數據開發中的邊緣計算應用,探討如何從技術標準與法律規范兩個層面優化其治理體系,提升數據安全保障水平。我們希望本期筆談的討論能夠為數據法治建設提供新的思路與啟發。
誰有權獲得POI數據上的權益
作者:張韜略(同濟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
自愿披露隱私損害與侵權行為認定
作者:林艷祺(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公共數據開發的邊緣計算風險及其規制
作者:姜漪(海南大學法學院講師)



         
智慧法治

1.人工智能價值鏈的法律型塑




  作者:李潤生(北京中醫藥大學人文學院法律系副教授)
  內容摘要:人工智能價值鏈是對人工智能組織過程的科學描述,是人工智能立法的重要線索。相較于有形產品和傳統軟件,人工智能價值鏈是一個整體協作、雙輪驅動、動態發展和不透明的組織過程,這決定了人工智能的法律規制應當遵循協作規制、全生命周期規制和集中明確規制的核心理念。人工智能價值鏈的制度建構包含三個主要步驟,即提煉法律身份、選定中心節點和分配法律義務,以通用模型提供者、應用系統提供者、應用系統部署者和受影響者四種法律身份搭建人工智能價值鏈的組織骨架。其中,通用模型提供者和應用系統提供者位處中心節點,應當擔負關鍵職責,推動構建公平、穩定和可信的人工智能價值鏈,應用系統部署者和受影響者也應當擔負與其功能定位相匹配的義務和職責。
  關鍵詞:人工智能價值鏈  人工智能立法  生成式人工智能  通用模型提供者  責任分配  法律型塑
2.論大模型訓練中使用數據的著作權規制路徑




  作者:張偉君(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浙江大學數字法治研究院研究員、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在人工智能大模型技術快速發展的背景下,訓練過程中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引發了著作權侵權爭議。大模型訓練中使用數據引發的著作權侵權糾紛,是我國和外國(特別是美國)法院需要共同應對的新問題。因為大模型生成的內容可能是對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抄襲或復制,所以能否依據合理使用規則豁免大模型訓練中的著作權侵權責任存在不確定性,而“豁免訓練端、管住生成端”是更為合理與可行的方案。只要針對性開展執法,并允許著作權人對生成端可能出現的個案涉嫌侵權內容進行有效維權,就可以完全豁免模型訓練中使用作品的著作權侵權責任。這樣既能滿足大模型訓練對海量數據的客觀需求,又能實現其與保護著作權人利益之間的平衡,同時也不會對著作權人造成實質性損害。
  關鍵詞:生成式人工智能  訓練數據  著作權  合理使用  侵權責任  大模型



         
元宇宙法治

1.虛擬貨幣犯罪的證據法困境及其破解




  作者:王靜(青島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以區塊鏈為底層技術的虛擬貨幣因其分布式、匿名化、跨境轉移便捷等諸多特性給金融犯罪打擊工作造成諸多困擾。虛擬貨幣犯罪所依憑的新型技術給傳統證據法理論與實踐形成巨大沖擊。在證據方面,存在虛擬貨幣犯罪取證難,傳統鑒定與鑒真模式難以有效適用等問題;在證明方面,存在虛擬貨幣犯罪數額證明難、完整證明鏈條難以構建、高度依賴口供印證等問題。究其成因主要包括與虛擬貨幣犯罪相關的概念和稱謂混用導致虛擬貨幣犯罪證據和證明出現混亂;區塊鏈技術的先進性與電子數據的虛擬性、流動性導致證據收集和固定陷入困境;證據規模巨大、貨幣價格變動與技術實力不足給犯罪數額的證明帶來一系列不確定性。虛擬貨幣犯罪所涌現出的證據、證明問題,立法、司法、法學理論尚未給出有力回應。對此,既需要科技、經濟、政治領域復合性、系統性的外部規制,也需要證據法規則體系、運行機制的內部完善。
  關鍵詞:虛擬貨幣  區塊鏈  證據法  電子數據  司法鑒定  證據鏈條
2.元宇宙空間刑事風險與類型化規制




