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數字化專刊2)
生成式人工智能
生成式人工智能風險治理元規則研究——以ChatGPT為例
商建剛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責任能力研究
袁曾
具身倫理下ChatGPT的法律規制及中國路徑
唐林垚
生成式人工智能類案裁判標準及價值邊界
周維棟
生成式人工智能與平臺權力的再中心化
陳全真
Web3.0
從阿帕網到區塊鏈:網絡中心化與去中心化的法律規制
丁曉東
著作權法如何應對Web3.0挑戰:以視聽內容為樣本
曹博
Web3.0時代重構競爭法治的開放和統一
黃尹旭
Web3.0時代通證平臺的法律之治
李晶
元宇宙法治
元宇宙時代“智慧生態人”的法律塑造
牛英豪
元宇宙供應商治理:標準與法律融合論的本土化進路
任愿達
數據法治
必需數據反壟斷法強制開放的理據與進路
袁波
論財產犯罪中數據資產的占有及轉移
趙擁軍
代碼法治
軟件源代碼強制披露制度建構的中國方案
張韜略
法律即代碼:法典化中的公平提示原則
趙澤睿
生成式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風險治理元規則研究——以ChatGPT為例
作者:商建剛(上海政法學院經濟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由算法與數據驅動,屬于深度合成技術,在國家安全層面存在引發暴力沖突、意識形態滲透風險,在社會層面存在數據壟斷、道德操縱風險,在私權利層面存在增加犯罪可能、挖掘用戶隱私等風險。然而,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責任承擔機制不明、現有制度分散、不成法律體系;理論界尚未針對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進行專門研究,治理范式缺失。構建生成式人工智能風險治理體系,應構建生成式人工智能風險治理的元規則。從人工智能的治理原則視角切入,通過梳理不同國家、地區、組織、企業所構建的人工智能治理原則,提煉其共性,指出生成式人工智能風險治理元規則形成的可行進路。生成式人工智能風險治理元規則由協同共治、提升透明度、保障數據質量以及倫理先行四方面組成。
關鍵詞:ChatGPT 生成式人工智能 數據風險 元規則 算法 大型語言模型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責任能力研究
作者:袁曾(上海大學法學院副研究員、法學博士后)
內容摘要:以ChatGPT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投入規模化應用后,至少帶來創造性成果歸屬、意思表示能力確認、刑事犯罪規制、侵權損害救濟、數據濫用等多領域的現實法律困境。從傳統穩定的社會結構與數字社會新生風險兩個維度形成了治理困境,需要從責任的角度確定何種主體應為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的決策負責。生成式人工智能已經具備類人化意識與行為能力的基本形態,在擬制主體對人類經濟發揮巨大作用的現實借鑒下,可考慮由生成式人工智能自身承擔部分責任,但由于其責任能力的限制以及以人為本的倫理基礎,對該責任能力應當進行明確限定。通過“穿破人工智能面紗”的歸責原則以及相應的配套機制構建,促使發展“負責任的人工智能”成為符合人類共同利益的選擇。
關鍵詞:生成式人工智能 ChatGPT 預訓練生成式聊天模型 責任能力 法律人格 大型語言模型
具身倫理下ChatGPT的法律規制及中國路徑
作者:唐林垚(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法學博士后)
內容摘要:既有規則的延伸適用和法律解釋足以應對ChatGPT在內容生成、數據保護、勞動替代方面的現實性“近憂”,但無法解決因其使動性和嵌入性引發的人類在現實世界、虛擬世界的生存性“遠慮”。界限日益模糊的人機關系重構須回歸具身認知;身體在主客之間的可逆性、在自我與他者之間的穿梭性揭示出關懷投射、和諧共融、互促互進的倫理規范。在當下面向,可通過部門法聯動、社會保障政策完善、反壟斷規則細化處置技術失范;在本土面向,宜依托舉國體制抹平數據飛輪效應、推進多方共治提升技術賦能、建立健全適應技術發展的教育體系;在未來面向,應以進展把控為目標完善通用人工智能立法,以內覺開顯為導向促進人機共生演化,以熵增減緩為原則構建全新硅基倫理。
關鍵詞:ChatGPT AIGC 具身認知 人工智能 法律規制 硅基倫理
生成式人工智能類案裁判標準及價值邊界
