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研討——平臺用工的法理辨析及規(guī)則構建】
去組織體化用工及其當事人確定與責任承擔
作者:沈建峰(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市場交易的成本決定了當事人采取交易用工或者組織體用工。生產技術和人力資源管理水平的提高,尤其是信息技術的采用,導致去組織體化用工趨勢,企業(yè)和勞動組織被解構,引發(fā)了用人單位碎片化、用工關系交易化但技術控制強化的后果,傳統(tǒng)交易用工和組織體用工治理規(guī)則因此存在不適,需要一種協(xié)調無組織體的有組織用工的法律制度,其中用工關系的當事人確定及相關主體的責任承擔尤為重要。用工關系當事人的確定,并非依據事實優(yōu)先原則,而應探究個案中當事人通過意思或者行為等表達出的真實意愿。此外,還應引入承認復數用人單位的“同一用人單位”制度。用工關系當事人原則上就是用工過程中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承受主體,但考慮到去組織體化用工本身的特殊性,基于自己的行為,基于分散風險的可能以及基于效率的考慮,用工關系主體之外的人也可能承擔法律上的責任,不同原因的責任承擔,其性質、范圍、是否可追償等并不相同。
關鍵詞:用工關系;去組織體用工;新就業(yè)形態(tài);責任承擔
平臺外包經營中的用工責任分配——基于“算法管理”的“相應責任”厘定
作者:田野(天津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關于維護新就業(yè)形態(tài)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規(guī)定平臺企業(yè)對從業(yè)者遭受的損害負“相應責任”,對此存在不同的解讀。“算法管理”是數智時代平臺用工新業(yè)態(tài)的核心特質,對“相應責任”的定位應以算法管理為中心,以勞動三分法為法律關系架構。圍繞算法管理權及其配置,平臺企業(yè)和外包企業(yè)之間結成一個相互協(xié)作的用工共同體,應依據角色分工共同負擔用工責任。其中,外包企業(yè)對從業(yè)者進行直接的勞動管理,應負首要的用工責任;平臺企業(yè)基于算法管理對從業(yè)者仍保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大概率成立不完全勞動關系,應負與之相應的補充責任。補充責任的具體范圍,則應以平臺企業(yè)實際行使的算法管理權的大小為邊界。外包合作協(xié)議中對用工責任分配的約定不能對抗從業(yè)者,但在平臺企業(yè)和外包企業(yè)內部有效。平臺企業(yè)對外包企業(yè)原則上享有追償權。
關鍵詞:平臺外包;用工責任分配;算法管理;勞動“三分法”;相應責任
平臺用工勞動基準的建構路徑
作者:王天玉(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法學博士)
摘要:平臺用工勞動基準旨在形成平臺經濟下靈活就業(yè)從業(yè)者的基本勞動條件。當前政策組合中的勞動基準規(guī)范屬于雇主義務型勞動基準,以《最低工資規(guī)定》中的“正常勞動”和“勞動定額”為工具,試圖將基于從屬性勞動的勞動基準構造適用于平臺用工。但平臺用工因靈活性與自主性已突破“勞動過程受拘束”的勞動形態(tài)及勞動基準的雇主義務法理,形成承攬合同社會化的新形態(tài),應探索基于經濟從屬性的任務計量型勞動基準,控制承攬任務單價、連續(xù)性和總量,并建立算法知情與集體同意規(guī)則,在勞動基準立法中采取“獨立專章”的制度建構路徑,在勞動條件領域推動勞動二分法向三分法轉型。
關鍵詞:平臺用工;勞動基準;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算法
【經濟刑法】
市場主體登記秩序法益的刑法保護
作者:張勇(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市場主體登記制度兼具公私法屬性,所蘊含的秩序法益存在一元論與二元論之爭。市場主體登記秩序相對于個人法益而言具有獨立性,秩序法益保護具有效率、自由和安全的多元價值。秩序法益具有復雜性和抽象性,存在與個人法益并存或單獨存在的類型形態(tài),有必要運用法益還原論予以還原。基于類型化思維,根據秩序法益能否還原、是否必須還原、是否已還原為個人法益的不同情況,判斷其應否成為刑法保護的法益、是否將個人法益所受的實際侵害作為具體定罪標準。市場主體虛假登記主要涉及“兩虛一逃”犯罪,在認繳登記制改革下,“兩虛一逃”呈現(xiàn)出罪化趨勢,但仍存在入罪的現(xiàn)實必要性;實踐中應針對其所侵犯的秩序法益的不同類型形態(tài)予以刑事責任認定。
