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論司法的人民性 作者:崔亞東(上海市法學會黨組書記、會長) 內容摘要:習近平總書記提出“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這一科學論斷,是我們學習領會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特別是司法的人民性的重要遵循。該論斷系統闡明了司法為了誰、服務誰和依靠誰的根本問題。司法必須貫徹黨的根本宗旨、群眾路線和優良傳統,堅持司法為民、保障人民權益、公正司法、不斷提升司法效率。司法應在堅持黨的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基礎上,持續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建立人民參與機制,完善便民利民工作機制,推進司法公開透明,建設高素質的司法隊伍,借力現代科技推進司法現代化,帶動全民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司法工作人員應守好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做好社會公平正義的守護者。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 司法的人民性 公平正義 司法公信力 司法體制改革 智慧司法 2.全過程人民民主的法治保障 作者:林彥(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凱原青年學者) 內容摘要:全過程人民民主理念既是對已有民主制度和實踐的總結,也是未來民主發展與創新的導向定位,以及開展制度對話與互鑒的智識資源。全過程人民民主具有主體廣泛性、形式復合性、目標有效性、過程持續性等鮮明特征,也是其應當遵循的價值取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以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主渠道、堅持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價值定位、堅持頂層設計與尊重人民首創相結合,是為全過程人民民主提供法治保障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就保障方式而言,法治保障不僅包括對法定民主制度的實施,也包括適時將成熟的民主制度通過立法加以確認。就法治保障的具體領域而言,進一步加強對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組織保障、職權保障及程序保障應成為未來立法的重點,從而激發出更好的民主績效、更高的民主兌現率和獲得感。 關鍵詞:全過程人民民主 法治保障 國家治理現代化 民主開發能力 以人民為中心 民主制度 智慧法治 3.人工智能法學的“時代三問” 作者:劉艷紅(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當下,對人工智能法學的發展應基于“我是誰?我從哪里來?我到哪里去?”的哲學層面進行反思,為此提出問名、問需和問策這三個“時代之問”。“問名”即人工智能法學的身份之問,“問需”即人工智能法學的內涵之問,“問策”即人工智能法學的發展之問。就名稱而言,人工智能法學不是“人工智能+部門法學”或“(計算)數據信息+法學”,而是由“人工智能+法學”交叉融合而成的獨立新型學科。從內涵來說,人工智能法學需要探討“法治實踐的智能化”和“智能技術的法治化”這兩大維度及智慧法治理論與實踐等六大領域。從發展的角度來看,人工智能法學應貫徹新文科建設發展理念,正確認識“未來法治”,注重法學的實踐性和新文科建設的內部整合。未來我國應在法學一級學科之下設立全新的二級學科人工智能法學,以徹底解決人工智能法學研究的學科定位問題,并為中國法治建設提供法治實踐智能化方案。