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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與法律》2021年第7期
發布日期:2021-07-23  來源:政治與法律



【特稿】

1.大革命時期中國共產黨領導建立的上海市民代表會議政府法制研究

作者:王立民(華東政法大學功勛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

摘要:中國共產黨十分重視政權建立后的人民民主法制建設。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1927年3月22日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裝起義取得勝利并隨之形成上海市民代表會議政府法制。這是中國共產黨最早在大城市領導建立的人民民主法制。這一法制雖然存續時間不長,但意義重大。應當弘揚人民民主法制的精神,傳承紅色基因,為今天全面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增添有價值的資源。

關鍵詞:大革命時期;上海;工人武裝起義;上海市民代表會議政府法制;近代法制史;中國共產黨

【主題研討——《刑法修正案(十一)與刑法觀念的現代化】

2.化解積極刑法觀正當性危機的有效立法

——《刑法修正案(十一)》生物安全犯罪立法總置評

作者:劉艷紅(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

摘要:刑事立法活躍化不僅帶來了刑法條文增量與刑法知識體系更新,也伴隨著積極刑法觀的躍升與消極刑法觀的沉寂。受積極刑法觀的驅動并順應前置法的修改完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生物安全犯罪立法進行了調整,以及時有效應對生物安全風險。刑法通過修改舊罪,增加規制內容與保護對象,在既有生物安全犯罪框架下實現了處罰的擴大化。刑法通過增設新罪,增加侵害方式與行為類型,將嚴重危害人類遺傳資源安全、非法利用生物技術、非法處置外來入侵物種等行為犯罪化。無論是修改舊罪還是增設新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生物安全犯罪立法都是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基礎的理性的積極預防,這些立法兼具預防性與回應性,既能類型化地預防潛在的生物安全風險,又填補了既往生物安全犯罪的立法漏洞,有效化解了積極刑法觀的正當性危機。

關鍵詞:《刑法修正案(十一)》;積極刑法觀;消極刑法觀;生物安全犯罪

3.積極刑法觀視野下微罪擴張的后果及應對

作者:梁云寶(東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近年來,在積極刑法觀背景下我國的微罪概念正在形成,微罪的擴張呈現出不可逆轉之勢。微罪的發展在取得積極社會治理功效的同時,引發了不容忽視的負面后果泛化問題,特別是圍繞醉酒型危險駕駛罪所造成的越來越嚴重的犯罪標簽泛化問題。為此,應著力消除積極刑法觀下微罪擴張的附隨性負面后果,拓展審判階段的出罪、審查起訴階段的不起訴、立案偵查階段的不立案或撤銷案件在去微罪附隨性負面后果泛化上的積極功效,同時,建立與微罪懲處相配套的前科消滅制度,根本性地消除微罪附隨性負面后果。若前科消滅制度不能一步到位地建立,可以在司法實踐探索的基礎上分步驟地實現。

關鍵詞:危險駕駛罪;微罪;犯罪標簽;前科

4.積極預防性刑法觀于性犯罪中的體現

——我國《刑法》第236條之一的法教義學解讀

作者:張梓弦(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后研究人員、法學博士)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刑法》第236條之一的增設極大程度上優化了我國的性犯罪規范體系。至此,我國性犯罪對于保護年齡層級的界分不再單一,而是伴隨著《刑法》第236條之一的新設而出現了絕對與相對保護年齡層。在后者的語境下,可根據社會學、犯罪學等領域的既有研究成果明晰《刑法》第236條之一的法理根基及保護法益。在此之上,本罪的主體范圍及年齡認知等問題亦可依此前提得以廓清。《刑法》第236條之一的增設并不代表立法者將性自決權的保護由《刑法》第236條第1款中抽出后的不當讓渡,也不意味著司法工作者在直面特殊職責者實施性侵時可回避應負擔的證明責任。如此,《刑法》第236條之一方可視為積極預防性刑法觀話語體系下的理性立法之范本。

關鍵詞:特殊職責;剝削;性健全發展;積極預防性刑法觀

【經濟刑法】

5.“挪-還序接型”多次挪用公款犯罪數額的計算標準

——兼與張明楷教授商榷

作者:魏昌東(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博士研究生導師)

