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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與法律》2023年第10期
發布日期:2024-01-03  來源:政治與法律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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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研討——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論爭】

  生態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嚴格審慎原則之適用

  作者:高利紅(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我國目前實踐中便宜主義的生態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適用,因個案特征而形成不穩定的價值排序,呈現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混亂、疊加。其既可能違背一事不再罰原則,也脫離行為人的責任承擔能力與可預見性范圍。在生態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的公法責任屬性實已得到默認的前提下,對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嚴格審慎”的適用原則進行界定是避免過度、重復懲罰的現實路徑。在程序上需要增加檢察機關或社會組織所提民事公益訴訟的訴前磋商,并協調其與私益懲罰性賠償、補償性賠償、刑事訴訟之關系。有關司法解釋將生態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的主觀狀態界定為“故意”并客觀化為違法行為,降低了歸責難度。對此,需要回歸“惡意”的主觀狀態認定,同時在因果關系上以行為人對結果的可預測性為判斷準則,使生態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的要件構成回歸“侵權四要件”。最終融入對責任主體的綜合考量,審慎確定責任幅度,注重減輕中小企業責任,以期生態環境懲罰性賠償得到合理適用。

  關鍵詞:懲罰性賠償;生態環境損害;環境侵權

  

  論生態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構成條件的特別構造

  作者:朱廣新(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

  摘要:懲罰性賠償是在補償性損害賠償的基礎上為實現懲罰、威懾目的而向侵權人施加的一種特殊損害賠償,其存在須以行為人的不當行為構成侵權且行為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為前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32條所作懲罰性賠償規定雖然形式上具備請求權基礎規范的基本結構,但其構成條件實質上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29條關于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一般規定的制約。從懲罰性賠償對補償性損害賠償依附性看,第1232條只是在第1229條的基礎上規定了懲罰性賠償的三個加重構成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環境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32條規定的三個加重構成條件所作的解釋性規定,有的規定比較符合第1232條與第1229條之間的體系關聯以及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作為一種危險責任的特性,有的規定則存在值得質疑之處。

  關鍵詞:生態環境侵權;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懲罰性賠償;補償性損害賠償

  

  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的公法回應

  作者:劉長興(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32條規定了環境侵權的懲罰性賠償規則,司法解釋又明確規定懲罰性賠償可以適用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私益和公益環境損害的懲罰性賠償制度都已確立,但具體規則還遠未完善,實踐和理論也存在較大爭議。從制度功能來看,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仍屬于私法制度,同時有一定公法屬性;生態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責任實質上是行政法律責任,僅具有民法制度的形式,相關規則的完善應當基于其公法定位展開。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主要依據私法邏輯在民事法律制度框架下運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相關司法解釋可以為其提供基本支持,但是應當針對其“違反法律規定”等適用條件完善公法支持制度,并與相關“法律”相銜接。生態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應當遵循公法邏輯建立基本規則,明確其適用條件、承擔主體、計算基數和倍數或者比例等,完成其作為行政法律制度的立法進程;進而在公法懲罰性責任體系下考慮與其他懲罰性財產責任的關系,從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完善相關協同規則,從而形成關聯制度體系,支撐生態環境損害懲罰性責任的正確認定。

  關鍵詞: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責任;行政罰款;行政法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行政法分析——兼論相關懲罰性賠償

  作者:趙鵬(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從行政法角度而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所指向的“損害”并非傳統民法意義上的損害,而與秩序行政所致力于防止的“危險”相重合。行政法在此領域雖然不乏理論構想,但是從立法和監管現實來看,制度設計過于簡陋,功效不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興起,有傳統行政管制不足的背景。但是,后者亦在逐步發展、完善中。生態環境問題的復雜性決定了兩種制度具有相互補充的潛能,但也要通過科學定位和相應的制度設計來避免行政活動借私法逃避應有約束。同時,應當根據兩者各自的優勢來科學設定不同機制的應用場景。懲罰性賠償在此領域的引入,本質上是行政機關通過訴訟程序課以罰款。創制這種特殊懲罰機制的必要性需要審慎評估,當下通過司法解釋來引入這一機制也有違行政處罰法定原則。與此同時,懲罰性賠償的引入可能導致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發展不必要地聚焦于對違法行為的咎責,因而需要調和與既有行政處罰的關系。

