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法學》2020年第4期
【卷首語】 崔亞東
【法典總覽】
彰顯時代性:中國民法典的鮮明特色 王利明
論民法典貫徹體系性科學邏輯的幾個要點 孫憲忠
中國民法典體系構造的“前世”與“今生” 溫世揚
民法典的“變”與“不變” 王軼
論民法典中的道德思維與法律思維 彭誠信
【物權縱橫】
民法典物權編之檢視 房紹坤
民法典物權編“三權分置”的體制抉擇與物權協同架構模式——基于新型協同財產權理論的分析視角 龍衛球
【合同經緯】
關于合同僵局的破解之道 崔建遠
論民法典合同編中“合同”的功能定位 李永軍
連帶債務人追償權與法定代位權的適用關系——以民法典第519條為分析對象 謝鴻飛
【人格權論】
民法典規定生命維護權為生命權內容的正確性——兼與否定民法典人格權編的主張商榷 楊立新
論中國民法典的現代化與中國化 孟勤國
【家事內外】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價值闡釋與制度修為 王歌雅
【繼承解析】
論民法典第16條的限縮解釋——以胎兒不能成為征地補償對象而展開 譚啟平
【侵權研究】
民法典“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評析 劉士國
【卷首語】
作者:崔亞東
法律,國之重器;法典,則是重中之重。
編纂一部真正屬于中國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國幾代人的夙愿。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勝利閉幕,中國人民期盼已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誕生了。
編纂民法典,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設決策部署。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民法典編纂工作,多次聽取匯報,作出重要指示,為編纂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使民法典編纂順利進行,今天終于大成。
民法典體現了時代精神。偉大的時代產生偉大的法典。進入21世紀,世界發生深刻的變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發生了變化,隨著經濟發展和國民財富的積累,隨著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與新科技的出現,人民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長,希望對權利的保護更加充分、更加有效。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民法典應運而生。民法典緊扣時代脈搏,直面新世紀人類面臨的共同問題和新時代我國人民對美好生活的追求、對法治的迫切需求,民法典7編1260條,回應了時代之問、人民之問,為應對人類共同面臨的挑戰提供了中國智慧、中國方案,是中國法治進程中的一個里程碑。
民法典體現了民族精神。民法典因對經濟社會生活影響的廣泛性,必然承載著一個民族共同的記憶,蘊涵著本民族鮮明的精神特質。民法典立足中國傳統和實際來進行民事生活領域的規則構建,具有中國特色,關注中國問題,反映人民意愿,是中華民族精神的最新立法表達。如高度重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融會貫通;強調樹立優良家風;凸顯中華民族傳統優秀文化的重要內涵;農村土地“三權分置”入法,開啟了財產權的中國化構建,等等,映照出中華民族的精神內涵和價值追求。
民法典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既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又與每個個人息息相關。民法通過確定民事主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民事責任等民事總則,確定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債權責任等民事分則制度,來調整各類關系,涉及社會和經濟生活方方面面。可以說從搖籃之前(胎兒權益保護)到墳墓之后,民法對人的關注是終其一生的。民法以體系性方式確立了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等各項權利的規范基礎,明確了解決民事糾紛的基本規則,將民事權利法定化、具體化,從根本上解決各種民事法之間的矛盾,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以保護民事權利為出發點,對個體權利的尊重,對個體尊嚴的維護,對個體發展的保護。民法典既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又是保護人民民事權利的寶典,更是一部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良法,為實現偉大的中國夢提供了民事法治保障。
