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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與法律》2022年第5期
發布日期:2022-05-10  來源:政治與法律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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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研討——我國稅法理論的完善和發展】

  稅收立法要素探析——以印花稅立法為例

  作者:張守文(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對影響稅收立法的多種內外因素,可作廣義狹義之分。在狹義的稅收立法要素中,征稅理據、稅種定性、改制幅度和邏輯結構尤為重要,它們不僅影響立法的必要性、合理性,而且影響立法思路、制度協調、立法的類型化以及制度的內在一致性。基于“歷史—系統”和“價值—規范”的維度,有助于探討和解析上述稅收立法要素對印花稅立法的重要影響,揭示其對各類稅種立法的普遍意義,并說明強化價值引領對于構建稅收領域的“良法善治”的重要價值。為此,應全面把握和深入研究稅收立法要素,有效提升稅收立法質量和稅收法治整體水平,從而豐富稅法的價值論、規范論、運行論和相關法治理論的研究,推動稅收法治和國家治理的現代化。

  關鍵詞:稅收立法;立法要素;印花稅;稅收法治;價值引領


  稅法兜底條款設計與適用的方法改進

  作者:黃家強(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法治經濟與法治社會研究中心副研究員,法學博士)

  摘要:兜底條款這一立法技術與稅收法定原則并非絕然對立。我國稅收法律文本中兜底條款俯拾即是,以法條功能為依據,其大致可分為稅目分類型、裁量適用型和法條授權型三種,旨在確保課稅要素分類的開放性、稅務行政裁量的靈活性和特別稅收措施立法的授權性。在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進程中,各類兜底條款走向消亡、擴張和規范的不同命途,亦帶來個人應稅所得范圍的封閉僵化、個稅反避稅裁量適用的基準缺失和稅收優惠補充立法的控權乏力等問題。基于不同類型兜底條款的功能機理,應堅持稅收形式與實質法定相結合的進路,為稅法兜底條款的合理設計與適用提供價值和方法指引。從課稅要素法定原則思考,稅目分類型兜底條款應當謹慎、規范設置,有必要重新審視所得稅法上所得分類兜底規定的設置議題;從行政裁量正義原理出發,裁量適用型兜底條款應當補充細化操作規則、限縮監督裁量權力,構建個稅反避稅兜底條款的解釋和司法審查機制;從現代稅收調控功能切入,法條授權型兜底條款具有正當性,但必須遵循授權法治邏輯,建立健全人大授權、監督稅收行政立法的實體規范和程序機制。

  關鍵詞:兜底條款;稅收法定;其他所得;反避稅;稅收優惠


  應稅事實認定的權義構造

  作者:葉姍(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稅法理論上通常將應稅事實界定為引致具體納稅義務發生的法律事實。然而,應稅事實卻不是現成的、先驗性的,而是從原始事實中剔除與稅法規范無關的枝節后得出的法律事實,還需要甄別前述法律事實是否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繼而得出據以確定具體納稅義務的課稅要素事實。應稅事實認定不僅是一個認識論層面的問題,而且極具方法論意義。應稅事實認定是在事實發生后進行的,可否在還原事實的基礎上準確認定事實,取決于納稅主體履行事實陳述義務是否真實、完整,以及第三方履行涉稅信息披露義務是否可靠、有效。若納稅主體陳述事實時出現不真實的虛假陳述、不完整的遺漏陳述等問題,稅務部門應規范行使事實核定權,盡其所能謹慎推定應稅事實。若納稅主體在事實發生時構造的法律事實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且不當減輕納稅義務的,稅務部門應合理行使事實調整權,依據實質課稅原則、按照合理方法重構應稅事實。

  關鍵詞:應稅事實認定;事實陳述義務;涉稅信息披露義務;事實確定權;事實核定權;事實調整權


  【經濟刑法】

  “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的理據辨正與司法廓清

  作者:李振林(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我國法律對內幕信息人的分類標準不明確以致內幕信息人范圍模糊,司法解釋雖進行了列舉但并未揭示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的實質。這背后的共同原因是我國內幕交易主體規定的理論根據不清。通過探究內幕交易主體規定的理論根據之實質,厘清信義關系理論與市場理論之爭議,可以發現,我國內幕交易規制體系是以信義關系理論與市場理論的耦合為基礎的。究其實質,對于具有信義義務的主體而言,非法獲取應是指違反信義義務的獲取;對于不具有信義義務的主體而言,非法獲取則是指違反信息平等原則的獲取。據此解釋路徑,在司法認定上,被動型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可歸于《解釋》第2條第3項的規定,或在該解釋中增加一項規定并附加限制性構成要件以確保其合理處罰范圍;二手以上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實質上仍屬于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對此應當在相關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在行為人發生身份競合時,應當優先認定為“內幕信息的知情人”。

