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研討——“雙碳”背景下的法治新議題】
碳排放權權利屬性論——兼談中國碳市場交易規則的完善
作者:倪受彬(同濟大學上海國際知識產權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碳排放權源于環境權益等基本權利。為保護整體的大氣環境容量,國家通過碳排放權的制度化,規范排放額度的分配并構建碳市場以調節權利主體的碳排放行為。碳排放權的權利屬性屬于其中的基礎性法律問題。碳排放權是對大氣環境容量的占有、使用、收益權,具有用益物權屬性和特征。為規范我國統一碳市場交易標的和產品,應通過類推適用明確碳排放權的用益物權屬性。為統一碳市場產品交易的規則與權利基礎,應按照民法物權變動和登記過戶的交易機制,解決統一碳配額市場的分配、交易、注銷、履約和抵銷等法律問題。
關鍵詞:碳排放權;權利屬性;用益物權;權利變動
論“碳中和”立法的體系化建構
作者:馮帥(四川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后)
摘要:“碳中和”一經推出便迅速成為各國的行動目標,并演變為一場“凈零排放”競賽。中國入局其中,卻無法律和制度補給,因而亟待完善。為了體現價值判斷和法治定位,“碳中和”立法基于“內”“外”兩重維度,以人類永續發展和良法善治為宗旨,并在“實然—應然”結構下,確立碳減排和經濟社會持續發展兩大目標。為此,“碳中和”立法通過指明相關主體“應當”為何種行為、“能”為何種行為,賦予制度以“行動促進和保障”“風險防范和治理”兩大功能。因之,在“制度—行動”框架下,它以減少碳源、增加碳移除、市場化措施、主體多元化、內外協同和行動邊界為六大面向,構建起能源制度、固碳制度、碳定價制度、公眾參與制度、國際合作制度和責任制度等高度耦合與相互聯系的“制度叢”,以實現利益平衡、“主—客”關系和諧與社會安定。
關鍵詞:“碳中和”;立法宗旨;立法目的;制度功能;制度實現
碳中和背景下國際碳排放治理的“共同責任”構建——共同但有區別責任的困境及消解
作者:邵莉莉(北京物資學院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國際環境法研究中心研究員)
摘要: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在理論上容易模糊共同與區別的關系,在實踐中已不能順應國際碳市場的建立。共同但有區別責任片面反映了國際碳排放責任分配的“結果公平”,忽視了每個國家都要有義務進行減排的“過程公平”,未能將“責任”和“支付能力”有機結合。根據博弈論,只有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接受的“共同責任”才能形成更加有效的納什均衡。“共同責任”受國際法規范約束,它要求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承擔絕對的減排義務。“共同責任”的國際法基礎是資源主權,應成為氣候變化領域乃至國際環境法領域的主要責任。“共同責任”的實施需要世界各國承擔履行事前預防、事后補償的主權合作的責任。在“共同責任”下,相關國際法需構建以國家補償為中心的多層級責任的“關系”結構,以彌補構建統一的國際碳排放市場的缺陷。
關鍵詞: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共同責任;碳中和;氣候變化
“雙碳”目標下的公益訴訟制度構建
作者:洪冬英(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雙碳”目標的實現是新時代提高人類生活質量的必經之路,從國家義務出發,一是要采取自上而下相應的“減排”政策和市場交易,二是要有妥善的公益訴訟制度。公益訴訟作為保障“雙碳”目標實現的有效路徑,需要憲法、行政法、民法、社會法等不同法律部門之間的整體協調銜接。構建契合“雙碳”目標實現的公益訴訟制度,在氣候公益訴訟當事人的選擇上,要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和社會組織在提起訴訟中的作用;在生態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上,要根據碳排放利益的特殊性,進一步明確生態損害賠償在公益訴訟制度下的運用;要逐步探索進行有限的行政公益訴訟、民事公益訴訟合并以及民事公益訴訟、民事私益訴訟合并,并把握好當事人適格的判斷。公益訴訟制度的構建需要契合“雙碳”目標,能夠為“雙碳”目標的實現提供治理性的司法保障。