民法典的出臺,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一個里程碑的新開啟點。學習、宣傳、解讀、貫徹好民法典,引領、繁榮民法學研究,是法學法律界的職責和使命。《東方法學》作為上海市法學會和上海人民出版社主辦的法學學術刊物,緊跟時代步伐,牢記職責使命,在民法典頒布之際,率先組織國內民法學界著名法學家撰稿,編印《東方法學》民法典專刊,得到了國內民法學界法學專家們的大力支持,王利明、孫憲忠、崔建遠、楊立新、劉士國、李永軍、溫世揚、譚啟平、孟勤國、王軼、謝鴻飛、王歌雅、龍衛球、房紹坤、彭誠信15位民法學大家齊心聚力,貢獻出他們關于民法典研究的最新成果。我們在民法典頒布的第一時間,向廣大讀者呈獻這本作者陣容空前強大的民法典專刊,以期為民法典的學習、宣傳、適用做出貢獻,同時也借本專刊出版之際,向王利明等15位專家表示衷心的感謝。
【法典總覽】
彰顯時代性:中國民法典的鮮明特色
作者:王利明(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內容摘要:我國民法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是改革開放40多年民事立法的集大成者,其規則具有基礎性、典范性的特點,是最為重要的民事法律規則。民法典要隨時代的發展而變化,體現時代的精神,滿足時代的需求,解決時代的問題,彰顯時代性。我國民法典從中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在借鑒兩大法系經驗的基礎上,構建了具有中國特色的體例和制度。我國民法典既反映了時代精神,又體現了時代特征,還解決了現實問題。它不僅能夠真正從制度上保證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為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為我國在21世紀經濟的騰飛、文化的昌明、國家的長治久安提供堅強有力的保障,還為世界民法典體系構建提供了中國方案,作出了我們應有的貢獻。
關鍵詞:民法典;時代性;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全球化;國家治理現代化;綠色原則
論民法典貫徹體系性科學邏輯的幾個要點
作者:孫憲忠(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
內容摘要:正確把握民法典的體系性邏輯對于民法典的理解與適用具有深刻的現實意義。“法典”意在強調民法典的綜合性、體系性與科學性。由于采用潘德克頓編纂體系,我國民法典全部法律規范區分為總則編和分則編,需要明確總則編對各民法規范的體系統轄作用,同時注意共同性規則、一般性規則和但書條款各自的不同功能。財產權利立法部分主要涉及物權和債權,對此采用區分原則加以區別。人身權利體系邏輯上,民法典首先強調人身權利,再強調財產權利,現認為身份權的產生基礎是婚姻家庭中的身份。人格權獨立成編利于正面宣誓人格權利,提高人格權保護水平,但并不意味著人格權可以轉讓。
關鍵詞:民法典編纂;體系性邏輯;總則編;財產權利;身份權;人格權
中國民法典體系構造的“前世”與“今生”
作者:溫世揚(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現代中國民法典編纂始于對以德國民法典為典范的潘德克頓法學體系的繼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的數次民法典編纂,經歷了從師法蘇聯民法到探索本土民法典體系的歷程,最終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獨特結構。其總體上仍繼受了潘德克頓體系,實現了親屬法的回歸,但對民法總則的結構作了改造,突出了民事權利、民事責任;對債法體系作了拆解,形成了特殊的債法結構;通過單設人格權編強化了對人格權的民法保護。
關鍵詞:民法典;體系構造;民法總則;債法;人格權;民法典體系
民法典的“變”與“不變”
