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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法學》2023年第1期
發布日期:2023-01-06  來源:上海市法學會
《東方法學》2023年第1期目錄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在大國治理新征程中推進法治中國建設

沈國明


 智慧法治



NFT數字作品交易的法律定性

王  遷

二元共治視角下代碼之治的正當性與合法性分析

徐冬根

元宇宙空間非法獲取虛擬財產行為定性的刑法分析

劉憲權

人工智能法的理論體系與核心議題

陳吉棟

綠色元宇宙的法律規制

邵莉莉

 理論前沿



想事,而不是想詞

蘇  力

論監察與刑事司法的溝通銜接機制

江國華

單身女性“生殖力保存”侵權責任之解釋論

王  康

“雙碳”目標下的企業環境合規及法律機制構建

陳海嵩

論我國公職刑法罪名的結構性更新

錢小平


 民法典適用
保證人權利保護體系研究專題


論保證人追償權的發生與行使

高圣平

論保證人清償后對主債權的承受

李瀟洋

民法典保證人抗辯規則的再體系化

曹明哲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在大國治理新征程中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綜述

  作者:沈國明(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黨的二十大報告在新時代新征程中國共產黨的使命任務中系統提出中國式現代化的中國特色。其中,中國式現代化是人口規模巨大的現代化,在這樣一個大國治理中,應進一步加強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將其放在大國治理的偉大法治實踐之中,深入社會實際,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堅持問題導向,服務實踐。圍繞習近平法治思想十一個要義,系統梳理和總結當前學界研究成果,結合黨的二十大報告,從大國治理的高度,在制度層面應加強如何“把黨的領導落實到黨和國家事業各領域各方面各環節”,如何進一步推動“全面推進國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等方面的研究闡釋。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  中國式現代化  大國治理  法治中國建設  全面依法治國  全過程人民民主


  智慧法治

  1.論NFT數字作品交易的法律定性

  作者:王遷(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NFT數字作品的交易不會導致有體物所有權的轉移,不符合著作權法中發行行為的構成要件。美國法院將交互式傳播解釋為發行行為是因為美國版權法沒有規定交互式傳播權,歐盟法院將“轉售”計算機程序解釋為與版權指令有不同規定的計算機程序法律保護指令中的發行行為,對我國均無借鑒意義。NFT數字作品的首次“出售”形成了購買者對“鑄造者”的債權,后續“轉售”應被定性為債權轉讓。該定性可以實現對合法NFT數字作品的后續交易適用“發行權用盡”所要達到的目的——保障交易自由,不會對著作權保護造成負面影響,而且有利于保護購買者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

  關鍵詞:NFT  數字作品  發行權  發行權用盡  債權轉讓  著作權  區塊鏈


  2.二元共治視角下代碼之治的正當性與合法性分析

  作者:徐冬根(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互聯網技術與區塊鏈技術賦能下的代碼在網絡空間的治理能力和規制效力促成了一種新的治理范式——代碼之治。代碼在網絡空間的治理能力和規制效力是代碼之治的正當性基礎。就代碼之治的合法性而言,我們需要采用二分法對萊斯格教授的“代碼即法律”的命題進行解構分析,區分“符合法律理想秩序狀態的代碼”與“不符合法律理想秩序狀態的代碼”兩種情況。對于前者,公權力應將部分法律無力有效管控的領域和場景讓渡給代碼主體進行治理,以起到補充與延伸法律治理的作用。對于后者,法律應該進行適當干預,糾正其對網絡信息社會的治理偏差。我們應接受“代碼之治”這種新的治理范式,并將單一法律治理模式轉型為代碼之治與法律之治的二元共治模式,從而更好地發揮代碼規制效力與法律調整效力的各自優勢,并通過代碼之治與法律之治的融合,提升網絡信息社會治理的有效性,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關鍵詞:代碼即法律  代碼之治  法律之治  正當性  合法性  二元共治