作者:周維棟(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法學流動站博士后、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助理研究員)
內容摘要:類案裁判的可普遍化標準是智能化類案推送的理論前提,司法機關只有充分發揮開放型基本權利體系中的主體、行為和法益要素的解釋機能,將其作為個案中規范與事實勾連的比較要點,才得以實現類案裁判的可普遍化。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通過深度學習來建構類案推理的標準化模型,能夠促進類案裁判的可普遍化。在事物的本質思維指導下,遵循以基本權利為中心的算法解釋路徑,提取案件的比較要點形成結構化的類案知識圖譜,可以建立司法類案裁判的可普遍化標準體系。普遍適用的類案標準可能與個案特殊價值相矛盾,而人工智能技術是基于相關性的形式推理,缺乏法律推理結果的因果性考量,難以對個案中的實質性道德理由進行價值權衡。當出現個案權利需要特別保護的更強理由時,法官需要基于實質正義的裁判立場,對個案特定事實差異、社會背景事實變遷和法律擬制事實變化進行充分裁量,維持普遍正義與個案正義的平衡。
關鍵詞:生成式人工智能 類案同判 類案裁判標準 價值權衡 個案正義 智慧法院
生成式人工智能與平臺權力的再中心化
作者:陳全真(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內容摘要:Web3.0時代,區塊鏈技術構筑的分布式網絡使得用戶開始掌握數據主權,網絡內容從生產到價值分配均歸用戶所有。但以ChatGPT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現,意味著散落于用戶手中的數據資源將再次聚集,其與下游互聯網平臺結合后將改變知識權威性的來源,生成式人工智能將會成為Web3.0時代的網絡集權工具,平臺權力再次走向中心化將成為可能。對于“平臺+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引發的技術風險,不宜過早地實施外部法律控制,而是應當采取“技術先行”的方案,首先依靠技術手段予以內部優化,同時,在政策層面秉持包容審慎的態度,采取一種“邊發展,邊治理”的應對策略。
關鍵詞:Web3.0 生成式人工智能 ChatGPT 平臺 平臺權力 中心化
Web3.0
從阿帕網到區塊鏈:網絡中心化與去中心化的法律規制
作者:丁曉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未來法治研究院副院長)
內容摘要:互聯網的中心化與去中心化不僅是技術問題,更是法律問題。互聯網的去中心化被過度神話,需要進行祛魅與法律規制。從阿帕網到萬維網、Web1.0與Web2.0,互聯網的中心化與去中心化并非二元對立,去中心化也并不一定具有價值優越性。互聯網的中心化與去中心化具有高度復雜的憲制性特征,需要結合不同的網絡結構,綜合考慮安全、效率、平等等多種法律價值。Web3.0試圖借助區塊鏈技術,實現用戶對于內容與數據的控制,從而擺脫大型互聯網企業的控制,實現去中心化。但區塊鏈和Web3.0的金融化面臨較大風險,加密貨幣、NFT等應受到法律規制,限定其應用場景。而區塊鏈和Web3.0在非金融領域的應用則面臨落地難題,其在元宇宙、底層網絡架構等場景的應用面臨個體控制困難、應用成本高昂、公共領域喪失等問題。以區塊鏈技術為代表的Web3.0提出了正確的問題,但其解決方案難以代表下一代互聯網的發展方向,法律不應將互聯網的徹底的去中心化作為規制目標。
關鍵詞:阿帕網 Web3.0 去中心化 區塊鏈 NFT 元宇宙
著作權法如何應對Web3.0挑戰:以視聽內容為樣本
作者:曹博(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作品創作傳播的技術模式、市場環境與利益格局受到互聯網底層邏輯的顯著影響。Web2.0時代,視聽內容創作傳播實現了數字化轉型,短視頻通過自媒體興起,在引發產業結構變遷的同時,對既有的著作權治理體系帶來了挑戰。Web3.0時代,區塊鏈、大數據、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推薦等技術的全面應用,將進一步提升視聽內容創作傳播的智能化程度,合理使用、集體管理及通知刪除等制度規則的實際效用不斷弱化。著作權法的制度變革方向,是技術治理與法律治理的全面融合。合理使用判定模式的客觀化改進、著作權集體管理的自治性調整、通知刪除規則向內容過濾義務的全面轉化,將有效應對視聽內容創作傳播與許可交易的高度智能化,為著作權法應對Web3.0帶來的挑戰提供樣本與經驗。