作者:王軼(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內容摘要:我國民法典的編纂不是另起爐灶、推倒重來,而是承前啟后、繼往開來。民法典編纂過程中的爭議問題,依據討論對象的不同,得區分為事實判斷問題、價值判斷問題、解釋選擇問題、立法技術問題。這四類問題也是觀察民法典“變”與“不變”的四個角度:從事實判斷問題著眼,民法典的“變”與“不變”與回應中國之問、時代之問和共識之變有關。從價值判斷問題著眼,總則編確立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規則、物權編新增的居住權制度、合同編對于無權處分合同效力與保證期間的態度、人格權編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侵權責任編有關不同責任方式對應的歸責原則的規定等,有“變”,亦有“不變”。解釋選擇問題的“變”與“不變”并不會影響事實判斷與價值判斷問題的結論。人格權獨立成編、侵權責任獨立成編、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的位置安放、法人的類型區分等關系著民法典立法技術的“變”與“不變”。
關鍵詞:民法典;法律穩定性;事實判斷;價值判斷;解釋選擇;立法技術
論民法典中的道德思維與法律思維
作者:彭誠信(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內容摘要:對于法律與道德的關系無論采何種觀點,民法典中某些法律制度及理念均受到道德思維的一定影響。民法典既有堅持好人思維(如拾得遺失物等)、壞人思維(如縮短重大誤解撤銷權期間等)的制度設計,也有從壞人思維轉變到常人思維的合理制度改進(如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等)。民法典既有依據純粹法律思維的制度改善,也有受道德影響體現了不純粹法律思維的制度設計:其中既有值得肯定者(如高空墜物不明加害人對受害人的合理分擔補償),也有尚需改進者(如善意取得排除贓物等)。民法典對生物技術倫理的要求、環境保護意識的弘揚、救助他人好人條款的設計等均體現出受美德影響可生良法,而“共債共簽”等夫妻債務認定制度則體現出敗德對法律的不良影響。單純站在壞人或好人視角理解法律往往會簡化制度設計,甚至會違背制度設計的應然邏輯,最好還是堅持常人思維:立法上應側重引導常人行善,注重預防或減少常人作惡的程序化制度設計;司法上則應堅持“案件社會背景考量”的思維方式與判決導向,強化當事人識別欺詐的注意義務以減少作惡者成功機會,加強懲治力度;最終實現遏制與打擊敗德和維護交易安全的法律正義之美。
關鍵詞:民法典;法律思維;道德思維;常人思維;案件社會背景考量;利益平衡
【物權縱橫】
民法典物權編之檢視
作者:房紹坤(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法學院,吉林大學財產法研究中心)
內容摘要:民法典物權編是在物權法基礎上編纂而成的,對其內容進行了適當的刪除、修改和增訂。基于民法典體系性的科學要求,對物權法中的錯誤規定、有違物權屬性規定、重復或繁瑣規定進行了刪除。基于立法嚴謹性的技術要求,對物權法中表述不夠清楚或者不夠準確的規定進行了非實質性修正。基于與時俱進的時代要求,對物權法的部分內容進行了實質性修改,并確立了新的物權規則與制度。民法典物權編對物權法的修正整體上值得肯定,但仍存在不足。
關鍵詞:民法典物權編;物權規范刪除;物權規范修改;物權規范增設;物權規范不足;物權變動
民法典物權編“三權分置”的體制抉擇與物權協同架構模式
——基于新型協同財產權理論的分析視角
作者:龍衛球(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三權分置”在農村土地經營改革驅動下再出發,反映了中國農村土地經營制度新的重大法律變革要求。民法典物權編抓住機遇,以因應時代發展的心智,在此前農村土地承包法作出法律化的基礎上更進一步,對“三權分置”作出法律體制化,并且創造性地采取了新型協同財產權模式,這種變革值得關注。從內在價值功能來看,在保留堅持農村土地公有制和穩定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既有兩種功能基礎上,添加承載了為適應農業現代化和集約化需要而推動土地經營更加市場化的新功能要求。這些功能形成了一種疊加共存關系。從法律形式上來說,除了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之外,通過更加市場化的自主流轉方式從土地承包經營權派生分離出土地經營權。這是一種物權意義的權利,并因此確立了三種權利的多層協同架構。這種新型架構模式,對于傳統物權理論形成巨大挑戰,但從“時勢造英雄”的角度來說,卻又具有合乎時宜和實際的意義。這種新型協同財產權模式,不僅可以有效推進農村土地經營“三權分置”改革的探索和實踐,也為今后的民法理論和制度創新帶來重要啟發,特別對于土地和國企等直接關涉公有體制基礎領域的下一步法律變革思路,具有明顯的可借鑒性。
關鍵詞:民法典物權編;三權分置;土地經營權;協同財產權;價值功能協同;權利協同
【合同經緯】
關于合同僵局的破解之道
