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法學》2019年第1期目錄
本期關注
人類基因編輯實驗的法律規制
——論胚胎植入前基因診斷的法律議題……王康
“基因編輯嬰兒事件”與生命法學之證成……劉長秋
理論前沿
《民法典》編纂催生2.0版《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丁偉
刑法教義學的新面相……馬榮春
智慧法治
互聯網征信中個人信用信息法益及刑法保護……張勇
人工智能風險的四重雙向整體法律治理體系……何淵
人工智能技術對專利制度的挑戰與應對……李彥濤
專題筆談:夫妻共同債務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共債共簽原則”應寫入《民法典》……葉名怡
夫妻共同債務的立法困局與出路……李貝
域外之窗
美國期貨品種上市機制的反思與啟示……唐波
教育法治
我國校園欺凌法治體系的反思與重構……任海濤
給付行政視角下的學前教育法律規制改革研究……馮子軒
青年論壇
數字音樂著作權許可模式探究……蔣一可
本期關注
人類基因編輯實驗的法律規制
——兼論胚胎植入前基因診斷的法律議題
內容摘要:人類胚胎基因實驗以人類胚胎或前胚胎為實驗對象,在技術上有基因檢測、基因診斷、基因篩選、基因編輯(基因改造)等類型,引發了一系列倫理、社會和法律爭議。未來應堅持全面立法、嚴格限制、法定許可的政策立場,保持行業主管和審查機構的中立性,提高機構倫理委員會的獨立性,實行個案審批制度。就法律體系而言,公法規范與私法規范應當相互配合,私法上特別要以基因自主權之保護和權利沖突之衡平為中心。在尚不具有個性的前胚胎階段,在符合法定條件、倫理原則和程序等前提下,可以適度放寬人類胚胎基因編輯實驗研究的限制。參與者的基因自主權和研究者的研究自由需要得到保障,但必須以尊重人的尊嚴、公共利益和他人自主選擇生活的權利為前提。無論如何,我們必須避免讓基因成為人類社會不平等的一個新根源。
關鍵詞:人類胚胎基因實驗 胚胎植入前基因診斷 基因改造 人類基因編輯
作 者:王康,上海政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基因編輯嬰兒事件”
與生命法學之證成
內容摘要:在對待“基因編輯嬰兒”等類似事件中,生命倫理學、醫事法學、衛生法學以及生命法學,其各自的視角與關注的面向是存在極大差異的。生命倫理學往往注重研究事件背后的哲理和事件所反映出的倫理缺失以及強化對此類事件倫理審查和監管的必要性與緊迫性,醫事法學則通常會立足于私法調整的角度探討事件中諸如受體權益保障與救濟等在內的私法原理與技術,衛生法學往往更習慣于從行政規制的視角查找事件所反映出來的衛生監管或倫理審查的問題及其對策。全面研究事件所折射出的包括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等各個部門法在內的諸多法理問題,并在全面考量其法理的基點上,分析這類事件的法律風險及其立法對策。相比于醫事法學與衛生法學,生命法學具有更為寬闊的視野以及更為科學的研究方法,它實際上更有助于從學理上解釋并從實踐中解決諸如“基因編輯嬰兒事件”等在內的諸多生命倫理與法律事件。
關鍵詞:“基因編輯嬰兒” 生命法 生命倫理學 生命法學
作者: 劉長秋上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法學博士。
理論前沿
《民法典》編纂催生
2.0版《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內容摘要:長期以來,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規范依附于民事實體法,現行《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在不觸及現有立法存量的情況下應作增量規定。鑒于《民法總則》以及即將審議的各分編剔除了法律適用規范,對現行各類法律適用規范重新進行整合已勢在必然。綜合考慮現階段的立法基礎、立法成本、立法效率,以現行《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為基礎,對現行各類法律適用規范進行系統化、集成化的編纂,打造2.0版的《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功效,因而是立法機關最有可能的選項,也是現階段國際私法學界亟需研究的應用性問題。
關 鍵 詞:《民法典》編纂 “嵌入式”立法模式 2.0版《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作者:丁偉,上海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刑法教義學的新面相