  關鍵詞:生態環境賠償;懲罰性賠償;危險排除;行政管制;行政處罰


  【經濟刑法】

  行政犯違法判斷的中國方案

  作者:鄒玉祥(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法學博士)

  摘要:我國行政犯違法判斷的側重點和問題點與德日刑法理論無法完全契合,基于各自立法體例和研究目的的國外刑法理論在我國不能直接適用。具有本土特色的相對從屬性說與相對獨立性說在理論發展中逐漸趨同且均具有缺陷。存在論層面的法秩序統一性理論以及緩和違法一元論均無法有效支撐相對從屬性說,行政犯違法判斷應堅持相對獨立性的立場。其中,法秩序統一性不是合法或違法概念的統一,而是在同一憲法秩序之下基本良善價值的統一。只有符合基本良善價值的行為才具有法域兼容性,當且僅當行為屬于前置法所鼓勵和倡導的模式,具有前置法層面的價值善時,刑法才不能認為其違法,否則刑法將保留獨立評價的空間。法秩序統一性與違法評價多元性應是分屬不同層面的問題,邏輯內涵并不矛盾。基于我國行政犯刑事立法的特殊性,違法判斷的相對獨立性應是指違法范疇的相對和判斷標準的獨立。

  關鍵詞:行政犯;質量差異論;緩和違法一元論;相對獨立性說;法秩序統一性


  【專論】

  檢察機關參與:反外國制裁工作的另一種進路

  作者:郭爍(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中國的阻斷立法相較歐盟起步較晚,目前的反外國制裁工作機制及相關立法尚不成體系,一方面缺乏阻斷法與其他部門法之間的銜接配合,影響了包括檢察機關在內的司法機關參與反外國制裁工作的作用發揮,另一方面缺乏包括以檢察機關為代表的司法系統在內的各國家機關之間的協調,制約了反外國制裁的工作質效。在現有機制的運作上,反外國制裁受保護主體還面臨著極大壓力,尤其在新時代的背景下,探索檢察機關在支持反制裁機制中的工作進路既必要又可行。立法可以進一步明確司法系統在反制裁工作機制中的作用,檢察機關可以主動調整民事檢察公益訴訟和民事支持起訴的適用范圍,還可以借由國外的“法庭之友”制度在法庭上為受保護主體提供幫助。

  關鍵詞:反外國制裁;民事檢察公益訴訟;支持起訴;法庭之友

  

  “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原則的內涵詮釋

  作者:王海軍(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史研究中心研究員、涉外法治研究院研究員)

  摘要:“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是一項重要的憲法原則,是中國檢察權行使的憲法基礎規范。理解該原則的規范內涵,需要分四個部分予以考察,“依照”是對檢察權獨立行使的法律規定的指引,“法律規定”為檢察權獨立行使依照的根據,“獨立行使”為檢察權依照法律規定的運行方式,“檢察權”是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的權力內容。“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具有內在邏輯,共同形成了對“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原則整體規范內涵的學理闡釋,體現了該原則在憲法體系中的地位和功能,并以此構建了相對系統的檢察權運行的中國理論。

  關鍵詞: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檢察權運行


  【爭鳴園地】

  新《立法法》強化立法規劃的法理基礎——基于立法規劃的實證研究

  作者:王起超(深圳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有學者曾主張淡化立法規劃,但2015年與2023年兩次《立法法》的修改確認和強化了立法規劃的地位,深入分析強化立法規劃的法理基礎有重要意義。對過去三十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的實證研究發現,立法規劃的項目根據“條件是否成熟”進行劃分,并與后續立法審議和法律通過之間具有密切關聯,在“條件是否成熟”這一關鍵命題上保持著相對可靠且穩定的判斷能力,2023年修改的《立法法》中專項立法計劃的增加將強化這種判斷能力。立法規劃的實質功能不是立法機關的工作安排,而是對立法條件成熟的判斷;立法規劃沒有也無法提出公式化的判斷標準,其判斷的強度取決于“立法速度”與“立法可預期性”之間的張力。在法理上,立法規劃保護了民主和效益的價值。面對立法官僚化對民主立法的挑戰,立法規劃直接向公眾宣告立法者對立法條件成熟的判斷,保證公民對立法進程的知情;同時,立法規劃符合法律市場供給規律,推進法律均衡的達成,并有助于實現立法效益的最大化。結合2023年修訂的《立法法》的規定,淡化立法規劃的觀點不能成立,立法規劃的實踐效果使得立法規劃在實然層面能夠被強化,立法規劃的價值則使得立法規劃在應然層面應當被強化。

