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直轄市“檢察一體化”建設研究
作者:陳勇(上海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摘要:“檢察一體化”原則源于大陸法系檢察制度,我國吸收借鑒“檢察一體化”原則的同時,引入民主集中制、司法責任制等原創性內容,形成了新型檢察領導體制。直轄市檢察體系中的三級院有其特殊性,直轄市分院作為居中者因對區院的領導關系并不完全,承上啟下作用發揮有限,綜合履職能級有待提升。直轄市“檢察一體化”建設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一體化”和“高質量”,明確三級院在政治建設、業務建設、隊伍建設方面的任務分工,形成順暢貫通的縱向一體化體制機制;以司法辦案為主導,促進“四大檢察”全面均衡、深度融合,形成緊密銜接的橫向一體化履職機制,最終實現“上下統一、橫向協作、內部整合、總體統籌”的改革目標。
關鍵詞:法律監督;檢察一體化;一體履職;綜合履職
【主題研討——第二屆浦東新區法規論壇專輯】
新金融服務立法的思考——以浦東新區法規制定為視角
作者:王海峰(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經濟學博士)
摘要:作為《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的成員方,我國面臨著該協定生效后所帶來的新金融服務業的開放,有必要完善本國新金融服務業的立法。這不僅是我國作為該協定成員方所承擔的國際義務,而且可以為我國新金融市場走上良性發展軌道提供法治保障。上海市人大應充分發揮浦東新區法規立法“試驗田”的優勢,為全國新金融服務立法進行制度儲備并積累立法經驗。針對新金融服務立法,浦東新區法規立法可以包括:第一,擴大新金融服務主體,明確新經濟企業的地位;第二,制定差異化的新金融市場準入機制;第三,創新新金融服務的監管制度與方式。
關鍵詞:新金融服務;浦東新區法規;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
論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制定機制及其實施——兼論與浦東新區法規的比較
作者:鄭毅(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第10條首創了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這一新型地方立法,其三款分別描摹了整體制度輪廓、聚焦社會主義法制統一與變通的均衡、明確界定特殊立法范圍及批準程序,三款的體系化詮釋構成了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制定機制的基礎。比較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與地方性法規、經濟特區法規和浦東新區法規,可明確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制定機制全面展開的相關制度細節。當前,對海南自由貿易港與自由貿易試驗區及經濟特區、自由貿易港與其他經濟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與全國性法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16條四組基礎關系的規范回應不足,這源于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制度實施準備不足、實施背景復雜、法律界限不清晰。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明確規定了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但具體規則增量仍然有限。在通過立法解釋、制定配套法規、修改海南立法條例、制定單行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以規定立法制度等方式系統回應的同時,更應正視其新型地方立法的典型樣本身份,引入地方立法體制的全局性視角,探索先期方案夯實反應儲備,并以此為契機助推地方立法理論發展。
關鍵詞:《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第10條;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經濟特區法規;浦東新區法規;變通立法
論先行地區變通立法的邏輯、風險與對策