  作者:楊猛(同濟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人工智能社會治理協同創新中心副研究員)
  內容摘要:元宇宙空間刑事風險主要體現為空間權法益的侵害風險。元宇宙空間權是以數據權利為基底而形成的類型化的權利束類集合,元宇宙空間權類型及其風險規制應以數據的權利屬性作為劃分依據。在具體的元宇宙空間場景中,可將數據三權分置的權利內容與數據相關法益相銜接,進而衍生出以不同權利內容為核心的元宇宙空間權:一是元宇宙虛擬房地產空間體現的持有權;二是元宇宙數字藏品知識產權空間體現的使用權;三是元宇宙金融交易空間體現的經營收益權。對以上權利內容的侵害也正是元宇宙空間刑事風險生成的邏輯基礎。結合規范保護目的理論,可在類型化的規范范式下解釋適用傳統罪名,進而探究元宇宙空間刑事風險的規制路徑。
  關鍵詞:元宇宙空間權  數據三權分置  法益保護  刑事風險  類型化規制  規范保護目的
3.元宇宙空間虛擬財物的孿生耦合與刑法解構




  作者:王魏(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內容摘要:技術嵌入使元宇宙虛擬物到虛擬財物的轉化加速,價值、支配與流動性在助力虛擬“財物”擺脫中心化弊端的同時,也賦予虛擬物財產性表象。虛擬泛化加強了虛擬物與虛擬財物的孿生耦合,單一路徑已然無法消解虛擬“財物”的強復合性涉罪困局。在元宇宙統一度量衡闕如及共識瓦解下,內部秩序不能僅停留于鏡像模仿和企圖徑直移植來促成標準的數字化蛻變。為了實現價值體系的跨場域聯動,需在外部鑒定中結合技術嬗變、規范保護能力及必要性綜合限縮虛擬財物入罪口徑。憑借多元標準的回溯限定,能夠在剝離元數據與虛擬物后更新財物認定模型,通過法益內容的分層解構完成財產型數據與虛擬型財產等內容的刑法考察,在超擬像樣態中落實規范的分塊協同。
  關鍵詞:元宇宙  區塊鏈  虛擬財物  財產犯罪  強財產權屬性  復合性法益



         
理論前沿

1.新質生產力驅動下的法治范式轉型——以DeepSeek為例




  作者:王濤(西北工業大學公共政策與管理學院法學系副教授)
  內容摘要:新質生產力正以數字化、智能化、網絡化為顯著特征,深刻重塑著生產關系,傳統法律體系開始受到系統性挑戰。立足唯物史觀,新質生產力對法治變革的影響深入至法律主體地位界定、權利客體范疇拓展、法律關系重構等多個維度,使傳統法理范式面臨全面革新。應對智能革命的挑戰,法治現代化須實現三重轉型:一是突破人類中心主義桎梏,構建人機協同的法律本體論;二是建立開放動態的規則體系,以前瞻立法、柔性規制回應技術迭代;三是推進法律形式與技術邏輯深度融合,促進制度創新、技術賦能與文化重塑協同發展。以美國對中國的DeepSeek大模型實施技術遏制措施為研究樣本,立足“技術—制度”互構的分析框架,通過“理念—規則—實踐”三個維度的系統考察,剖析新質生產力語境下法治變革的理念重塑,并提出制度重構的路徑。
  關鍵詞:新質生產力  法律變革  技術共生主義  全球數字治理  法律現代性  法律價值論
2.數據要素賦能新質生產力的法治展開