人工智能法學始終是“面向人”的研究,其實質是“AI+HI”(人工智能+人類智慧),它永遠是且只能是“以人類為本”。 關鍵詞:人工智能法學 法律大數據 智慧司法 新文科 未來法治 二級學科 4.數據信息財產法律屬性探究 作者:鄭佳寧(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作為現代信息技術快速發展的產物,數據信息具有重大的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理應建立完備的數據信息交易機制,為此,需要首先在財產法領域明確歸屬、掃清障礙。數據內容說較為合理地契合了民事財產法領域的規范目的,應當予以采納。以此為基礎,須進一步引入數據信息的概念,作為財產設置的客體。基于先占理論、勞動報酬理論、功利主義理論,數據信息的財產屬性得以證立,從而在根源上解決數據信息交易的合理性危機。現有民事財產法的規范體系難以適應數據信息規制的需要,應將數據信息作為一類全新的財產對待。數據信息的無體性加劇了交易的不確定性,必須通過對世性、排他性、期限性等效力的賦予加以對沖,從而框定權能和效力,降低數據信息的交易成本。數據信息的對世性、排他性效力使之具有二重救濟路徑,能夠從財產秩序的維護角度促進市場交易的活躍。 關鍵詞:數據信息 財產法 新型民事權利 數字經濟 無形物 個人信息 5.個人信息治理的科技之維 作者:許可(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在個人信息保護法出臺的背景下,重新構想科技與法律之間的關系,可謂總體回應數字時代個人信息危機的重要一環。作為國家、企業、個人三方權益匯聚之地,個人信息研究必須超越傳統的“規制—權利”思維,邁向國家法律、信息科技、市場競爭和社群規范的個人信息治理體系。在諸多系統中,信息科技居于優位。一方面,它以“合規科技”的面貌,憑借“經設計的治理理念”,將國家法律的原則和規則轉化為個人信息生命全周期的科技保護;另一方面,它以“賦能科技”的面貌,通過降低法律執行成本、當事人交易成本,甚至改變法律的“假定條件”,賦能各利益相關方。為此,法律應合理解釋個人信息“匿名化”構成要素,認可“去標識化信息”的法律意義,從而使信息科技與法律彼此協調,共建激勵相容的個人信息治理體系。 關鍵詞:個人信息治理 個人信息保護法 治理科技 合規科技 賦能科技 匿名化 6.刷臉的法律治理:由身份識別到識別分析 作者:韓旭至(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特聘副研究員,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當前,刷臉的屬性已發生了轉變。刷臉不再限于“把人認出來”的身份識別過程,而是重在人臉驗證/人臉辨析基礎上所進行的人臉分析或其他關聯分析,已從純粹的身份識別機制轉換為識別分析機制。識別分析機制的應用正是刷臉引起社會普遍憂慮的核心問題所在。此時,刷臉的安全風險被重新放大,監視權力進一步擴張,為基本權利保護帶來了更為嚴峻的挑戰。為應對風險變遷,刷臉的規制機制適用亦出現了轉向的需求,即在生物識別信息保護機制中限制告知同意的適用;在公共監控信息保護機制中引入自動化決策及風險影響評估的框架;在規制理念上向數字人權保護與場景化規制轉向。對此,構建適應識別分析機制的法律治理路徑要求:應以比例原則作“最小必要”檢驗,適用自動化決策框架進行場景化規制,通過優化架構設計以進一步降低識別分析的風險。 關鍵詞:人臉識別 個人信息保護法 生物識別信息 公共監控 數字人權 用戶畫像 7.刑事司法中的數據安全保護問題研究 作者:鄭曦(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刑事司法中海量收集使用數據必然帶來數據安全保護的問題,現有法律對于此問題的規定存在不足,新出臺的數據安全法對于刑事司法中的數據安全保護之規定亦過于粗疏,加之司法信息化加劇了刑事司法中的數據安全風險,有必要予以充分關注。刑事司法中應當以保障公民權利為數據安全保護的重要價值取向,確定國家承擔數據安全保護的主要義務,進而對刑事訴訟全程進行數據安全監管。