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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與法律》2022年第4期
發布日期:2022-05-18  來源:政治與法律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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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研討——交警非現場執法的理論與實踐爭議】

  憲治審視下“全民違法”現象的產生及破解之策

  作者:秦前紅(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當受到行政處罰的相對人較為廣泛時,可能會呈現“全民違法”的現象。“全民違法”的出現意味著政府即使確立了標準并施以懲罰,卻仍然無法防止人們從事違法行為。民眾的心理以及規則處于“過渡階段”、規則本身不合理等均可能導致這一現象。就規則不合理造成的“全民違法”來說,自動化行政為其提供了客觀前提,行政目的的錯位與落空是其深層邏輯。從法治國家的基點出發,“全民違法”可能有違“善法之治”,實體上欠缺過罰相當性、合比例性,程序上折損正當性。從基本人權的基點出發,“全民違法”可能脫離人民意志性,違反權利義務相統一的原則。要防范規則不合理造成的“全民違法”現象,治本在于治“法”,完善正當程序為其輔助。應充分展開違法成本評估、法規備案審查,構建起平衡行政多元目的的制度體系。同時,要充分保障當事人陳述、申辯等權利,完善設備審核機制,利用信息化手段為當事人提供便利。

  關鍵詞:全民違法;自動化行政;行政處罰;違法成本評估;正當程序


  交警非現場執法的根基及其法治意義

  作者:劉啟川(東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在我國,圍繞交警非現場執法已有較為成熟的制度設計和規制理論,然而,尚缺乏一套從法哲學層面系統闡釋該行為的理論范式。當前,交警非現場處罰“全民化”承載著秩序維護性和權利損害性的雙重價值趨向。以此為基點,經由立法宗旨和法理特性的追本溯源,可以得出交警非現場執法的理論根基應為“交通秩序為主人權保障為輔”的“新秩序觀”的結論。“新秩序觀”不僅具有國內外立法例的規范印證和雙重維度下富有操作性的適用邏輯,而且具有“秩序與人權同等保護論”和“秩序維護至上論”難以比擬的理論優勢。以“新秩序觀”檢討和重構交警非現場執法的相關立法、執法和司法問題,可以增強道路交通安全相關立法的科學性、“電子警察”設置與應用的規范性、司法審查的保護性。

  關鍵詞:電子警察;非現場處罰;非現場執法


  論交通標線設置的行為特性與治理

  作者:肖軍(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法學博士)

  摘要:交通標線設置是行政事實行為,具有緊接行政行為、應符合國家標準、關涉非現場處罰等特殊性。從輿論聚焦到糾錯、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等是交通標線治理的常規路徑,顯現出治理單一性和淺層性等缺陷。國家發展邁入新征程后,應當朝著標本兼治、懲防并舉的目標,展開基于整體政府理念的交通標線治理。其中,應該倚重“一網統管”,建構和運行網上治理組織系統、預警系統、監查處置系統,完善交通標線設置的法律和標準,通過數字化和智能化實現政府治理質的飛躍。

  關鍵詞:交通標線;“一網統管”;整體政府


  【經濟刑法】

  騙取貸款罪新論

  作者:孫道萃(中國政法大學國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在立法上,騙取貸款罪先后經歷了由作為貸款詐騙罪的規范補足到理性回應金融監管政策進行限縮適用的立法過程。《刑法修正案(十一)》刪除“其他嚴重情節”的規定后,有必要重新審視騙取貸款罪的立法旨意與司法政策,防止矯枉過正。信貸資金安全應是修改后客體的具體內容。本罪系結果犯,在基本罪層面不可能是行為犯或危險犯。本罪雖有詐騙犯罪的一般屬性,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需單獨設定騙取的行為構造以及認定規則,防止擴大化。在基本罪層面,應對構成要件要素做“減法”,成立犯罪的法定構成標準已然有變。應當立足“損失(數額)”與“情節”的二元定量因素,重構與基本罪、加重罪相適應的立案追訴標準。應當根據最新修正規定,從騙取行為、貸款目的、造成實際損失、通知后及時還款等方面,充分為騙取貸款罪開辟正當、合法的出罪通道。