內容提要:刑法教義學應在研究對象與研究方法的緊密結合中予以定義,并顯示出刑法教義學與刑法注釋學的區別所在。刑法教義學的學科地位應從法教義學在法學中的地位予以把握,并可將其描述為“刑法學主流的主流”或“刑法學正宗的正宗”或“刑法學中樞的中樞”。證立性應被視為刑法教義學的根本屬性,且其以批評性為重要派生,而決定刑法教義學的證立性及其批判性是社會生活的正當訴求,其將賦予刑法規范命題以社會普遍可接受性,從而具有增進刑法司法公信力的實踐意義。實踐性等構成刑法教義學的具體特征,而規范命題的妥當性和刑法司法公信力的增進性,分別構成刑法教義學的理論目標和實踐目標。在作出觀念更新之后,刑法教義學才能夠成為一門“活學”。
關 鍵 詞:刑法教義學 規范刑法學 證立性 規范功能
作者:馬榮春 揚州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智慧法治
互聯網征信中個人信用信息法益及刑法保護
內容摘要:個人信用信息兼具私權和公共屬性,其法益內容既包括個人隱私權在內的人格權及其衍生的財產權,也有涉及國家和社會公共安全、利益及秩序的“超個人法益”。在互聯網征信領域,法律需要合理設定征信機構、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的保護義務,實行多元化、多層次的保護,對個人信用信息侵權犯罪行為予以刑法規制。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存在碎片化問題,需要運用體系解釋方法,加強刑法體系的內外部銜接;運用利益衡量方法,對互聯網征信的侵權行為進行實質判斷,實現個人信用信息法益的整體刑法保護。
關鍵詞:互聯網征信 個人信用信息 超個人法益 體系解釋
作者:張勇,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智能社會治理
與風險行政法的建構與證成
內容摘要:人工智能的成功將是史無前例的,但充滿不確定性、失控性及全球化的風險卻如影隨形般威脅著人類社會。需要重構一個以多元、開放、分享為基本特征的風險治理體系,市場、社會及國家這三種治理機制循環往復,時而正向運動,時而反向運動,同時還包括國家內部的立法與行政、中央與地方之間的雙向自循環系統,共同形成一個整體的四重雙向治理生態。這給行政法實現從“秩序行政”“給付行政”到“風險行政”的轉型提供了歷史契機,以“風險”和“治理”為基石的“風險行政法”應運而生。
關鍵詞:人工智能 風險治理 四重雙向法律治理體系 風險行政法
作者:何 淵,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人工智能技術對專利制度的挑戰與應對
內容摘要:人工智能技術作為人類的一項發明創造,本身卻具備了一定的創造力。無論是專利法治實踐還是理論研究均無法否認,在弱人工智能時代,人工智能技術兼具發明創造工具和發明創造方案的提供者的雙重身份。由此導致人工智能技術對“創造性判斷”“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隱性知識”等專利要素產生了實質性影響。鑒于人工智能技術的飛速發展,我國專利法有必要在制度設計層面,圍繞“創造性”“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以及“深度學習技術下的發明創造”等要素,重新思考人工智能的法律定位問題以及整個專利法體系的重構方向。
關鍵詞:人工智能技術 專利制度 創造性 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
作者:李彥濤,同濟大學上海國際知識產權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專題筆談:夫妻共同債務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共債共簽原則”應寫入《民法典》
內容摘要:夫妻共同債務判定規則是婚姻法核心內容,不能坐等司法解釋去規定。民法典應明確“共債共簽”原則。“因為共財所以共債”只是一種想當然,不僅在比較法上找不到先例,而且忽略了“共財”之例外的易實現性、易證明性,無視有限“共財”和無限“共債”的不對應性,罔顧加利行為與增負行為在法理上的差異性。債務數額不應作為“家庭日常生活”判定的決定性標準。要嚴格限定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范圍,防止隨意擴大。同時,“可能共同受益”也不等于“確定共同受益”。
