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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與法律》2023年第7期
發布日期:2023-12-31  來源:政治與法律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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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

  “人與自然和諧共生”視野下的環境法價值論

  作者:呂忠梅(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兼職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建立統一的環境法價值體系是奠定“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法理基礎的應有之義。新時代推進生態文明法治建設實踐成效顯著而又任重道遠,迫切需要更新環境法價值理論,為調整“經濟—社會—環境”巨大復雜系統、實現中國特色法治道路新目標提供系統整體協同的價值引領。“人與自然和諧共生”視野下的環境法要求確立以人民為中心、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守住自然生態安全邊界的價值評價標準,構建由可持續發展目的性價值和生態安全、代際公平、種際和諧等工具性價值共同構成的環境法價值體系。

  關鍵詞: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環境法價值論;價值評價標準;目的性價值;工具性價值


  【主題研討——對行政裁量權的控制】

  行政裁量基準的法律屬性及其效力分析

  作者:王青斌(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隨著行政裁量基準制度法治化進程的不斷推進,行政裁量基準的效力問題亟待厘清。行政裁量基準的構造和法律屬性是明確行政裁量基準效力的前提問題,行政裁量基準的內部構造包括要件裁量基準和效果裁量基準,其外在表現包括規范性文件、指南、行政慣例等多元形式;行政裁量基準在性質上應當被認定為“內部行政規范性文件”。行政裁量基準的法律效力在適用對象上及于行政機關和相對人,在適用時間上是行政裁量基準公布之后。從行政裁量基準運行過程角度看,行政裁量基準在行政執法實踐中具有很強的約束力,行政機關原則上應當遵守行政裁量基準。在行政救濟階段,行政裁量基準的法律效力因是否經過法院的附帶審查而有所差異。對于前者,法院應將合法的行政裁量基準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對于后者,其對于法院沒有約束力,但法院原則上應予以尊讓。

  關鍵詞:行政裁量基準;基本構造;法律效力;內部行政規范性文件

 

  論行政裁量僅限效果裁量

  作者:張青波(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行政裁量是否在法效果的裁度選擇之外還包括對事實構成中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在我國學界存在分歧。行政裁量應限于效果裁量,不宜承認要件裁量。行政裁量與解釋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司法審查方法、司法審查的內容和規范以及司法審查的強度均有所不同。就法院與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而言,將行政裁量限定為效果裁量才能確保法院合理審查行政權,司法實踐中對裁量的寬泛理解事實上也導致了法院放松對行政機關解釋事實構成的審查,而將不確定法律概念作為法律解釋問題才能使行政機關受到合理監督。在邏輯上,法律規范對法效果所規定的裁量不能轉化為對事實構成之解釋而無損裁量的意涵。在我國的語境下,將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區別于就法效果上的行政裁量不僅符合實定法,而且擁有傳統作為根據并便于司法審查的合理開展。要件裁量論以比較法立論是一種誤會。

  關鍵詞:行政裁量;不確定法律概念;要件裁量;效果裁量;統一裁量論

  

  重大行政決策裁量基準的規范構造研究

  作者:馮子軒(西南政法大學人工智能法學院教授、西南政法大學數字法治政府研究院研究員)

  摘要:重大行政決策裁量基準可對決策行為自由裁量權進行規束。我國行政法學界對一般行政行為裁量基準制度較為關注,但對其他裁量基準制度缺少系統化梳理與類型化研究。《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授權決策機關根據重大決策事項內容規定,結合職責權限和本地實際,確定決策事項目錄、標準,系立法首次肯認“重大行政決策裁量基準”存在。重大行政決策基準獨立的條件已經成熟,著眼于決策裁量基準體系的法治實踐現狀,需從基本性質、原則遵循、控制目標與技術路徑等維度明確其框架體系,并在決策基準規范體系、審核主體、審查標準、外部監督等方面建構類型化完善進路,以期對完善我國行政裁量基準制度體系有所助益。