關鍵詞:Web3.0 創作傳播智能化 視聽內容 視聽作品 生成式人工智能 著作權
Web3.0時代重構競爭法治的開放和統一
作者:黃尹旭(中國人民大學交叉科學研究院講師,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Web3.0架構、生成式人工智能和全國統一大市場圍繞數據形成互銜鏈條。Web3.0架構是以用戶為中心的開放式互聯網形態,Web2.0架構中以數字平臺為中心,形成諸多“圍墻花園”封閉式競爭結構。在Web2.0架構下,互聯網巨頭實施的平臺封禁是新型壟斷行為之一。它阻礙互聯網互聯互通,不利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發展,損害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形成,但平臺封禁并不等同于拒絕交易等既有壟斷行為,難以納入傳統反壟斷法分析框架之中。平臺封禁人為構造和維護進入壁壘,排除或限制競爭,具有無經濟意義、提高競爭對手成本和損害公共利益等劣質,缺乏正當性。為推動Web2.0架構向Web3.0架構轉型,促進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形成,應探索建構開放型競爭規則:建立識別新型壟斷行為和市場控制力的系列規則,并將促進數字平臺的開放和數據正當使用融入競爭法治,建構激勵型公平競爭機制,為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數據支持,促成互聯互通統一市場。
關鍵詞:Web3.0 互聯互通 反壟斷 數據生產要素 生成式人工智能 全國統一大市場
Web3.0時代通證平臺的法律之治
作者:李晶(上海政法學院法律學院講師,華東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后流動站在站博士后)
內容摘要:用戶在通證平臺制定和執行通證經濟規則下形成基于其數字分身與通證財產的復合性數字權利,數字分身權利為實現通證權利服務。用戶的數字權利構成通證經濟發展的權利基礎,是Web3.0通證經濟法律治理的邏輯前提。通證平臺權力是一種指向通證經濟規則制定和執行的類“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的復合權力,其行使具有控制性、羈束性和迎合性特征。通證平臺在權力內容構成、適用對象和行使特征上不同于平臺經濟時代對平臺的規范與管理,給用戶及其數字權利帶來錯綜復雜影響。以政府權力糾偏通證平臺權力實現對通證經濟的法律治理,要從保障用戶通證權利原則出發,對通證經濟參與主體征收所得稅實現對通證經濟收入分配調控,構建對通證經濟規則進行倫理、公眾參與、平等對待的審查機制。
關鍵詞:通證經濟 法律治理 數字權利 平臺權力 政府權力 Web3.0
元宇宙法治
元宇宙時代“智慧生態人”的法律塑造
作者:牛英豪(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內容摘要:元宇宙時代的來臨將給生態文明法治建設帶來新的機遇與挑戰,也將再次靈魂拷問我們應成為怎樣的人、可能成為怎樣的人、如何成為理想的人,這三個問題的回答將決定我們利用技術的態度、目的和方法。Web3.0技術的賦能能夠消除人與自然之間的信息隔離、重塑人的世界觀、引導人們的行為綠色向善,“天人合一”愿景有望實現。元宇宙的形成則會成為自然新的負累,技術革新中的數字難民和網絡成癮者問題將導致環境權利的空置,環境數據的安全性、全面性、真實性問題將成為環境法治的新內容,去中心化組織模式對環境法律主體的解構會誘發新的環境治理問題。在機遇與挑戰并存之際,理論上可將原先的生態人演繹成能夠智慧運用Web3.0技術的智慧生態人,并作為生態文明和網絡文明交匯下的“理想人”。制度上可采用“法律+技術”的方法增強個人生態理性、塑造新型環保組織、引導企業正向發展、提高政府環境監管的智慧和能力,以在塑造智慧生態人過程中抓住機遇應對挑戰。
關鍵詞:元宇宙 生態文明 天人合一 web3.0技術 環境法治 智慧生態人
元宇宙供應商治理:標準與法律融合論的本土化進路
作者:任愿達(復旦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內容摘要:標準與法律之間從關系論邁向融合論需要實然的理論與實踐基礎。合規構成融合論的理論基礎,以合規邏輯治理泛科技化、泛金融化應用場景構成融合論的實踐基礎。前述泛化特征屬于元宇宙發展初期的標志,結合元宇宙相關的技術投入與業態融合已產生實然的治理需求。以元宇宙供應商治理為切入點,通過標準與法律融合實現主體與場景治理,具有認識論與方法論上的現實意義。數字化轉型、中國式現代化等外部條件構成融合論的環境動力,標準與法律的工具與價值、定量與定性等可互補構成融合論的本體特征,兩者的本土化、透明化與體系化等理念協同構成融合論的認知維度,標準指導的穿透監管、內控責任的合規激勵與契約范式的標準嵌入等構成融合論的方法實踐,前述四項通過元宇宙供應商治理的樣本校驗可成為融合論的本土化進路。
