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法學》2025年第1期
發布日期:2025-01-10 來源:上海市法學會
《東方法學》是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和上海市法學會聯合主辦的高端法學理論核心期刊。《中國學術期刊影響因子年報(人文社會科學)》公布的法律類期刊“復合影響因子(JIF)”、“影響力指數(CI)”,《東方法學》連續多年名列前茅。《東方法學》以法安天下、德潤人心為學術使命,以日出東方、及于全球為傳播面向,以創新發展、承啟經典為辦刊追求,以精益求精、臻于至善為編輯標準,快速進步,獲得廣泛好評和重大學術影響力。《東方法學》現為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中國法學核心科研評價(CLSCI)來源期刊、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A刊)、全國中文核心期刊、RCCSE中國權威學術期刊(A+)、中國科技核心期刊(CSCD)(社會科學版),“復印報刊資料”重要轉載來源期刊,第六屆、第七屆華東地區優秀期刊,在其“智慧法治”欄目獲評華東地區優秀期刊欄目的基礎上,其“元宇宙法治”專欄入選中宣部首批哲學社會科學期刊重點專欄建設名單。
重構“知情”:平臺間接侵權責任反思
丁曉東
法律監督數字化變革的困境與突破
王海軍
人形機器人的侵權責任體系
商建剛
MCN機構作為網絡暴力新型責任主體的地位確立與義務設置 作者:張震(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紀檢監察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2024年1月,紀檢監察一級學科和二級學科目錄發布,這突出體現了建構中國自主知識體系的階段性成果。在此背景下,建構中國自主紀檢監察學知識體系,應該堅持四個基點。其中,黨的領導居于統領,是根本保證,形成領導力;《憲法》明確規定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權,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構成紀檢監察工作的根本法律依據,形成依據力;從憲法上的監察權到紀檢監察行權體現鮮活的工作實踐,形成實踐力;紀檢監察行權堅持在法治軌道上運行,為通過紀檢監察實現黨的自我革命提供法治保障,形成制度力。以上四力,既是建構中國自主紀檢監察學知識體系的四個基點,也是四個發力點。它們合力保證了中國紀檢監察學的自主性和知識性。在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黨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的指引下,為實施好新修改的《監察法》,有必要進一步研究以上四個基點在建構中國自主紀檢監察學知識體系中如何更好協同發力。 關鍵詞:紀檢監察學 自主知識體系 紀檢監察實踐邏輯 歷史規范主義憲法觀 紀檢監察行權 紀檢監察法治 內容摘要:監察法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具有深厚的理論基礎和現實條件,并對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層次和構成都具有重要的法理意義。《監察法》及相關監察法規頒布和實施的目的與公權力密切相關,但并非是對所有公權力的監督和制約、公權力的規范運行以及對國家公權力的監督都構成監察法的調整對象。與設立公權力屏障的其他監督公權力的法律不同,監察法的主要目的是防范、制止和處理公權力被濫用。行使公權力的人員是監察法中的監察對象。完全監察對象是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不完全監察對象是其他行使公權力的人員,附隨監察對象是行使公權力的沒有資格行使公權力的人員。 關鍵詞:監察法 反濫用公權力 公職人員 完全監察對象 不完全監察對象 附隨監察對象 編者按:隨著數字經濟的不斷深化,數據產業已成為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引擎。2024年1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六部門聯合印發《關于促進數據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從加強數據產業規劃布局、培育多元經營主體、加快數據技術創新、提高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水平、發展數據流通交易、強化基礎設施支撐、提高數據領域動態安全保障能力、優化產業發展環境等八個方面部署了系列政策舉措。這為我國數據產業高質量發展提供了系統規劃,也對數據治理的法治化提出了更高要求。當前,數據產權、公平競爭和利益分配等核心法律問題,仍是促進數據產業高質量發展過程中亟待破解的難題,迫切需要法學界深入思考并從法理上予以回應。本期“數據法治三人談”圍繞這些問題展開探討,力圖為數據法治建設提供理論支持。 申衛星教授從確權說與行為規制說的理論爭議切入,提出以“有貢獻即有回報”為核心構建現代數據產權制度,同時主張通過合理使用等機制平衡權利保護與限制。曹陽講師重點討論數據壟斷現象,從規制原則、分析范式到制度設計,剖析現行法律的不足,并提出“以動態系統論”為基礎的創新路徑。富曉行博士生關注個人數據利益分配問題,提出通過信托制度實現數據主體與數據處理者的利益共享,探索個人數據財產化的可行模式。本組筆談從產權、競爭到分配,涵蓋數據治理的核心維度,回應數據產業發展中的現實難題,期望能為讀者帶來啟發與思考。作者:富曉行(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博士研究生,上海交通大學中國法與社會研究院研究助理)