關鍵詞:碳排放;公共利益;生態文明;公益訴訟
【經濟刑法】
總體國家安全觀視域下非法集資的刑法治理檢視
作者:葉良芳(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總體國家安全觀視域下,作為非正規金融的非法集資活動,同樣存在與正規金融相同的市場風險和道德風險,因而也有外部監管的必要性。鑒于非法集資活動的表現形態多樣、危害后果各異,應采取不同的規制對策:對于形形色色的詐騙型集資,因其源自傳統的自然犯,應予以嚴懲;對于脫實向虛的投資型集資,因其破壞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危及出借方的資金安全,應予以必要的刑法懲治;對于服務實體的生產型集資,雖有一定的融資風險,但基于鼓勵創新發展和穩定擴大就業的需要,可予以全面除罪化。從立法技術上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對非法集資犯罪的刑罰結構調整基本上是可取的,但對于生產型集資,宜將“資金用于項目”作為消極的犯罪構成要件要素。
關鍵詞:總體國家安全觀;非法集資;金融風險;公眾資金;刑法治理
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的司法誤識與糾偏
作者:楊緒峰(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摘要:《刑法》第134條第2款是安全生產領域“可堪大用”的重罪規定,但過去十余年的司法實踐效果并不理想,存在解釋寬泛化和處罰輕緩化的問題。經由《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訂后,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的規制類型囊括了危險創設類型和危險維持類型。在為生產、作業人員帶來不被允許的危險方面,這一劃分具有周延性。強令行為需達到使他人不得不違心作業的心理強制程度,是否具有職權只是一個輔助判斷因素。“違章”與“冒險”之間具有遞進性和關聯性。重大事故隱患需對人的生命、身體安全具有客觀危險;“明知”表明行為人已經預見到重大事故隱患發生侵害結果的危險,行為人由于輕信能夠避免結果發生,主觀上仍是過失。“不排除”應從客觀效果來看,只要重大事故隱患在客觀上沒有得到排除,就屬于“不排除”,而不必考慮行為人主觀上想不想排除以及憑借自身能力能不能排除。“組織”不必是上級負責人親自實施,在其授權范圍內的下級人員的正常組織行為也能評價為上級負責人的組織行為。
關鍵詞:強令;重罪;司法異化;危險創設類型;危險維持類型
【專論】
論法院黨組在司法活動中的價值引領職能
作者:張瑞(西南政法大學博士后流動站研究人員、講師)
摘要:凝聚共同價值理念是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的顯著優勢。目前,司法激勵研究以物質分析為主,對精神層面的解釋不足,難以揭示當代中國司法活動背后的制度倫理。法院黨組作為黨領導司法的重要組織形式,承擔著價值引領職能。它通過嵌入法院領導機構,獲得了開展價值引領的組織權威、組織網絡和組織信息。法院黨組的價值引領能夠彌補物質激勵的局限,其主要依據由黨的領導、服務大局和群眾路線構成的價值體系,經由一系列動作、言語和物質傳播符號對司法組織實施精神激勵。這有利于推動黨凝聚共同價值理念的制度優勢在司法場域轉化為政治定向、組織聚力、社會回應和系統協同效能。統籌好“兩個大局”,亟待進一步提升法院黨組的價值引領力,凝聚公正高效權威司法的強大力量。
關鍵詞:黨的領導;黨組;組織激勵;價值引領;法官激勵
中國共產黨領導律師職業建設的政策立場及其演進邏輯——基于《人民日報》報道的實證考察
作者:楊立民(上海對外經貿大學貿易談判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摘要:對于律師這個“舶來品”,中國共產黨在不同時期的態度和政策是有差異的。通過研究《人民日報》相關報道的整體特征和傳播傾向,可以略窺黨在律師職業建構中的政策取向和原則立場。從歷史發展的視角來看,黨對律師在代表國家治理現代化方面所具有的標志性意義有清晰的認識,對律師職業的建構和發展有整體的規劃。黨在律師職業建構中所采取的政策立場和結構性調整,一般是有其公共考量在內的。黨在不同時期對律師的功能定位和角色期待,決定了這個職業在《人民日報》的報道中呈現出了明顯的角色變遷和多元面相。
