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案審查在憲法監督中的定位、完善重點及合憲合法性檢討
作者:劉松山(山東大學法學院(威海)教授、山東大學國家治理研究院研究員)
摘要:備案審查與憲法監督有一定關系,但不能將兩者混同起來,甚至過于樂觀地認為備案審查就是憲法監督。完善備案審查制度需要分步驟擴大備案范圍,以制定法律的方式對各類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程序進行規定,建立起全國人大常委會終局裁決的制度以及對法律違反憲法的審查監督制度。全國人大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開展備案審查工作取得了重要進展,積極意義不可否認,但其中可能存在的合憲合法性問題也需謹慎研究。憲法、法律設立這兩個機構的初衷,是保證人大及其常委會能夠經常性地開展工作,而不是削弱和代替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工作。由法制工作機構向常委會做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并不能表明其所開展的相關工作就代表了常委會的意志。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完善和加強備案審查制度的決定》所規定的六個審查標準是否完全合憲合法,似可研究。
關鍵詞:備案審查;憲法監督;擴大范圍;健全程序;審查標準;工作報告
中國合憲性審查的類型化區分
摘要: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的合憲性審查工作取得了長足進步,但傳統的合憲性審查概念難以周延解釋我國的合憲性審查實踐。整體而言,我國事實上存在兩種性質、三種類型的合憲性審查。根據審查主體對合憲性審查是否享有裁量空間,可以將合憲性審查分為羈束性合憲性審查與裁量性合憲性審查兩種性質。羈束性合憲性審查又可以進一步分為基于法定職責的合憲性審查與基于依憲執政要求的合憲性審查兩種類型;裁量性合憲性審查則是指基于憲法監督權的合憲性審查。三種類型的合憲性審查在審查依據、發生場景和規范效力等方面存在差異,在實踐中相互影響,共同構成了當代中國合憲性審查的完整面向。對合憲性審查進行類型化區分,有助于準確把握合憲性審查在我國的豐富內涵,推動建構中國特色的合憲性審查制度體系。
關鍵詞:合憲性審查;法定職責;依憲執政;憲法監督權
全過程人民民主視野下完善備案審查說法說理探究
作者:李雷(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黨和國家多次明確提出“完善和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備案審查說法說理不足在一定程度上折損了備案審查制度的權威和公信力。在全過程人民民主視野下,公民在備案審查中具備雙重身份,備案審查是立法監督的重要方式,說法說理則是對備案審查工作的監督。說法說理逐漸由一項技術演變為一種義務,是實現民主監督的有效方式,充分體現了監督主體的廣泛性和監督過程的完整性。結合備案審查制度的功能定位以及審查現狀,未來應當明確適當說法說理的原則,并厘清說法說理的運行機理。備案審查呈現的弱對抗性,奠定了說法說理的制度基礎,還應明晰說法說理和釋法說理的界分,闡明說法說理的主要內容,探明說法說理的載體類型。為優化說法說理資源的配置和推動說法說理功效的實現,還應當區分依職權審查和依申請審查的對抗性之差異,將其作為劃分說法說理基準的第一層次標準,再根據審查結論合憲合法的程度,進行第二層次說法說理基準的劃分,最終確定寬嚴適度的三重說法說理基準。
關鍵詞:全過程人民民主;備案審查;說法說理
【經濟刑法】
作者:時延安(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員)
摘要:單位犯罪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應統籌考慮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立法活動,在刑法立法方面應考慮調整和增設有關單位犯罪及其刑事制裁的法律規范。全面構建單位刑事制裁體系,應當在堅持單位組織體責任理論并厘清其應有內涵的前提下,重新思考單位的刑事可罰性,進而明確對單位的刑罰目的,即一方面對單位犯罪同樣要堅持責任報應理念,另一方面要突出預防目的的實現,重點強調改造和積極一般預防目的的意義,在少數情況下考慮剝奪犯罪能力的實現;應循憲法理論和現有規范,確定單位應享有的基本權利,進而將限制和剝奪單位基本權利的行為規定為對單位的刑罰類型;根據對單位的刑罰目的和應然的刑罰類型,結合量刑和行刑基本法理,構建單位量刑和行刑制度。