  3.元宇宙空間非法獲取虛擬財產行為定性的刑法分析

  作者:劉憲權(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經天講席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網絡時代困擾非法獲取虛擬財產行為定性的本質原因在于,虛擬財產難以被準確估值以及非法獲取虛擬財產行為不符合財產犯罪的構成要件。在元宇宙空間中,絕大部分虛擬財產均具有經濟價值、管理可能性及交易可能性,部分虛擬財產甚至擁有物權屬性特征。元宇宙空間中絕大部分非法獲取虛擬財產行為符合財產犯罪的構成要件,可能以刑法財產犯罪定性。元宇宙空間中的虛擬財產交易既可能擁有一個廣闊的市場環境,也可能得到政府的認可和監督。元宇宙空間中虛擬財產價值能得到準確評估。在元宇宙空間中,非法獲取貨幣類、藏品類、服務類虛擬財產行為只能構成財產犯罪而不可能構成數據犯罪;非法獲取數據類虛擬財產行為只可能構成數據犯罪而不可能構成財產犯罪。

  關鍵詞:元宇宙空間  網絡空間  虛擬財產  財產犯罪  數據犯罪  犯罪競合


  4.人工智能法的理論體系與核心議題

  作者:陳吉棟(同濟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數字時代的法治圖景應以何種名目展開,存在計算法學、數據法學和人工智能法學等不同見解。可以確定的是,作為復雜性科學技術,人工智能的研發、生產和應用應遵循基本人類價值,為相關活動提供安全、可信、公平、可解釋性并保障主體權利等基本價值指引。傳統民法學所形成的精神主線為人工智能法提供了體系框架。在法律主體領域,元宇宙中的數字身份問題開始起步。如何認定數字身份的法律地位并構建可行的身份認證方案,仍待理論與實踐的融合探索。在法律行為領域,智能合約研究正從理論探索向應用分析轉變,知情同意規則呈現出持續沖突與初步調適的雙重面貌,電子簽名效力規則亟待細化。在權利領域,新興權利進入勃興期,以解釋權為核心的算法權利研究進一步深入,有關數據權利的研究眾多卻未取得重大突破,加密正在成為一種權利,而信用權等權利的研究尚有不足。

  關鍵詞:人工智能  數字身份  算法  新興權利  數據權利  元宇宙

 

  5.綠色元宇宙的法律規制——國內法治與國際法治協同發展

  作者:邵莉莉(北京物資學院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綠色元宇宙本質在于可以全方位賦能碳中和。綠色元宇宙是一種能融合綠色經濟和數字經濟的社會新樣態,其發展需要各國針對碳減排技術形成國際合作體制,其實現需要良法善治的規則之治。綠色元宇宙的法律治理需要國內法治與國際法治協同發展。在國內法方面,元宇宙所產生的碳排放涉及相關主體的責任承擔,這些“數字人”的面紗是否應當被刺破以及被刺破后應遵循什么樣的規則承擔碳減排責任就成為關鍵性問題。元宇宙領域的碳減排技術體現的環境資源的經濟價值,忽視了其非經濟價值。在國際法方面,元宇宙發展的關鍵,在于其綠色化的全球化實現,要求各國運用綠色碳減排技術參與到元宇宙中。綠色元宇宙國內法治理關鍵路徑在于建立元宇宙綠色能源追溯法律制度。為落實該制度,國家應通過立法促進元宇宙綠色發展,企業等私主體應該積極履行碳減排的責任和義務;此外,針對元宇宙交易中忽視環境資源非經濟價值的問題,應該在相關立法中體現非資源環境權益。綠色元宇宙國際法治理的關鍵路徑在于:應創設以國家公平價格強制轉讓與碳減排技術相關的義務和責任法律制度。

  關鍵詞:綠色元宇宙  碳中和  綠色主權  綠色追溯  國際法  非資源環境權益


  理論前沿

  1.想事,而不是想詞——關于“法律語言”的片段思考

  作者:蘇力(北京大學博雅講席教授,北京大學法學院天元講席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法律語言的精確和含混都是相對的,特別精密準確的抽象的法律語言是不存在的,決定法律語言精確和含混的并非語詞選擇,而是相關各方的利害考量的判斷。法律語詞的含義只能獲得大致的穩定,非詞典所能固定,并隨著社會的利益互動和情勢變化而改變。專注于法言法語雖然重要,但容易錯失實在的法律爭點。對于法律語言而言,重要的是想“事”,深入體察和理解具體爭議中的事實及語境,比較各種不同法律應對的可能后果,不僅僅是對“詞”的思考。