作者:王江淮(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創新發展研究院法律與規則銜接研究所所長、助理研究員)
摘要:我國先行地區變通立法產生于1981年,迄今為止其功能定位已更新迭代,相對應的立法主體也逐漸從單一走向多元。先行地區變通立法產生的法理邏輯在于它是我國法律演進的重要路徑,制度邏輯在于它是協調中央和地方關系的重要制度,實踐邏輯在于它是調和法律供需矛盾的重要手段。在先行地區變通立法實踐中存在立法應急、過度變通、低效立法、守法負擔加重、立法僭越、市場分割等主要風險,應當進一步明確變通立法權使用的后置性原則、比例原則來約束和規范變通立法行為,同時可以通過強化人大主導和先行地區間的協作、增加變通立法轉換機制、將風險評估程序法定化等措施防范風險。
關鍵詞:變通立法;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經濟特區法規;浦東新區法規
【經濟刑法】
三角詐騙:肯定立場、構成特征與實踐展開
作者:付立慶(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理論上存在三角詐騙否定論的主張,但其理由不成立:相應犯罪類型無法消解于間接正犯性質的盜竊或者兩者間的詐騙之中,認為難以找到三角詐騙中要求處分行為人“處分權限與地位”之充分依據的見解,也不可靠。三角詐騙概念能夠準確而直觀地說明特定法益侵害的構造,值得肯定,且我國立法上也可找出肯定三角詐騙的實定法依據。主張被欺騙人與處分行為人并非同一人的場合也能成立三角詐騙,是將處分行為理解為純粹的事實行為、將處分行為人理解為被害人、將財物轉移本身理解為財產損害,會導致詐騙罪法益侵害的形骸化。主張處分自己的財產而使他人遭受損失時也構成三角詐騙、表見代理型騙財案即屬此種詐騙,在方法論、前提、核心要素理解等方面存在疑問。三角詐騙的構成特征可歸結為“被騙者與處分人的同一”以及“處分人與被害人的分離”。
關鍵詞:三角詐騙;詐騙罪的定型性;被騙者與處分人的同一;處分人與被害人的分離;訴訟詐騙
經濟犯罪視角下賭博犯罪的處罰根據與界限
作者:蔡穎(武漢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摘要:賭博犯罪的認定一直是司法實務中的難題。要解決這一難題,關鍵是要明確賭博犯罪的處罰根據。主流學說認為賭博犯罪保護的是善良風俗或者社會安全秩序。然而,善良風俗說未說明賭博為何具有極高的背德性,難以證成刑法介入的正當性。社會秩序說無法證明賭博是引發后續犯罪的關鍵因素,難以證成刑法介入的必要性。應當從經濟犯罪的視角重新理解賭博犯罪。賭博是組織、參與賭博的各方之間進行的隨機財富再分配,這樣的財富分配不僅不能產生價值,而且有害于社會經濟秩序。若允許賭博合法化,財富將不斷從賭徒流向莊家,從更貧窮的人流向更富有的人。并且,賭博具有成癮性和反復性。若不加以規制,賭博就將如同癌細胞一樣發展,擠壓正常經濟秩序的空間,使社會市場失靈,經濟目的落空。反之,即便某一項行為具備偶然性和涉財性等外觀,但若其不具有賭博的經濟特征,則不宜將其認定為賭博犯罪。
關鍵詞:賭博;經濟犯罪說;累積犯;財富分配
【專論】
社會法視域下法教義學的推陳出新
作者:董保華(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社會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摘要:法教義學以推陳出新的面目進入社會法研究領域時,分化出中德不同語境的兩種法教義學。德國在新舊并存的法律體制下,“法官法”與概括條款相結合,勞動法教義學出現了新特點,以一種社會介入的方式來發揮作用,沖突的價值在相互的妥協中實現動態平衡,從而保持社會利益的導向。我國改革開放中,社會法是法律秩序新老交替中出現的法律門類,合同法與基準法相結合也催生了新的研究范式,平衡保護涉及內容、主體、程序定位,應當實行低標準、廣覆蓋、嚴執法。民法特別法與獨立社會法,都是治理社會問題而產生的現代法律現象。沿著辛茨海默的理論軌跡,法教義學只有脫虛向實,分別置于產生觀點的學術語境中,才能使人們理解社會化背景下法教義學的當代意義。
關鍵詞:社會化;辛茨海默;民法教義學;社會法教義學;社會利益
仲裁案外人權益救濟機制的立法展開——基于我國《仲裁法》《民事訴訟法》修訂和《民事強制執行法》制定的協同考量