  關鍵詞:行政裁量基準;重大行政決策裁量基準;一般行政行為裁量基準;規范構造


  【經濟刑法】

  證券操縱犯罪的法益侵害界定與定量標準審視

  作者:商浩文(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暨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新型證券操縱行為納入刑法規制范圍,對刑法規范的體系化闡釋帶來挑戰。證券市場管理秩序并非證券操縱侵害法益的本體,秩序法益也難以發揮犯罪構成界限定位的作用,且證券發行注冊制等資本市場改革對秩序法益產生消解效應,需要重新定位證券操縱犯罪的法益侵害。證券操縱行為的危害主要在于破壞了證券市場正常的價格形成機制以及影響了市場的流動性,損害了證券市場效率。將證券市場效率作為刑法規范保護的法益,符合證券操縱行為的危害特征,對新型操縱行為也具有涵攝性。在證券市場效率之法益侵害視野下,相關司法解釋中有關證券操縱犯罪定量標準存在形式化判斷的問題,可考慮借助大數據等金融科技將“引起市場波動程度”作為操縱證券市場犯罪的實質判斷標準,這樣更能契合證券操縱犯罪法益侵害的界定。

  關鍵詞:證券操縱;法益侵害;證券市場效率;定量標準


  【專論】

  論作為逃債信托的中國式家族信托及其司法對策

  作者:張淳(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作為逃債信托的中國式家族信托目前在我國已廣為流行。為了阻止我國的殷富人士通過利用這種信托大面積成功逃債,從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我國法院應當采用以“否認這種信托具有債務風險隔離功能,使其信托財產能夠被強制執行以清償委托人在其存續期間所負債務”為核心內容的司法對策,來處理相關案件。就此項司法對策的操作而言:對于個案中的家族信托,法院可以根據“委托人在其存續期間在從事企業經營活動”這一事實,推定委托人在設立家族信托時即具有“逃債目的”;只要它屬于逃債信托,法院就既可以認定其為違反公序良俗的信托,又可以認定其為詐害債權信托,在其屬于被動信托情形下還可以認定其在性質上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意義上的信托,由此使其成為不具有債務風險隔離功能的信托,并相應地使其信托財產在法律上仍作為可供強制執行以清償委托人的涉案債務的財產存在。

  關鍵詞:中國式家族信托;信托財產;債務風險隔離;責任財產;逃債信托


  被害人特殊體質案件的結果歸責:預見可能性要件的意義及其認定規則

  作者:蔣太珂(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預見可能性要件是解決被害人特殊體質案件歸責評價的關鍵要素。將被害人特殊體質作為量刑規則的預見可能性不要說,既違背了犯罪評價的基本邏輯,也難以有效實現罪刑均衡。擬制的預見說不但無助于實現相應法律政策,而且將導致評價沖突。在結果歸責評價中,預見可能性要件影響對因果流程的利用可能性。在誘發型特殊體質案件中,若特殊體質存在易于識別的外在表征時,行為人能認識到相應的表征要素,即可肯定其對結果具有預見可能性;反之,只有在特殊體質引發的風險在行為人暴力通常作用范圍內時,才可肯定行為人對之具有預見可能性,否則,應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確定預見可能性。在造成型特殊體質案件中,被害人特殊體質不是預見可能性要件的對象,只要行為人認識到實行行為的危險性,即可將結果歸責于實行行為。

  關鍵詞:特殊體質;結果歸責;預見可能性;利用因果流程的可能性


  【爭鳴園地】

  我國選擇性不起訴制度的反思與超越

  作者:陳海鋒(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法學博士)

  摘要:2018年《刑事訴訟法》確立的選擇性不起訴制度,是我國檢察機關公訴裁量權的一次重大發展,其在適用對象、適用條件與適用程序上都有自己的獨特要求。從功能視角看,選擇性不起訴呈現出“大”與“小”的背離,在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權利化、公訴裁量權的擴大與控辯協商的制度化上有新的發展;同時,由于適用條件較為嚴格、集中由最高檢察機關核準、裁量形式難以應對多樣的實踐,以及實務部門的限制適用態度,其難以有效發揮作用。以公共利益衡量、當事人權利保障與比例原則為完善的理論基礎,我國選擇性不起訴制度有必要增加裁量形式、降低適用條件,并視不同情況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或省級人民檢察院進行分級核準。作為一種特殊的選擇性不起訴形式,污點證人制度具有控辯協商下利益交換的特點,應當限制在辦案需要的情形;污點證人制度的適用案件范圍不應受到限制,但同案犯作為污點證人不合適。