關鍵詞:法定財產制 夫妻共同債務 家事代理 共同生產經營 共債共簽
作者:葉名怡,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夫妻共同債務的立法困局與出路
內容摘要:最高法院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新解釋”)確立了“共簽共債”制度,并依據債務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實行舉證責任的二元配置。該解釋試圖通過債權人締約時的審慎義務從根源上杜絕債務糾紛。然而,從“新解釋”的實際適用情況來看,上述政策目的并未完全實現。一方面,該司法解釋針對的“理想模型”(夫妻婚姻關系結束后產生的借款債務糾紛)并不能夠涵蓋夫妻債務的所有現實類型;另一方面,該司法解釋僅僅著眼于債務屬性的認定,而忽視了對共同債務法律后果的規范,未能嚴格區分夫妻債務的內外兩層關系,且簡單地將夫妻共同債務等同于連帶債務。因此在民法典制定的背景下,應當對夫妻債務進行全面重構。
關鍵詞:夫妻共同債務 舉證責任 連帶責任 內外區分
作者:李貝,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博士后。
域外之窗
美國期貨品種上市機制的反思與啟示
內容摘要:期貨品種創新是期貨市場發展的內生動力,完善的期貨品種上市機制是企業鎖定預期收益、發現價格信息以及分散經營風險的基礎。美國《2000年商品期貨交易現代化法》實施以來,在開放和寬松的監管環境下,美國期貨市場品種創新成果斐然,使得美國期貨市場始終處于世界領先地位。然而,尋求金融抑制與金融過度之間的平衡點向來是監管機構的難題,對被監管主體的過度放權也埋下了金融空轉的隱患。以比特幣期貨上市為例,反思美國期貨品種上市機制有助于為我國期貨市場改革提供參考意見,以期在守住系統性風險底線的條件下實現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最終目標。
關鍵詞:期貨品種 金融過度 金融監管 比特幣期貨
作者:唐波,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教育法治
我國校園欺凌法治體系的反思與重構
內容摘要:在全面依法治國的當下,校園欺凌這一問題最終仍需通過法治的手段予以解決。學術界目前關于校園欺凌法治體系的建議成果頗豐,但仍然存在概念不統一、缺乏可操作性等問題。教育部等11部門的《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在明確校園欺凌定義的基礎上,勾勒出應對校園欺凌的多部門協同治理框架。全面解決校園欺凌這一難題,需要對《方案》等既有政策進行深入細化,并在堅持法治原則的基礎上進行專項立法及適度改革現有法律框架,從而確立多層次立法模式、建構職責分明的政府運作機制、制定細致的學校防治方針以及注入社會力量,形成防治校園欺凌的綜合性法治體系。
關 鍵 詞:校園欺凌 法治體系 網絡欺凌 協同治理
作者:任海濤,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給付行政視角下的
學前教育法律規制改革研究
內容摘要:迄今為止,學前教育仍是我國教育體系中的薄弱環節,其根源在于法律規制方案與學前教育市場化改革現狀互不匹配。行政法學界應關切學前教育的治理困境,從學前教育的公共屬性出發,以給付行政理論重塑學前教育法律規制體系,圍繞著立法、供給、補貼和標準等規制要點展開探討,并解析其中廣泛涉及的多學科交叉問題,最終形成治理面向的法律規制改革方案。
關 鍵 詞:學前教育 規制 給付行政 公共屬性
作者:馮子軒,西南政法大學人工智能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青年論壇
數字音樂著作權許可模式探究
內容摘要:當代數字音樂的傳輸和消費,對音樂著作權許可制度體系帶來了巨大挑戰。在獨占許可遭遇政策性否定、集中許可的推廣尚存制度性阻礙的前提下,我國數字音樂市場亟待探索許可模式上的創新以有效回應互聯網時代企業對傳播效率的追求。而與獨占許可和集中許可相比,法定許可在數字音樂著作權許可模式的法律構建中仍然顯示出其不可替代性。未來在音樂作品著作權人、錄音制品制作者、網絡音樂服務提供者之間創設新的法定許可類型,允許在線音樂平臺依法定許可向公眾提供交互式流媒體播放服務,不失為降低數字音樂市場權利交易成本,維護產業運行效率的一種有益嘗試。同時在具體制度設計上,應著力于增強法定許可程序的可操作性以確保權利人獲報酬權的實現。
關 鍵 詞:數字音樂 獨家版權 集中許可 法定許可
作者:蔣一可,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