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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法學》2021年第6期
發布日期:2021-10-29  來源:上海市法學會 東方法學
《東方法學》2021年第6期目錄

“法典化”專刊




 法典理論



法典化的早期史

何勤華


以民法典頒行為契機推動中國法典化進程

王立民


法典化模式與規范制定權的分配

朱明哲


 刑法典





法的解法典化與再法典化

張明楷




 環境法典


中國環境立法法典化模式選擇及其展開

呂忠梅


關于編纂自然地理環境保護的構想

徐祥民


生態區域保護法的法典化

吳凱杰


  教育法典





論教育法典的地位與形態

湛中樂


教育法典總則編的體系構造

任海濤


  行政法典





論行政法典總則的制定及其對行政法體系的整合

關保英


行政法的體系化:“行政程序法”

葉必豐


  勞動法典



勞動法典的制定與勞動權利的實現

錢葉芳


  訴訟法典



法典化時代的刑事訴訟法變革

萬  毅





法典理論


1.法典的早期史


作者:何勤華(華東政法大學法律文明史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法典化”是近代以來出現于英美法系之外的大陸法系及其他各國法治建設的一場運動,即使以判例法為中心的英美法系也在這一場運動中逐步向大陸法系靠攏。但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法典化運動開始降溫,并成為一個富有爭議的話題。以民法典的編纂、實施為契機,是否將“法典化”推向其他部門法域,也在中國法律界引起了熱議。從法典化的早期史可以得知,古代世界五大法律文明都有曾經編纂成文法律的歷史,尤其是古代美索不達米亞、古代中國和古代希臘羅馬,不僅出現了成文法律,出現了法典和法典化運動,而且其水準達到相當高的程度,成為近代以后法、德等大陸法系各國法典和法典化的基礎。人類法典化的早期史證明,法典化是人類法治文明的最重要成果,也是現代國家走向法治之路的最佳選擇之一。

關鍵詞:法典化  早期史  古代法律文明  中華法系  大陸法系  英美法系



2.以民法典頒行為契機推動中國法典化進程——學習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典化理論


作者:王立民(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功勛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習近平法治思想中蘊含豐富的法典化理論。適時把可以也能夠編纂成法典的法律盡可能編纂成法典并加以實施是其重要內容。習近平總書記以民法典的頒行為契機,以我國法律的法典化為目標,對法律的法典化問題作了充分、科學的表達。習近平總書記的這一理論內涵豐富、意蘊深刻、邏輯嚴密,富有中國特色,其中的核心內容主要體現以下三個方面:中國共產黨長期重視民事法律的制定與實施、民法典的頒布與實施具有重大意義、民法典為以后法律法典化提供了良好的范例等。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典化理論必將在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全面依法治國中產生重大影響。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  法典化理論  依法治國  民法典  法治文明  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



3.法典化模式與規范制定權的分配
作者:朱明哲(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錢端升青年學者
內容摘要:在部門法法典化的過程中,體系型法典和匯編型法典是兩種常見的模式。從社會理論的視角看,兩種法典在司法論證中的作用可以揭示不同法治類型下規范制定權的不同分配方式。在自治型法治中,法官訴諸立法文本為司法中的政治決定尋找權威的合法性基礎。法學對法律體系在橫縱兩方面的構造:一方面為體系型法典創造了基礎;另一方面通過不斷把新的、為了解決具體問題而創造的法律規則整合進入既有體系,從而確保法學家對規范制定權的主導。回應型法治的理想則允許法官依據法律規范,在充分考慮政治和道德原則、科學論證、實踐需要的基礎上創造新的規則。回應型法治的司法也是多中心治理體系的一部分,讓規范制定的過程向不同的社會群體開放,以犧牲穩定性的代價追求制度變革中的實質公平。法學的作用則是為行動者提供策略建議,不再是規范制定權的主要掌握者。兩種法治和法典模式的實踐效果取決于治理領域和法文化的特點。
關鍵詞:規范制定權  體系型法典  匯編型法典   自治型法  回應型法  司法論證


 刑法典

1.刑法的解法典化與再法典化

作者:張明楷(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由于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凡是規定了犯罪與刑罰的罪刑規范均屬于刑法,故刑法典之外的特別刑法,并不是“異類的”“唯一的、排他的”法律;相對于民法領域,既可以說刑法原本就是解法典化的,也可以說刑法并未解法典化;如若認為我國刑法典需要解法典化,則意味著需要將刑法典分則規定的行政犯轉移到其他法律中。不管再法典化是否以解法典化為前提,由于涉及刑事立法方向的相關重要問題還沒有解決,我國當下不宜對刑法進行再法典化;基于理想主義的法典觀、刑法應追隨民法典的觀念以及刑法修正案立法方式的特點所提出的盡快對刑法進行再法典化的各種主張,均難以成立。民法典并不直接影響刑法典分則的體系安排,并非只有個人法益→社會法益→國家法益的體系安排才可能與民法典相協調;將來對刑法分則實行再法典化時,可以按保護法益的類型采取小章制。

