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
“中國式現代化”與有為政府的經濟法促進
作者:劉大洪(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實現“中國式現代化”的過程也是實現共同富裕和高質量發展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要充分把握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實現有為政府與有效市場的雙向促進。在尊重市場決定性作用的前提下,促進有為政府的“有為”,需要“政府干預經濟之法”的經濟法充分發揮作用。在謙抑干預和精準干預的理念指引下,經濟法通過降本增效、優化責任等方式促進有為政府更好地實現。具體到政府干預市場中如何更好地發揮政府的作用這一關鍵性問題上,“中國式現代化”建設應重點堅持政府“三化”:一是應簡化辦事程序,節制政府管制措施;二是應強化公共服務,夯實市場主體保護;三是應優化監管執法,維護公平市場秩序。法治化營商環境作為經濟法促進有為政府的典型映射,應遵循市場主體平等規則,不讓任何一類市場主體形成不正當的競爭優勢或劣勢。
關鍵詞:中國式現代化;經濟法;有為政府;有效市場;營商環境
【主題研討——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研究】
中國古代“出禮入刑”傳統之賡續與創新
作者:何勤華(華東政法大學涉外法治研究院、法律文明史研究院教授,中華司法研究會副會長)
摘要:“出禮入刑”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智慧結晶。隨著我國古代禮法關系經歷了禮刑并用、禮刑互斥、禮法合一、隆禮重法這四個歷史階段,“出禮入刑”法律傳統得以形成、發展并鞏固。“出禮入刑”并不是機械地要求禮和法在適用上完全對應,而是強調禮和法是有差異的統一。禮和法可以相互為用,但禮是法的指導與淵源,任何法律制度都要以禮的精神作為支撐,使禮的規范法律化。“出禮入刑”法律傳統揭示了禮和法的互動關系,它是中國古代一個長期的社會現象,并對古代治國理政的模式、法律制度的基調、法典編纂的風格以及審判決獄的思維等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在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時代背景與重大命題之下,應當傳承好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積極借鑒“出禮入刑”法律傳統中的有益成分,實現禮法關系的現實轉化,探索法治與德治并重的社會治理新方式。
關鍵詞:出禮入刑;禮法關系;中華法系;法治;德治
“天下無訟”價值追求的古今之變
作者:陳景良(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天下無訟”的價值追求是中華法系精神和智慧的集中體現。中華傳統文化認為倫理是社會生活的基點,人的本質為倫理人,處理人與人的關系應以倫理為前提。以倫理為基點,以天下為方法,以無訟為旨歸,視君王和官吏為實現“天下無訟”的責任主體,借助文言文和白話文兩類文體傳播“無訟”義理,通過司法制度和民間調解等多重路徑踐行“天下無訟”價值追求,是中國人處理糾紛的特有智慧。雖然在近代以來遭遇了崔東壁、熊十力等人基于內在理路的強烈批判,也有著因應時代之需和外在沖擊而發生的主體、理念與模式之變,但“天下無訟”之價值追求仍有著歷久彌新的“變化中的不變”。這背后就是中國人認知內外世界、處理內外糾紛的獨特的思維邏輯與行為方式。此種邏輯與方式既以早期中國司法理念為文化基因,又有著新的社會歷史條件下賡續傳統、煥發活力的時代動因,是理解中華法制文明、重塑新型中華法系的一把“鎖鑰”。
關鍵詞:天下無訟;倫理人;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中華法系;習近平法治思想;新時代理性人
中國古代“老幼婦殘”的刑事法保護及其當代傳承
作者:聶友倫(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日本名古屋大學法學研究科外國人研究員)
摘要:保護老幼婦殘的恤刑原則彰顯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智慧,須在新時代法治中國建設中得到繼承和發揚。古代刑律對老幼婦殘的保護規定包括刑罰免除、刑罰減輕、刑罰易科、刑事處遇優待及其他特殊保護等內容。不同內容有著不同側重,在整體上控制著規范的方向、在細節上制約著權力的行使,形成了恤刑慎殺、從寬處理、特殊保護等刑事法原則。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立法者愈發注重法制傳統的傳承,設置了一系列保護弱勢群體的實體與程序制度,成為我國刑事法治的突出亮點。未來應當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引,進一步完善老幼婦殘保護的刑事法體系,如擴張刑事責任減輕的適用對象范圍、明確對不宜長期羈押者的處置辦法、嚴格規制侵害老幼婦殘的犯罪行為等。
