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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法學》2024年第5期
發布日期:2024-09-11  來源:上海市法學會

《東方法學》2024年第5期目錄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發展新質生產力專門立法研究
孫佑海

         
智慧法治

論新質生產力的經濟法促進
陳   兵
人工智能發展和安全并重的法治探究
劉   權
邁向試驗性規制的人形機器人治理
張   濤
法律大語言模型的司法應用及其規范
魏   斌
平臺媒介的興起:隱私保護的范式與悖論
余成峰
生成式人工智能賦能公共法律服務的范式轉型
龔善要

         
元宇宙法治

元宇宙虛擬社交場景侵害行為的類型化治理
段一鳴
去中心化自治組織對公司治理的賦能與創新
趙炳昊

         
理論前沿

刑法謙抑性的實踐展開
周光權
構建數字經濟治理的法治路徑
張守文

         
民法典適用

數據權利的模塊化設計

時   誠

夫妻離婚虛擬財產分割的理論建構與規則適用

夏江皓


         
青年論壇

論人工智能政策與法律協同治理

張宇帆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發展新質生產力專門立法研究




  作者:孫佑海(天津大學法學院講席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發展新質生產力是我國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和重大戰略。法治在支持和保障新質生產力發展中具有獨特功能。由于現行法律存在若干不適應等問題,根據我國實際,應當單獨制定一部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專門法律,且應當是一部促進型法律。該促進型立法有利于發揮立法的導向作用,有利于擴大法治的調整空間,憲法的綱領性條款為促進型立法提供了明確的憲法依據。“新質生產力促進法”的主要內容包括:充分發揮新型勞動者潛能的人才引進制度、績效評價制度和薪酬保障制度;有效保護以數據財產權利為中心的新型生產資料的法律制度;有力促進“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相結合”,充分激發勞動者創新創業積極性的法律制度;推進形成改造自然和人與自然和諧共生能力的法律制度。同時,抓緊制定、修訂其他相關法律,以全面有效支持和保障新質生產力的發展。
  關鍵詞:新質生產力  勞動者  生產資料  專門立法  促進型立法  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智慧法治

1.論新質生產力的經濟法促進——以人形機器人創新發展為例




  作者:陳兵(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作為通用人工智能技術應用的理想載體,人形機器人技術及產品不僅需要新質生產力為支撐,而且隨著相關基礎技術集成創新的躍升,其有望成為我國新質生產力發展的重要引擎。從發展新質生產力的視角看,人形機器人產業雖然在我國得到了一定重視,但是仍面臨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間價值與功能需進一步適配、技術發展和應用中安全風險與漏洞需解決、經濟創新發展目標與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待協調等經濟問題。為此,聚焦發展新質生產力的經濟法治時代內涵,重視經濟法推動新質生產力對人形機器人創新發展的促進作用,堅持以創新發展為目標、以安全可控為底線、以公平競爭為支撐、以包容開放為保障,推動負責任人形機器人技術及應用的高質量發展。建議以統籌好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的動態平衡為前提,構建多元共商共建共享的治理體系,全面準確理解系統觀念,以激勵創新為導向,以市場公平競爭為支撐,建立和完善容錯機制,有效促進人形機器人在包容開放的全球合作生態中創新發展。
  關鍵詞:人形機器人  新質生產力  經濟法治  安全發展  動態平衡  共商共建共享
2.人工智能發展和安全并重的法治探究——以人形機器人為例




  作者:劉權(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龍馬學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基于“大數據+高算力+強算法”的人形機器人,能夠實現連貫高效的人—機—環境智能交互,可服務特種領域需求,助力智能制造,成為人類生活助手和情感伴侶。盡管人形機器人存在功能安全、網絡安全、個人信息安全、數據安全、國家安全、違法“代理”、侵權、倫理等多種風險,但如果過度追求安全,就會扼殺創新而阻礙發展。發展是安全的基礎,安全是發展的條件,應實現人工智能發展和安全并重。通過理性實施包容審慎監管,推動人形機器人在發展中規范、在規范中發展。科學合理地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將人形機器人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完善數據安全認證、個人信息保護認證等第三方聲譽評價機制,并分級分類推動人形機器人標準制定。應合理配置相關主體的責任,避免人形機器人的過度擬人化,防止陷入“人形機器人陷阱”。通過完善的倫理規范約束人工智能研發者,并為人形機器人“加載”道德,使其對人和環境友好。
  關鍵詞:人形機器人  具身智能  發展和安全并重  包容審慎監管  算法  安全風險評估
3.邁向試驗性規制的人形機器人治理




