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研討——我國人身權利刑法保護的完善與發展】
身體法益的刑法保護
作者:張明楷(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故意傷害罪的成立范圍較窄,與財產犯罪及侵犯人身權利的其他犯罪的成立范圍不協調,不利于保護僅次于生命法益的身體法益。雖然刑事立法不必修改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與法定刑,刑事司法不應提升故意傷害罪的量刑幅度,但刑事司法需要適當擴大故意傷害罪的成立范圍。首先,應當將故意造成精神傷害的行為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其次,應當將故意造成輕微傷的行為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最后,在現行刑法沒有規定暴行罪的立法例之下,應當承認故意傷害罪的未遂犯,即對以傷害(包括輕傷)故意實施傷害行為、沒有造成傷害結果但存在具體危險、情節嚴重的情形,應當以故意傷害罪的未遂犯追究刑事責任。
關鍵詞:故意傷害罪;身體法益;精神傷害;傷害程度;傷害未遂
準強奸罪的定性研究
作者:陳興良(北京大學博雅講席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我國刑法規定的強奸罪可以區分為以暴力或者脅迫為手段的普通強奸罪和其他手段的準強奸罪。準強奸罪的手段具有特殊性,它是暴力或者脅迫等強制手段以外的其他手段。其他手段的特征是與暴力或者脅迫手段具有相當性。采用強制手段的普通強奸罪的本質特征是違背婦女意志,同樣,準強奸罪的其他手段也應當具有違背婦女意志的性質。根據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經驗,我國刑法中其他手段構成的準強奸罪可以分為三種類型:第一種是麻醉型準強奸罪;第二種是欺騙型準強奸罪;第三種是趁機型準強奸罪。這三種準強奸罪在強奸手段的認定上各有不同特點,應當以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為基準,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關鍵詞:準強奸罪;麻醉型準強奸罪;欺騙型準強奸罪;趁機型準強奸罪
輪奸涉及的若干爭議問題剖析
作者:劉明祥(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我國刑法采取不區分正犯與共犯的單一正犯體系,不能用區分正犯與共犯的區分制理論解釋我國刑法關于輪奸的處罰規定。對有責任能力的人與無責任能力的人共同輪奸婦女的情形,并非只有按“共同犯罪是違法形態”的區分制的觀念,才能得出合理的解釋結論;將輪奸等同于共同正犯類型的強奸,用共同正犯的認定和處罰規則處理輪奸案件,不具有合理性與可行性;輪奸只存在成立與否的問題,不存在既遂與未遂形態。我國現行刑法將輪奸者作為強奸罪的加重犯處罰不具有科學合理性,有必要回到原有的按強奸罪基本犯從重處罰的模式。
關鍵詞:輪奸;強奸;爭議;處罰;正犯;共犯
【經濟刑法】
跨部門法視角下經濟刑法的范圍界定研究
作者:涂龍科(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摘要:經濟刑法的前置法包括行政法、經濟法、民法,其立法內容包括經濟管理領域刑法、經濟調節領域刑法及市場交易保障刑法三部分。經濟刑法的本質是對超個人法益的保護。經濟管理領域刑法保護的主要是可溯源的超個人法益,也包括獨立性超個人法益。經濟調節領域刑法保護的是獨立性超個人法益。規制平等主體之間純粹市場交易行為的不應歸于經濟刑法。違反秩序行為不屬于經濟犯罪;環境犯罪歸屬于經濟犯罪;復合法益罪名的歸屬應當具體分析。
關鍵詞:經濟刑法;經濟法;行政法;超個人法益
預設同意型詐騙罪的理論闡釋及實踐展開
作者:鄭洋(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博士后研究人員、法學博士)