  作者:房慧穎(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摘要:數據要素賦能新質生產力的基礎是數據要素參與市場資源配置,科學的數據監管機制是數據要素高效參與市場化配置的法治保障。但是,目前的數據要素監管機制,存在包容性監管立場缺位、單向度監管模式主導、監管措施滯后性等缺陷,嚴重阻礙了數據要素在推動新質生產力生成中作用的發揮。為克服前述缺陷,應當在法治框架下,以包容審慎的監管立場確立新型監管制度供給的基本框架;由單向度主導的監管模式轉向協同監管體系,提升監管質效;創新適應監管需求的監管措施,凝聚多元監管工具的監管合力。通過以上措施,構建規范性與靈活性兼備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數據要素監管機制,從而促進以數據要素為核心的生產力的轉型與創新。
  關鍵詞:新質生產力  數據要素  數據交易  數字平臺  常態化監管  數字法治



         
民法典適用

1.論債權人代位權的性質及其行使方式




  作者:黃忠順(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人民法院糾紛解決研究基地研究員)
  內容摘要:債權人代位權的底層邏輯是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享有的權利,包括適用“入庫規則”的代位保存權、適用“直接清償規則”的代位請求權。代位保存權的性質是形式性實體請求權,行使該權利的債權人以自己名義請求相對人向債務人履行義務。代位請求權的性質是實質化了的形式性實體請求權,行使該權利的債權人以自己名義請求相對人直接向債權人履行義務。代位保存權依附于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作為形式當事人的債權人受債務人與相對人在先約定的糾紛解決條款拘束。代位請求權是獨立的“請求訴權”,作為實質當事人的債權人不受債務人與相對人在先約定的糾紛解決條款拘束。
  關鍵詞:債權人代位權  形式性實體請求權  請求訴權  可仲裁性  仲裁協議  訴訟實施權



         
教育法治

1.學生欺凌治理何以“二元”?——與張善根教授商榷




  作者:李哲(國家檢察官學院副教授)
  內容摘要:學生欺凌治理是保障學生權益,建構和諧校園環境的重要議題。張善根教授對學生欺凌治理二元論的基本結構進行了較為詳細的展示,但對其內部邏輯機理的討論稍顯混沌。唯有進一步闡釋,才能構建一個更加科學有效的校園欺凌治理體系。立足于二元視角,教育干預與法律約束兩個維度共同構成了學生欺凌治理的二元結構。前者側重于預防性,旨在通過營造安全環境、培養道德素養和同理心來減少欺凌事件的發生。后者則強調對欺凌行為的司法矯治和秩序維護,旨在為受害者提供法律保障的同時對施暴者進行行為矯正。學校教育懲戒權作為關鍵的銜接樞紐,其行使必須從始至終控制在合理范圍內,避免將其與體罰學生混淆。遵循“二元論”的治理框架,應堅持以學校管教防治為主,以司法矯治為輔的二元制度框架,從而將學生欺凌治理融入法治軌道之中。
  關鍵詞:學生欺凌  二元論  管教防治  司法矯治  學校教育懲戒權  教育倫理



         
青年論壇

1.共同個人信息的理論基礎與保護路徑




  作者:賴成宇(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博士后在站研究人員)
  內容摘要:共同個人信息的存在具有客觀必然性,其在經濟價值和主體控制能力上與單個個人信息存在顯著差異。當前,共同個人信息侵權問題日益突出,而個人本位保護理論已無法提供全面有效的保護。因此,強化對共同個人信息的差異化保護顯得尤為緊迫。保護共同個人信息,應遵循誠實信用、利益共享、禁止權利濫用以及合法、正當、必要等基本原則。構建共同個人信息保護規則,需從多方面入手:首先,明確信息主體的保管義務,限制其擅自處理行為;其次,增設個人信息處理者的去個人標識義務,實現保護共同個人信息的同時兼顧有效利用;最后,在不宜采用去個人標識化技術的場景下,建立可溯源的算法保護機制,實現共同個人信息處理過程可追溯、可監管。
  關鍵詞:共同個人信息  共同信息保護  個人信息權益濫用  數據保管義務  去個人標識  可溯源的算法保護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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