作者:丁曉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知情狀態在平臺間接侵權中被賦予重要地位,共同侵權制度中的過錯判斷與避風港制度中的通知都與知情狀態密切相關。但以知情狀態判斷平臺過錯與責任,只適合分析平臺平等參與特定個案的侵權。在此類侵權中,可以分析平臺在個案中是否“知道”或“應知”,是否存在過錯和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而典型的平臺間接侵權是大規模治理下所產生的問題,其“知道”“應知”或注意義務應當以是否具有整體性治理過錯為依據,其判斷因素包括危害性與治理必要性、治理可能危及的合法性活動、平臺辨識合法與非法活動的難度、直接侵權制度是否更有效等。從典型平臺間接侵權的大規模治理型侵權特征出發,可以對傳統共同侵權與避風港制度進行協調,通過分領域和案例積累而破解算法推薦等場景下知情分析的不確定性,同時消除平臺“不做不錯”“做多錯多”的悖論。 關鍵詞:平臺責任 注意義務 通知刪除 大規模治理型侵權 算法推薦 知情狀態 作者:王海軍(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史研究中心教授、涉外法治研究院研究員) 內容摘要:法律監督數字化是數字時代檢察工作的重要實踐和理論問題。法律監督基于數字法治建設、新時代加強法律監督功能的內生動力、檢察機關積極主動履職要求對數字時代的回應,以及社會治理功能深化的時代動因發生變革。在數字化變革下,數字技術成為法律監督的要素之一,法律監督范圍呈現積極拓展態勢,法律監督出現新模式,且強化了法律監督工作的協同性。在法律監督數字化變革的同時,伴生數字技術在法律監督中角色異化、法律監督擴權、檢察機關適應法律監督新模式能力不足,以及協同機制不健全等困境。破解這些困境需要堅持檢察機關在法律監督中的主體性,確定法律監督的行權邊界,立足法律監督本身將法律監督數字化要求嵌入檢察工作之中,并基于數據使用限度依照法定職權優化協同機制。 關鍵詞:法律監督 法律監督數字化 數字檢察 法律監督現代化 檢察工作現代化 數字司法 作者:商建剛(上海政法學院經濟法學院副教授,華東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 內容摘要:人形機器人進入日常生活與非專業性用戶互動產生了“自主安全悖論”與“擬人化陷阱”,但我國缺失人形機器人的侵權責任制度。從隱喻的視角分析歐盟、美國、日本等域外的人工智能產品治理范式發現,將人形機器人視同“動產”“兒童”“寵物”“電子人”“法人”等“一刀切”的模式均不符合其技術特征。人形機器人的自主性純粹是技術性的,屬于具有自己特征和含義的新“智能”物。產品缺陷責任、替代責任、保險責任等任何單一范式均無法規制人形機器人的侵權責任。可以基于漢德責任公式和合理的替代測試標準,構建適用于人形機器人制造商、系統程序開發商、算法設計者、運營商和操作用戶的鏈式責任治理模型。 關鍵詞:自主安全悖論 社交人機交互 產品缺陷責任 具身智能 新興數字技術 鏈式責任治理
內容摘要:元宇宙虛擬財產是網絡虛擬財產的子類別,但用于界定網絡虛擬財產屬性的物權說、債權說、知識產權說、新型財產說和數據說難以獨立適配于元宇宙虛擬財產。本質上,元宇宙虛擬財產是由網絡環境中生成和存續的數據組成的信息,應適用何種財產權規則取決于:一方面,權利人對信息的支配是否必須由元宇宙運營商或技術社區輔助實現;另一方面,信息所承載的意義是否必須在元宇宙場域中才可解析。鑒于知識產權說適用門檻過高、新型財產說和數據說體系尚不健全,在當前元宇宙發展階段宜通過“準用物債二分說”動態把握不同類型元宇宙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一方面,以支配力為準繩,應對具有“絕對”對世性的去中心化數字資產、元宇宙用戶數據、虛擬貨幣等準用物權規則,對支配需運營商輔助的用戶賬號、虛擬裝備、元宇宙無主物等準用債權規則;另一方面,以意義場域為區分,應對構建于公有鏈上的元宇宙虛擬財產準用物權規則,對構建于聯盟鏈上的元宇宙虛擬財產準用債權規則。 關鍵詞:元宇宙 元宇宙虛擬財產 網絡虛擬財產 物權 債權 信息 作者:邵懌(北京化工大學文法學院副教授,南方科技大學廉潔研究院副教授) 內容摘要:去中心化普遍被認為是下一代互聯網整體組織形態與決策機制的底層架構特征,共識機制與寡頭股東的存在,使得設計之初的平等與自治成為基于算力與技術能力的治權分配,自治組織在博弈論與馬太效應的雙重作用下,逐漸成為一個類公司化的社會組織。在去中心化與弱中心化趨勢并存的當下,預期避免網絡空間成為“法外之地”或“國際公域”,應當發掘可以替代屬地管轄的全新優先規則,并在區分場景與層級的基礎之上,為多方主體的協同管轄或共同治理提供立法支持,尤其應明確國家排他管轄的若干底線場景。具體到我國,應對技術的良性發展持有開放與包容的態度。為了確保新技術的風險可控、過程可管以及利益可享,應加以積極地立法預判,引入數字化解讀的管轄規則作為過渡,同時也應借鑒“前區塊鏈時代”的經驗,布局多主體多層級共管,以技術標準帶動立法規則與國際話語權的獲取。 關鍵詞:Web 3.0 管轄權 去中心化 區塊鏈 網絡空間 元宇宙法治
