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統一大市場背景下反壟斷執法體制的挑戰與變革
作者:孫晉(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在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和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業已成為國家發展戰略的時代背景下,反壟斷執法和公平競爭審查既是建設統一大市場的基礎保障,也是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的路徑依賴。現行反壟斷屬地執法體制應對地方保護主義的作用有限,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優化地方產業政策剛性約束不足,反壟斷執法與公平競爭審查各自為政的割裂狀態難以形成制度合力。這些問題的解決有賴于以滿足統一大市場建設需要為指引,持續推進反壟斷執法體制改革:明確競爭政策的憲法法律地位,建構央地垂直的反壟斷執法和公平競爭審查體系,整合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反壟斷執法和公平競爭審查職能,持續為反壟斷執法的獨立性、權威性賦能,以此全面強化反壟斷執法功能、實現公平競爭審查剛性約束,共同促進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的有機結合,有力推進統一大市場建設。
關鍵詞:統一大市場;競爭政策;反壟斷執法;公平競爭審查;國家公平競爭委員會
【主題研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原創性實踐】
論楓橋經驗的理論創新和實踐創新
摘要:楓橋經驗是在中國共產黨人吸取蘇聯鎮壓富農和肅反擴大化教訓的基礎上產生的。它的理論創新主要表現為:中國共產黨人在馬克思主義發展史上首次明確提出大多數剝削階級分子和其他反動派分子是可以改造成為社會主義新人的,他們的剝削階級身份不是終身不變的。它的實踐創新主要表現為:社會主義政權對有破壞行為的剝削階級和其他反動派分子,可以采取“一個不殺,大部(95%以上)不捉”的政策,依靠基層群眾,開展說理斗爭,使他們心悅誠服;社會主義政權保障剝削階級分子和其他反動派分子的合法權益,不能歧視他們的子女;社會主義政權對于轉變立場、表現良好的剝削階級分子和其他反動派分子,可以恢復他們的政治權利。這些做法在社會主義國家中是首創的,屬于實踐創新。楓橋經驗是中國共產黨人集體智慧的結晶,是馬克思主義理論和中國優秀傳統文化相結合的產物。
關鍵詞:楓橋經驗;理論創新;實踐創新;集體智慧
“楓橋經驗”預防性法律制度建設的實踐及其成效
作者:汪世榮(西北政法大學法治學院教授、浙江大學新時代楓橋經驗研究院特聘教授)
摘要:憲法、法律在基層社會的實施,高質量的社會規范不可或缺。從多維視角、立足社會治理的“楓橋經驗”預防性法律制度建設,既體現問題導向,又服務基層社會治理,追求良法善治的目標,取得了顯著成效。“楓橋經驗”預防性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實行綜合治理、追求公正效果、健全制度體系、就地化解糾紛,采取預防措施、堅持效果導向、建立預防機制、彰顯預防效果,推動制度進步和完善。依法限縮公權力邊界,實現基層社會治理方式規范化、治理手段柔性化、治理機制長效化,彰顯了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的優勢。
關鍵詞:楓橋經驗;預防性法律制度;基層社會治理;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治理成效
作者:張西恒(上海政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深入審視和總結中國專業性社會調解的專業化特色是明確競爭優勢和發展方向、堅定中國調解道路自信的必然要求。中國專業性社會調解與基層社區人民調解的角色定位明顯不同,歷經初創摸索、正式確立、全面展開三個發展階段,逐步形成了四個方面的專業化特色。在解紛知識與經驗方面,以包容性載體優化供需平衡,以整體性視角強化互補性關系,以可視化方式增強可接受性。在服務與創新能力方面,采取從糾紛調解到綜合治理的功能拓展路徑,推進專業調解服務清單化、標準化以及專業調解評價機制優化創新。在引領行業發展方面,推動確立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的獨立地位,引領各類調解優勢互補、有機銜接、協調聯動,推動優化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格局,以及引領推動糾紛解決一體化建設。在指導思想方面,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引,回答好“為誰專業化”“何種專業化”“如何專業化”等根本問題。