關鍵詞:黨的領導;國家治理;律師職業;政策演進;人民日報
【爭鳴園地】
刑法修正中的規范銜接意愿與“機械對接”困局——“前附屬刑法時代”協同立法方案之提倡
作者:姜瀛(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在刑法立法大一統模式下,行政犯規定于刑法典之中,刑法修正中不免要尋求與其他部門法之間的規范銜接。但從“立法參與主體、立法時間順序以及立法理由說明”等多個維度來看,刑法與其他部門立法相互脫節,呈現出“分割式”立法局面;規范銜接的良好愿景實際上表現為刑法一廂情愿地“機械對接”,不僅未能在實質上產生“銜接”效果,反而引發規范用語表述不一致、立法事實不清晰及法益定位不明確等現實問題。直觀來看,引入附屬刑法可以有效解決上述問題,但因立法思維慣性與立法技術的制約,短期內難以付諸立法實踐。目前,可通過協同立法模式克服“機械對接”困局、實現規范銜接效果,并將之作為“前附屬刑法時代”的過渡性方案。具體來看,協同立法模式強調立法過程中刑法與非刑事部門法的多主體聯合參與,對規范銜接所涉及的對象問題以及立法理由進行充分說明。與此同時,還應當改變“刑法不能頻繁修改”的固有觀念,將當前“積攢式”修法模式調整為“零散式”修法模式,伴隨著相關非刑事部門法的制定或修改一并完成刑法修正中的規范銜接立法。
關鍵詞:刑法修正;規范銜接;機械對接;協同立法;附屬刑法
刑事訴訟構造之理論傳承與知識延拓——以認知科學為視角
作者:謝澍(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不少學者圍繞刑事訴訟構造展開爭鳴,其學術影響延續至今。當前“以審判為中心”與“認罪認罰從寬”的重要理論基礎之一正是刑事訴訟構造,但改革的瓶頸同樣也是由刑事訴訟構造理論的發展停滯所導致的。刑事訴訟構造應當回歸以“人”為本的思維進路,與具備“硬科學”基礎的認知構造進行理論對話,遵循人類特定的認知方式和決策邏輯:借助“一階認知”與“二階認知”的概念界分,強化司法裁判者及其認知決策的終局和中立地位,重塑刑事司法權力配置與運行的橫向結構及縱向引導,確立審前程序與審判程序之間的“雙重橫向構造”以及“雙向縱向互動”,并結合“認罪認罰從寬”在部分案件中進行構造上的調整,使得“認知交互”與“認知遞進”貫穿程序始終,進而借助立體訴訟構造將刑事訴訟塑造為去除認知偏差以確保正確決策的過程。
關鍵詞:訴訟構造;認知構造;二階認知;認知交互;認知遞進
【實務研究】
外逃人員認罪認罰量刑減讓規則研究
作者:郭晶(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法學博士)
摘要: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確立,將對外逃人員量刑減讓規則造成一定影響,原先“主動從輕—被動從重”的兩極化處遇模式,將逐步演化為“投案最輕—緝捕次之—抵抗歸案最重”的三梯度量刑模式。為完成外逃人員刑罰裁量規范化、精細化改造,進一步鼓勵外逃人員主動回國投案,在對外逃人員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時,應區分類型,構建階梯式的量刑減讓規則,著重考察外逃人員認罪認罰對特殊預防必要性和積極一般預防必要性的減少,用“懲罰概率提升幅度”替代“節約司法成本”作為判斷外逃人員認罪認罰是否與自首重復評價的關鍵,吸納“歸案方式”作為考察外逃人員認罪認罰是否真誠悔罪的因素。
關鍵詞:外逃人員;認罪認罰;階梯式量刑減讓;懲罰概率;歸案方式
民商事審判中“常理”的運用——法理闡釋、案例考察與規則設定
作者:董淳鍔(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民商事審判中,法官借助“常理”來評價當事人訴訟主張、答辯意見、證據效力、行為性質或推定案件事實的做法,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司法裁判結論的形成和釋法說理的強化。然而,如果法官對引述“常理”本身的論證和闡釋不足,則可能造成“常理”的指向不明確、內容不具體,進而導致本應適用的法律規定被忽略,或者導致“常理”與民事習慣等其他社會規范相混淆,或者導致事實認定程序被不當簡化,還可能導致案件裁判標準不統一或釋法說理的邏輯缺乏一致性。為避免“常理”被誤用、濫用,以確保判決結果公正、合法、準確,有必要統一設定“常理”司法運用的操作規則。
關鍵詞:常理;民商事審判;事實推定;釋法說理;法律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