關鍵詞:刑法  刑法典  解法典化  再法典化  分則體系  體系安排


 環境法典

1.中國環境立法法典化模式選擇及其展開

作者:呂忠梅(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會長、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世界范圍內,各國根據自己的國情和法律傳統,對環境立法體系化采取了“基本法+單行法”與法典化兩種模式。按照建立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目標,“適度法典化”成為中國環境法典編纂的合理選擇。“適度法典化”是動態開放的實質性法典編纂,應以理念變革、方法創新為基礎,構建以目標價值為核心,以工具價值為技術方法的基本邏輯體系。“適度法典化”模式下的環境法典的體例可采取“總則-分編”結構。總則編提取出2014年環境保護法的公因式,規定可以統領全局和普遍適用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則、管理體例和引領性制度等內容。分則編整合部分現行法律法規,對法典調整的事項進一步詳細規定。由此,編纂方法上需要界定“生態環境”基石概念,厘清環境法律關系;以“生態環境法典”命名,采取“雙法源”模式;以可持續發展為價值目標,以“生態環境”為基石概念,法律關系為體系化工具,構建環境法典框架體系。

關鍵詞:環境立法  法典化  適度法典化  可持續發展  生態環境  環境法律關系


2.關于編纂“自然地理環境保護法編”的構想

作者:徐祥民(浙江工商大學特聘教授,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文瀾學者”講座教授

內容摘要:自然地理環境是人類環境的重要方面,防治自然地理環境損害應當成為環境保護法調整的除污染防治、生態損害防治、資源損害防治之外的第四個環境保護事務領域。編纂我國環境保護法典的自然地理環境保護法編,在學理上、立法上和法典編纂技術上都是可行的。自然地理環境保護法編是環境保護法體系的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是我國環境法典中較為成熟的一個分支。編纂環境法典需要對自然地理環境保護法編作入典安排。制定自然地理環境損害防治基本法、氣候變化與大氣層環境損害防治法、地質災害防治法,修改現有自然地理環境損害防治法,是自然地理環境保護法編編纂工程中的立法任務。

關鍵詞:法典編纂  自然地理環境  環境法典  自然地理環境損害防治法  環保法體系  基本法


3.生態區域保護法的法典化

作者:吳凱杰(北京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作為環境法體系的新興領域,生態區域保護法的法典化需求與路徑有待明確。目前,生態區域保護法作為自然生態保護法的體系定位日益清晰,具有調整目標的生態性、調整對象的區域性與調整方式的綜合性,正在逐漸形成“一般生態區域法+特殊生態區域法”的基本構造。生態區域保護法的實然與應然之間尚存差距,亟需立法完善,但目前的分散性立法模式難以克服立法碎片化問題,需要轉向法典編纂模式來獲取內容全面性、邏輯自洽性、價值一致性等方面的體系化效益。為了充分實現法典編纂的體系化效益,生態區域保護法的法典化需要合理確定應納入的法律規范內容范圍、與相關單行法的外部協調、內部的邏輯主線與結構,以及集中體現法典模式優勢的特色制度。

關鍵詞:環境法典  環境法體系  生態區域保護法  自然保護地法  國家公園法  流域保護法



 教育法典

1.論教育法典的地位與形態


作者:湛中樂(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白皮書將教育法視為行政法的子部門,理論上則將這種觀點稱為隸屬說。在區分主要規范和次要規范后,從主要規范的視角來看,隸屬說能夠成立。因此,未來的教育法典應當納入行政法典分則。為減少爭議和工作量,編纂教育法典應當以教育類法律和部分教育類行政法規為基礎。在結構上,教育法典可以由通則、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等教育、民辦教育、職業教育、國防教育以及學校工作等分編組成。通則相當于教育法典的總則,其他各分編相當于分則。教育法典通則分編的內容以教育法和教師法為基礎,但立法目的條款、管理體制條款和法律責任條款等條款須加以簡化或刪改。

關鍵詞:法典化  法典編纂  教育立法  教育法典  教師法  行政法



 2.教育法典總則編的體系構造
作者:任海濤(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法典總則是人類法典編纂技術的偉大進步,其作用體現在從一般到特殊的編纂邏輯、更好地統攝法典的全部內容以及能夠避免重復性規定,保持法典內容簡潔性。教育法典總則編必須確立方法論前提,宜選擇體系式編纂模式,采取“序總合一”的體例設計,并將法律關系作為編纂的邏輯主線。在立法技術層面,教育法典總則編應選擇相對成熟且符合總分結構要求的提取公因式方法。提取公因式要求總則編從現行教育法和其他教育單行法中發現并提取公因式元素。在章節編排上,我國教育法典總則依次包括教育法基本規定、教育主體概括規定、受教育權與教育權、教育類型、教育法律行為、教育法律責任六大部分。
關鍵詞:教育法典  總則編  提取公因式  教育法律關系  教育權  總分結構