作者:崔建遠(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合同不能履行、債務不適于強制履行、履行費用過高等場合,債務人雖已構成違約,債權人本有解除權卻有意不行使,背離誠信、公平及禁止權利濫用諸項原則,合同存續下去,債務人仍負給付義務乃至違約責任,顯失公平。此種合同僵局應被破解,方案可有幾種,如違約方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裁判解除合同時應予支持,或者賦予違約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一俟提起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或仲裁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即應確認,或者借鑒有關立法例的成功經驗為我所用。合同僵局的案件多數不符合情事變更原則的成立要件,也是德國民法上不能履行規則和不可合理期待規則所無力全部解決的,還是持續性合同可以不提理由地解除(終止)制度無法取代的。至于因為境外的立法例無此制度,來否定中國法就不得創設該制度之論,在法理上欠缺依據。
關鍵詞:合同僵局;違約方;守約方;顯失公平;誠信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論民法典合同編中“合同”的功能定位
作者:李永軍(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內容摘要:在我國民法典中,合同被單獨成編并且與法律行為分別規定。這樣一來,在物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等分別獨立成編后,民法典中的意思自治原則如何才能夠被有機地在各編中體現出來,就成為一個很大的問題。因此,必須闡明法律行為規則與合同規則的解釋和適用問題、合同編中的“合同”僅僅被定義為“產生債的效果”的危害性問題、“物權合同”能否適用合同編的規則問題、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的后果之請求權基礎如何能夠有機地與物權編、侵權編契合的問題。這將有利于對民法典體系化的理解和適用。
關鍵詞:意思表示;法律行為;合同;請求權基礎;物權行為;債法
連帶債務人追償權與法定代位權的適用關系
——以民法典第519條為分析對象
作者:謝鴻飛(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法學研究所私法研究中心)
內容摘要:連帶債務人的追償權與法定代位權構成要件相同,后者是否成立及其范圍取決于前者。在傳統理論上,兩者的法律效果存在較大差異,源于前者是債務人固有的權利,后者系法定繼受債權而來。兩者不應構成競合關系由權利人擇一適用,而應一體適用,后者補充和強化前者的效力,這也符合民法典的文義。產生連帶之債的合同解除后,在債權人無力履行返還義務時,超過份額履行債務的連帶債務人應享有追償權。債務人追償和代位時行使的債權均為按份債權,其主張或行使擔保權時,應區分對連帶債務份額的擔保與對整個連帶債務的擔保。債權人拋棄擔保等從權利導致追償權人無法追償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追償權也應劣后于債權人的債權。法定代位權的范圍由追償權決定,兩者的訴訟時效和阻卻請求權行使的事由應予統一。
關鍵詞:連帶債務;追償權;法定代位權;民法典第519條;請求權競合 法律關系
【人格權論】
民法典規定生命維護權為生命權內容的正確性
——兼與否定民法典人格權編的主張商榷
作者:楊立新(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內容摘要:民法典出臺前,學界出現了這樣一種主張:以生命維護權包含自衛權、自衛權是美國公民對抗政府的權利、人格權編規定自衛權和行動自由為根據,要求民法典刪除人格權編。這種主張否定了民法典人格權編規定生命權包括生命維護權、身體權包括行動自由權的正確性。民法典已經通過了立法機關審議,成為我國的法律,人格權編是其鮮明的立法特色,是民法典的最大亮點,其中就包括規定生命維護權和行動自由權。民法典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安全,自然人有權維護自己的生命安全,有權維護自己的行動自由,這是保護人民的人格權所必須。在民法學術討論和民法典立法過程中,學者都有提出不同意見的權利。但是,應當遵守學術批評和表達自由的規范。
關鍵詞:民法典;生命維護權;行動自由權;自衛權;人格權;身體權
論中國民法典的現代化與中國化