  關鍵詞:法律語言  法言法語  精確  模糊  教義學  語境


  2.論監察與刑事司法的溝通銜接機制

  作者:江國華(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基于案件的互涉性和關聯性,公檢監三機關在辦理特定案件時,勢必出現管轄交叉甚或沖突;基于職能分工,監檢法在辦理職務犯罪所適用法律亦存不同,勢必產生監察證據制度與刑事證據制度之間、監察留置措施與刑事強制措施之間、監察從寬處罰建議與檢察從寬處罰建議之間的適用性沖突;基于程序的相對獨立性,監檢法三機關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的不同階段均存在有效溝通和銜接的現實必要性和迫切性。為此,有必要在遵循職能管轄原則前提下,形成監察管轄優位、并案管轄、協作管轄機制,解決互涉案件和關聯案件的管轄沖突問題;在遵循證據法定原則的前提下,形成監察證據與刑事司法證據同構機制,解決監察證據在刑事司法過程中適用的沖突問題;在遵循分工合作、相互制約原則的前提下,引入協商機制解決移送起訴、審查起訴階段以及涉案財物處置等方面的銜接問題;在遵循各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的前提下,引入庭前會商等機制,解決職務犯罪審判階段的銜接問題。

  關鍵詞:管轄銜接 證據銜接  強制措施銜接  庭前會商機制  涉案財物處置銜接  刑事司法


  3.單身女性“生殖力保存”侵權責任之解釋論——以“單身女性凍卵案”請求權基礎分析為中心

  作者:王康(上海政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我國首例“單身女性凍卵案”引發了國內外廣泛關注。在此新型侵權責任糾紛案中,應以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為受害人的請求權基礎。醫療機構拒絕向單身女性提供凍卵服務的不作為,科學性基礎欠缺,法理正當性不足,具有多維加害性。凍卵的本質在于“生殖力保存”,不必然指向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用。從現行法規范來看,受害人受有損害,但醫療機構的不作為并未侵害其“一般人格權中的生育權”。受害人的受損害法益的價值內核系自由和平等。前者以“身體權”(而非一般人格權范疇的“人身自由”或所謂“人身自由權”)為法律表達,以民法典第1003條為規范基礎;后者以“人格尊嚴”(而非所謂“平等權”和“人格尊嚴權”)為法律表達,以民法典第990條第2款為規范基礎。醫療機構之不作為不能從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的禁令得到辯護,其因違反法定注意義務而具有過錯,滿足有責性要件。在此解釋論基礎上,可以整理出一個適用于單身女性“生殖力保存”侵權責任類型的一般法規則。從權利本位、醫學倫理和功利主義視角看,基于國家鼓勵生育的人口政策趨勢,未來對“生殖力保存”應采開放但非任意的立場,并形成一個合理的規制體系。

  關鍵詞:單身女性凍卵  生殖力保存  請求權基礎  一般人格權  人格尊嚴  身體權


  4.“雙碳”目標下的企業環境合規及法律機制構建

  作者:陳海嵩(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綠色低碳轉型中,如何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雙碳”目標下企業環境治理責任的法治化、規范化,實現企業在環境治理中的主體責任,是一個重要的議題。當前,“雙碳”目標對企業環境責任與企業生產經營行為提出諸多新的要求,形成了一定的規范體系,但仍帶有傳統環境法治行政主導的弊端,無法解決環境監管中的威懾過度與環境守法中的激勵不足問題。對此,企業環境合規作為一種全新的治理機制,通過實現多元主體相互間的“激勵相容”,能夠化解“雙碳”目標下企業環境治理法治化困境。構建適應“雙碳”目標要求的企業環境合規法律機制,需重點從三個方面加以推進:一是構建適應“雙碳”目標的企業環境合規計劃;二是建立環境行政監管執法中的企業合規裁量;三是完善環境刑事司法中的企業合規審查。

  關鍵詞:碳達峰碳中和  企業環境合規  環境治理  減污降碳協同  法治化  企業合規審查


  5.論我國公職刑法罪名的結構性更新

  作者:錢小平(東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東南大學反腐敗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內容摘要:我國公職刑法罪名體系存在著難以規制利益沖突型腐敗的結構性障礙,反腐刑事法網的嚴密性有待加強。借鑒域外利益沖突型腐敗犯罪的立法規定以及我國公職人員利益沖突的前置法規定,利益沖突型腐敗所侵害的法益應為公職行為的不可徇私性,即在利益沖突下公職人員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人利益。該法益具有刑法保護之必要,應及時推動刑法立法修正,將利益沖突下利用公權獲利的行為予以犯罪化,在刑法上增設非法從事營利活動罪、利用職權非法牟利罪以及職后非法獲利罪等三個輕罪罪名,以推動公職刑法罪名體系的結構性更新。