關鍵詞:老幼婦殘;刑事法保護;恤刑;從寬
【經濟刑法】
壓制反抗后臨時起意取財的罪責評價
作者:張梓弦(北京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對壓制他人反抗后臨時起意取財的行為人罪責評價予以了定性,但此規定缺乏進一步的法理溯源。為得出上述行為構成搶劫罪的結論,將本罪構造重塑為“被害人防御能力闕如的管轄”,或將本罪手段行為及被害人屬性予以擬制評價的觀點,均不足取;試圖在繼續犯的場域調和既有觀點與司法解釋間的齟齬的立場亦存在疑問。在先行行為壓制被害人反抗的情形下,可憑行為人對被害人自由侵蝕狀態的不解除而在“不作為”的視角下承認后續的搶劫罪之成立。立足于此,該條前、后段的不同法律后果設置并非來自被害人對取財行為的感知,而是取決于行為人在取財時對于解除被害人的被壓制反抗狀態是否具備結果回避可能性及是否履行作為義務。
關鍵詞:壓制反抗;臨時起意;不作為;先行行為
【專論】
認真對待司法巡回的國家治理功能: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功能遷移的考察
作者:李洋(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國家治理現代化亟須司法的全面參與。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及司法的政策參與對于司法統一有其必要,但對塑造司法規則之治、強化國家治理功能而言仍有不足。作為制度性建構的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對于國家治理現代化而言有功能性意義,但在實踐中又存在職能定位在案件分流與統一法律適用之間搖擺,涉訴信訪案件的廣泛受理阻礙巡回法庭統一法律適用的功能發揮等潛在困境,使其經由司法巡回達到國家治理的功能受阻。因而需要以法治思維為導向正視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運行過程中的功能遷移,即從聚焦于糾紛解決逐步轉向司法統一、規則治理的關注,從司法改革先行試錯的“試驗田”轉向創新機制呈現的“示范區”,以服務于國家治理法治化的歷史進程。
關鍵詞:司法巡回;統一法律適用;國家治理法治化;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
表情符號的解釋:基于情境主義的解釋方案
作者:王俐智(吉林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摘要:隨著網絡的發展,表情符號越來越頻繁地出現在當事人交易活動中。我國司法實踐對于表情符號的解釋存在著肯定性解釋與否定性解釋的裁判分歧,其實質是同意推定與異議推定兩種不同解釋方案的碰撞。美國合同法上存在著文本主義和情境主義兩種解釋理論,前者排斥文本之外的任何證據,后者強調文本之外的情境考察。基于表情符號的特性,情境主義更適于表情符號的解釋。情境主義下,表情符號應采取“兩步走”的解釋方案。表情符號的初步解釋應當首先區分主動情境與被動情境;其次在被動情境下進一步區分初次交易情境與多次交易情境;最后在初次交易情境下再次區分合同訂立、變更、解除情境與合同履行情境,進而分別適用不同的推定方案。基于表情符號的特性,表情符號的最終解釋要在具體情境中綜合考察表情符號的上下文、表意人的實際行為和習慣等因素,得出妥當的解釋結論。
關鍵詞:表情符號;情境主義;同意推定;異議推定
【爭鳴園地】
論習慣法的國家立場與社會立場
作者:謝暉(廣州大學人權研究院教授)
摘要:一直以來,法學家對習慣法的論述,主要堅持的是國家主義的習慣法論。該觀點強調習慣法與其他法律的表現形式一樣,都是主權者的命令。這種觀點來自人們對在人民主權下國家的德性依賴和強力認同。但這種依賴與認同,以及建立在此基礎上的習慣法的國家唯一依賴,在國家權力越來越一家獨大的困頓中日漸被解構。隨之而來的法律多元主義思潮,助長了法律的多元性觀念。法律多元性主要體現在非國家的習慣法之多元性上,它表明習慣法固然可以依賴于國家,還可以依賴于(多元)社會。國家的習慣法,立旨于裁判規則;非國家的習慣法,立旨于行為規則。國家的習慣法,來自主權者的命令,而非國家的習慣法,來自人們對反復適用,并具有權利義務分配功能和糾紛解決功能的習慣之道德信賴、利益信賴和公正信賴。
關鍵詞:國家主義;國家習慣法;非國家習慣法;裁判規則;行為規則
學位撤銷事由要件反思及其完善
