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與自然和諧共生視野下的環境法學理論創新
呂忠梅
數字經濟視角下的WTO服務貿易國內規制新紀律
宋曉燕
論我國涉外立法的轉型
韓永紅
行政復議第三人認定中的時點判斷
蔣紅珍
論成片開發征收中的農民集體同意權
宋志紅
公司章程除外條款的效力判定
劉迎霜
論我國民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現代化
民法典適用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人與自然和諧共生視野下的環境法學理論創新
作者:呂忠梅(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會長)
內容摘要: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態文明法治理論為新時代環境法學理論創新提供了世界觀與方法論。在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導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50年的環境法治實踐為研究對象,從“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度,厘清環境法的哲學基礎,樹立正確的人類觀、自然觀,為創設人與自然共同體規則提供人性標準假設和調整范圍基石;創新環境法律關系理論,明確其主體的間接互動性、社會關系二次調整性、法律規范多元性的外在表征,及承認自然的主體性而重構主客體關系的本質特征;創新法律體系理論,發現環境法學的領域性學科屬性,分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部門法”與“領域法”雙重結構,明確作為“重要立法領域”且已形成的生態環境立法體系的獨立地位,建立處理環境法內外部關系的學理標準。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 環境法治實踐 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環境法哲學 環境法律關系 生態環境立法體系
智慧法治
1.數字經濟視角下的WTO服務貿易國內規制新紀律
作者:石靜霞(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2022年12月20日,中美歐等WTO成員正式啟動以開放式諸邊談判模式達成的第一份談判成果——《服務貿易國內規制參考文件》的生效程序。作為服務領域的貿易便利化協定,《SDR參考文件》雖不直接涉及服務市場開放,但通過增強參與成員在服務貿易國內規制措施上的透明度、提高服務許可和資質審批效率、降低提供者跨境交易成本等方式,為數字經濟時代的服務貿易發展規定良好監管紀律,并改善服務業營商環境。為平衡成員國的規制自主權和服務自由化,《SDR參考文件》未納入長期爭論的“必要性測試”標準,留下了繼續討論的空間。中國近年來高度重視數字經濟和服務貿易的發展,對《SDR參考文件》的談判達成起到積極推動作用。對標《SDR參考文件》改進服務貿易國內規制實踐,有利于促進我國服務貿易在數字化時代的高質量發展。
關鍵詞:《SDR參考文件》 服務貿易 國內規制 數字經濟 必要性測試 WTO
2.論新發展理念下監管科技法治化的融合路徑
作者:許多奇(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新發展理念是習近平經濟思想的核心內涵和邏輯樞紐。隨著金融科技的跨界經營、跨業經營和跨域經營,監管科技的法治化是新發展理念下金融科技及其監管發揮長效機制的過程。具體內容包括監管科技與金融科技共同創新發展,監管科技中技術和法律協調融合,開放包容表現為監管空白的技術彌合,算法規制與責任設置則保障了共享發展。站在關鍵的十字路口上,監管科技的模式不再只是涉及金融科技本身,行業驅動的新需求和技術驅動的新能力將會密切結合,進階解決關涉氣候變化和生物多樣性的喪失等新時代關鍵議題,監管科技必將轉變成以創新為動力,金融監管、平臺競爭、數據治理和可持續發展相互作用的協同共治新模式。
關鍵詞:習近平經濟思想 新發展理念 監管科技 金融科技 監管俘獲 法治化
3.電子商務市場主體的認定與規范
作者:鄭佳寧(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市場主體概念的引入有助于解決現行電子商務法律關系主體認定的難題,使電子商務法律關系的邏輯體系更為周延。以組織形態為視角,電子商務市場主體可以分為電子商務企業、個人電商、企業客戶和個人消費者;以運營為視角,則可以分為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平臺運營者、輔助服務提供者。市場主體的類型化分析可以幫助人們理解電子商務市場的要義,實現從“工具化”的電子商務到“市場化”的電子商務的認識飛躍,更加契合市場管理與市場運營并行的雙維法律規范思路。對于市場管理問題,則應當以電子商務企業、個人電商為主要規范對象,從市場準入和退出、平臺競爭等方面對主體進行規范;對于市場運營問題,應當圍繞市場交易活動展開,分析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平臺運營者、輔助服務提供者間的法律關系,合理分配權責。
關鍵詞:平臺經濟 電子商務 市場主體 電子商務經營者 電子商務法 數字經濟
4.平臺掠奪性定價的反壟斷思路——以反壟斷法預防功能的限度為視角