關鍵詞:專業性社會調解;調解專業化;大調解;糾紛解決;中國特色
作者:陳柏峰(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基層法治研究所教授)
摘要:黨的十八大以來,信訪工作法治化改革持續推進,其制度成果集中體現于《信訪工作條例》。新時代的信訪工作法治化,要求每個環節嚴格依法,做到預防法治化、受理法治化、辦理法治化、監督追責法治化、維護秩序法治化。它建立于“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全面推進國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理論基礎之上,顯現出鮮明的時代特征,形成了制度化規范化的“信訪渠道匯集問題、依法分流處理、兜底解決剩余問題”的信訪工作法治化模式。這種模式具有高度的實踐回應性,信訪渠道聚集問題有其社會心理基礎,分流處理問題契合體制運行規律,剩余問題兜底解決有賴綜合施策。這種模式不僅回應合法訴求,而且能有效回應政策性、情感性等各種訴求,體現了信訪工作的群眾工作屬性,在法治化的同時保持了社會主義底色。
關鍵詞:信訪;信訪工作;法治化;群眾工作
【經濟刑法】
非法經營罪中證券業務的限定與出罪
作者:勞東燕(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司法實務中對非法經營罪中的證券業務存在寬泛解讀的傾向。要厘清非法經營罪中證券業務的內涵與外延,關鍵在于:一是將證券業務型非法經營罪的法益內容明確化,在遵循形式判斷的基礎上,進一步借助實質判斷來進行限定;二是在雙重違法性的判斷中以刑事違法為核心來展開,重視刑法對于行政違法判斷的制約與限定。在考察是否屬于非法經營罪所規制的證券業務時,需要把握四個要點:相應業務有無采取或變相采取證券化的方式,是否屬于涉眾型的證券業務,是否屬于核心的證券業務,以及上下游行為是否構成其他證券犯罪。從出罪的角度而言,以下情形不能成立證券業務型非法經營罪:為未采取證券形式的P2P借貸提供信息中介服務的;為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買賣提供中介服務,不能同時滿足將股份拆細、以股票的形式與向不特定公眾出售的要件的;從事證券投資咨詢與財務顧問等非核心領域的證券業務的;上下游環節的相關主體從事的是合法證券業務的。
關鍵詞:非法經營罪;經營證券業務;經營對象;經營行為;出罪機制
論共犯違法所得處理的責任模式
作者:熊波(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副教授、華東政法大學A類經天學者)
摘要:不同于個人犯罪的違法所得處理,共犯責任模式的確立和運用較為復雜,這已經成為目前我國司法實踐的一大難題。連帶責任理論的主流觀點面臨從違法性共同到違法所得處理連帶的簡單推導、多重原因與共犯個人責任理論的背離、理論根基與共犯客觀因果關系脫節等諸多問題,其不應作為普遍方法。違法所得處理性質和范圍的兩大基礎因素能夠對共犯責任模式的選擇產生重大影響,違法所得處理的獨立性刑罰附隨措施以及團體獲取全部財產的范圍,決定了共犯需要在個人提供的團體作用力范圍內對團體違法所得承擔責任。為全面評價共犯作用力范圍內團體違法所得的責任承擔,刑法應塑造作用力責任理論。作用力責任理論并非團體責任和個人責任的簡單化組合,其在多元正義責任理論的基本指引下,涵蓋了共犯作用力的團體違法所得的責任對象、個人作用力范圍內的按份責任的兩方面內容。作用力責任理論的共犯違法所得處理可以在確定按份標準的基礎上,對客觀無法追繳的共犯份額外的責任承擔進行類型化分析。
關鍵詞:共犯;違法所得;連帶責任;作用力責任;共同犯罪
【專論】
社會交互成本理論與社會信用法的法理重構
作者:謝勇(湘潭大學法學部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探索實踐面對法治拷問,社會交互成本理論對社會信用法治之路將如何前行進行了回應。該理論通過揭示和描述社會信用機制的內在規律,對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當前實踐給出了學理解讀。在社會交互成本理論看來,社會信用建設現有的法治探索經驗顯示,社會信用法在法律的調整對象等一系列方面已然顯現新的特征,以“行為本位”為前提的法理思維已經無法涵括社會信用法領域出現的新的法律現象。在依據社會交互成本理論形成的法理觀念看來,社會信用法的調整對象已不只是信用行為,而是信用行為習慣及其背后的社會關系;調整手段不只是國家的強制力,而是國家強力規制與社會自我管理有機融合;調整方式不再是單純的負面懲戒,而是以正向調整鼓勵守信為主。