  關鍵詞:立法規劃;立法條件成熟;立法程序;民主立法;立法效益

  

  系統論視閾下刑法立法觀的當代中國選擇及其展開

  作者:吳亞可(吉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當前的刑法立法觀之爭主要表現為兩種類型:一是積極刑法立法觀、消極刑法立法觀與折衷刑法立法觀之間所形成的理論爭議;二是風險/安全/預防刑法立法觀與自由刑法立法觀之間所形成的理論爭議。上述理論爭議源于刑法學者遵循“人類中心主義”思維范式考察刑法在社會治理中的運用,以致形成了“秩序”與“自由”這兩種價值立場的分歧。為了適應現代社會的功能分化與“去中心化”,擺脫“人類中心主義”思維范式的不當束縛,必須基于功能主義的考察進路,從刑法屬于現代社會的一個功能子系統這一現實出發,根據刑法的規范確證功能與運作邏輯考察刑法在社會治理中的運用情況。這可謂功能主義刑法立法觀形成的時代背景與正當性根據。根據功能主義刑法立法觀,在刑事立法實踐中,應當以憲法作為刑法子系統與其他社會功能子系統“結構耦合”的媒介,以現有刑法規范體系作為刑法子系統自我指涉的參照,從而實現刑事立法的科學化與合理化。

  關鍵詞:刑法立法觀;人類中心主義;功能主義;結構耦合;自我指涉


  【實務研究】

  住房租賃市場法律治理的演進、反思與完善——以租金穩定和合同解除領域的公共政策為視角

  作者:馮輝(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公共政策是住房租賃市場法律治理的主要形式。我國治理住房租賃市場的公共政策以租金穩定和合同解除權限制為核心。租金穩定政策經歷了租金管制、租金指導、租金調控等不同階段,目前以調控為核心的政策缺乏系統性和精準性,削弱了租金穩定及調控的實際效果。合同解除權限制政策演進的重心是限定出租人行使單方解除權的正當理由,目前在正當理由的規則模式和規則適用上存在疏漏和模糊,難以滿足司法實踐的需要。為完善我國住房租賃市場的法律治理,應強化公共政策介入住房租賃市場的合理性,以推動租金水平的信息公開、限定租金年度漲幅標準、保留緊急干預權為核心完善租金穩定政策;細化出租人行使單方解除權的正當理由,對于承租人未按照約定或房屋性質使用并損壞房屋、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按期支付租金并在出租人催告后仍未履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等引發出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應針對當前住房租賃交易的實際予以明確;加強調解機制在住房租賃交易糾紛中的應用。

  關鍵詞:住房租賃市場;法律治理;公共政策;租金穩定;合同解除權限制

 

  場域視角下網絡間諜的國際法規制

  作者:李彥(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網絡場域中間諜的國際法規制既涉及不同國家治理標準間的碰撞,也涉及對現有國際法律制度的突破。國際社會對間諜行為是否應建立統一的規制標準尚未形成共識,美國力推的區別對待網絡經濟間諜和其他網絡間諜的“兩分法”備受關注,但其法理邏輯漏洞明顯。當前各國國內法的規定差異較大,現有國際法規則難以有效解決網絡間諜問題,國際合作局限性顯著。推進網絡間諜的國際法規制可以示范法先行,明確各國可通過締結雙邊或多邊條約的路徑協調締約國法律沖突,建構“實體規則”對網絡間諜罪與非罪作出規定,并在“最大限度合作原則”“充分合作原則”指引下,明確國際合作的方式、條件和機制。

  關鍵詞:網絡空間;場域;政治間諜;經濟間諜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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