作者:張晨穎(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依法規范和引導資本助力數字經濟的健康發展是反壟斷法的當代使命。掠奪性定價是典型的資本驅動型、資本資源型的壟斷行為,就時序而言分為低價排他和高價補償兩個階段;就經濟邏輯來說,同時兼具排他性和剝削性。數字平臺領域已經發生多起形式多樣但實質為低價銷售的行為,但我國沒有關于要件的明確規定,在實踐中也沒有可依循的案例。主張廢除補償要件的觀點,是從行為直接推斷后果,完全超越了壟斷行為通過侵權法認定的基礎法理。忽略因果關系的分析,會極大提高假陽性的風險,有可能被低效的企業利用,干擾大企業的自主商業決策。在此背景下,應當構建以低于成本銷售、補償可能性為特征的要件規則,并經修正適用于數字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以此作為反壟斷法預防功能的限度。
關鍵詞:數字平臺經濟 掠奪性定價 低于成本銷售 補償測試 預防功能 反壟斷
5.數據產權結構性分置的法律實現
作者:張素華(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數據產權結構性分置是“數據作為新型生產要素”參與市場化配置的必然選擇,其法律實現首先需對數據進行分類,在此基礎上再進行數據產權的結構化分置,具體表現為產權內容的結構性分置與產權客體的類型化實現。在產權內容上,應根據數據來源的廣泛性和數據價值的成長性特征對數據價值形成中的不同利益主體進行權利構造,以充分體現數據生命的全周期特征,數據逐步呈現出從單一的權利義務關系趨向復合的權利義務關系、從平面的權利樣態發展為立體的權利樣態、從靜態賦權走向動態界權的趨勢與特點。在產權構建上,應以企業數據和公共數據為分類基礎構建數據產權,不涉及個人數據;在與商業秘密區分的基礎上將企業數據限縮在公開數據上,并將其區分為企業數據集合和企業數據產品兩類,分別以鄰接權模式和著作權模式構建其產權配置方案;公共數據上則應創設公共數據國家所有權,并形成國有公用公共數據與國有私用公共數據兩類不同的產權實現路徑。
關鍵詞:數據要素 數據產權 結構性分置 企業數據 公共數據 數據資源
6.論算法備案制度
作者:張吉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未來法治研究院研究員)
內容摘要:算法備案是我國在新時代創設的一項算法治理制度。這項制度是“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相結合”的治理原則在數字領域的延伸和創新,是在數字法治的實踐背景下推進算法治理的一項重要舉措。作為一項創新制度,需要以國家治理和數字法治的原理為指引,透視其法律屬性、政策屬性與治理功能,厘清算法備案對象所具有的技術與規范雙重性質。在此基礎上,以目的思維、合作思維、辯證思維、系統思維等科學方法推進算法備案制度建設,以良法善治的理念和機制,來規范、優化算法備案制度功能,進而最大限度地發揮其提高監管效能、控制算法風險、激勵企業合規、保障公民權利、促進公共利益的作用,在法治的軌道上推進數字科技向善。
關鍵詞:算法備案 算法治理 人工智能治理 多元共治 算法透明 良法善治
理論前沿
1.全球治理視野下的國際經濟秩序發展與法治化
作者:宋曉燕(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了中國如何實踐全球經濟治理的重大命題。隨著國際體系中權力的擴散和轉移,國際經濟秩序也面臨著新的挑戰。國際經濟秩序的法治化將國際經濟發展中形成的規則體系化,國際硬法和軟法的結合反映了法治化的靈活性和適應性特征。在多邊主義模式面臨困境的情況下,RCEP為亞洲區域主義提供了規范基礎。全球治理的可持續發展目標也正在影響國際經濟秩序。中國從全球治理的邊緣走向中心,將持續推進全球經濟治理規則民主化、法治化。
關鍵詞:全球經濟治理 新區域多邊主義 國際經濟秩序 法治化 軟法 全球治理
2.論我國涉外立法的轉型
作者:韓永紅(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我國的涉外立法建設歷經初創、拓展、升級、轉型四個階段,從無到有,從少到多,從零散到漸成體系。其中,政策與法律的良性互動、國內法與國際法的正向互動及不同國家國內法之間的競爭是驅動我國涉外立法建設的三種重要力量。新時代我國涉外立法建設面臨轉型需要。在理念層面,應以堅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為指引,突破純粹的國內法思維,增強立法的國際法思維。在制度層面,應將涉外立法的重點從應急性立法轉向規劃性立法,從宣示性立法轉向實施性立法,從專門性立法轉向集群性立法。圍繞不同類型的涉外關系,強化我國涉外立法的系統性規范構建。控制宣示性規范的比重,增加實施性規范,平衡涉外立法的價值立場宣示作用和實施效果。
關鍵詞:涉外立法 涉外關系 國內法 國際法 立法轉型 涉外法治
3.行政復議第三人認定中的時點判斷
作者:蔣紅珍(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行政復議制度是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抓手,正面臨新一輪立法修訂。行政復議決定存在“決定前”和“決定后”的時點界分,因而引發復議第三人認定在“決定前”的程序性判斷與在“決定后”的實體性結果之間的關系界定問題。相關司法判例已經從最初個案中未予正面陳述的模糊立場,發展到兩種看似沖突的認定標準并存的狀態。有必要區分沖突性案例在規范選擇、論證側重和解釋方法的結構性差異,同時甄別在程序觀、功能取向和效能主義的價值選擇,進而回歸司法審查強度來考察司法審查與行政復議之間的權力結構和邊界,為融貫解釋復議第三人認定中時點關系和行政復議法第三人條款修改提供依托法教義學和體系化論證的規范基礎。
關鍵詞:行政復議 法治政府 第三人 審查強度 法教義學 體系化論證
4.論成片開發征收中的農民集體同意權
