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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法學》2022年第2期
發布日期:2022-05-25  來源:上海市法學會
元宇宙


元宇宙的規則之治
張欽昱

元宇宙治理的法治原則

程金華

元宇宙空間鑄幣權論

袁曾

元宇宙空間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困境與出路

袁鋒
 NFT
非同質通證的法律性質與風險治理

蘇宇

論數字作品非同質代幣化交易的法律意涵

陶乾

數字人民幣


數字人民幣私權論

李建星

數字人民幣擔保制度框架構建

周怡君

數字財產權


數字財產權論綱
鄭佳寧

數據要素財產權的形成:從法律結構到市場結構

胡凌

企業數據財產權保護論批判

付新華

數據交易如何破局

丁曉東
數字合規


刑事數字合規困境:類型化及成因探析

裴煒

數字政府背景下行政法治的發展及其課題

高秦偉

數字時代隱私權保護的法理構造與規則重塑




  元宇宙

  元宇宙的規則之治

  作者:張欽昱(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元宇宙中的道德、經濟、安全等社會失范問題需要糾偏,元宇宙的社會控制箭在弦上。元宇宙的規則架構體現了多元共治理念,包括內在控制與外在控制規則。內在控制規則在元宇宙中占據支配地位,在出現失靈狀況時,需要外在控制規則的特殊干預。消解元宇宙帶來的倫理之困、維護良善有序的元宇宙空間秩序,有賴于元宇宙的倫理規則與自治規則。需要從元宇宙內部視閾、元宇宙與現實世界的比對交互以及元宇宙間的互聯互通三個層次構建外在控制規則。元宇宙使得重塑社會平等規則成為可能。元宇宙與現實世界的聯結規則,能夠促進元宇宙與現實世界的協同發展。打破元宇宙間的壁壘,可在不同元宇宙之間建立互聯互通機制。

  關鍵詞:元宇宙  治理規則  多元共治  公序良俗  內在控制  外在控制


  元宇宙治理的法治原則

  作者:程金華(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中國法與社會研究院研究員、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元宇宙在本質上是一個具有現實性的數字虛擬社會。作為在信息時代創造出來的新型虛擬社會,元宇宙通過“沉浸現實”和“數字孿生”等途徑與現實物理社會發生互動,形成兩個相互交叉的世界,并分別形成了法治、共治和自治的三個基本治理邏輯。在純粹的現實世界里,人們不僅應為元宇宙建設提供技術基礎設施,還同時應用法治為元宇宙的有序發展提供制度基礎設施。在現實世界與元宇宙交叉互動的交互層里,來自現實世界的制度規范和形成于虛擬世界的制度規范可以進行協作共治。在純粹的虛擬世界里,則應由元宇宙進行獨立自治。為了更好建設元宇宙以服務人類社會的需求,需確立如下幾個治理元宇宙的法治原則:建構治理元宇宙的“法律+技術”二元規則體系;確立元宇宙治理中“以現實物理世界為本”的“法律中立原則”;以現實世界的剛性法律確認并保障元宇宙“去中心化治理”機制的實現。

  關鍵詞:元宇宙  數字虛擬社會  現實物理社會  法治  區塊鏈  去中心化治理


  元宇宙空間鑄幣權論

  作者:袁曾(上海大學法學院副研究員、法學博士后,最高人民檢察院法治前海研究基地、南方海洋科學與工程廣東省實驗室(珠海)兼職研究員)

  內容摘要:元宇宙作為全球資本角力的新一代沉浸式互聯網,將物理世界映射到數字空間之中,將深刻改變人類社會的行為模式與存在形態。目前對于元宇宙的規制缺乏統一標準,對其空間的治理需匹配相應的治理手段與能力,以適應數據作為基礎性生產要素的空間發展邏輯。數字人民幣作為擁有技術優勢的數字化法幣,相較數字代幣具有幣值穩定、規模優勢與以國家信用為背書的優點,適應元宇宙下跨境跨空間支付體系建設與監管的客觀需要。當前圍繞技術創新的競爭已從實體領先擴大至標準制定,元宇宙空間的鑄幣權對擴展數字經濟的廣度與深度、維護國家數字經濟主權與安全意義重大。在推進跨空間支付體系建設的過程中,數字人民幣發行機構可能面臨壟斷制裁、“長臂管轄”以及法律規定難以適應空間權力義務運行方式轉型等諸多困境。需要圍繞數字人民幣國際化、空間化應用制定長遠立法規劃,確定相對統一的數字經濟治理規則,促進元宇宙空間健康發展。