關鍵詞:單位刑事制裁;刑罰目的;刑罰類型;單位量刑;單位行刑
【專論】
作者:朱軍(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勞動關系概念是編撰我國勞動法典無法回避的基礎問題。在理論層面,勞動關系認定宜采用類型思維的法學方法。勞資雙方通過“合意”建立勞動關系,但為避免資方通過濫用強勢地位單方決定合同類型,應最終以合同的實際履行為準。勞動關系的人格、經濟和組織三大從屬性統合于“勞動”從屬性。勞動從屬性的實質是資方僅有權針對工作履行進行指令管理,而無權侵犯勞動者人格。經濟從屬性有兩種基本內涵,前者側重“生存依賴”之意,指收入主要或全部源于接受勞務方,后者則突出提供勞務方“為資方勞動”,而非自主經營。兩者皆為勞動從屬性必然引發的結果,故無必要作為勞動關系的認定標準。組織從屬性亦無獨立必要,歸入前兩大屬性即可。以此為指導,認定勞動關系宜采用“綜合衡量個案因素”的類型思維方法,基于“事實優先原則”,以“勞動”從屬性為唯一核心標準,通過審查“勞動管理”判定。
關鍵詞:勞動法典;勞動關系認定;類型概念;勞動從屬性;勞動管理
假想防衛成立要件的事實認定:規范視角與判斷標準
作者:黃忠軍(深圳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摘要:體系性地建構假想防衛要件事實的判斷標準,是刑法理論及時回應實踐訴求的應有之義。假想防衛事實認定的實踐邏輯,以及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和刑事指導案例的相關闡述,分別從位階順序和規范依據兩個視角為標準的確立提供了框架性指引。首先,關于假想防衛的前提要件即不法侵害存在與否的事實認定,采用事后標準說作為視角標準,具有形式與實質的雙重合理性;其次,以刑事指導案例的相關闡述為“規范”依據,通過歸納實踐規律提煉的“異常性”要素標準說,也能為假想防衛主觀要件即不法侵害誤認是否真實存在的事實推定提供客觀依據;最后,基于情景式的“相當性”甄別,假想防衛客觀事實的限度判斷即“防衛”行為是否過當的認定,不能適用正當防衛的限度標準,而應類比適用防御性緊急避險“未超過必要限度”的規范標準。
關鍵詞:假想防衛;要件事實;實踐邏輯;規范依據;判斷標準
具有損害生態環境重大風險認定的動態體系論
作者:王清軍(華中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重大風險認定采用動態體系論,有助于破解多重利益衡量難題、實現重大風險事實認定向法律認定的順利轉化、克服傳統“要件——效果”模式弊端。可嘗試以行為是否獲得許可或者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被保護對象的特殊性、損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損害后果的嚴重性四個要素構建重大風險認定動態體系。若行為是否獲得許可或者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這一要素具有較高充足度,則能夠徑行給出重大風險存在與否的認定。被保護對象的特殊性可從公眾環境健康保障、生物多樣性保護兩個維度展開,聚焦該要素進行諸要素協動關系論證時,對該要素是否具有較高充足度可以在所不問。損害結果發生可能性與損害后果嚴重性兩個要素之間的協動具有補強效應,能夠促使特定法律效果出現。重大風險認定采用動態體系論存在要素限定性與非限定性沖突、基礎評價和原則性示范匱乏等不足。在類型化生態環境損害基礎上,應分別積累環境污染型重大風險認定案例群、生態破壞型重大風險認定案例群,析出各自原則性示例,為裁判者提供“共認的價值標準”。
關鍵詞:生態環境損害;重大風險;動態體系論;要素
【爭鳴園地】
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偵查再檢視
作者:陳海鋒(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法學博士)
