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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與法律》2022年第10期
發布日期:2022-09-29  來源:政治與法律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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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權”的理論定位及實踐要求

作者:高長見(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習近平關于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論述是對中國人權道路、人權實踐成功經驗的理論總結,是邏輯嚴謹的完整理論體系。在習近平關于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論述的第四個堅持中,“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權”的理論論斷明確了人權保障的目標與方向,也包含了評價一國人權狀況的最重要標準。在習近平關于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論述的體系下認識該論斷的理論定位,它代表了一種綜合性、實質性的人權觀,是中國共產黨社會主要矛盾理論在人權領域的具體化,也是新時代中國人權話語體系和當代中國人權觀中的“關鍵詞”。為了實現人民幸福生活的目標,必須在人權保障實踐中堅持生存權、發展權是首要的基本人權,不斷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并加強人權的法治保障。

關鍵詞:人民幸福生活;人權;最大的人權;美好生活

【主題研討——鄉村振興法律問題研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特殊構造論

作者:溫世揚(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民法典》總則編在形式上雖以“功能主義”作為法人分類標準,但在具體法人類型描述上又回歸了“結構主義”。對營利法人類型描述上的局限性,使得部分營利法人類型為特別法人所吸收,故營利法人與特別法人并非完全對立的概念。折股量化作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使集體所有權真正實現了“法律歸屬”與“事實歸屬”的統一,法人經營集體財產所得收益由此可惠及于眾。此外,集體經濟組織的法人化構造既有利于降低組織成本,也可通過連接集體的力量應對農產品市場買方的壟斷,并最終使集體成員受益,故本質上屬營利法人,其特別性體現在具體構造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取得的被動性、財產用途的特別性以及對“資本泛化”傾向的排斥,使該類法人在組織結構、事項表決以及破產能力等方面,均呈現不同于公司法人的制度構造。

關鍵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營利法人;共益性;成員代表大會;破產重整

體系解釋視角下農村違法占地建房執法權限爭議的解決

作者:程雪陽(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公法研究中心教授)

摘要:由于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77條和第78條存在著規范模糊,農村違法占地建房執法責任分配領域出現了執法爭議。從體系解釋角度來看,應根據《土地管理法》所建立的“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秩序”和“宅基地分配流轉管制秩序”,合理劃分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執法權限和監管職責。同時,鑒于農村違法占地建房監管領域違法情形的復雜性、多元性,在執法力量下沉、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改革過程中,各省級政府可根據“功能適當性”原則將農村違法占地建房領域的執法權限統一授予鄉級政府行使。此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兩種不同管制秩序,分別承擔對應的指導和監督職責。

關鍵詞:耕地保護;宅基地執法;權限爭議;功能適當

農民合理使用附近公有生產資料權之證成

作者:肖澤晟(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為保障農民的基本生存需要,讓農民成為生產資料的主人,國家或集體應負有向農民分配生產資料的憲法義務,并應采取非市場化配置方式,遵循平等和就地就近分配原則,承認附近農民長期以來的習慣使用,并協調按勞動力和按人口分配生產資料的矛盾。由該義務所決定,農民獲得了對附近公有生產資料的承包權這一公法上的請求權,并基于該權利的行使獲得了合理使用附近公有生產資料的權利,特別是長期免費使用用于滿足其基本生存需要的生產資料的權利。該權利兼具受益權和自由權性質,且其內容和邊界將由“合理使用”確定。目前以行政許可來分配養殖水域的制度安排,不能保障漁民擁有生產資料的長期性和穩定性。當地方政府為保護生態環境而要求漁民上岸導致漁民喪失生產資料時,漁民要求參照失地農民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將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為此,應按照憲法的原則和精神,在立法上認可所有農民都享有長期免費使用用于滿足其基本生存需要的附近公有生產資料的權利,并據此限制公有生產資料分配方式的選擇。

關鍵詞:公有生產資料;附近;漁民;合理使用;行政許可

【經濟刑法】

消費領域過度維權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實務考察與理論再塑

作者:徐光華(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對于消費領域的過度維權行為是否超出了“社會相當性”而被認定為敲詐勒索罪,刑法理論與審判實務圍繞著維權依據、索賠數額、維權手段展開了爭論。刑法理論上,持違法一元論的論者更多地強調維權行為有民法上的依據,基于民法依存模式而主張限制敲詐勒索罪的認定。持違法相對論的論者,更強調秩序維持模式而主張擴張敲詐勒索罪的認定。審判實務并沒有完全貫徹某一種理論,行為人是否具有維權依據是認定敲詐勒索罪的關鍵要素,索賠數額是否合理在認定犯罪中的地位也在逐步提升,維權手段的不法程度在認定敲詐勒索罪中處于次要作用。行為是否超出了“社會相當性”而被認定為敲詐勒索罪,應考慮公眾法治觀念、維權的規范意識、權利保護與救濟的現狀等,而非簡單的公式化考量。法治的文明亦要求權利行使的規范化,因此應適度擴張過度維權的入罪范圍。

