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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與法律》2024年第5期
發布日期:2024-05-07  來源:政治與法律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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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研討——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研究】

  功能視角下的裁判文書網上公開模式研究

  作者:歐元捷(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裁判文書網上公開在比較法上存在多種模式,上網的范圍、對象和方式取決于本土化的利益衡量,具體利益衡量又取決于對裁判文書網上公開功能的定位。“功能—模式”的邏輯框架下,典型的有法源功能下的美國全面上網模式、示范功能下的德國有限上網模式和監督功能下的韓國全面上網模式。相較而言,我國裁判文書上網制度承擔了多重功能,在借助“全面上網”實現“全面公開”的宏觀追求下,網上公開的范圍大、限制少、職權強。然而,過度偏重形式上的全面性,忽略制度內的利益平衡,最終將有損公開背后更為根本的價值。結合當前實踐與比較法經驗,我國的制度目標應從追求全面上網轉向實現公開功能,區分對待裁判文書上網的示范功能與監督功能,并以具體功能為中心構建網上公開與線下公開協同、不特定公開與特定公開配合、依職權與依申請并行的裁判文書公開體系。

  關鍵詞:裁判文書網上公開;司法公開;上網模式;全面上網;有限上網

  法院專項工作報告制度的運行邏輯與優化發展——以最高人民法院專項工作報告的實踐為分析素材

  作者:郭松(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作為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治理手段,法院專項工作報告制度的確立蘊含著人大監督權擴張、法院組織成長、人大與法院互動等豐富信息。法院報告專項工作的頻次、議題選擇、內容構成與報告審議為把握法院專項報告制度的現實圖景提供了具體維度。就實踐而言,法院專項工作報告制度除了承載監督功能外,還發揮著契合中國政治與司法環境的獨特功能。從制度成長的角度來看,法院專項工作報告制度遠未成熟,尤其是一些制度機制與操作規范需要進一步明確與優化。法院專項工作報告制度將法院的日常運作與宏大的國家治理體系勾連起來,是觀察人大與法院現實關系的重要切口。

  關鍵詞:專項工作報告;人大監督司法;制度邏輯;功能效用;運行調適

  指導性案例專題式發布的實踐及其改進

  作者:孫光寧(山東大學法學院(威海)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從第16批指導性案例開始,指導性案例專題式發布在比例上逐步上升并成為最主要的發布方式,原因在于其獨特的優勢:在法律效果上能夠主動建構類型化的“案例群”,為同類疑難案件提供多角度的裁判規則或者方法;在社會效果上可以展示案例指導制度的多種擴展功能。但是,過于倚重專題式發布也存在著一定隱患:案例指導制度的行政化色彩更加突出,壓制了指導性案例的自然生成;同類案件的積累過程影響了指導性案例發布的時效性;批次主題上的比例失當無法充分滿足審判實踐的多種需要;與司法解釋混同的加劇也降低了指導性案例的獨有價值。在堅持專題式發布的基礎上需要進行有針對性的改進:主動策劃的專題應當與分散式發布相結合,共同提升指導性案例的數量;利用現有的司法案例體系提高特定專題的遴選效率;同一專題內部的諸多指導性案例之間應當形成“和而不同”的融貫關系,通過裁判理由部分的論證展示多種規則的適用;專題式發布應當與相應的司法解釋相互照應配合。專題式發布是案例指導制度運行的實踐探索和經驗總結,能夠以案例形式提供系統化的裁判規則,經過改進后將更好地提升指導性案例的參照效果。

