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生態保護規制實踐邏輯對生態環境法典編纂的指引
作者:杜群(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生態環境法典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自然生態保護編,其編纂不宜采用“生態要素+生態區域”的二元平行式進路,應采取“空間規制→行為模式”的一元二次遞進式進路。我國自然生態保護實踐形成了以“自然生態空間-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體系”為基本制度的三重空間規制邏輯,能夠為生態環境法典自然生態保護編的制定提供行為模式的基本架構和規范基礎。生態環境法典自然生態保護編的制定,應當建立“生態保護紅線底線規制”思維,確立生態保護紅線制度在自然生態保護領域核心制度地位;在法典總則編重申“保護優先”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在自然生態保護編確立“保護第一”原則,化解自然生態空間范圍內生態產品利用與自然生態保護的對峙,為生態保護利益補償、生態保護惠益公平分配分享提供基本的規范指引。
關鍵詞:生態環境法典自然生態保護編;自然生態保護規制;自然生態空間;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體系
【主題研討——自主法學知識體系】
“建構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的命題闡釋
摘要:“建構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是一個由政治命題衍生而成的學術命題。對于這一命題的題旨情境,可從意蘊定位、概念融貫和理論示范漸次展開,由此理解“為何建構”的問題。以古典中國的政法傳統、近代中國的知識革命、當代中國的法學體系為線索,勾勒中國法學知識由傳統向現代的演化,可以深入理解“何以建構”之歷史邏輯。在方法要義上,闡釋“建構中國自主的法學知識體系”命題,可從政治家、思想家、法學家、法律家、社會治理精英以及更大范圍“公眾”的統合視角展開,以融貫一體為基本方法,以政法知識為核心支點,以法理均衡為推進主線,從整體上更新對“如何建構”的認知。
關鍵詞:自主知識;中國法學;體系建構;政法知識;習近平法治思想
論中華法系之元素的創新與路徑選擇
作者:李婧(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中華法系是中華法律文化發展至鼎盛階段(即隋唐時期)形成的以中國為母法國,以日本、朝鮮等為子法國的法律體系。近代以來,中華法系經歷了母法國和子法國法律近代化中與原先法律體系的分離,這種分離背后的母法國和子法國法律卻延續了諸多原先法律體系中的理念或制度元素,反映出中華法系作為中國古代法的傳統與象征,以及作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和世界法律文明重要組成的重要價值。及至當下,中華法系之優秀元素的傳承、創新,在文化、學科、學術及教育層面,可以分別通過中華法系之元素融入中華法律文化之轉型、法學學科學術話語體系的構建、中西方法治現代化之對比研究、中華法系之元素的課程化與普及化、民眾化等路徑,為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提供資源和養料。
關鍵詞:中華法系;元素創新;路徑選擇;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
作者:張鵬(南京師范大學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研究員、法學博士)
摘要:檢索美國、加拿大法律數據庫可以發現,儒家思想在普通法系國家的司法實踐中得以傳播并產生影響。美加兩國法院突出孔子的先賢地位,將孔子名言作為全人類的價值共識加以引用,儒家經典被作為司法判例的整體凝練置于篇首,禮治、仁學理念及其他經典思想被作為司法理據。但美加兩國司法判例中也存在對儒家思想的誤讀,主要體現為歧視抹黑、延伸解釋、無從查證出處、引用錯誤、混淆典故等五個方面。儒家思想所代表的習慣規則與倫理規范在現代法治體系中具有重要的現代性意義。要破解儒家思想“西傳”過程中碎片化的難題,發揮“東學西漸”的現代影響,應注重多學科交叉融合;兼采分析方法與案例研究,發掘儒家法理的現代法治意義;在法治視角下實現儒家思想的體系解讀與微觀解讀相結合;選擇契合西方法治思維的方式,形成鮮活的、流動的國際傳播新模式。