關鍵詞:元宇宙 標準 治理 數字經濟 金融科技 融合化
數據法治
必需數據反壟斷法強制開放的理據與進路
作者:袁波(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數據是數字經濟的核心生產要素,不僅是經營者可持續競爭優勢的重要來源,還可能構成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重要壁壘。當數據對經營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可或缺且無法替代時,便引起必需數據的反壟斷法強制開放問題。分析數據要素及釋疑有關爭議點可以發現,數據的非排他性、非競爭性無礙數據被獨占控制,強制開放必需數據不會引發投資和創新受阻,且具可操作性和可執行性,由此以反壟斷法強制開放必需數據有現實可行性。對此,主要圍繞兩個維度具體展開:一是全面分析拒絕開放必需數據引起的競爭損害,包括橫向封鎖效應、縱向封鎖效應及創新阻塞效應;二是準確評估數據控制者提出的創新和投資激勵抗辯以及作為競爭維度的個人信息及隱私保護抗辯。
關鍵詞:必需數據 反壟斷法 強制開放 競爭損害 正當理由 數字法治
論財產犯罪中數據資產的占有及轉移
作者:趙擁軍(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內容摘要:作為財產犯罪對象的數據資產需能夠映射現實的財產利益,繼而歸入財產性利益予以刑法保護。財產犯罪中的占有在本質上是一種控制支配方式,完全基于共識區塊鏈技術的去中心化數據資產,以私鑰作為控制支配的關鍵,屬于憑借現實的或者實際的“力”對其進行直接控制,屬于事實占有;包括私有鏈和聯盟鏈在內的數據資產,其實質與基于網絡通信等技術的中心化數據資產并無質異,均屬于憑借相應的網絡社區規則、制度等規范性要素進行間接控制的規范占有。數據資產作為財產性利益可以轉移占有,其在財產犯罪中占有轉移的標準具體表現為:對于已處于他人占有之下的數據資產,要體現出被害人實際的財產損害;對于非法生成的數據資產,該部分數據資產所映射的現實財產利益已顯現出被侵害的狀態或事實。
關鍵詞:數據資產 區塊鏈 事實占有 規范占有 占有轉移 犯罪既遂
代碼法治
軟件源代碼強制披露制度建構的中國方案
作者:張韜略(同濟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源代碼披露比算法公開更深地干涉到軟件權利人的知識產權,其制度構建面臨來自源代碼的知識產權保護理論、軟件行業慣例和國際條約的直接阻力。為消除阻力,我國源代碼強制披露制度的建構可以借鑒數字貿易談判的初步成果,以封閉保護為原則,強制披露為例外,以“場景公正”為指導,貫徹合法行政和比例原則,根據具體場景之下源代碼的擁有者、使用目的和規制目標等因素,確定源代碼披露的程度大小,并提供相應的救濟程序。我國應以國內制度建構為基礎,盡快在數字貿易談判中提出自己的源代碼規則,明確締約國原則上不得以市場準入為條件強制要求披露源代碼,同時充分吸收各類合理的例外場景以確保國家對源代碼的正當規制,為軟件產業的國內運營和出海競爭謀求更公平的市場營商環境。
關鍵詞:源代碼 強制披露 算法公開 知識產權 數字貿易談判 源代碼規則
法律即代碼:法典化中的公平提示原則
作者:趙澤睿(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內容摘要:法典化的興起是為了應對分散立法所引發的法律冗雜化和碎片化,以實現法律的公平提示原則。然而,隨著法典的文本規模逐漸擴大、結構日益復雜,忽略動態發展過程的法典化反而會破壞法律的公平提示原則。為了打破法典化的這種發展悖論,需要在數字時代的法典化中提出“法律即代碼”的觀念,并據此將法律公平提示原則的發布、公民認知和清晰度等三項要求轉化為利用軟件工程實現易懂的用詞表達、合理的結構安排、顯著的變動提示和簡潔的交叉引用等四維度目標。軟件工程學中較為基礎的“圈復雜度”概念、“模塊化”思想和版本控制技術已經展現了實現“法律即代碼”觀念的可行性。而這種“法律即代碼”觀念的發展也有望從法典化研究延伸至“代碼即法律”的二元共治研究之中,將法律的公平提示原則轉化為代碼的公平提示原則。
關鍵詞:法典化 公平提示原則 代碼 軟件工程 數字時代 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