  行政法典

1.論行政法典總則的制定及其對行政法體系的整合


作者:關保英(上海政法學院法律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目前我國的行政法體系盡管已有各個板塊的具體構型,但從總體上看仍存在著一些結構性的錯位,如理念法源低于規范法源、基本原則表述的具體化、地方立法個別環節周延于中央立法的錯位、各部類典則分布不均等。行政法典總則的制定,為行政法體系的整合提供了良好契機,行政法體系的完善也依賴于行政法典總則的制定。通過行政法典總則整合行政法體系,可以采取定性行政法體系、勾畫行政法輪廓、厘清行政法邊界、確定行政法體系的內部結構、處置行政法體系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等進路。行政法典在對行政法體系進行整合以后,將形成以行政法治理念編、行政法原則編、行政組織法編、公物和公用事業編、行政程序法典編、行政救濟法編、行政監督法編為內容的體系構型。

關鍵詞:行政法典總則  行政法體系  行政法理念  體系構型  依法行政  行政法法典化



2.行政法的體系化:“行政程序法”
作者:葉必豐(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講席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行政法體系化的最高表現是法典化。法典化需要具備事實上和法律上的條件,目前我國行政法的法典化難以實現。行政法的體系化不限于法典化,國家可以推行以行政法總則為基本法律,以行政行為類型化法律為重要組成部分,以眾多特別行政法為基礎的分層分級行政法體系。行政法總則包括以實體法為主的總則和以程序法為主的總則。行政實體法總則已經止步,主要原因在于行政實體法內容難以統一,國際上并無先例,行政組織法尚未制定,以及體制改革尚未完成。行政法的體系化只有以程序法為主的行政法總則即“行政程序法”一個選項。它既是行政程序的共同規則,又是兼顧了行政實體法一般原則的總綱性法律。它既有行政行為類型化立法所提供的行政程序法治建設經驗,又有類型化立法所不能覆蓋而提出的立法需求。它既是國際上行政法體系化的普遍規律,又是我國地方行政程序法治建設的成功經驗。它既是法律技術上可行的方案,又是為了實現統一行政程序、鞏固行政審批改革成果和推廣區域協調法治經驗的現實目標。“行政程序法”兼顧了行政實體法,但又不追求行政實體法的全面、完整,是我國行政法體系化的當務之急。
關鍵詞:行政法體系化  行政法典  行政法總  行政程序法  行政行為類型化  法典化

  勞動法典

1.勞動法典的制定與勞動權利的實現


作者:錢葉芳(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我國勞動法典化研究始于勞動基本法欠缺時代,隨勞動法的制定而沉寂,重提于勞動糾紛激增之際,再興起于民法典編纂之時。雖然文獻數量有限,但仍然能從中看出一條主線:勞動關系調整的需要和勞動關系失衡的現實是勞動法典化研究的觸發器。制定勞動法典的思路應當是編纂勞動法典與完善單行法同步進行。我國迄今欠缺一部在效力位階和制度設計上都能統攝各類單行勞動法律法規的一般法。勞動法典的制定應當遵循權利全面法定化原則和權利全面實有化原則,而通過勞動法典的制定實現勞動執法體制機制的管制化轉型,從而促進勞動權利的實有化,其意義甚于權利法定化。考慮到法制穩定性,宜在勞動法的結構基礎上組織勞動法典的章。勞動法典總則編的核心問題是對勞動關系的認定,根據權利全面法定化原則界定勞動關系的內涵和外延。我國勞動法上的勞動三分法極具中國特色,包容了零工以及平臺用工等新型勞動關系。勞動法典分則編的核心問題是勞動權利實有化,應當根據權利全面實有化原則,借鑒國際通行的勞動管制制度,構建有中國特色的長效勞動法實施機制。

關鍵詞:勞動法典  權利法定化  權利實有化  勞動關系  勞動三分法  勞動管制



訴訟法典

1.法典化時代的刑事訴訟法變革


作者:萬毅(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法治前海研究基地研究員)

內容摘要:1979年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確立了我國刑訴法的基本架構,體例上基本完備,已經是初步意義上的部門法典。但囿于當時的立法條件,其在制度和規范密度上存在著某種先天不足,實務中不得不出臺大量司法解釋予以補充。雖然歷經三次修訂,但由于法典編纂程序的缺位和立法技術的停滯不前,仍未能有效整合司法解釋的相關內容、解決刑訴法內部的規范沖突,法典的權威統一性與體系邏輯性受到沖擊。因此,要推動刑訴法的法典化,應當強調法典編纂工作的重要性。一方面,通過法典編纂整合司法解釋、轉化為長期有效的立法,同時明確規定刑事訴訟法典與司法解釋的效力位差;另一方面,提升立法技術,注意中國特色與訴訟規律的兼容以及解決現實問題與立法前瞻性的平衡。

關鍵詞:法典編纂  刑事訴訟法  法典化  體系  司法解釋  立法技術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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