1.MCN機構作為網絡暴力新型責任主體的地位確立與義務設置
作者:劉艷紅(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在網絡經濟時代,由MCN機構引發的網絡暴力案件層出不窮,MCN機構成為反網絡暴力治理過程中不可忽視的新型責任主體。MCN機構通過培育網紅來生成內容,繼而聯系平臺銷售生成內容,并可能為了操縱流量獲利而生成網絡暴力內容。MCN機構作為內容行業運營的復合型業務機構不同于平臺,其擁有自身獨立的技術流程與運營模式,在網絡暴力的生成過程中起到推動作用,屬于獨立的責任主體。當前針對MCN機構的規范性文件在內容上較為粗疏,大多是間接規范而難以直接適用于針對MCN機構的反網絡暴力治理過程之中,繼而導致MCN機構的反網絡暴力義務虛化。在未來的“反網絡暴力法”中,針對MCN機構應該設置專門的反網絡暴力義務,統合多樣化的MCN機構所對應的不同義務,在事前設置預防機制,在事中堅持動態化監管,并在事后積極配合司法機關調查取證以減少法益損失,最終構建全流程反網絡暴力義務體系。 關鍵詞:MCN機構 網絡暴力 義務虛化 全流程反網絡暴力體系 責任主體 預防性治理 作者:姜瀛(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第104號指導性案例”將以堵塞棉絮等方式干擾環境質量監測系統數據采集的行為解釋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中的“干擾”,存在認知誤區。立足于規范論層面圍繞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保護法益以及行為方式所展開的既有反思,忽視了事實層面的技術解析,說服力有所欠缺。基于事實層面的技術解析可知,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具有“物、網”二元場域架構特征,堵塞棉絮等外部干擾行為直接作用于“物端”,阻礙了被采集的物質素材與采集設備之間的準確匹配,但并未對“系統端”施加任何操作,計算機信息系統運行中數據輸入與結果輸出的因果邏輯根本不會受到影響,因而難以成立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通過司法解釋造法方式應對環境監測數據造假問題,導致重罪的不當適用,相較而言,基于立法新設罪名的回應進路更為妥當。 關鍵詞:生態環境監測 法益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數據造假 指導性案例 環境刑法 內容摘要:針對醫療告知義務的履行,既有方案在醫師標準與病患標準之間游離不定,兩者均是在預設醫療告知義務的某一價值立場后再實施法律評價的概念“推演”,難以調和醫患利益沖突。為了消解醫療告知義務的解釋難題,應該拋棄概念推演思維,站在功能性立場采取動態體系論的評價思路,根據個案情況浮動調整告知范圍,從而避免醫患利益孰高孰低的二律背反。法是多種要素相互作用的結果,當法律規則無法對現實社會發揮調整效益時,就需要回溯其背后的規范原理,醫療告知義務之下存在診療風險、診療緊迫性、病患對診療信息的知悉度、診療有效性四大規范要素,該等規范要素相互協動的結果映射出醫療告知的具體樣態。其中,診療風險具有基礎性的評價地位,是各規范要素發揮協動作用的支撐點,其他三個規范要素發揮輔助性的評價作用,根據診療風險確定醫療告知標準后進行再調節。醫療告知義務的履行標準在各個規范要素的協作與沖突之間得以形塑。 關鍵詞:醫療告知義務 病患自決權 醫師標準 病患標準 診療風險 動態體系論
內容摘要:“人工智能法”框架體系的多維動態模式是順應人工智能治理發展趨勢的產物,其可以有效滿足人工智能治理精細化的需求,同時也符合立法的內在要求和搶占話語權的需要。多維動態模式是三個基本維度的有機組合,分別是基于主體進行治理的價值鏈維度、基于流程進行治理的生命周期維度以及基于不同場景進行治理的場景維度。在組合方式上,多維動態模式要求以人工智能的生命周期為主線,在不同環節為價值鏈中的不同主體賦予相應的權利和責任方式,并且根據特殊場景在各個環節設置針對性規則。其動態化調整則應基于敏捷治理的原理,通過設立“人工智能法”框架體系的實時監測、多元合作和信息反饋機制加以實現。這種多維動態模式有效結合了人工智能治理的各單一模式,可以彌補單一模式的缺陷,并更好地適應技術發展。 關鍵詞: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法 敏捷治理 框架體系 多維動態模式 人工智能治理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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