  關鍵詞:元宇宙  數字人民幣  平臺治理  鑄幣權  法律工程  數字經濟


  元宇宙空間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困境與出路

  作者:袁鋒(華東政法大學傳播學院傳播法研究中心講師、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元宇宙本質上是對現實世界的虛擬化、數字化,圍繞文本和數據挖掘、網絡短視頻、網絡游戲直播等產生的新型著作權糾紛是元宇宙空間數字化利用作品的折射和反映。轉換性使用理論成為解決這些問題的核心,但關鍵在于如何對轉換性使用進行界定和適用。轉換性使用的本質內涵為“目的性轉換”而非“內容性轉換”。在轉換性使用的界定中要考量以下因素:轉換性使用是一種客觀目的或功能的轉換、“目的性轉換”的兩種類型、結合公共利益的實現來對轉換程度進行判斷、明晰轉換性使用與原作市場的關系。我國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可以結合著作權法第24條第2項和第13項的規定,對轉換性使用規則進行本土化適用,以有效解決新技術環境下的著作權難題。

  關鍵詞:元宇宙  轉換性使用  文本和數據挖掘  短視頻  游戲直播  目的性轉換


  NFT

  非同質通證的法律性質與風險治理

  作者:蘇宇(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非同質通證是區塊鏈技術與應用的重要創新,技術上主要包括染色方案和“以太坊征求意見提案”標準方案,業務場景豐富。將非同質通證作為物、貨幣、證券或合同標的處理均存在難以解決的法理難題,應將其視為加密數字憑證。非同質通證可能引發技術安全、網絡信息安全、金融安全、知識產權保護等多方面風險,在治理上面臨較大挑戰。基于加密數字憑證的定性,非同質通證的技術層和應用層可以被有效區分,進而為明確非同質通證的合法性邊界、確定監管主體與職權職責結構、完善治理框架與主要法律機制并建立必要的技術標準體系等主要風險治理工作奠定基礎。

  關鍵詞:非同質通證  風險治理  數字代幣  區塊鏈  加密數字憑證  數字通證


  論數字作品非同質代幣化交易的法律意涵

  作者:陶乾(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非同質權益憑證(NFT)是用來標記特定數字內容的區塊鏈上的元數據。數字作品非同質代幣化交易模式的出現改變了傳統的線上作品傳播與利用生態,與此同時,也帶來了關于權利歸屬、著作權侵權與否的困惑。同一數字內容在流通領域具備數字作品與數字商品的雙重屬性。從數字商品的角度,非同質代幣化交易模式使其能夠像實體商品一樣發生財產權的移轉,區塊鏈上的即時權屬信息變更發揮著公示的效用。從數字作品的角度,作品的非同質代幣化交易雖不發生著作權的轉讓,但發生了作品的復制、發行與信息網絡傳播。未經許可將他人作品代幣化構成著作權侵權,但著作權人或經其授權被代幣化并已被首次交易的數字作品除外。在符合特定條件下,權利窮竭原則可延伸適用于數字作品交易場景。

  關鍵詞:數字作品  NFT  區塊鏈  權利窮竭  數字資產  元數據


  數字人民幣

  數字人民幣私權論

  作者:李建星(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數字人民幣發行與流通的技術框架,可以歸納為“一幣、二元、三中心”。依據貨幣的價值儲藏、交易媒介功能,數字人民幣具有私權屬性。根據技術可控性與物理的獨立性,數字人民幣可以作為物之客體。用戶可以通過直接占有,實現對數字人民幣的絕對性支配。數字人民幣可納入物權的調整范圍,并可據此架構其私權體系。存放在數字錢包中的數字人民幣,應歸屬于用戶。在用戶間判定權利歸屬,還需要超越“占有即所有”規則,實質性審查當事人間的法律關系。借助公開密鑰或密碼之實際控制,可以作為占有的依據,減輕權利歸屬的舉證成本。作為權利人的用戶享有物上請求權。數字人民幣遵循一般動產的權利變動規則,包括應采取現實交付與觀念交付的意定取得公示方式,也會因混合、拋棄等事由而消滅。