摘要:“挪-還序接型”多次挪用公款犯罪數額的計算標準,關涉刑罰的具體適用,司法實務中裁判規則的差異,釀生出“同案不同判”的嚴重問題。挪用公款罪的數額計算,并非簡單的技術與方法問題,而是涉及數額犯、多次犯的基礎理論問題,不能簡單地將刑法在個別罪名中所規定的“數額累計計算原則”以注意規定的理據作為普適性規則。對于“挪-還序接型”多次挪用公款罪的數額計算,應當立足于法益內涵、損害判斷識別標準及屬性揭示的基礎,著重考慮挪用型犯罪法益屬性的特殊性,以及法益損害判斷的不可累積性與法益的可恢復性特征,兼顧數額犯、多次犯的數額認定原理,堅持罪刑均衡原則的導向,合理評價具有法益恢復性行為的損害計算標準,將刑法對多次挪用公款行為全面評價的要求確定于“多次性”而非“累計性”之上。應當將“公款流失實際最大危險”標準作為犯罪數額的計算原則,并審慎處理不同挪用行為模式下的計算問題。

關鍵詞:挪用公款罪;“挪-還序接型”;多次挪用;犯罪數額計算

6.挪用公款罪的法益重構與挪用行為的再詮釋

作者:姚詩(湖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

摘要:通說對挪用公款罪中“挪”和“用”的解釋都存在疑問,難以為司法實踐提供理論支撐,容易導致處罰漏洞和處罰不公。究其原因,以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作為主法益,同時借用民法上占有、使用、收益權能來詮釋財產法益的觀點,既不合理也不準確。應當正確厘定本罪的功能定位,以財產法益作為本罪的主法益,其具體內容為公款在應有保管狀態下的安全。以此指導構成要件解釋,應從作為和不作為兩方面來理解“挪”,其既包括破壞公款本來的保管狀態,也包括有義務恢復公款保管狀態而不恢復;應當將“歸個人使用”的判斷重點放在“單位意志”的認定上,從擬制的“理性單位”出發來辨識哪些行為符合單位意志;公款的三種使用方式屬于特殊的“加重構成要素”,應當規范性地而非經驗性地理解三種使用方式的內涵,以便合理區分本罪與貪污罪。

關鍵詞:挪用公款;功能定位;法益;單位意志

【專論】

7.原旨主義在中國憲法解釋中的基本價值探究

作者:鄒奕四川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原旨主義是原生于美國的主流憲法解釋方法,它試圖通過考察制憲史和修憲史材料來探求憲法原意。作為原旨主義的主要分支,溫和的原旨主義主張在憲法解釋中將憲法原意作為憲法文本的必要補充,但無意以前者取代后者。原旨主義的“求真”進路不乏“務實”導向,原旨主義者對于制憲史、修憲史的考察終究服務于當下的憲法解釋。就當代中國的憲法解釋而言,此種憲法解釋方法具有三個方面的基本價值。其一,原旨主義有助于在語義分歧中保證釋憲的確定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應對憲法規范之含義的模糊不清。其二,原旨主義有助于在時間流變中保證釋憲的穩定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憲法規范之含義的變動不居。其三,原旨主義有助于在價值沖突中保證釋憲的正當性。它隱含著對釋憲機關和釋憲權的適度警惕,在中國憲法語境下可以消解“反多數難題”,而且不存在“自我解構”困境和“歷史包袱”問題。