摘要: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公安機關偵查是我國偵檢銜接的重要機制,其直接源于打擊犯罪的需要。然而,機制初建的規范偏離了法制,而不斷開展的實踐也偏離了規范本身。無論是憲法還是刑事訴訟法,目前都沒有為這種機制提供明確的規范支持,而其他規范性文件作為依據也不充分。以配合為主的檢察提前介入偵查,與檢察機關在審前程序的客觀中立角色不符,削弱了其法律監督職能。以“訴訟職能說”“法律監督說”或“綜合說”為主要基礎的理論依據,一定程度上忽視了我國刑事訴訟的特殊性。雖然檢察提前介入偵查具有一定的積極價值,但偵查質量的提高不是檢察機關的職責,同步監督與動態監督也難以實現,對訴訟效率的追求更可能影響司法公正。因此,檢察“提前”介入偵查應當謹慎。
關鍵詞:提前介入;法律依據;法律監督;理論基礎;價值誤區
商業銀行業務范圍規則的立法缺陷及其彌補
作者:劉志偉(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當下中國商業銀行業務范圍規則的立法安排,遵循的是分業格局下少數業務交叉的經營邏輯,但混業已在實踐中借助“兜底補充”和“混業例外”條款從特殊走向一般。執行“兜底補充”和“混業例外”條款中權力行使的錯位、越位與缺位,并非簡單源于概括授權,更深層的原因是“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業務分級分類的制度設計缺失。商業銀行業務范圍規則的設計缺陷伴隨立法而生,但直到新近商業銀行表內業務同業化、表外化和同業業務、表外業務通道化狀況的出現,才逐漸暴露,亟待彌補。立法技術的優劣會影響商業銀行業務范圍規則的適用效果,但立法缺陷彌補不應止步于立法技術,而應追本溯源地探究商業銀行的本質屬性,找出核心業務的識別路徑、附屬業務的類型劃分標準。當下中國商業銀行綜合經營的現實及其風險管理訴求,又進一步決定了商業銀行業務范圍規則立法缺陷彌補之文本內容優化、條款結構整合,應建立在基于風險隔離的綜合經營邏輯基礎上。
關鍵詞:商業銀行;綜合經營;業務范圍;正面清單;兜底條款
【實務研究】
違反信息披露義務責任主體多層次體系的構建
作者:石一峰(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違反信息披露義務責任中關于各責任主體之間的責任區分引發了廣泛討論,而責任主體多層次體系的構建是解決上述問題的關鍵。首先,應以可歸責性程度作為責任主體層次區分的依據。可歸責性判斷包括指向預見性的歸責能力和指向控制力的歸責事由兩大基本要求。違反信息披露義務中不同責任主體在預見性和控制力上均存在差異,此決定了責任主體的層次性。其次,鑒于過錯歸責、過錯與原因力綜合判斷等傳統責任區分方法的局限性,可引入更契合的風險歸責理論來構建違反信息披露義務責任主體多層次體系。最后,風險歸責下的具體考量因素包括風險預見性下的職責重合度、信息可及性、行為風險認知性等;風險控制力下風險產生的控制、風險預防的控制和風險存續的控制等。通過對這些因素的具體分析可區分出各責任主體的可歸責性程度,進而構建起區分各類主體責任范圍和形態的多層次體系。
關鍵詞:違反信息披露;責任主體;多層次體系;風險歸責
我國商事職務代理規則定型的解釋方案——以印章型商事代理權為進路
作者:鐘凱(四川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法學博士后)
摘要:《民法典》職務代理條款的商法化明顯不足,解釋論上關于商事代理規則定型的各種方案,效果也不盡人意。不少職務代理權源學說出現闡釋上的“合成謬誤”,晚近司法實務存在混淆越權行為與表見代理體系分工,簽名與印章關系處理失衡等問題,根本原因在于忽視印章本身的商事職權推定效力。盡管不同情形下印章與職務簽名的權利表彰權重存有等差,但其職權表彰原理相通、規范構造相似。更重要的是,在缺乏職權外觀系統構建及職務簽名公示方法的前提下,以印章推定職權范圍在交易成本上具有比較優勢。循此解釋進路,印章型商事代理規則可以依印章備案、行為外觀和表見代理等不同情形分別構造。其中,印章型商事代理權與表見代理的一個重要區分,就是能否一般性地推定相對人構成善意;趶娛、半強式和弱式等印章職權推定效力,善意相對人的合理審查標準及內容存在層級化差異。
關鍵詞:民法典;職務代理;商事代理;公司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