摘要:數字經濟時代,具備代行交易功能的自動交易設備、網絡交易平臺等智能交易主體已超越純粹的工具范疇,在法律定位上屬于電子代理人,是自然人主觀意思的延伸。在電子代理交易模式下,自然人對于轉移財物占有存在預設同意,行為人通過欺詐性手段滿足智能交易主體的識別驗證條件來獲取、支配財物時,本質是對智能主體背后的真實權利人實施詐騙。預設同意型詐騙罪是基于智能科技發展和交易模式創新的時代背景而演變產生的一種新的詐騙類型,其不僅符合詐騙罪的行為結構,而且具有較強的實踐解釋力,能夠契合司法實踐中業已形成的裁判規則。在明知自動交易設備或者網絡交易平臺存在漏洞的情況下,行為人利用系統漏洞或程序瑕疵進行虛假交易進而非法獲取財物時均應認定為詐騙行為,不能簡單依據“機器不能被騙”來推翻這一認定結論。
關鍵詞:數字經濟;電子代理;預設同意;詐騙罪;盜竊罪
【專論】
我國重大職務犯罪案件指定管轄制度研究
作者:鄧思清(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研究員、法學博士)
摘要:隨著我國反腐敗斗爭的深入發展,對重大職務犯罪案件進行指定管轄已成為一種新常態。司法實踐中對重大職務犯罪案件進行指定管轄不僅具有法律依據,而且是查處重大職務犯罪案件的現實需要、維護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兩審終審制的法治需要、實現對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公正審判的客觀需要。目前,重大職務犯罪案件指定管轄制度存在五個方面的問題,即監察機關的指定調查影響甚至決定了后續的司法管轄;指定管轄與法定的級別管轄標準存在一定的沖突;協商指定管轄耗時較長、效率低下;互涉案件存在重復商請指定管轄的問題;重大職務犯罪案件與關聯犯罪案件辦理程序不同步而出現事實認定不一致等。建議從明確法院司法指定管轄的最終決定權、完善重大職務犯罪案件的級別管轄標準、成立指定管轄協商領導小組、明確監察機關負責關聯案件的協商指定管轄事宜、明確關聯案件隨主案并案或者集中管轄等方面,完善我國重大職務犯罪案件指定管轄制度。
關鍵詞:重大職務犯罪;指定管轄;反腐敗
約定優先購買權的類型化與規則構建
作者:吳訓祥(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后研究人員、法學博士)
摘要:我國《民法典》未對約定優先購買權規則進行明確規定,但當事人按照意思自治原則而約定的先買權應具有效力。在當事人約定不明時,我國《民法典》第726條以下的法定先買權規范有準用空間。形成權視野下的約定先買合同具有雙重獨立性,既獨立于租賃合同等前合同,又獨立于買賣合同即后合同。根據先買合同中是否存在對后合同價款的明確約定,可以進一步將先買權進行限制性與非限制性的類型化區分,該類型化在通知義務內容和同等條件的認定上具有意義。限制性先買合同與預約合同存在重大區別。獨立的先買合同本身不產生具有牽連性的主給付義務,而僅為權利人設立附條件的形成權。在先買情形出現時,負擔人應當及時履行通知義務,權利人憑借單方意思表示在其與負擔人之間成立買賣合同。約定先買合同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負擔人可以選擇履行后合同或第三人合同并承擔“一物二賣”的責任。
關鍵詞:優先購買權;限制性;非限制性;預約合同;同等條件
【爭鳴園地】
“冰上絲綢之路”倡議下北極外大陸架的治理困境與消解路徑
作者:楊顯濱(中國人民大學博士后研究人員、上海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近年來,北極永久凍土層加速融化,沿岸國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6條框架下展開對外大陸架的權利爭奪,呈現競爭樣態“白熱化”、利益核心區域“集中化”、具體權利主張“多元化”趨勢。以大陸架界限委員會為治理主體,“自然延伸原則”為劃界依據的治理模式無法妥善協調北極沿岸國間及其與北極利益攸關國間在專屬經濟區、公海、國際海底區域、公海保護區方面的利益沖突。在“冰上絲綢之路”倡議下應依據“公平原則”“等距離線規則”“適當顧及原則”對外大陸架進行劃界,保障利益攸關國的北極事務參與權。通過國家管轄外海洋生物多樣性機制協調公海保護區設置與沿岸國外大陸架權利行使。發揮北極理事會的作用,協調沿岸國相關權利行使,力爭完善以協議為基礎的北極海域外大陸架治理模式。
關鍵詞:北極外大陸架治理;自然延伸原則;適當顧及原則;協調適用
我國上市藥品專利信息登記制度的完善