  關鍵詞:指導性案例;專題式發布;裁判要點;裁判理由;案例群

【經濟刑法】

  信息視角下數據犯罪的前置化定位及其立法邊界

  作者:姚萬勤(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數據犯罪理論研究混亂的根本原因系理論界難以拋棄“數據與信息概念混同”的路徑依賴。以數據為信息的概念混同既不合乎既有法律,亦致使數據犯罪與信息犯罪之間的關系始終不明,在我國尚未建立數據犯罪體系的當下,數據犯罪相關研究也因此陷入相對混亂的境地。對此,應從考察數據犯罪的刑法定位著手,摒棄傳統充實數據犯罪的法益內涵的研究慣性,轉而通過數據與信息的客觀屬性與立法區分,得出“數據犯罪的刑法定位系信息犯罪的前置化”的邏輯結論。在此前提之下,可以進一步明確數據犯罪的保護法益應是數據的保密性、可用性、完整性,如此也可支撐數據犯罪體系建構的立法邊界。具體而言,一方面,在進行相關數據犯罪立法時應考慮以下原則性要求:既將數據犯罪與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分離,并將其設置為抽象危險犯,又設置專門的刑法條文指引數據犯罪與其他犯罪的罪數判斷問題;另一方面,立法新增的數據犯罪也應當控制在一定的范圍之內,既要嚴格控制故意犯罪罪名設置的數量,又要排除處罰過失數據犯罪的行為。

  關鍵詞:數據犯罪;信息;前置化;數據安全;法益

【專論】

  網絡暴力與道德憲治:基于系統論的分析

  作者:伍德志(武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網絡暴力是道德系統內在的自我強迫性增長所產生的結構性壓迫。道德在互聯網的支持下演化出自我再生產的功能系統,由此獲得了一種不受外部約束的內部增長態勢。道德系統不僅侵蝕了個人心理系統,而且將自己偏執的理性強加給其他社會子系統。對網絡暴力的現有法律治理模式可以被歸納為個人主義模式、組織主義模式與國家主義模式,但它們都難以限制道德系統的內在擴張性。系統自控模式主張對道德系統的限制只能來自道德系統自身,通過在系統內部建立對立結構來對系統的病態擴張加以限制。道德憲治就是對系統自控模式的規范化與合理化。道德憲治是通過憲法這個結構性耦合機制,來為道德系統設定社會自治的框架,從而在不破壞道德系統功能自治的前提下,在其內部建立“反向結構”,進而達到以道德限制道德之功效。

  關鍵詞:網絡暴力;道德系統;系統自控模式;道德憲治;反思性法

  法治與形式原則的性能:以形式與實質關系為中心

  作者:侯健(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法治理論的爭論主題之一是形式與實質的關系,其中涉及形式原則的性能。形式原則的性能可以從三個方面檢視:形式性、自足性、充分性。形式原則具有形式性,但是并非純粹,它們可能關涉法律規范的內容安排以及實質價值在規范內容上的貫徹效果,它們的解釋適用也會受到實質價值的影響。形式原則具有指引法治實踐的能力,但是并不自足,其自身無法解決遵守程度和例外問題,也無法消弭不同原則間的內在張力。對于有限、抽象的法治構成目標來說,形式原則可以作為構成條件,然而對于更具實踐性的法治實現目標而言,就不敷其用了。法律的形式與實質相互聯系,相互塑造。當法治對法律的形式提出要求,實踐這種要求難免會牽連法律的實質。法治不可缺少形式原則,但是形式原則并非如通常想象的那樣純粹、自足和萬能。

  關鍵詞:法治;形式原則;形式性;自足性;充分性

  形式解釋論和實質解釋論之爭的質疑與剖析

  作者:蔡桂生(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形式解釋論與實質解釋論之間的論爭至今仍余熱未消乃至“偽冷實熱”,然而,這場論爭存在概念誤用、標簽濫用和疏于考證歷史之弊。解釋與涵攝、判斷是不能混同的三個概念。犯罪論上也不宜簡單地貼上“形式”“實質”的標簽。加上“實質”擁有“立法論之實質”與“司法論之實質”的不同含義,這種標簽濫用造成了諸多誤解。沿用文義解釋和目的解釋的術語,并承認文義解釋較之于目的解釋的優先性,將明顯減輕爭論所造成的誤解。爭論之誤會走向擴大的另一原因在于不重史事之考察。對20世紀學說史的梳理,既能使前述兩個弊端進一步明晰化,亦有助于確認爭論所具有的有限意義:形式解釋論在面對文義的邊緣地帶時尺度稍嚴,且其對犯罪手段與新古典體系之修正的考慮,使其異于實質解釋論,并初步具有了20世紀下半葉人的不法論的部分形式。