  作者:張濤(中國政法大學數據法治研究院講師、數字社會治理研究院研究員)
  內容摘要:人形機器人的應用可以帶來巨大的效益,但也對社會秩序、法律規則及倫理價值等產生深遠影響。傳統的科層式規制體系似乎不再能夠完全適應這一新興技術領域的規制需求。試驗性規制作為一種規制創新,將規制過程視為一種學習過程,通過不斷試驗、評估和修正,逐步完善規制措施,使規制更具適應性和靈活性,有助于開發循證的、迭代的人形機器人治理策略。“監管沙盒”作為一種典型的試驗性規制工具,可以幫助監管機構發現規制問題,積累規制成本與效益的證據,促成人形機器人的包容審慎規制,最終實現“統籌發展和安全”的政策目標。為了推動人形機器人“監管沙盒”的制度化發展,應當通過試驗性立法為“監管沙盒”授權,采用“中心輻射模式”治理“監管沙盒”,確保實施中的程序正義,并完善“后沙盒”階段的監督機制。
  關鍵詞:人形機器人  監管沙盒  科層式規制  試驗性規制  人工智能  包容審慎規制
4.法律大語言模型的司法應用及其規范




  作者:魏斌(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數字法治實驗室研究員、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法律大語言模型因其超級學習和“涌現”能力,在法律任務中表現出卓越的性能,引發了法律科技領域的新一輪革命。法律大語言模型的司法應用主要體現在法律語言理解、法律知識問答、法律預測和法律文本生成等領域。然而,隨著其在審判等司法實踐中的應用,暴露出可解釋性弱和“幻覺”等問題。法律大語言模型仍然難以勝任法律人的核心工作,包括法律推理、司法證明、法律解釋、法律論證和疑難案件中的道德判斷等。法律大語言模型在情感、道德、邏輯推理、決策機制和經驗學習等方面仍然與法律人有本質的差異,因此,法律大語言模型的司法應用需要在嚴格的規范之下合理使用。
  關鍵詞:生成式人工智能  法律大語言模型  法律大數據  司法應用  數據安全  法律科技
5.平臺媒介的興起:隱私保護的范式與悖論




  作者:余成峰(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人文與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副教授)
  內容摘要:隱私與媒介之間存在復雜的張力關系,它們既相互對立又相互依賴。考察隱私的概念傳統、媒介的歷史演化以及兩者之間的相互塑造,可以揭示隱私與公共、隱私與媒介之間復雜的沖突和共生關系。這種關系涉及信息的保密與公開、信息的保護與傳播以及個人隱私權利與公共媒介自由之間的協調。伴隨平臺媒介的興起,傳統的隱私保護范式面臨控制悖論、匿名化悖論、個人可識別信息悖論、被遺忘權悖論和信息涉他悖論等挑戰,隱私保護與媒介公共傳播的法律生態平衡面臨深刻危機。需要在主流的“架構—規范—市場—法律”監管框架基礎上,探討新的制度可能性,推動隱私保護與公共媒介自由之間生態平衡關系的重建。
  關鍵詞:平臺媒介  隱私保護  被遺忘權  媒體監管  法律范式  公共領域私人化
6.生成式人工智能賦能公共法律服務的范式轉型




  作者:龔善要(東南大學法學院博士后在站研究人員,人民法院司法大數據研究基地研究人員)
  內容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誕生將引發新一輪的智能技術賦能革命,其在提升人民群眾對公共法律服務全新期待的同時,也為公共法律服務現代化建設的范式轉型提供新的可能。與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公共法律服務需求相比,傳統范式下的現代化建設難以滿足智能技術賦能下人民群眾對優質高效、全民覆蓋以及精準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務需求。因此,需要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賦能下,實現公共法律服務由“技術嵌入”向“人機交互”、由“權力下沉”向“技術下沉”、由“應得分配”向“需得分配”的范式轉型。在此基礎上,通過技術賦能下的實質性法律服務供給、技術依賴防范下的法律服務全民覆蓋以及權利保障前提下的精準化法律服務等路徑推進公共法律服務現代化的未來實踐。
  關鍵詞:ChatGPT  法律知識  人機交互  中國式現代化  數字時代  司法正義