作者:胡瀟瀟(中南林業科技大學政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上市藥品專利信息登記是藥品專利鏈接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運行基礎。我國上市藥品專利信息登記制度存在四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藥品專利信息登記制度相關條款不周延,存在法律漏洞,二是藥品專利信息登記缺乏審查、監督機制,三是藥品專利信息登記后缺乏異議程序,四是不當登記的法律責任不明確。我國上市藥品專利信息登記制度的設計和運行應當兼顧效率與公平,維護利益平衡,促進醫藥市場良性競爭。完善我國上市藥品專利信息登記應當從制度內部進行優化以化解固有矛盾;堅持形式審查原則,賦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刪除、修改不當登記的藥品專利信息的權力;設立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專利行政部門之間的職能銜接機構,從行政和司法兩個方面建立不當登記的異議程序;明確不當登記的法律責任,增加違法成本,遏制對上市藥品專利信息登記制度的濫用。如此才能保持藥品專利信息登記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保障藥品專利鏈接制度有效運行,實現藥品專利糾紛的早期解決,達致藥品專利鏈接制度既激勵藥品創新也鼓勵專利到期后仿制藥及時上市提升藥品可及性的立法目標。
關鍵詞:藥品專利鏈接;上市藥品專利信息登記;不當登記;異議程序;利益平衡
【實務研究】
論法律援助制度的中國特色
作者:冀祥德(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法律援助制度是一個國家司法制度“木桶最短的一塊木板”。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法律援助制度最本質特征,以人民為中心是中國特色法律援助制度的構建宗旨,致力提升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是中國特色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功能,被追訴人權利保障和被害人權利保護是中國特色法律援助制度的二元價值共同追求,法律職業共同體構建模式在中國法律援助制度中首先得到體現。以這些要素為主要標志的中國法律特色法律援助制度,隨著我國《法律援助法》2022年1月1日施行,已經初步形成。未來,應當以用中國制度解決中國問題的思路,以法律援助量的擴大為基礎,以質的提升為核心,按照刑事訴訟原理調適委托辯護與法律援助辯護關系,在重構值班律師制度基礎上,建立法律職業共同體參加的法律援助綜合機構,并通過設置法律援助程序性違法的法律后果,使得中國特色法律援助制度更好地助力于讓人民群眾都感受到法律公平正義法治目標的實現。
關鍵詞: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制度;中國特色;未來發展
論刑事法律援助的保障機制——以法律援助范圍之擴大為分析重點
作者:陳永生(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2012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以及近年發布的多個規范性文件對刑事法律援助范圍的擴大在實踐中未能得到充分實現。造成這一問題的原因有三個:法律援助的實施程序幾乎空白;法律援助的人員無法滿足實踐的需要;法律援助的經費嚴重滯后于法律援助案件的增長!斗稍ā反蠓韧晟屏朔稍谋U蠙C制,但仍存在嚴重不足:對法律援助實施程序的規定存在漏洞;對法律援助經費保障的規定過于籠統;對公安司法人員違反《法律援助法》未設置完善的責任追究機制。欲使《法律援助法》對刑事法律援助范圍的擴大在實踐中得到落實,必須對我國法律援助的實施程序、經費保障制度、責任追究機制進行系統完善。
關鍵詞:法律援助;保障機制;實施程序;經費保障;責任追究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