關鍵詞:儒家思想;儒家法理;域外司法影響;國際傳播
【經濟刑法】
作者:劉心儀(清華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法學博士)
摘要:隨著體育腐敗和操縱比賽丑聞的不斷曝光,如何通過刑法規制操縱體育比賽行為,已在學術界和實務界引發廣泛討論。操縱體育比賽是指對體育比賽施加不正當影響,可分為直接操縱和間接操縱。直接操縱包括運動員踢“假球”或裁判員吹“黑哨”等,依據現行刑法不構成詐騙罪,也不構成其他犯罪。間接操縱指通過給予財物等手段影響直接操縱者從而間接影響比賽,收受財物的裁判員、運動員和教練員等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相關行為可以構成《刑法》第163條與第164條非國家工作人員賄賂犯罪。立法增設“操縱體育比賽罪”以處罰直接操縱行為,既缺乏應罰性維度上的入罪正當性,也不符合需罰性維度上的入罪必要性。現有的“體育法—刑法”雙層規制框架已足以有效規制直接與間接操縱體育比賽行為。根據我國發展現狀,體育領域應致力于構建和完善內部治理機制,刑法應通過間接調整的方式,推動體育領域實現健康、可持續的自治發展。
關鍵詞:操縱比賽;假球;黑哨;非國家工作人員賄賂犯罪;體育刑法
【專論】
犯罪分工視角下主從犯的類型化界定
作者:涂龍科(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法學博士)
摘要:區分制正犯體系采用分工分類法實現行為定型,再賦予正犯、從犯概念量刑基準功能的做法并不適合我國,反而造成概念混同以及兩種功能之間的內在沖突。在我國采用作用分類法為主的立法背景下,理論上探討正犯、教唆犯、幫助犯宜采用形式的客觀說,以實現行為定型和量刑均衡的平衡。在形式客觀說視角下,實行犯原則上是主犯,例外為從犯;共同正犯并不必然是主犯,也可以成立從犯;教唆犯主要是主犯,少數情形下成立從犯;幫助犯通常情況下是從犯,但也可能是主犯。主從犯的判斷依據是犯罪行為的全鏈條,實行行為在犯罪鏈條居于中心地位,但不是唯一的核心。分工分類法和作用分類法對主從犯的判斷結論部分相同,但存在差異。
關鍵詞:犯罪分工;主犯;從犯;類型化
備案審查意見作為溯及既往立法的合憲性理由
作者:姜秉曦(南京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中德法學研究所研究人員)
摘要:備案審查溯及力制度的規范建構不僅需要關注“備案審查結果的溯及力”問題,而且應關注“備案審查立法的溯及力”問題。后者的問題核心在于制定機關能否根據備案審查意見賦予糾正后的規范性文件以溯及既往的效力。立足于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備案審查意見構成信賴不值得保護的重要理由,奠定了制定機關溯及既往立法的合憲性基礎。然而,不同類型的溯及既往立法因其對公民信賴利益干預程度的不同,須以不同類型的備案審查意見為依據,并接受不同強度、基準的合憲性審查。其中,突破既判力的溯及既往立法,理論上應絕對禁止,只能在極端例外的情形下基于撤銷決定或法律解釋作出,并須接受重大性與迫切性雙重基準的合憲性審查。真正的溯及既往立法應以禁止為原則、容許為例外,可基于撤銷決定、法律解釋或確認違憲違法決定作出,同時須接受重大性基準的審查。不真正的溯及既往立法則以容許為原則、禁止為例外,不僅向所有類型的備案審查意見開放,而且其審查基準所要求的“重大性”被放寬到了關于優勢公共利益的證成。
關鍵詞:備案審查;溯及力;法不溯及既往;合憲性審查
【爭鳴園地】
經濟法的學理化:理論省思與實踐進路
作者:蔣悟真(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當前我國經濟法理論對經濟法事實和現象的描述能力和解釋力仍存在不足,經濟法學研究因一般理論的孱弱而面臨范式危機,不僅使經濟法規范難以達成體系融貫,而且造成經濟法的形式理性與價值理性難以彰顯。這些現實困境共同指向了經濟法學理化的內在要求,經濟法學理化的目標是實現科學化與哲理化的有機統一。為此,應逐步以規律性認識代替價值判斷以提升經濟法的邏輯連貫性,以價值平衡作為經濟法體系化的基準,以反思性視角替代建構性視角提煉經濟法的一般理論,并引入跨學科分析方法構建經濟法特色分析范式。在實踐層面,需要強化經濟法領域內法律的基礎性地位并設計科學程序來約束立法過程,經濟法的實施既須從既有實踐中提煉出完善經濟法基礎理論的知識資源,也需要通過強化規范解釋的地位克制經濟司法與經濟執法中的主觀裁量。