  關鍵詞:內幕交易;信義關系理論;市場理論;內幕信息;非法獲取


  注冊制改革背景下欺詐發行證券罪的教義學再建構

  作者:張憶然(復旦大學法學院師資博士后、法學博士)

  摘要:證券類犯罪的保護法益之界定,應在充分了解證券市場的建立與運行機制的基礎上加以把握。在注冊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根據“有效市場假說”,資本市場運行的有效性之核心要素在于“完全信息”,信息披露居于核心地位。證券犯罪的保護法益應當界定為投資者對證券價格的預期。行政機關的有限作用以及欺詐發行證券罪的金融犯罪性質、脫財產犯性質,決定了投資者應對個人的投資損失自我答責,因此本罪法益不包括投資者的財產利益。以此為前提,“欺詐發行”手段的認定是重點問題。不符合“發行條件”通常不屬于刑事欺詐;同時必須厘清欺詐發行證券罪與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法條關系,“違規披露”的情形亦不構成“欺詐發行”。在此基礎上,對證券價格的預期有影響的事實才屬于本罪的欺詐事項。這意味著欺詐事項具有未來指向性、投資者導向,對強制披露事項具有補充性。

  關鍵詞:注冊制改革;欺詐發行;證券;金融;違規披露


  【專論】

  “準合同”概念之外延考——對我國《民法典》第985條的理論與實證分析

  作者:李永軍(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在我國《民法典》中,準合同被規定在合同編中,但是,如果說無因管理與合同還有某些關聯,不當得利就距離合同太遠了。無因管理在我國《民法典》上從“沒有義務”的視角來定義存在巨大的漏洞,以“無委托合同而有代理權”的情況下所謂的行為不構成無因管理,就可以擊穿這一概念。因此應當如大部分國家民法典那樣從“無權限”的角度來界定更合適。在法國法上不當得利被嚴格區別于“非債清償”,這與德國法上區分“給付型”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在效果上幾乎一致。我國民法典上僅僅用“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來界定不當得利,造成與民法體系中的其他請求權難以區分,不利于民法體系的精確性與規范正確使用。應當在制定法律解釋時,像我國學理通說主張的那樣,區分類型。這不僅是制度構建的需要,而且是法律規范適用的需要。

  關鍵詞:準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請求權基礎;合同;非債清償


  論大數據證據質證的形式化及其實質化路徑

  作者:程龍(云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如何確保大數據證據的質證活動不流于形式和空談,成為了司法實務中亟需解決的關鍵問題。實踐中,大數據證據直接運用偏少但采納率高,基本上是對其衍生品具體結論的質證,預測性警務生成的大數據證據被用于定罪證明,質證與說理方式傳統且單一。同時,大數據證據的直接運用存在“數據傾倒”的危險;而其間接運用則存在“黑箱效應”的困境。“間接質證”問題突出,司法審查中存在“數據獨裁”與“證據偏在”傾向。這些質證形式化問題的形成,在刑事訴訟質證模式的傳統分析維度上,主要與訴訟質證形式化、交叉詢問缺失以及庭前閱卷制度缺陷相關;在“大數據時代”刑事訴訟嬗變的現代分析維度上,主要與大數據時代司法裁判思維的變遷、大數據相關性論證取代因果性論證、對被追訴人數據權利保障不足、控辯平等嚴重失衡以及大數據的預測性警務運用與刑事法基本原則的抵觸相關。未來須從被追訴人權利保障、裁判規則、質證思路等三個方面進行完善,以確保大數據證據質證的實質化。

  關鍵詞:大數據證據;質證;形式化;實質化


  【爭鳴園地】

  論行政公益訴訟審理制度的完善

  作者:楊寅(上海政法學院教授)

  摘要:行政公益訴訟審理的直接法律依據近乎空白,司法解釋不詳,人們對《行政訴訟法》諸多審理規則能否適用于行政公益訴訟常處于困惑狀態。本文依據《行政訴訟法》和公益訴訟司法解釋,將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條件作為討論起點,圍繞對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審查和行政公益訴訟立案后的審理兩個領域,闡述當下行政公益訴訟審理最為突出、頗有爭議的系列問題,包括起訴條件的構成、是否應當存在起訴期限、審查起訴的方式與內容,以及是否可以適用一并審查、裁定駁回起訴、簡易程序、調解、行政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和撤訴等《行政訴訟法》的既有規定。在此基礎上,對公益訴訟司法解釋與法律規則的完善提出具體方案。