作者:林華(中國政法大學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事由要件是學位撤銷構成要件的實質要素,也是學位撤銷法律爭議的焦點內容。基于對現行《學位條例》第十七條的解讀,舞弊作偽在實質層面上構成了學位撤銷的事由要件。通過對法律文本和司法案例的統合性分析,舞弊作偽作為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可區分為學術層面的舞弊作偽和非學術層面的舞弊作偽。相應地,學位撤銷事由也可分為學位撤銷的學術事由和學位撤銷的非學術事由。當前,學位授予單位和法院對學位撤銷事由的判斷標準經常呈現不一致的情形,需要通過立法和司法的雙重路徑去完善學位撤銷的事由要件,進而實質性化解學位撤銷法律爭議,有效推進教育法治。
關鍵詞:學位撤銷;事由要件;舞弊作偽;學術不端
“裁判依據”與“裁判理由”的法理再辨——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法源定位為中心
作者:劉樹德(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最高人民法院審管辦副主任)
摘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經由立法機關立法以及最高司法機關制定文件進入法規范性文件之后,必然存在司法如何對其加以運用的問題。立足“正式法律淵源—非正式法律淵源”與“效力淵源—認知淵源”的法源劃分,可對核心價值觀的“法源之爭”進行類型化分析。未入法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屬于非正式淵源,入法后呈現為立法目的或者法律原則的屬于正式淵源和認知淵源,入法后呈現為法律規則的屬于正式淵源和效力淵源。進而未入法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可作為裁判理由,入法后呈現為立法目的或者法律原則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可作為裁判依據(欠缺法律規則時)或裁判理由(不欠缺法律規則時),入法后呈現為法律規則的可作為裁判依據。
關鍵詞: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法源;裁判依據;裁判理由
【實務研究】
行政機關對瑕疵行政協議的單方撤銷權
作者:陳國棟(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鑒于相關立法與司法解釋未曾規定,行政機關能否撤銷自己意思表示瑕疵的行政協議成為當下行政協議制度建構中的重要問題。基于行政協議的協議性,學界主流意見是行政機關只能訴請撤銷且只能在行政協議具有“重大而明顯”違法情形時才能撤銷。但這一主張忽視了行政協議的行政性及其主導性。基于行政協議的行政性,行政機關單方撤銷違法行政協議不僅符合行政協議與行政行為在結構上的同構性,也符合公共利益保障的需要,更符合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的關系。對于一般違法協議,通過再協商程序不能保全公共利益、補足合法性的,行政機關應當撤銷;基于賄賂、欺詐或脅迫產生的協議,行政機關應當撤銷;對于不違法的協議,基于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原因,行政機關可以撤銷;撤銷會給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得撤銷。我們需要更為深入、全面地探究行政性對行政協議及協議訴訟制度的影響。
關鍵詞:行政協議;單方撤銷;協議性;行政性;違法協議
資本認繳制:股東出資自由與公司資本自治
作者:劉迎霜(上海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實行資本認繳制以來,嚴格的認繳期限約定使公司無法根據經營需要獲得股東已經認繳但未屆出資期限的出資,往往導致公司運營資本不足。資本認繳制中,基于公司資本功能的認繳資本和實繳資本的區分承擔,資本維持原則應是指公司應在認繳資本范圍內保持與其營業需求相當的實際運作資本,即實繳資本。從股東出資債務期限利益與股東社員義務、公司正常經營利益、公司融資便利利益、資本認繳制核心目標等進行利益衡量分析可知,股東的出資債務期限利益應該進行克減。因此,對資本認繳制的全面理解應當是股東出資自由、公司資本自治。即將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實施后,應在司法解釋中或通過案例指導制度明確公司資本自治中的多數決規則、公司資本自治決議合理的限制性約束規則和公司資本自治決議的履行規則。
關鍵詞:資本認繳制;資本維持原則;期限利益;利益衡量;出資自由;資本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