作者:毋愛斌(西南政法大學執行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虛假仲裁”等侵犯仲裁案外人權益的情形受到廣泛關注。在我國,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征求意見稿)》、2021年司法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以及202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分別為仲裁案外人設置不同的救濟路徑。不同的救濟路徑背后是既判力絕對效和相對效理論的爭論。伴隨著仲裁機構“民間性”回歸和對仲裁裁決效力認識的深入,仲裁裁決既判力應當堅持相對效。因而,應摒棄構建仲裁案外人提起撤銷仲裁裁決之訴、申請不予執行等專門獨立型救濟機制,根據“侵犯物權型”、“虛構債務型”和“減少責任財產型”這三種可能侵害仲裁案外人權益的情形,挖掘和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等規定的案外人異議之訴、分配方案異議之訴、撤銷權之訴、確認無效之訴、侵權之訴等非專門獨立型第三人救濟路徑。
關鍵詞:仲裁案外人;既判力相對效;非專門獨立型第三人救濟路徑;案外人異議之訴;分配表異議之訴
【爭鳴園地】
論編纂式法典化
作者: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布后,我國進入法典化時代,但在推進法典化的過程中,首先需要明確,我國要采取何種法典化模式,采取何種方式、步驟推進法典化,以及要實現什么樣的法典化。自人類社會存在法典以來,就存在編纂式和匯編式兩種基本的法典化模式,且始終伴隨法典化歷史進程。這兩種模式在制定機構、體系性程度、規范功能、調整方式等方面存在區別。雖然編纂式法典是法典的典型形式,但一部成功的編纂式法典應當具有調整法律關系的基礎性、體系性、價值融貫性、內容完備性、規則穩定性等基本要求。推進法典化需要結合法律領域的不同特點,結合現實需要,選擇不同的法典化模式。
關鍵詞:法典化;編纂式法典化;匯編式法典化
【實務研究】
非營利性原則抑或公益原則——圍繞我國《慈善法》第3條、第4條慈善的界定和特質展開
作者:高志宏(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慈善非營利性原則關系到慈善組織公信力的構建,進而影響到中國慈善事業的健康發展和共同富裕目標的實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4條對其進行了明確規定。從法律文本出發,非營利性原則涵蓋目的、過程、結果三個層面內容,包括“禁止財產分配”規則、“剩余財產近似處理”規則、“禁止利潤分配”規則等規范要求。本質上,非營利性原則屬于公益原則中的禁止性規則。我國慈善法之所以確立非營利性原則而非公益原則,是對中國國情和慈善實踐的現實回應,但限制了公益原則的范圍,相關規則的可操作性也較弱,從而導致社會公眾對慈善非營利性的質疑,以及慈善組織存在營利性之偏差、慈善活動存在功利性之傾向、慈善財產存在模糊性之窘境。應正本清源,通過強化非營利性原則彰顯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公益性。
關鍵詞:共同富裕;非營利性原則;公益原則;慈善法
破產法修訂契機下對世界銀行新營商環境評估規則的法律回應
作者:虞李輝(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摘要:世界銀行新營商環境評估規則(BR)對破產指標進行了較大改變,值得我國破產法修訂工作予以吸收借鑒。針對我國現行法潛在的扣分點而言,BR的評估內容聚焦于三個方面。第一,在破產程序的啟動、清算、重整方面,我國破產法缺少對管理層在破產程序啟動前義務的規定,需要針對企業瀕臨破產的界定以及義務履行的具體方式這兩個問題進行制度構建。我國庭外重組規則僅存在于政策層面,需要在制度層面與庭內重整規則形成有效銜接。此外,管理人申述權不能僅局限于債權人申請更換的情形下,在法院依職權更換的情形下也應當賦予管理人申述權。第二,在債務人資產控制方面,我國破產法尚未對中止程序的例外情形進行規定。在獲得信貸及優先性問題上,現行法可以允許新債權人在舊擔保債權人的受益范圍內獲得優先權,以此平衡舊債權人、新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第三,在特別程序方面,BR考察小微企業破產程序和跨境破產程序。對于前者,現行法并無規定,需要從適用條件、程序轉化和債務解除三個角度進行制度構建。關于后者,我國司法實踐已有積極探索,立法層面卻僅有原則性規定,缺乏具體操作規則,需要借鑒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發布的《跨國界破產示范法》的相關內容。BR的破產指標可以讓研究者事先比對,尋找我國潛在的扣分點,并借助我國破產法修訂之契機予以完善,進而提升我國營商環境得分和排名,為企業營造具有獲得感的法律環境。
關鍵詞:新營商環境評估規則;破產法修訂;破產程序;債務人資產控制;特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