  關鍵詞:騙取貸款罪;立法變遷;限制處罰;犯罪構成;立案追訴標準;出罪


  詐騙罪中處分行為的體系位置與內容構成

  作者:鄒兵建(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在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中,存在兩種不同的財產處分行為,分別是作為欺騙內容的財產處分行為和作為欺騙效果的財產處分行為。前者是詐騙罪行為要素的關鍵內容,后者屬于詐騙罪的結果要素。無論是從財產處分行為的本體構造來看,還是從詐騙罪的自我損害性特征來看,抑或是從合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的功能設定來看,都應當堅持處分意識必要說。處分意識不要說的立論基礎是引起占有轉移的行為即為財產處分行為,但是這個命題不能成立。關于財產處分意識的程度要求,學界存在全面認識說、質量區分說、觀察可能性說、極端緩和說等多種觀點,但是這些觀點均有不足。觀察正常市場交易中的財產處分意識的內容,可以推知詐騙罪對財產處分意識的程度要求。要肯定受騙人對某個財產有財產處分意識,需且僅需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其一,受騙人實施了財產處分行為;其二,該財產位于受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的覆蓋范圍之內。

  關鍵詞:詐騙罪;盜竊罪;財產處分行為;財產處分意識;覆蓋范圍說


  【專論】

  中文法學之“義務”源流考論

  作者:童之偉(廣東財經大學法治與經濟發展研究所、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表述現代中文法學之“義務”含義的古漢字的著述載體與對應西文名詞發生關聯互動的情事,最早可追溯到17世紀末。近現代中文法學的“義務”一詞源于和制漢語,日本法律學者率先對義務做了較系統的論述,這些論述以梁啟超等人為中介影響到中文法學。梁啟超論述義務的文章是中文法學引入義務概念的主要標志,也是20世紀中葉之前義務研究成就在東亞的高峰。著眼于法學研究看問題,20世紀上半葉的后三十余年,中文法學對義務的認識水準,沒有超越梁啟超義務論已經達到的高度,但這一階段義務觀念在中文法學領域得到了廣泛普及,義務作為法學基本范疇的學科地位得到了普遍承認。對義務的認識的周延性和深入程度直接影響對權利、權力等權的具體存在形式本身的認識,因而在法學一般理論研究層面關系重大。有必要基于已獲得的認知,進一步梳理和總結20世紀中葉到現今的中文法學義務研究之得失,對研究現狀做合理評估,有的放矢地改善義務研究。

  關鍵詞:義務;權;權利;權力;法權


  論地方金融監管權的性質

  作者:孟飛(上海政法學院司法研究所副教授)

  摘要:在中央與地方金融事權劃分時,地方金融監管權的性質成為理論研究和實務操作中一個模糊不清的問題。地方金融監管權的創制、配置與牽制體現了其作為具體金融領域中國家權力的多維特征。地方金融監管權旨在實現保障弱勢群體獲得普惠金融服務的國家任務,地方金融組織的生成與發展引致了地方金融監管權的創制與構建。地方金融監管權作為國家權力,需要在立法和行政主體之間進行差異化配置,形成中央和地方共同立法事務與地方行政事務的屬性。地方金融監管權在中央與地方的劃分體現了中央對地方的監督,以及中央與地方的協力共存,旨在形成一種良性互動牽制關系。地方金融監管權的實質是在發展普惠金融時,通過尋求中央與地方最優的立法與行政分權結構,提高地方金融組織的監管效率。

  關鍵詞:地方金融監管權;地方金融組織;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


  【爭鳴園地】

  刑法因果關系中事實判斷與規范評價的區分

  作者:李會彬(北京市社會科學院副研究員、法學博士)