  關鍵詞:數字人民幣  數字錢包  區塊鏈  善意取得  占有即所有  私權論


  數字人民幣擔保制度框架構建

  作者:周怡君(中國鐵建投資集團法律合規部高級經理、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目前,我國數字人民幣已進入試運行階段,數字人民幣作為數字資產的典型代表,蘊含著巨大的社會財富,同時也代表了技術發展的方向。為數字人民幣設立擔保制度,兼具理論和實踐意義。結合我國數字人民幣發行的技術基礎及發行流通體系,引入智能合約概念,完成數字人民幣擔保交易框架的搭建極有必要。建立在數字人民幣之上的擔保物權涉及從產生到消滅的各個環節,涵蓋數字人民幣可擔保性、公示方式,以及其上擔保物權實現方式等。

  關鍵詞:數字人民幣  擔保物權  登記公示  智能合約  債權人實際控制  數字資產


  數字財產權

  數字財產權論綱

  作者:鄭佳寧(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在迎接數字時代的背景下,數字財產權的議題被提上日程。在分析對數字經濟所包含的典型經濟行為的基礎上,辨析了數據財產化與資產數字化之間的區別,將數字財產的范疇錨定為數據信息、數字產品。繼而通過對數字財產生產過程的剖析,探討了參與主體數據來源者、數據處理者之間的貢獻度,為明確權利人的財產權益奠定了基礎。在構建數字財產權保護體系時,為了助益數據要素市場和數字產品市場的高質量發展,應當明確數字財產權的歸屬規則,并賦予財產保護的支配效力與排他效力。最后,為了確保數字財產取得和利用的合法性,還應當注意與個人信息保護法律規范全方位的協調。

  關鍵詞:數字財產權  數據要素  數字產品  數字經濟  個人信息保護  數字化轉型


  數據要素財產權的形成:從法律結構到市場結構

  作者:胡凌(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數字市場的培育和數據要素確權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前者更為關鍵。數據要素無法脫離其他要素流動過程而單獨產生價值,需要關注促成其他要素流動的市場過程和秩序。市場中成熟的基礎設施有助于有序生產、流通和消費,逐步形成包括確權在內的多種利用和交換數據的空間,實現不同種類數據的分級流動、形成對價,并有利于探索基于市場機制的分配制度。要素財產權利本質上是一種生產秩序形成的后果而非原因,這一點對于理解數字市場和權利的法律性質甚為關鍵。

  關鍵詞:數字經濟  數據要素  財產權  市場基礎設施  法律結構  市場結構


  企業數據財產權保護論批判

  作者:付新華(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師資博士后、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為了明確權屬,降低交易成本,激勵企業生成、收集和交易數據,為企業數據提供強有力保護,學界提出數字經濟時代應創設企業數據財產權。然而,企業數據財產權與數字經濟運行的邏輯特征相悖,不僅無法達到創設這一權利的目的,還將帶來權利分配難題、威脅個人隱私、數據壟斷等諸多困境。數字經濟的發展并非一定要將數據完全歸屬于誰,重要的是定義企業之間的數據使用權。企業數據使用規則的構建應當轉變自上而下的規則創制思路,由具有利益關系的公司通過合同和技術措施分配并實現企業的數據使用權。政策制定者可以發布企業數據使用合同指南,促進企業探索可靠標識數據源等技術解決方案。