  關鍵詞:形式解釋論;實質解釋論;文義解釋;目的解釋;人的不法論

【爭鳴園地】

  道路通向市場——民事執行體制改革新論

  作者:陳杭平(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我國民事執行體制以執行機構附設于法院為起點,逐漸演變為隸屬于法院,是多種歷史因素作用下的結果,亦將隨著時代背景的變遷而變革。從域外看,走向市場化、擴大市場化、深化市場化,已成為不少國家民事執行體制發展的共同趨勢。隨著財政負擔日益加重,我國民事執行體制改革只能在不增加財政負擔乃至適度減輕財政負擔的前提下,維持執行效率不降低、執行到位率有提升,進而提高民眾對民事執行的獲得感。應設立作為自由職業者的執行律師,先由其負責金錢債權“終本”案件的執行,再擴大其執行權能范圍。通過市場化改革,可以彌補財政資源的不足,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實現中國式民事執行體制的現代化。

  關鍵詞:民事執行;市場化;執行到位率;執行效率;執行律師

  已公開個人信息刑法規制的分層建構

  作者:楊楠(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北京理工大學大灣區創新研究院研究員)

  摘要:對未經授權而處理已公開個人信息的行為,刑法理論與實務中存在入罪論、出罪論和折衷論三種觀點。入罪論所根據的“二次授權必要說”存在規范銜接錯位之虞;出罪論所依據的“二次授權不要說”弱化了知情同意機制的功能;折衷論中,“合理處理”“公開目的”判斷標準模糊,“場景理論”邏輯不周延,“一般可訪問”標準考察維度較為單一且存在客觀歸罪之嫌。通過明確“已公開個人信息”的范圍,并從公開的主體、范圍和形式三重維度分層建構,不失為一條合理路徑。據此,處理非法公開的個人信息具有法益侵害性;處理完全公開的個人信息一般無須征得信息主體同意;信息主體自愿在特定范圍內公開個人信息的,信息業者只有在超越該范圍進行處理時才有必要取得同意。處理依規定在特定范圍內公開的個人信息,信息主體有權處分時應征得同意,信息主體無權處分時不得擅自處理;信息主體處分權限不完整時,應取得雙重授權。

  關鍵詞: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已公開個人信息;知情同意;信息自決權;安全利用

【實務研究】

  網絡著作權算法私人執法的異化及其矯正

  作者:張海燕(中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南大學人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摘要:經由算法賦能、私法制度提供合法性的網絡著作權算法私人執法,借助公權力體系肆意擴張,正在架構新的社會關系和催生新的社會規范。算法的設計缺陷和法律規制的缺失使得網絡著作權算法私人執法存在異化為私主體的利益實現工具的風險,可能造成對網絡用戶合法權益的侵犯,具體體現為侵蝕用戶表達權利、擠壓公眾合理使用空間、剝奪用戶經濟利益等。權力與權利的平衡應成為矯正網絡著作權算法私人執法異化的規制目標,循著公權力合理限制私權力、增益私權利對抗私權力的規制思路,通過立法建立限權與賦權的制度體系,具體應建立算法審查制度、基本權利保護責任制度以及算法問責制度,配置用戶算法解釋權和申訴權等,可激發最大制度性合力,實現多元主體的利益平衡。

  關鍵詞:“通知—屏蔽”;算法私人執法;異化;利益失衡;法律規制

  論場內數據交易的法律制度建構

  作者:楊顯濱(華東政法大學中國法治戰略研究院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數據二十條”提出,“完善和規范數據流通規則,構建促進使用和流通、場內場外相結合的交易制度體系,規范引導場外交易,培育壯大場內交易”。以北上廣深及貴陽等地為代表的各地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及政府相關部門、數據交易所開始采取措施,對數據條例、交易所管理辦法、數據交易規則(規范)等進行完善。但各自為政現象嚴重,缺乏統一適用的全國性立法。《數據安全法》等法律、規章、規范性文件對場內數據交易雖有所涉及,但過于抽象化、原則化,可操作性不強。應從數據交易所的公益性、經營者特性、中介人特性出發,建立與之配套的場內數據交易法律制度,頒布“場內數據交易法”,打造安全、可靠、可信、可追溯的數據交易平臺,引導交易主體進場交易,規范數據交易市場秩序。

  關鍵詞:場內數據交易;數據交易所;特性;法律制度建構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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