         
元宇宙法治

1.元宇宙虛擬社交場景侵害行為的類型化治理




  作者:段一鳴(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人員、博士研究生)
  內容摘要:元宇宙在技術和應用上的發展與變遷表明其特征是虛擬現實技術到達一定高度后形成的虛實融合。元宇宙虛擬場景侵害行為的本質是從虛擬到現實的不當穿透。基于穿透的存在與否以及穿透的發生方式,可以提煉出“內部性/外部性”與“合程序性/不合程序性”兩組判斷要素,兩組判斷要素的排列組合可以囊括元宇宙虛擬社交場景中人們的行為,劃定“真問題”的研究范圍。虛擬財產轉移行為由于其物權屬性而能夠產生虛實穿透。性騷擾行為由于精神利益在虛擬人格與現實人格上的天然同一而能夠產生虛實穿透。在明確判斷要素的基礎上進行行為類型化可以展開出罪和入罪分析,并驗證技術原理到刑法原理之二階分析的實效性。
  關鍵詞:元宇宙  虛實融合  虛擬財產  虛擬性騷擾  犯罪治理  社交場景
2.去中心化自治組織對公司治理的賦能與創新




  作者:趙炳昊(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摘要:區塊鏈技術在人類歷史上首次為參與者提供了在去中心化自治組織中平等合作的環境。每個成員對去中心化自治組織的貢獻都可以在區塊鏈上以完全透明的方式記錄下來。這些前所未有的技術特性使得公司和其他形式的商業組織能夠基于區塊鏈的去中心化組織結構升級迭代,并有可能最終克服代理成本。去中心化自治組織在概念上擴大了公司的定義,使我們能夠重新審視公司這一商業組織形式,并質疑有關公司治理理論的各種演繹思路。去中心化自治組織已經開始挑戰由傳統代理結構促成的主導治理結構。未來理想的去中心化自治組織治理設計將在商業組織的實踐中得以篩選和淬煉,去中心化自治組織也將持續地保持動態迭代升級,并為以人性風險控制和不對稱信息博弈為核心的公司治理提供源源不斷的規范靈感與制度方案。
  關鍵詞:區塊鏈  去中心化自治組織  公司治理  數字化  公司法  賦能性



         
理論前沿

1.刑法謙抑性的實踐展開




  作者:周光權(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堅持法秩序統一性在保證刑法謙抑性的實現、限定處罰范圍等方面有特殊意義。與法秩序統一性緊密關聯的刑法謙抑性具有實踐價值而非一個學術口號,對此有必要結合司法實務全面審視刑法補充性、刑法寬容性、刑法不完整性三方面的內容。刑法補充性的核心是在其他部門法上合法的行為,以及其他部門法足以規制的行為,不是刑法的處罰對象。根據刑法寬容性,違法行為相對輕微的,刑罰不宜發動;從推定的行政違法中,無法得出犯罪的結論。按照刑法不完整性,前置法違法性只是判斷刑事違法性有無的素材,對犯罪的認定還受制于構成要件的行為類型,并應考慮保護法益、規范目的等方面;刑事違法阻卻事由的存在也說明刑法與其他法域的違法性之間有“質”的不同,不宜一般性地認為刑法從屬于前置法或刑法僅有定量功能,而必須從刑法不完整性出發肯定刑法所固有的違法性。
  關鍵詞:刑法謙抑性  法秩序統一性  實質判斷  體系解釋  刑法所固有的違法性  法益
2.構建數字經濟治理的法治路徑