  摘要:在刑法因果關系中引入規范評價的因素有利于解決復雜因果關系的結果歸責問題。事實判斷因素與規范評價因素表現為評價對象與評價標準、客觀判斷與主觀判斷的關系,同時,兩者采用不同的部門法判斷標準,應予以嚴格區分。在理論界和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規范評價對事實判斷領域的侵襲現象,主要表現在合法替代行為的因果關系、擇一的因果關系和概率型的因果關系中,這既有違背罪刑法定原則之嫌,也有損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因此,應建立區分標準以嚴格區分刑法因果關系中的事實判斷和規范評價,防止將某些事實因果判斷不清的問題納入規范評價領域解決,使刑事追訴活動在實現打擊、預防犯罪的同時,以看得見的正義實現。

  關鍵詞:因果關系;事實判斷;規范評價;區分標準


  不作為因果關系判斷中的自由意志與規范假設

  作者:喻浩東(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助理教授(博士后)、法學博士)

  摘要:通說認為,不作為因果關系的判斷同樣適用條件公式,但條件公式的適用實際以行為與結果間合法則性關聯的查明為前提。在介入自由意志決定的場合,由于做出該決定的主體并不受到其他主體合法則性的支配,因而無法確定行為人履行作為義務就會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對于條件公式遭遇的這一困境,無論是刑事政策進路還是概率提升進路的風險升高理論都無法予以消解。應當承認心理因果關系作為新的非法則性的因果關系類型,將自由意志介入下的不作為因果關系的判斷納入到不作為心理因果關系的思考范疇當中。對不作為心理因果關系的判斷,應當采用規范論的思維,將其區分為第三人介入和被害人介入兩種情形。對于前者,應當假設負有義務的第三人會合乎規范地行事,在此基礎上來判斷行為人的不作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條件關系。對于后者,應當考察行為人怠于提供正確信息的不作為是否剝奪了被害人基于自由意志做出自我救助決定的機會。

  關鍵詞:不作為犯;因果關系;結果避免可能性;心理因果關系;規范論


  【實務研究】

  知識產權“侵權物品處置”責任承擔方式的私法邏輯

  作者:王國柱(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知識產權侵權物品主要包括“實施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所生成的物品”和“實施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所依賴的物品”。知識產權的效力能夠及于侵權物品,“侵權物品處置”具有絕對權請求權的屬性,且不以懲罰侵權人為目的,知識產權“侵權物品處置”作為私法救濟方式具有正當性。“侵權物品處置”具有獨立于停止侵害、消除危險等責任承擔方式的特有功能,在權利救濟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長期以來,我國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對于“侵權物品處置”欠缺科學的規定,法官裁判知識產權案件時對“侵權物品處置”與傳統民事責任承擔方式之間的關系存在模糊認識。應當對“侵權物品處置”進行科學、細致的規則塑造,對“侵權物品”形態做類型化區分,將“侵權物品處置”定位為包含多種處置方式的集合體,合理設定“侵權物品處置”的條件,堅持比例原則和綠色原則,遵循“避免進入商業渠道”的標準。

  關鍵詞:知識產權;侵權物品處置;責任承擔方式;比例原則


  個人信息處理的多元同意規則——基于同意階層體系的理解和闡釋

  作者:蕭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博士后)

  摘要:《民法典》和《個人信息保護法》確立了個人信息處理上多元而非一元的同意規則。這些同意規則的效力如何協調、如何認定仍是未被解決的問題。結合同意的階層體系以及解釋論的分析,《民法典》第1035條第1項及《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4條下的明確同意是可撤回的單方同意,屬于非典型的法律行為,《民法典》并未完全否定基于債務契約關系來實施該類同意。“同意范圍內合理實施的行為”是明確同意的特別補充解釋規則。“為訂立、履行合同所必需”是對通過“合同”解釋來擴展個人信息處理同意的特別限制。“合理處理自行公開的信息”作為一般的不法性阻卻事由,存在價值衡量上的不妥,應當通過解釋來限制其構成和適用。“為維護該自然人合法權益,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為”則包含了個人信息處理中特別的無因管理規則。

  關鍵詞:個人信息處理;多元同意規則;同意的階層體系;微信讀書案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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