關鍵詞:經濟法;學理化;體系化;一般理論;方法論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養老保險的團體型參繳機制研究
作者:湯閎淼(遼寧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在現行社會養老保險的二元參繳機制中,針對“非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勞動者而言,適用單位型參繳機制難以界定參繳義務主體,適用個人型參繳機制存在個人繳費負擔過重的問題。德國類雇員經濟從屬性特質推演出“經濟依賴標準”及其“社會保護必要性”的理論,作為擬制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與平臺企業構成團體型風險共同體的法理依據,以及日本厚生年金保險法上被保險人資格的獨立判斷標準,推演出適格用工主體作為風險共同體參繳義務人的正當性基礎,為確立平臺企業在團體型風險共同體中的法律地位提供了理論支持。基于強制參繳的目的保障功能,應堅持行政確認說作為團體型參繳機制中參繳行為的效力規則的學理基礎。在規范層面,應以團體型參繳義務為核心,將符合條件的組織型平臺設定為參繳義務人,制定更具彈性的繳費和履行規則。通過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確認職權,以及工會監督繳費義務的職能,來強化參繳行為效力的保障措施。通過增加強制準入后的補繳規定和明確平臺企業的拒繳責任,促進團體型參繳強制準入目的的有效實現。
關鍵詞:新就業形態;不完全勞動關系;養老保險;參繳機制
【實務研究】
入庫案例遴選標準的二階構造
作者:曹磊(山東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人民法院案例庫的設計功能主要是通過規范案例編發,向法官提供裁判決策參考和釋法說理樣本,同時普及法律、弘揚社會主流價值并助力法學實證研究。為確保案例庫功能的有效發揮,入庫案例應當掌握嚴格的遴選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對入庫案例遴選標準的規定較為抽象,需要對其進行細化闡釋,形成一套客觀、規范、可量化的評價標準和方法,提升案例報送、遴選的精準性和協同性。入庫案例遴選標準可設定為兩個層級,一是“可參考性標準”,包括案例裁判要旨應當能夠較為直觀地體現裁判理念,供應具有類案參照價值的裁判規則、裁判方法;二是“可示范性標準”,包括案例應當具備典型性、疑難性、新穎性的特質,排除錯判和負面輿情風險,裁判結論要最大限度實現“三個效果統一”并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關鍵詞: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案例;遴選標準;可參考性標準;可示范性標準
奸淫幼女型強奸罪的保護法益新說及其共犯論應用
作者:羅建武(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助理研究員、法學博士)
摘要: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奸淫幼女犯罪的共犯認定過于狹窄,不利于對幼女進行實質充分的司法保護。究其根源,一方面是由于在強奸罪的保護法益觀點上,性權利說和身心健康說均沒有具體區別幼女與非幼女尤其是成年女性的實質差異;另一方面則是因為通常堅持強奸罪的罪刑規范是為作為犯設置的,而不能由不作為行為觸犯。鑒于此,應當提倡奸淫幼女型強奸罪的保護層法益是“器質性+社會性”的身心成長權,并非僅僅是器質性的、需要通過插入尤其是強制插入意圖或行為方能夠體現的幼女身心健康權。并且,新法益說的阻擋層法益是具有刑法規范支持保障下一切人都不得與幼女發生性行為的強制性社會行為禁忌,并非性權利邏輯下成年女性和未成年女性都具有的“性的不可侵犯權”。進一步來說,新法益觀具有對奸淫幼女犯罪行為的共犯責任類型產生實質性擴展的應用效果,即將奸淫幼女型強奸罪的共犯責任由作為型幫助犯責任擴展至不作為型幫助犯責任,以有利于依法、全面、實質地保障幼女安全、健康成長。具體而言,不作為幫助類型的共犯責任成立除了要求具備刑事保證人地位之外,還不能具有不被正犯知悉的直接幫助故意,并且不作為幫助必須與正犯行為及其結果具有雙重因果性。
關鍵詞:奸淫幼女型強奸罪;幼女的特殊性;未成年女性身心成長權;個人社會行為禁忌;不作為型幫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