關鍵詞:市場主體登記;秩序法益;還原論;類型化;虛假登記
論賄賂犯罪的差序法益構造
作者:李世陽(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賄賂犯罪教義學體系的建構需要統(tǒng)一的保護法益作為指導。在賄賂犯罪的構造上,應超越傳統(tǒng)的受賄人與行賄人的兩極構造,從分配行政的立場出發(fā),分別從平行的社會一般人、全體國民、國家的視角逐層考察受賄人與行賄人形成的交易關系所侵害的內容。與賄賂犯罪的這種差序構造相對應,賄賂犯罪的保護法益也由漸進式的三重內容構成,第一重是從與行賄人處于同等的資源競爭地位的平行社會一般人的視角出發(fā),賄賂犯罪侵犯了其獲取維系生存和自由發(fā)展的公共資源的機會公平性;第二重是從全體國民的視角出發(fā),賄賂犯罪破壞了國民對于憑借自己實力獲取相應公共資源的信賴利益;第三重是從國家的視角出發(fā),賄賂犯罪累積性地侵犯國家這一抽象人格體的存在根基。
關鍵詞:差序格局;分配行政;機會公平性;信賴利益;國家
【專論】
《立法法》第13條有創(chuàng)制性規(guī)定的空間嗎
作者:趙一單(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立法法》第13條規(guī)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僅可以授權暫時調整或暫時停止適用法律的部分規(guī)定,但實踐中已有多份授權改革試點決定作出創(chuàng)制性規(guī)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只能按照全國人大確定的形式進行授權,現(xiàn)有的授權改革試點決定必須接受《立法法》第13條的規(guī)范約束。憲法層面的創(chuàng)制性規(guī)定無法與《立法法》第13條兼容,但全國人大可以另行授權啟動憲制改革試點。法律層面的創(chuàng)制性規(guī)定可以有限度地同《立法法》第13條兼容,但解釋論方案無法全面回應實踐中的創(chuàng)制需求。在沒有相關法律情況下的創(chuàng)制性規(guī)定,只能通過立法論加以回應。授權創(chuàng)制性試點的具體制度設計,應當和授權立法形成有效區(qū)分。
關鍵詞:授權改革試點決定;創(chuàng)制性規(guī)定;創(chuàng)制性試點;授權立法;房地產稅
論法院合憲性預審機制的建構——激活《立法法》第99條第1款研究
作者:朱姍姍(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華南理工大學香港研究中心副研究員)
摘要:我國《立法法》第99條第1款明確賦予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合憲性審查要求權。但在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從未行使過這一權力,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合憲性預審機制缺失。為激活該條款,發(fā)揮最高人民法院的作用,建議構建法院合憲性預審機制。其具體內容包括:第一,受理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合憲性審查訴求按相關性、新穎性、嚴肅性標準進行初步審查;第二,對符合要求的訴求應移送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運用合憲性推定的方法重點審查“嚴肅性”,并作出是否提請的裁定;第三,形成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的機制;第四,建立保障當事人申請權的救濟機制。
關鍵詞:合憲性預審權;合憲性審查要求權;合憲性預審機制
【爭鳴園地】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回應性特征與系統(tǒng)性反思
作者:陳慶安(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動因在于對社會現(xiàn)象、對法秩序統(tǒng)一的要求、對國家政策調整的回應,在回應性修法理念的指導下,《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總體特征表現(xiàn)為重刑化和輕罪罪名大量入法的犯罪化趨勢。修法對現(xiàn)實的回應是刑法社會屬性的應然要求,但是過度回應的修法理念也導致了刑法部分條文的設置缺乏協(xié)調性、前科消滅制度的依然缺失以及刑法功能的錯誤定位等不足。對過度回應的修法理念應當進行反思,在未來刑法的修法過程中,應當在回應性與前瞻性之間保持平衡,應當更多關注除罪化的制度建設,抑制犯罪化、重刑化的傾向。