  關鍵詞:企業數據  數據財產權  數據使用權  數字經濟  數據  交易成本


  數據交易如何破局——數據要素市場中的阿羅信息悖論與法律應對

  作者:丁曉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數據交易已經成為數據要素市場建設的難題,各地紛紛建立大數據交易所,但交易規模與額度非常低。數據交易面臨阿羅信息悖論:交易需要披露信息,但披露信息即意味著數據價值的喪失。有觀點認為,應通過數據產權保護消解阿羅信息悖論,避免相關的公地悲劇、搭便車與激勵問題。但數據具有價值不確定、一定程度的非競爭性與非排他性,數據產權并不能解決阿羅信息悖論,也不會克服公地悲劇,反而可能造成公共資源私有化、溢出效應喪失等問題。數據交易與產品流通型交易不同,具有服務合作型特征。大數據交易應以婚姻介紹所為模型,成為撮合數據交易、提供安全認證的機構,而非以商場或證券交易所為模型。法律應設置大數據交易所的安全保障義務,積極利用知識產權、合同制度,同時審慎應用反不正當競爭制度保護數據交易。

  關鍵詞:數據要素市場  數據交易  阿羅信息悖論  數據產權  反不正當競爭  信用品


  數字合規

  刑事數字合規困境:類型化及成因探析

  作者:裴煒(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我國當前正在大力推動企業合規制度建設,其前提是合規的可行性。犯罪治理的數字化轉型不斷強化企業在數據和數字技術等方面的刑事司法協助義務,這些義務不可避免地與其所承擔的新型網絡信息法律義務存在緊張關系,集中體現為基于國內法律沖突、國際法律沖突和數字合規成本三方面所形成的數字合規困境。區別于合規風險,這些合規困境無法通過企業內部合規機制建設予以化解,其不僅可能降低預防和打擊犯罪的效能,亦會實質性減損公民的數字權益和數字正義的整體水平。對此,有必要轉變當前刑事合規研究中訴訟程序的工具性視角,在國內法層面強化數字法治與刑事司法的雙向銜接,在國際層面推動犯罪治理協同的規則和機制建設,并將刑事訴訟中網絡信息業者的數字協助義務限制在正當、必要且合比例的范圍之內。

  關鍵詞:刑事數字合規  合規困境  法律義務沖突  協助成本  數字正義  數字法治


  數字政府背景下行政法治的發展及其課題

  作者:高秦偉(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數字政府的深入推進促進了行政法治的全面發展,行政方式因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技術的應用而得以不斷創新,數字化政務服務提升了各級政府的服務水準,實現了跨層級、跨地域、跨業務協同。數字政府基于行政法治,有效地回應了數字經濟和數字社會運行秩序的需求,既針對互聯網平臺設計監管規則,又為城市治理、基層治理提供平臺依托。從未來的發展來看,組織協同、程序再造、自動化行政、算法、公共數據利用等亦給行政法治帶來了挑戰,行政法與技術的融合內涵需要進一步深入研究,引入“通過設計的行政法”“良好行政影響”等原則,能否促進形成更高程度的合法性原則值得期待。同時,數字政府本身的建設模式也需符合民主法治的要求。這些課題均為未來研究提供了充裕的素材。

  關鍵詞:數字政府  數字公民  組織協調  數據治理  通過設計的行政法  良好行政影響  評估原則


  數字時代隱私權保護的法理構造與規則重塑

  作者:任穎(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隱私權保護的戰略平衡直接關系數字經濟戰略制高點的守衛。隱私利益平衡觀的確立是解決數字社會隱私權保護重大理論及現實問題的必由之路。數據公益與數據私益的雙向平衡、用戶與經營者之間的利益平衡、約束力與保障力的法律平衡、傳統法益與新興法益的價值平衡,是數字時代隱私權保護戰略平衡的核心要義。數字時代隱私權保護戰略平衡的法理構造與規則重塑,遵循平衡性原則的要求,有助于推進民法典隱私權與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銜接協調,數據流轉合規審查與隱私風險防控程序的有效對接,動態系統論視閾下隱私侵權認定的個案平衡,以及數據違法懲處與和解制度的兼容適用。除此之外,我們還需要以共享數字經濟紅利與恪守隱私保護紅線的整體平衡為核心脈絡,形成實體法上的法益衡量與程序法上的合規審查相結合的法律架構。

  關鍵詞:數字時代  隱私權  平衡性原則  個人信息保護法  數據安全  民法典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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