  關鍵詞:選擇性不起訴;公訴裁量權;公共利益;平等保護;污點證人

  

  反壟斷執法和解的新定位——從附屬適用到獨立適用

  作者:詹馥靜(華南理工大學法治經濟與法治社會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法學博士)

  摘要:囿于現有行政規范體系和反壟斷剛性執法體系,我國反壟斷執法和解只能在有限范圍和條件內輔助適用、補充適用。這種附屬性定位限縮了制度的適用范圍和功能發揮,致使反壟斷執法和解逐漸淪為象征性、擺設性的制度選擇,進而導致反壟斷法實施功能受阻、實施效果有限。我國反壟斷執法的管制化發展是反壟斷執法和解獨立適用的內在動因。和解式執法在競爭日益復雜的數字經濟市場和規制僵化的管制領域中擁有廣闊的應用前景,基于其自身特性與傳統處罰式執法形成了功能互補,填充了剛性執法的空隙,構成反壟斷實施體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新修訂的《反壟斷法》在推進和解機制的本土化適用上暫未作過多回應。反壟斷執法和解的本土踐行路徑還需要結合其制度屬性和應用場域,在規范依據、風險控制和法理內核等方面鞏固其獨立體系地位,進而實現從附屬適用到獨立適用的根本性邁進。

  關鍵詞:反壟斷執法和解;經營者承諾;剛性執法;制度定位;獨立適用


  【實務研究】

  互聯網不當阻礙競爭行為認定模式的構建

  作者:程子薇(深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近年來,互聯網不當阻礙競爭糾紛頻繁發生。由于缺乏清晰的認定模式,法院認定阻礙行為是否正當的過程與結果均存在諸多不合理之處。既有研究關注到這一問題,但尚未提出有效解決方案,有必要梳理并提煉物理環境下不當阻礙行為的認定經驗,從中提取不當阻礙行為的認定模式,分析互聯網技術給該認定模式帶來的挑戰及其原因,在此基礎上構造適合界定互聯網不當阻礙行為的雙層認定模式。其第一層次的認定模式是構造以經營者的技術控制力為基礎的排他性空間,侵入此空間的競爭行為原則上構成不當阻礙。該排他性空間不能隨技術能力的提升而無限擴張。當阻礙競爭行為不涉及排他性空間時,轉向第二層次的認定模式,即在先經營者“生存利益”與行為自由之間的利益衡量。為克服異質利益平衡難題,可以以物理環境中類似情形下不同市場主體間的利益格局為參考系。此雙層認定模式能夠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互聯網專條和一般條款的解釋論框架下獲得規范支持。

  關鍵詞:互聯網;不當阻礙;不正當競爭;消費者權益

 

  規范生成式人工智能產品提供者的法律問題研究

  作者:孫祁(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清華大學社會科學院在職博士后研究人員)

  摘要:以ChatGPT模型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是人工智能領域里的一項突破性技術,其在滿足人們多元化需求的同時也發生了技術應用的異化,使其生成的內容存在違法風險。生成式人工智能產品的提供者在數據來源、算法設計等決定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核心要素方面充當著“把關人”和決定者的角色,因此,應明確其是生成式人工智能產品的責任主體。基于此,最近發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生成式人工智能產品的服務提供者應承擔產品生成內容的生產者責任以及個人信息處理者的責任,具有正當性。然而,鑒于我國現行法在數據處理和算法管理上的規范供給不足,以及在著作權主、客體范圍的規定上存在局限性等問題,未來在立法上,除了應進一步明確生成式人工智能產品提供者所承擔的法律責任的內涵,也應體系化地對其相關權利義務作出具體規定,以實現對生成式人工智能產品提供者法律規范的整體妥當性。

  關鍵詞:生成式人工智能;產品提供者;責任;正當性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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