  作者:張守文(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在數字經濟治理方面,我國主要運用政策和法律兩類手段。應有效處理“政策與法律”的關系,將行之有效的數字經濟政策及時上升為法律。鑒于在平臺經濟治理、數據治理和人工智能產業發展規制等具體領域,以及在貫穿上述各領域的基礎制度方面,都存在影響市場主體“制度預期”的突出問題,應著力從良法與善治兩個層面,構建數字經濟治理的法治路徑。為此,在數據治理、數字產業發展等重點領域,應加強相關價值引領,推進數字經濟立法的體系化,從而構建“良法”;同時,還應將包容審慎原則貫穿執法和司法,優化執法機構和司法機關的權力配置,保障平臺企業、消費者等主體在數字經濟治理方面的參與權,實現多元主體的協同共治,從而持續推進“善治”。依循上述數字經濟治理的法治路徑,更有助于保障市場主體的“制度預期”,切實在法治軌道上促進數字經濟的有序健康發展。
  關鍵詞:數字經濟  法治路徑  制度預期  政策與法律  良法善治  包容審慎



         
民法典適用
1.數據權利的模塊化設計




  作者:時誠(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博士后在站研究人員)
  內容摘要:數據權利是由數據持有者與不同相對方的法律關系組合而成的復雜系統,可分解為數據生產關系、持有關系、流通關系、征用關系等權利模塊,以此呈現多主體圍繞數據分享利益的價值生成格局。數據生產關系描述了數據持有者將與數據來源者有關的信息記錄于數字化載體的過程,數據來源者與數據持有者分別享有法定在先權利模塊和數據財產權模塊,前者可通過以數據換服務、數據攜帶等向后者主張分享財產利益。數據持有關系是因數據持有者合法控制數據而相對于其他任何人的法律關系,數據持有者享有排他性的數據持有權、使用權、經營權。數據流通關系可分為意定流通和法定流通,數據需求者有權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獲取和使用他人持有的數據,數據持有者負有向其提供數據的義務。數據征用關系是數據征用者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用數據所形成的法律關系,數據持有者可在特定情形下請求支付補償。
  關鍵詞:數據要素  數據權利  模塊化  數據價值鏈  數據生產  數據流通
2.夫妻離婚虛擬財產分割的理論建構與規則適用




  作者:夏江皓(中國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講師)
  內容摘要:夫妻離婚分割的虛擬財產主要包括經營型、社交型和物品型虛擬財產。依托權利束理論,虛擬財產的權利屬性應當突破物債二分的桎梏,財產權屬性定位下的虛擬財產可以作為夫妻離婚共同財產分割的客體。通過財產的勞動理論、人格理論和功利主義理論的啟示,夫妻離婚虛擬財產分割時應當以夫妻協力、關注財產蘊含的人格意義、網絡共治和物盡其用作為理論依據。在其指引下,夫妻共同虛擬財產的范圍劃定、用戶協議中禁止夫妻離婚虛擬財產分割條款的效力和虛擬財產的價值評估等問題都可以得到恰當的解決。法院在判決夫妻離婚虛擬財產的分割時,應當重點考慮虛擬財產與當事人精神情感價值或人格象征意義的關聯程度、對當事人的隱私保護、對社會受眾信賴利益的保護、虛擬財產的物盡其用和促進技術創新發展等因素,并運用比例原則的分析工具進行合理的利益衡量。
  關鍵詞:財產權  虛擬財產  離婚財產分割  夫妻協力  隱私保護  網絡共治



         
青年論壇

1.論人工智能政策與法律協同治理




  作者:張宇帆(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博士研究生)
  內容摘要:伴隨著人工智能新模式的依次登場,人工智能治理呈現出較強的政策依賴性、法律無法因應人工智能新場景的迭代、政策與法律不協調三種治理困境,構建人工智能政策法律協同治理體系成為當務之急。在理論上,作為國家治理的兩種工具,人工智能政策與法律的同質性和互補性為協同治理提供了可能,法政策學方法論為協同治理提供了路徑。在實踐中,應將政策與法律協同治理分為立法機制與實施機制。在立法機制上,應確立促進發展和防范風險的政策目標,在不同的人工智能領域用不同的政策手段去適配政策目標,從而確定立法的必要與規制的強度。此外,還需將正義性與效率性作為立法評價基準。在實施機制上,應構建人工智能政策備案審查機制、人工智能政策參照適用機制和人工智能法律與政策沖突協調機制來解決實際問題。通過立法與實施機制,人工智能政策與法律達成協同有效治理,共同推進人工智能的發展應用。
  關鍵詞: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法  法政策學  協同治理  評價基準  沖突協調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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