關鍵詞:過度維權;消費者;敲詐勒索罪;權利行使;相當性

【專論】

少年法治系統論綱

作者:高維儉(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我國少年法治事業四十年的成就可圈可點,但屢屢遭遇系統發展的瓶頸。以系統論的理念來梳理少年法治的總體格局,是相關系統發展瓶頸的破解之道。就總體格局而言,少年法治系統包括基礎系統、干預系統和環境系統三大部分。其基礎系統由相應的理論體系、立法體系、教培體系和信息體系組成;其干預系統由相應的行政體系、司法體系和社工體系組成;其環境系統由相應的家庭體系、學校體系和社區體系組成。全面認知少年法治的系統格局,才有可能系統科學地推進少年法治事業的高效發展。目前而言,我國少年法治系統結構多有缺憾,有待各子系統的補足、協同、優化及完善。作為國家發展戰略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少年法治亟待系統的頂層設計及變革。

關鍵詞:少年法治;基礎系統;干預系統;環境系統;頂層設計

經濟法解釋論的整體主義方法論立場闡釋——以“知假買假”懲罰性賠償爭議為切入點

作者:馬輝(揚州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經濟法規范的雜糅性質導致其獨立性備受質疑,不過經濟法學者在法律條款解釋適用過程中已經嘗試為其注入經濟法解釋論邏輯。“知假買假”懲罰性賠償問題的學術論爭揭示出不同部門法解釋論及其背后的方法論立場差異。民法學者的否定態度堅持了個體利益、意思自治、自己責任的個人主義方法論立場,經濟法學者的支持態度體現了從整體出發、為整體利益服務、落實整體責任的整體主義方法論邏輯。整體主義方法論的自覺應用不僅促成了“知假買假”問題上的最低學術共識,而且有助于為經濟法體系中體現不同部門法特性的實體規范之適用提供獨特的解釋論內涵,使私人實施和公共實施之經濟法解釋范式創新獲得解釋論層面的支撐,經濟法的獨立性危機可望紓解。

關鍵詞:懲罰性賠償;個人主義方法論;整體主義方法論;經濟法解釋論

【爭鳴園地】

不真正不作為犯的二難推理及破除路徑

作者:張小寧(山東大學法學院(威海)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不真正不作為犯的二難推理在于:如果認為不真正不作為犯與作為犯具有不同的規范結構,則以作為犯的規定處罰不真正不作為犯時構成類推,如果認為兩者具有相同的規范結構,又無法證明不真正不作為具有原因力。德國刑法學破除該二難推理的過程可以概括為以解釋論的成果最終實現了立法突破,即1975年德國刑法總則第13條的制定。日本法未能實現如德國法一樣的轉變。德日兩國的不同經驗足以引起我國刑法學的重視。為了解決理論爭議及實務問題,應當先從立法上奠定解決該問題的基礎,即參照德日等國的立法規定,在總則中設定關于不作為犯的處罰條款。

關鍵詞:不真正不作為;二難推理;不作為犯;保證人說

數字經濟對實體經濟的沖擊與因應:以社區團購的規制為視角

作者:侯利陽(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互聯網平臺無序擴張除了涉及數字經濟中的內部競爭關系之外,還涉及數字經濟與傳統實體經濟的外部競爭關系。目前的理論與實踐成果多側重于前者,而假定傳統實體經濟的經營者會自然地過渡到數字經濟。但社區團購的出現,凸顯出某些實體經濟中的弱勢經營者在新舊經濟形態迭代之際的“毀滅性創新”現象。在社區團購的沖擊之下,人數眾多、收入微薄、教育水平較低的傳統菜販較易出現經營困難,而目前我國將社區團購中互聯網平臺的低價銷售認定為違法的做法難以促進傳統菜販的后續發展。因此,有必要在社區團購中的互聯網平臺與傳統菜販之間設置錯位競爭機制,并課予互聯網平臺協助傳統菜販逐步進行數字化轉型的義務,從而實現數字經濟的健康持續發展。

關鍵詞:數字經濟;實體經濟;毀滅性創新;社區團購;弱勢市場主體

【實務研究】

“通知—刪除”規則的檢視與完善

作者:馬更新(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的“通知—刪除”規則確立了發生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時的救濟制裁保障機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也對“通知—刪除”規則進行了相關規定,但這些規定在具體適用過程中,存在風險分配不均、權利類型不明晰、權利濫用、電子商務平臺角色定位不準確等一系列問題。應當統一以侵權法為基礎進行規制,妥善分配風險,加重平臺經營者相應法律責任;對知識產權權利類型予以細化,并分別制定適用規則;嚴格規范“通知權”的認定標準和行使方式。同時,應當強化電商平臺經營者公共秩序管理權能,重新審視其社會職責以維護營商環境,而不能視之為純粹的中間人。

關鍵詞:“通知—刪除”規則;風險失衡;電商平臺經營者;侵權責任

任意撤回權與合同拘束力的沖突與協調

作者:施鴻鵬(復旦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摘要:由于涉及調整對象上的同一性,《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5條所確立的對同意的任意撤回權制度在體系解釋視角下將涉及對利用個人信息的合同關系的重新調整,進而與《民法典》中既有的合同制度相沖突。若優先適用前者,則合同拘束力將被瓦解;若優先適用后者,則個人信息保護的目的將在很大程度上落空。在個人信息領域,任意撤回權的當然優先適用并不具有法理上的正當性。在存在合同的情境下,若涉及單方法律行為意義上的同意,則任意撤回權可以優先適用;若涉及雙方法律行為意義上的同意,同意系合同拘束力的直接作用對象,為防止隱私權受侵害的高度抽象危險的實現,在存在運用自動化數據處理技術或數據庫存儲技術的情況下,任意撤回權仍應優先適用,否則應尊重合同拘束力的優先效力。

關鍵詞:個人信息;同意;任意撤回權;隱私權;抽象危險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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