作者:孟勤國(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武漢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民法現代化與中國化是中國民法典的核心問題,也是衡量中國民法典進步與完善的主要標桿。中國民法現代化不是近代民法現代化的延續,而是發端于民法通則的獨立歷史進程,具有自主性和本土性,依據是中國社會的生活條件,標準是及時滿足中國現實生活的需要。中國民法典的物權編與人格權編在民法現代化與中國化上取得重大成就,也有一定的不足。其中,物權編實現了財產基本法的定位、提升了財產利用的地位、區分了不同主體的所有權、構建了中國特色的用益物權制度、糾正了物權的兩大常識性錯誤。人格權編為人格權現代化開拓了廣闊的空間、確立了人格與人格權分離的人格權保護模式、明確了人格權積極利用的屬性、正確定位了人的主體價值。中國民法典僅僅是民法現代化與中國化的階段性成果,對于中國民法學而言,民法現代化與中國化任重道遠。
關鍵詞:民法典;現代化;中國化;物權編;人格權編;侵權責任編
【家事內外】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價值闡釋與制度修為
作者:王歌雅(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黑龍江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頒布,實現了婚姻法、收養法的法典化回歸,完善了我國的婚姻家庭制度,彰顯出婚姻家庭立法的連續性、適用性、系統性與科學性。關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立法解讀,可闡釋其回歸制度本源、傳承立法理念、展現核心價值、追求和諧穩定的價值內蘊;關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立法體系,可感受其邏輯理路與制度修為——結婚制度的完善、家庭關系的補益、離婚制度的優化、收養制度的補正;關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立法適用,可展現其規范功能、警示功能和倫理功能,進而實現法律規范的有機銜接、民事權益的融合保護、司法實踐的難點應對、民眾訴求的理性回應,為建設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奠定法制基礎。
關鍵詞: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價值闡釋;制度修為;規范適用;家事法
【繼承解析】
論民法典第16條的限縮解釋
——以胎兒不能成為征地補償對象而展開
作者:譚啟平(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
內容摘要:我國法上的胎兒利益保護問題,在規范調整上經歷了從繼承法、民法總則到民法典的發展變化過程。從權利能力制度的本質要求與民法體系解釋的基本要求兩個維度來看,事實上無法得出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并能成為民事主體的結論。關于胎兒利益的保護范圍,“視為”立法技術的運用要求限縮解釋。同時,胎兒接受贈與存在立法、司法難題及道德和法律風險,胎兒不宜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胎兒不能成為征地補償對象,民法典第16條之于胎兒接受贈與、損害賠償和征地補償的解釋應特別謹慎,在適用中更應當予以抑制。
關鍵詞:民法典;繼承法;胎兒利益保護;征地補償對象 民事主體資格;賠償請求權
【侵權研究】
民法典“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評析
作者:劉士國(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復旦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民法典規定生態環境破壞修復和懲罰賠償,意味著造成環境生態破壞徹底轉變為首先由破壞者承擔修復責任、國家承擔責任退居其次,意味著行政治理為主到市場或私法治理與公法治理并舉為基礎。修復以修復可能和必要為前提,以恢復其生態服務功能為標準。替代修復是修復的特殊情況。如無修復或替代修復的可能和必要,只能由污染者承擔賠償責任。民法典實施后,法律法規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還應作出環境權、污染者負擔原則和國家補充責任的進一步規定。建議制定生態環境修復法、使用化肥農藥管理法,逐步實行污染者承擔修復費用和政府首先用此費用實施修復為主的制度。民法典規定的生態破壞責任應擴大解釋為包括一切生態破壞的情況。民法典規定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懲罰性賠償,應優先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考慮加害人的過錯程度和損害后果程度決定其賠償額。
關鍵詞:生態破壞;治理能力;修復責任;懲罰賠償;民法典;環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