關鍵詞:原旨主義;憲法解釋方法;憲法原意;制憲史材料;修憲史材料

8.信托受益人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研究

——基于雙重派生訴訟展開

作者:陳雪萍(中南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信托持股公司遭受不當行為侵害而無法以直接訴訟獲得救濟,持股信托的受托人也怠于或不行使救濟權時,受益人作為實質股東可基于雙重派生訴請(股東派生+信托派生)代表公司提起派生訴訟。該訴訟中各方的訴訟主體地位須結合信托法與股東派生訴訟理論、實體法與程序法理論來厘清。公司持股信托中受益人股東的法律地位受制于信托受益人股東派生訴訟的規范價值。信托受益人股東是該信托股份的實質所有權人,具有股東派生訴訟的原告資格;其提起股東派生訴訟須滿足“先請求要件”并確定被訴的不當行為人和不當行為的基本事實以及對公司造成的損害。信托受益人股東派生訴訟的被告為對公司實施不當行為的公司董事、監事、高管、控股股東、債務人、清算人、控制公司的股權信托受托人。公司是信托受益人股東派生訴訟中的必要當事人,屬于必要共同訴訟的共同原告。

關鍵詞:信托受益人;股東派生;信托派生;訴訟制度

【爭鳴園地】

9.論股權轉讓合同解除規則的體系不一致缺陷與治愈

——指導案例67號組織法裁判規則反思

作者:吳飛飛(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指導案例67號基于組織法政策考量對股權轉讓合同解除條件作了限縮,公司法據此成為法院認定股權轉讓合同應否解除的特別法依據。然而,既有實定法及司法解釋在股權轉讓合同、對賭協議等涉公司合同效力認定問題上,奉行公司法與合同法“適用分離主義”的法律適用邏輯,公司法僅影響最終法律效果變動、分擔,不作為合同效力的裁判依據。這就出現同一份股權轉讓合同,在成立生效階段公司法不予置評,在解除階段卻被公司法橫加阻攔的局面,指導案例67號所引發的法律適用的體系不一致缺陷由此產生。從法律體系一致性的要求出發,應從股權轉讓合同解除規則中剝離出公司法,轉而使公司法介入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果分配規則,不干預合同解除、只影響股權回轉。指導案例67號裁判理由中涉及公司法的理由可梳理出股權的特殊性、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公司經營管理穩定性以及交易安全四點因素,這四點因素在股權轉出時同樣存在,而我國《公司法》第71條僅將人合性這一點作為限制股權對外轉讓的實定法規則,同理,法院在認定股權能否回轉時也應當僅限于人合性考量。

關鍵詞:股權轉讓;合同解除;指導案例;分期付款合同;人合性

【實務研究】

10.論私法中數字貨幣的規范體系

作者:馮潔語(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南京大學中德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法學博士)

摘要:根據發行主體的不同,可以將數字貨幣區分為法定數字貨幣與非法定數字貨幣。法定數字貨幣就是目前試點的數字人民幣,其性質為以數據為載體的現金。相反,非法定數字貨幣欠缺法償性和強制受領力,根據技術的不同,可以分為非基于區塊鏈技術的傳統數字貨幣(Q幣為代表)和基于區塊鏈技術的新型數字貨幣(比特幣為代表)。前者的法律性質為債權,后者的法律性質是絕對性財產權。而在貨幣規則的適用問題上,數字貨幣能否適用“占有即所有”的貨幣物權法規則,取決于是否發生混合。在貨幣之債規則的適用方面,不論是何種數字貨幣,在交易中均起到部分貨幣的作用,數字人民幣原則上得適用貨幣之債的規則;非法定數字貨幣則必須在個案中考慮類推適用貨幣之債的可能。

關鍵詞:數字貨幣;區塊鏈;貨幣之債;占有即所有;履行不能

11.論行政協議司法審查的標準與方式

作者:張向東(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行政訴訟的核心是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然而,行政協議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行為,行政協議的“行政性”與“協議性”相統一的特征,決定了行政協議司法審查標準的特殊性。審理行政協議案件的司法解釋未能平息有關行政協議范圍的爭論,還引發了新的質疑。行政協議合法性審查與合約性審查不僅存在著復雜的關系,而且在司法審查的范圍、法律適用、舉證責任等方面也有別于一般的行政案件。面對問題的特殊性和實質性化解糾紛的現實需求,對行政協議的司法審查不能機械地適用法律,而應該發揮司法應有的能動作用,但這種能動作用還是要受制于對行政協議基本特征的準確把握和行政訴訟的應然定位。

關鍵詞:行政協議;司法審查;合法性審查;合約性審查

責任編輯:羅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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