  關鍵詞:利益沖突  腐敗  公職刑法  非法從事營利活動罪  利用職權非法牟利罪  職后非法獲利罪


  民法典適用

  保證人權利保護體系研究專題

  1.論保證人追償權的發生與行使——基于裁判分歧的展開和分析

  作者:高圣平(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保證人追償權的發生依據在于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的委托合同或無因管理關系,保證人向主債務人提起追償權訴訟的管轄法院原則上據此而確定,借款擔保合同中就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糾紛的主管和管轄法院的約定不能拘束保證人追償權糾紛。保證人追償權的效力范圍并不限于保證人承擔的保證責任或者賠償責任,還視具體情形包括保證人為承擔保證責任而支付的必要費用、代償金額的利息等。保證人承擔的保證責任或者賠償責任超過主債務范圍的,保證人向主債務人追償時主債務人可主張相應的抗辯,以使其不超過主債務人的免責范圍。與保證人的清償承受權一樣,保證人行使追償權也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涉及保證合同的生效裁判所確定的保證人追償權判項,僅具宣示意義,未經進一步的訴訟程序或者非訟程序明確保證人的追償范圍,不能作為執行依據。

  關鍵詞:保證責任  追償權  清償承受權  從屬性  保證人  委托合同


  2.論保證人清償后對主債權的承受

  作者:李瀟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作為一項新制度,我國民法典第700條確立了保證人的清償承受權。清償承受權在性質上為保證人清償后的法定債權讓與,在權利內容上與主債權一致,原本債權與從權利不得分離。清償承受權具有維持債之關系的同一性、簡化以及保障求償的制度功能。清償承受權與追償權在法律性質、訴訟時效、法律適用關系、請求范圍、訴訟構造、抗辯以及擔保與反擔保等方面具有實質差別,兩者應保持獨立競合關系。清償承受權的效力受到了保證三角關系的體系性限制。基于債權人優先原則,清償承受權既不得造成債權人剩余債權與擔保利益的分離,也不得影響債權人在債務人破產程序中的優先權,但不應一般性地認為其債權具有劣后性。基于債之關系的同一性,債務人在主債權債務關系中的既有抗辯與權利得以延續對抗清償承受權,這是民法典第701、702條增設保證人抗辯權的主要原因。基于基礎關系的優先性,債務人與保證人的約定抗辯得以進入清償承受權的構造之中。清償承受權雖依其性質延伸至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利益,但應受到共同擔保關系的限制、無法完全主張。

  關鍵詞:清償承受權  追償權  債權人利益  債務人抗辯  共同擔保  保證人


  3.民法典保證人抗辯規則的再體系化

  作者:曹明哲(海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內容摘要:基于保證的從屬性、補充性及獨立性,可對民法典保證人抗辯規則進行再體系化整理。基于保證的從屬性,保證人可援引主債務人對主債權人的抗辯、主債務人對主債權人的抵銷抗辯權與撤銷抗辯權;民法典第701條有關保證人可援引主債務人對主債權人的抗辯采廣義抗辯,擴大了保證人的抗辯事由;在主債務人破產與其他類似事件中,保證人不得以主債權消滅為由而抗辯;保證人主張主債務人對主債權人的解除權可類推適用民法典第702條;只要被擔保的債務可抵銷,即便債權人享有抵銷權,保證人即可主張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主債務人放棄抵銷權、撤銷權的,保證人不得主張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基于保證的補充性,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先訴抗辯權是否消滅尚需結合人民法院是否終結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等情形而判斷;主債權人僅起訴一般保證人,人民法院應釋明將主債務人一并提起訴訟,否則應駁回起訴。基于保證的獨立性,保證人可主張保證期間經過、保證債務未發生或已消滅的抗辯。保證人抗辯規則原則上也適用于物上保證人。

  關鍵詞:從屬性  保證人抗辯規則  先訴抗辯權  抵銷權  撤銷權  保證期間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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