關鍵詞:社會交互成本理論;社會交互成本;信用信息集約化供給;信用人格;社會信用法
論替代履行的體系構建
作者:任倩霄(吉林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摘要:與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1條將替代履行規定為一般性違約救濟措施。該條文看似全面規定了替代履行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但在具體適用時仍然面臨規范不足的問題。一方面,第581條僅規定了兩個要件即債務人違約以及“債務的性質不得強制履行”。結合替代履行自身特性以及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還應當滿足如下構成要件:債務具有可替代性;替代履行須具備合理性;債權人選擇替代履行時須通知債務人。鑒于我國合同法并未采用實際履行優先原則,在對第581條進行規則補強時,不應當將“債權人在替代履行前為債務人設定寬限期”作為替代履行權利行使的前提。另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1條規定的法律后果,即請求債務人負擔替代履行的費用,僅適用于滿足上述構成要件的情形(“適法的替代履行”),因此,第581條無法回應不滿足上述構成要件(“不適法的替代履行”)的情形下替代履行費用是否由債務人承擔以及如何承擔的問題,對此,須就不同情形分別討論。債權人為不適法的替代履行所支出的費用在滿足特定前提時可通過損害賠償請求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等方式轉嫁于債務人。不過,“不適法的替代履行”可能有損債務人的利益,因此,并非替代履行的全部費用均可轉嫁于債務人,而是進行相應的扣減。
關鍵詞:適法的替代履行;不適法的替代履行;實際履行;債務人補救
【爭鳴園地】
排污指標法律屬性辨析——兼及“排污權”交易制度的走向
作者:郭延軍(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排污權”實為排污指標。對生產者的法律意義是,在許可的種類和數量范圍內排污,它既包含權利,也包含義務。從排污不受限制到受法律規制的變化來看,排污指標的功能是設置義務。排污指標本身既不是權利,也不是財產。各種“排污權”權利說都不成立,無法為排污指標交易提供理論支持。排污指標具有某些財產屬性是權力發揮作用的結果,其在交易過程中以財產的面貌出現,回到生產過程則回歸到義務分配機制的本來屬性。受自身本質屬性的限制,排污指標的財產權能是不完整的。根據排污指標的性質和指標交易的目的,排污指標交易制度這樣安排比較合適:排污指標初始分配采用當前占有無償分配的方式;政府可以預留一定比例的儲備指標,以便對排污指標的供給進行宏觀調控;排污指標的交易價格由市場根據供求關系決定。
關鍵詞:排污指標;排污權;義務分配機制;財產
【實務研究】
越權代表行為效力規范釋論
作者:潘運華(福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限制方式存在意定限制與法定限制兩種,在不同的代表權限制方式下越權行為的代表權外觀表征并不相同,相對人的善意評判標準應隨之有別。在代表權意定限制下,相對人只需審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則為已足,相對人對不知道越權代表無重大過失的即為善意。在代表權法定限制下,相對人除了盡到審查法定代表人身份這一最低義務之外,還應合理審查作為法定代表人授權來源的法人機關決議,相對人對不知道越權代表需無輕過失才為善意。相對人的善意是推定的,法人可以提出證據推翻這種善意。在相對人善意的情形下,法人對代表權外觀總是具有可歸責性,應向相對人承擔表見代表責任。相對人有權放棄向法人主張表見代表責任,而選擇向明知越權代表的法定代表人主張債務履行責任,或者向因過失而不知越權代表的法定代表人主張消極信賴損害賠償。在相對人惡意的情形下,越權代表行為效力待定,法人追認的則為有效,由法人向相對人承擔債務履行責任;法人未追認的則為無效,此時根據過失相抵規則,相對人因過失而不知越權代表的,既可以選擇類推適用無權代理規范向有過錯的越權代表人主張相應責任,也可以選擇基于締約過失或者侵權向有過錯的法人主張相應責任。相對人明知越權代表的,越權代表人和法人原則上都無須向相對人承擔責任。法人或者越權代表人向相對人承擔責任之后,彼此之間根據過失相抵原則各自分擔相應責任,最終分擔的責任大小與各自的過錯程度成正比。
關鍵詞:法定代表人;越權代表;相對人善意;意定限制;法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