  關鍵詞:行政訴訟;行政公益訴訟;審理制度


  論環境訴訟中“技術改造”責任承擔方式的規范化

  作者:梁曉敏(中共浙江省委黨校(浙江行政學院)法學教研部講師,法學博士)

  摘要:環境訴訟中的技術改造是指在由責任人作出改變技術手段、升級設備或進行企業轉型等行為,并在產生優化結果的基礎上,法院以技術改造結果抵償、抵扣法律責任的一種責任承擔方式。目前,訴訟實踐中技術改造的適用缺乏規范性。技術改造的規范化塑造應當從主體、對象和程序三方面入手:法院是決定適用技術改造的適格主體,其做決定時需要依據案件類型作出不同強度的價值判斷;技術改造對象的選擇范圍依據結案方式和提出適用主體的立場不同而呈現開放性;技術改造適用程序的規范化要求對折算標準、履行期限、驗收和審核等作出規定。環境訴訟中技術改造的規范表達可以通過“司法解釋+典型案例”模式實現。

  關鍵詞:技術改造;環境訴訟;責任承擔方式;規范表達


  【實務研究】

  二次創作短視頻合理使用規則的適用與完善

  作者:董彪(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副院長,法學博士)

  摘要:自媒體技術的發展促進了二次創作短視頻的興起與繁榮,長視頻平臺與短視頻平臺、長視頻創作者與短視頻創作者之間的矛盾沖突隨之產生。我國《憲法》第47條和《著作權法》第24條、鼓勵短視頻創作者創新以及最大化社會整體效用,分別為短視頻創作者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提供了規范、價值和經濟分析方面的正當性。要素分析法是認定短視頻創作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的基本方法。作品性質要素、使用目的要素、替代性要素和適度引用要素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認識上的分歧或誤解,需要澄清。效果論和類型化有助于彌補要素法的缺陷。短視頻創作中構成轉化性使用需要滿足在內容、目的、性質、功能方面與長視頻存在實質差異,以及使用具有促進知識傳播、鼓勵創新的作用等條件。剪輯型短視頻、解說型短視頻和戲仿型短視頻適用合理使用規則的可能性呈漸次增長的趨勢。在弱化要素分析和擴張合理使用范圍的情況下,需要建立長視頻與短視頻的收益共享機制。

  關鍵詞:短視頻;合理使用;因素法;類型化;收益共享


  論我國反恐法律體系的整體完善——從新疆、浙江等四地《反恐怖主義法》實施辦法展開分析

  作者:羅海敏(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新疆等四地反恐實施辦法的出臺,對《反恐怖主義法》中的原則性規定進行了細化,彌補了部分領域反恐監管缺失的不足,發揮了吸收地方反恐經驗、回應各地反恐需求等作用,但同時也存在對實踐難點回應力度不足、程序性規定細化有限等明顯局限。就我國反恐法律體系的整體完善而言,應在反恐理念更新的基礎上進一步修改完善《反恐怖主義法》及其他配套法律法規,反恐地方立法則宜遵循“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基本立場而著重呈現其特色性與操作性優勢。

  關鍵詞:反恐法律體系;整體完善;地方立法


  【史論】

  民國時期高等法院統一預算制度實踐及其啟示——以江蘇高等法院為中心

  作者:陳宇超(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法學博士)

  摘要:清末新政進行了財政體制改革和司法體制改革,司法預算概念因之產生。清末民初,司法預算制度在江蘇的實踐以失敗告終,隨之江蘇地方司法改革也陷入停滯。南京國民政府于成立后繼續推進司法改革,在省級層面由改組后的高等法院負責統一預算制度的實施。高等法院統一預算制度是由高等法院主導全省司法預算編制,統一管理司法經費的高度集中模式。以江蘇高等法院為主要研究對象,結合有關原始資料,對民國時期高等法院統一預算制度進行基于典型案例的實證研究,可以發現,承載改革理想的高等法院統一預算制度運行效果差強人意,存在著強化省級司法預算地方化、強化法院系統“再行政化”和加劇司法腐敗等缺陷。之所以如此,除當時中國政局動蕩、國家財政匱乏的惡劣外部因素外,還有經費保障邏輯存在謬誤、內嵌式司法預算不符司法規律和司法經費具有自我擴張屬性等制度設計層面的原因,其中的經驗教訓值得思考。

  關鍵詞:江蘇高等法院;統一預算制度;司法預算;司法改革;民國時期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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