具體而言,應當通過建立數據分類和分級制度、尊重和發揮數據主體在數據安全保護中的作用、明確數據控制者和處理者的數據安全保護職責、將檢察機關設置為專門的數據監管機構并賦予其相應職能,從而構建起相對完整的刑事司法領域數據安全保護制度。 關鍵詞:數據 刑事司法 數據安全法 數據監管 個人信息保護 科技與司法 8.算法法人的理論證立及構成要素探析 作者:郭少飛(河南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后) 內容摘要:人工智能、區塊鏈等算法技術孕育著迥異于傳統法人的新型組織關系,當下主要表現為人工智能開始取代自然智能獲得實體的控制權,去中心化特點的分布式賬本技術建構的自治組織排斥傳統中心化組織機構。該類基于算法架構的算法實體應被認為獨立的法人主體,即算法法人。此乃新技術產業發展所需;能夠構筑我國制度優勢,推動國家戰略實現;方便國家監管,助推美好生活;域外法治實踐亦可為鏡鑒。算法法人的技術特性決定其構成要素分殊,除特定算法技術要素,應根據算法運行模式、特點及目的事業實現方式等,具體判定成員、財產是否系構成要素。算法法人無需傳統法人組織機構,但尚需人類協助,有必要依其類型設置代表人、管理人及技術管理人,分別負責算法法人的對外事務、內部管理及技術事務。 關鍵詞:算法 人工智能 分布式賬本技術 區塊鏈 算法實體 算法法人 9.算法化“主體”:組織抑或契約? 作者:陳吉棟(上海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傳統民商法組織理論面臨多元發展需求與信息技術的挑戰。在通證經濟中,區塊鏈網絡參與者借助分布式記賬技術,形成了根植于智能合約、以共識算法為治理機制的算法化主體。算法化主體不具備法人的科層治理結構,也不符合商業信托的法律構造,若將其界定為合伙或合伙企業,將使通證持有成員面臨互負連帶責任的困境,不利于加密財產的交易。因此,研究算法化主體的技術構造,引入組織學以治理為核心對組織與契約關系進行討論成為選擇。共識算法去除了傳統組織的科層機制,智能合約克服了不完全契約的局限,分布式記賬與加密技術等區塊鏈網絡生態保證了交易的客觀性等交易特征,使得算法化主體具有動態性的組織特征。可將算法化主體認定為民法典上的非法人組織,適用民法典第104條與未來特別規定解決其責任歸屬問題。 關鍵詞:算法化主體 民法典 智能合約 組織理論 組織性 交易成本 理論前沿 10.論碳達峰碳中和行動的法制框架 作者:王江(重慶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建構碳達峰碳中和行動的法制框架是推動其由政策引領、技術推進向法制保障轉變的當務之急。憲法序言和總綱中的相關規定是建構碳達峰碳中和法制框架的統領,環境保護法體系、能源法體系和相關法律是碳達峰碳中和行動的法制框架的支架,其共同塑就了碳達峰碳中和行動的法制框架的雛形。缺失應對氣候變化的國家專門立法、缺損減污降碳協同增效的基礎性規則以及相關立法的立法目的缺乏協調,集中映射了我國碳達峰碳中和行動的法制框架的關鍵缺失。完善舉措包括:制定“氣候變化應對法”補救國家專門立法的缺失;將擴大溫室氣體對象范圍,補救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基礎性規則的缺損;將碳達峰碳中和體系性地融貫于環境保護法體系和能源法體系。 關鍵詞:碳達峰碳中和 減污降碳 氣候變化 氣候變化應對法 生態文明 立法目的 11.論合規負責人的保證人義務——以證券犯罪為示例的展開 作者:張小寧(山東大學(威海)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德國2009年關于合規負責人的保證人義務的判決值得我國引鑒。在應對金融商品交易、食品藥品生產銷售、生態環境治理、疫情預防控制等經濟主體的監督管理失職方面,確立合規負責人的保證人義務是刑事合規機制構建不可或缺的環節。合規負責人的作為義務是一項以監督、阻止、制裁與報告等為核心內容,涵蓋范圍廣泛的“保證人義務”。如欲將其轉換為刑法上的保證人義務,必須從規范性視角而非事實性視角出發。鑒于我國目前刑事法律中缺少類似于德國刑法典第13條的規定,從學說視角來看,最理想的模式是從準作為犯說向機能二分說的演變。而從刑事立法的視角來看,則是實現從缺少明文規定向明文規定的轉變。 