作者:宋志紅(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標準(試行)》賦予了農民集體在成片開發征收活動中一項新權利——對成片開發征收方案的同意權。該權利與一般性征收程序中的類似權利在意見表達的主體和方式、針對的內容、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較大的不同,具有獨特的價值功能,可以對地方政府可能濫用成片開發征收權形成外部硬約束,有利于實現農民集體在成片開發征收中的整體利益最大化,并可為我國成片開發征收程序嵌入獨具特色的協議購買環節。要充分發揮該項制度設計的效能,尚需從權利行使的主體和方式、權利行使指向的內容、權利行使的法律效力等方面完善其運行規則,并在條件成熟時提升其法律位階。
關鍵詞:集體土地 集體決議 協議購買 成片開發標準 農民集體同意權 征收程序
5.公司章程除外條款的效力判定——以事先非訟司法審查為路徑
作者:劉迎霜(上海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公司章程除外條款擴大公司意思自治,然而其效力認定規則闕如,司法實踐中對股權轉讓、股權繼承、利潤分配三類章程除外條款的效力認定并不統一。學界圍繞公司章程除外條款的效力判定發展的公司合同主義視角下的“初始章程”和“修正章程”兩分法、強制性規范不得排除說、限制或剝奪股東固有權的章程除外條款無效說等理論均有理論和實踐操作局限。因為在公司糾紛訴訟發生后,再由法院審查判定據以作為裁判法源的公司章程除外條款效力,會引發系列法律關系的動蕩,所以司法實踐中難以統一認定效力的公司章程除外條款,應在工商登記之前,由法院依據非訟程序基于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則和公平對待異議股東原則對公司章程除外條款進行效力審查,經司法審查確認有效的公司章程除外條款才得工商登記。
關鍵詞:公司章程 除外條款 效力判定 實質公平 交易安全 非訟司法審查
司法改革
1.論我國民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現代化
作者:劉曉紅(上海政法學院國際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了科學化、系統化的中國式現代化理論,法治現代化既是中國式現代化的組成部分,也是中國式現代化的有力保障。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需要關注民商事糾紛的解決。社會與國家的分離與博弈促成了糾紛的多元化解決機制,全球化則加速了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發展與變革,與中國式現代化的要求相呼應。面對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下解紛體系的調整,民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完善應滿足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和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的時代需求。我國應在厘定目標的基礎上,通過調配立法與司法資源,完成民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的頂層設計,以增強訴訟在民商事糾紛解決中的引領力;同時也要繼續貫徹落實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要求,提高仲裁的公信力和發揮調解的聚合力,從而服務和保障中國式現代化的建設。
關鍵詞:中國式現代化 法治現代化 多元化糾紛解決 高水平對外開放 仲裁 訴訟
2.后法典時代婚俗引致糾紛司法解決路徑的審視和優化
作者:曹薇薇(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民間法和實定法的關系在婚姻家庭棱鏡下尤為錯綜復雜。民間仍有影響廣泛的早婚、習俗婚禮、婚約彩禮等婚俗,在與法律規定的最低婚齡、登記程序、自愿合意等產生沖突時,司法層面體現為婚姻效力、事實婚姻認定、同居析產、同居子女撫養、婚約財產返還等糾紛,事實中可能導致有悖“公平正義”原則,違反“男女平等”國策或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后果。民法典收回了地方立法變通權限,維護了家事立法的統一性和法定婚姻形式的權威性,因婚嫁習俗引發的矛盾糾紛需從司法層面得到解決。然而,司法審判長期存在的經驗各異、規則不一、方法不明、路徑不清等問題導致類案異判現象普遍存在。后法典時代亟待厘清民俗的合理性與合法性的關系,明確引俗入審的必要可行性,在司法層面審慎“變通”處理婚俗糾紛的指導原則、價值導向和具體規則。
關鍵詞:民間習俗 婚俗糾紛 變通規定 引俗入審 善良風俗 民法典
民法典適用
1.中國婚姻家庭立法70年:制度創新與價值遵循
作者:王歌雅(黑龍江大學民商法學研究中心研究員,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中國婚姻家庭立法(1949-至今)歷時70多年,實現了體系優化、制度創新與價值遵循。婚姻家庭立法的體系優化表現為立法體系的完善與協同。婚姻家庭立法的制度創新源于理念創新、規范創新、適用創新。婚姻家庭立法的價值遵循在于秉持本土情懷、推進移風易俗、維護和諧穩定、回應社會關切。回望婚姻家庭立法的中國進路,可以感受立法模式與立法體系的時代特色。梳理婚姻家庭立法的制度創新與價值遵循,可以感受完善婚姻家庭制度、保障婚姻家庭權益、維護婚姻家庭秩序、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中國智慧。
關鍵詞:親屬關系 婚姻效力 夫妻共同債務 親子關系 離婚救濟 收養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