關鍵詞:《刑法修正案(十一)》;回應性特征;立法走向;系統(tǒng)性反思
刑法教義學與刑法社會學的沖突與融合
作者:張心向(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刑法教義學與刑法社會學的對立與沖突,屬于“橫看成嶺側成峰,遠近高低各不同”的研究視角差異。其妥協(xié)與融合,是刑法教義學以法條司法實踐適用為研究導向提煉規(guī)則、抽象教義,與刑法社會學以刑法實踐運作規(guī)律為研究目標觀察變量、總結經驗,在刑法實踐場域“相遇”后必然呈現(xiàn)出的法律現(xiàn)象。在文本規(guī)范與裁判規(guī)范之間、案件法律結構與案件社會結構之間、法理學模式與社會學模式之間,它們相互支撐、如影隨形。刑法教義學為體,刑法社會學為用。
關鍵詞:刑法教義學;刑法社會學;對立與沖突;妥協(xié)與融合;實踐場域
【實務研究】
附條件認罪認罰的法理檢討與實踐應對
作者:閆召華(西南政法大學刑事檢察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附條件認罪認罰是指被追訴人為自己的認罪認罰態(tài)度附設一定的前提條件。為認罪認罰附設條件可能會影響認罪認罰的層次或程度,但并不必然妨礙認罪認罰的合法性、適格性。專門機關依然是認罪認罰利益的決定主體,附條件認罪認罰雖然凸顯了被追訴人自主性的增強和溝通條件的改善,但并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專門機關與被追訴人之間聽取意見式的關系模式和我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職權從寬的本質。為認罪認罰附設條件有可能成為悔罪的否定性表現(xiàn)之一,但附條件認罪認罰也完全可能滿足真誠悔罪的要求。面對附條件認罪認罰,專門機關要防止簡單拒斥,更要防止過度從寬。
關鍵詞:附條件認罪認罰;合法性;聽取意見;悔罪;從寬
【史論】
中國古代復仇行為合理性與合法性沖突的法律協(xié)調
作者:殷嘯虎(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摘要:復仇是中國古代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上的一個重要話題。中國古代至少在國家立法層面,對復仇行為是不予認可、并且嚴厲禁止的。從古代司法實踐來看,隨著統(tǒng)一的國家法制體系的建立,對復仇案件的處理一般都能堅守法律底線,對于復仇問題的理論探討,也把維護國家法律的權威作為一個重要前提,特別是在立法實踐中,努力協(xié)調復仇問題的合理性與合法性的關系。以清代法律為例,對復仇行為,就如何做到合理性與合法性兩全進行了兩方面的規(guī)范:一是通過完善法律規(guī)定來制止司法上的擅斷行為;二是將禮教的精神融入法律條文,使關于復仇問題的規(guī)定在強調合法性的同時,更加具有合理性。
關鍵詞:古代中國;復仇行為;合理性;合法性;法律協(xié)調
在游擊和正規(guī)法制之間尋找生存空間:根據地政權法制實踐的新思考
作者:侯欣一(天津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鄉(xiāng)村革命根據地政權需要法制,但到底需要的是游擊式法制還是正規(guī)法制,根據地內部為此爭論不休。就表象上看,游擊式還是正規(guī),只是一種根據地政權法制建設方向性的實踐問題,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軍事、政權建設方面的“游擊式”逐漸成了一個無需論證的政治正確性話語,正規(guī)化則成了“教條主義”“本本主義”的代名詞,爭論于是演化為“政權工作中的兩個根本思想問題”。所謂游擊式法制,即立法簡陋、司法程序簡單、執(zhí)法迅速等,長期如此很難實現(xiàn)法治的追求。在此背景下,陜甘寧邊區(qū)政府以“革命法制”為目標,嘗試在“游擊式法制”和“正規(guī)法制”之間尋求生存空間,走出了一條“新型正規(guī)法制”的道路。這條道路,既是一種話語體系,又有一套制度樣態(tài),其影響不可不察。
關鍵詞:根據地政權;游擊式法制;正規(guī)法制;新型正規(guī)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