關鍵詞:合規計劃 合規負責人 保證人義務 不真正不作為 刑事合規機制 機能二分說 司法改革 12.論我國仲裁機構的法律地位及其改革之路 作者:譚啟平(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基于特定的歷史原因,我國大多數仲裁機構的法律地位至今仍是“參照事業單位”。仲裁法施行的26年間,雖然一些仲裁機構在“去行政化”的道路上作出了艱難的探索,但在我國事業單位改革以及仲裁公信力有待提高的大背景下,仲裁機構法律地位的改革仍任重道遠。仲裁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將仲裁機構定位為非營利法人,可能面臨規范供應不足困境。結合民法典構建的法人體系,我國仲裁機構的法律地位宜確定為社會服務機構。對于仲裁機構法律地位的改革,應針對各仲裁機構的實際情況逐步進行,并建立強制退出機制,以淘汰那些無法成功轉型的仲裁機構。仲裁法早已規定的中國仲裁協會也應在仲裁機構改革時予以建立,從而實現對仲裁機構有效的外部監督。 關鍵詞:仲裁機構 社會服務機構 仲裁公信力 中國仲裁協會 仲裁法 非營利法人 13.行政訴訟繁簡分流的制度邏輯 作者:章志遠(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從法定的行政訴訟簡易程序設計到廣袤的行政訴訟繁簡分流改革,中國特色行政審判制度展現出自我完善的司法品格。作為實現簡案快審、繁案精審訴訟格局的基本理念,行政訴訟繁簡分流是司法踐行創新社會治理要求、回應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社會期待、優化行政審判資源科學配置的必然選擇。行政訴訟繁簡分流的規范構造既包括簡易程序改造和繁案精審補強等存量制度的優化,也包括訴前分流機制增設、案件繁簡分流標準厘清、簡案快審程序增設和標準訴訟采行等增量制度的規范。行政訴訟繁簡分流改革要處理好程序簡化與訴權保障、訴訟改革與績效評價之間的辯證關系,實現訴訟制度改革在法律屬性與政治屬性間的平衡。 關鍵詞:行政訴訟 繁簡分流 制度構造 訴權保障 簡易程序 普通程序 教育法治 14.高校懲戒學生行為的司法控制——從“合法性”走向“合法性”與“正當性” 作者:車騁(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內容摘要:針對高校懲戒學生行為的司法審查,目前法院普遍遵循形式合法性審查進路。然而,這一審查進路出現了現實困境,即同一適用要件下的審判邏輯矛盾和審查強度不一。解決上述困境需要重新厘定法院在高校懲戒行為中的審查邊界。一方面,基于我國目前法律供給不足的現狀和防止國家公權力過度侵入高校自治領域之考量,立法權無法積極擔負監督高校行為的任務;另一方面,基于學生權利保障之需要——防止高校以自治之名侵害學生正當權利,法院應積極行使高校懲戒行為的審查職能,在形式合法性審查標準之上納入正當性標準。紀律性懲戒行為與學術性懲戒行為審查標準應有所區分,前者適用合法性與正當性審查標準,后者則適用正當性審查標準。 關鍵詞:高校懲戒行為 紀律性懲戒 學術性懲戒 審查標準 合法性 正當性 青年論壇 15.刑事司法證明模式之“作用維度”———反思“印證證明模式”的另一種理論框架 作者:謝澍(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作用維度”是描述、檢驗和反思刑事司法證明模式之實踐樣態的切入角度,各模式的變量差異決定其在“作用維度”中呈現的作用效果,進而形塑出多樣化的刑事司法實踐樣態。同時,通過“作用維度”可以連接理論與實踐,其中作用效果的區別,正是界定刑事司法證明模式的評價要素。我國刑事司法證明模式處于“經驗-規范”“實體-程序”“知識-權力”“認知-行為”等四重作用維度之中,以此為指引,“整體主義”證明模式是“印證證明模式”轉型的基本方向。當前學界對于“整體主義”證明模式存在理論誤讀,需要結合“證明過程中的整體性”和“證明模式之作用維度的整體性”加以澄清,并在“作用維度”的理論框架中接納更多交叉學科的知識增量。 關鍵詞:司法證明 證明模式 作用維度 評價要素 印證 刑事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