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研討——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編者按: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國共產黨歷史上首次召開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正式對“習近平法治思想”作了明確表述。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確立,對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法治國家、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促進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發展都將產生廣泛而深遠的影響。習近平法治思想內涵豐富、論述深刻、邏輯嚴密、體系完備、博大精深,對習近平法治思想進行全方位的學理闡釋是法學理論界當下以及今后一段時期的重要工作。本欄目選取的三篇論文,分別對堅持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的有機統一、習近平對中華法律文化的弘揚和世界法律文明的貢獻、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刑事法要義進行系統闡釋。希望這些研究成果的發表能夠推動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的進一步深化。
1.堅持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有機統一
作者:張文顯(浙江大學國家制度研究院首席科學家)
摘要:堅持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有機統一,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在治國理政實踐中探索出的新經驗、創新發展的新理論、形成完善的新方略。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中國共產黨作為十四億人口大國的領導黨和執政黨,既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也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把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有機統一起來。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有著內在的必然聯系,依規治黨深入黨心,依法治國才能深入民心。必須堅持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統籌推進、一體建設,不斷提高黨依規治黨、依法執政和依法治國的水平。應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在闡釋依規治黨的概念及其核心要義的基礎上,集中論述堅持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的有機統一重要理論和實踐問題。
關鍵詞:依法治國;依規治黨;有機統一;統籌推進
2.弘揚中華法律文化,共鑄世界法律文明
作者:何勤華;周小凡(華東政法大學法律文明史研究院教授;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史專業博士研究生)
摘要: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內涵之一,就是總結我國古代法制傳統和成敗得失,挖掘和傳承中華法律文化精華。在中華法律文化中,最能體現其特色和亮點的成果,就是一個法學學派即法家、一部著名律典即《唐律疏議》、一個龐大法系即中華法系、一門原創學科即法醫學、一部經典判例集即《刑案匯覽》、一個法律家群體即律家。正是這些成果,使中華法律文化躋身于古代世界法律文明之林。至近代,這些成果由于各種復雜的原因,日漸暗淡,不再輝煌。至當代,隨著中華民族的重新崛起,如何將上述成果中的精華分離出來,予以發揚光大,使其成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優秀的文化遺產,并為鑄造當代世界法律文明做出貢獻,是當代中國法律工作者義不容辭的光榮職責和神圣使命。
關鍵詞:中華法律文化;法律文明;習近平法治思想
3.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刑事法要義
作者:姚建龍(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博士研究生導師)
摘要:有關刑事法治的豐富論述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將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刑事法要義概括為“寬嚴相濟,以發展眼光看問題”的刑事政策論、“完善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矯正法律”的刑事立法論、“守住防范冤錯案件的底線”的刑事司法論、“綜合施策、標本兼治”的犯罪治理論。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刑事法要義在吸收國際社會刑事法治文明成果的同時,較為集中地體現了對中華法治文明的傳承與弘揚。刑事法治建設與刑事法研究必須以習近平刑事法治思想為根本遵循,深刻領悟和把握習近平刑事法治思想的博大精深,避免做西方刑事法治經驗與理論的“搬運工”。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刑事法;犯罪治理
【經濟刑法】
4.集資詐騙罪的司法困境與罪群立法完善
作者:劉偉(江蘇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法學博士)
摘要:集資詐騙罪一方面被認定為特殊詐騙罪,與詐騙罪表現為一般與特殊的關系,另一方面又被當作“加重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因此在刑事司法過程中出現了“騙”與“被騙”的構成要件缺失卻依然構成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的“欺騙”與集資詐騙罪中的“詐騙”混淆不清、兩罪以“非法占有目的”為區分標準的主觀化趨勢的問題,從而導致“非法占有目的”在被擴大化的同時又被弱化,進而造成集資詐騙罪被矮化、限縮。應從金融秩序法益的立場,回歸集資詐騙罪的金融犯罪屬性,重塑詐騙罪與集資詐騙罪的關系,明確“欺騙”“詐騙”的同質性,增設“騙取集資款罪”,調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規制范圍,構建體系化的集資詐騙罪罪名群,化解集資詐騙罪刑罰供應過度與不足并存的尷尬。
關鍵詞:詐騙罪;集資詐騙罪;非法集資;非法占有目的
5.禁食野生動物的刑法規制與教義闡釋
——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一條為中心
作者:陳偉(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法學博士)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了針對陸生野生動物以食用為目的的危害行為的法律規制,在原有罪名基礎上進一步拓展了野生動物刑法保護的外延。這一立法條款修訂與疫情防控的社會背景相關,體現了積極主義刑法觀回應社會現實的功能。此次刑法修正案對野生動物的立法完善不僅是尊重動物倫理生命權的體現,而且深層次地涉及公共衛生安全的法益考量,是弱人類中心主義在刑事立法領域的生動展現。野生動物的刑事法律規制并未采用全面保護的立場,這一保護的有限性是刑法作為保障法的地位所決定的,這也決定了在野生動物保護的法律規則體系中,需要審慎辨析刑法與行政法律規范之間的關系。在具體適用時應當結合此次修正案的條文設置進行教義分析,合理把握具體要件的內涵與彼此之間的邏輯關系,防范以保護之名而隨意逾越刑法邊界。
關鍵詞:野生動物;公共衛生;食用目的;刑法規制
【專論】
6.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憲法實施中的創制行為及其界限
——以“遼寧賄選案”為例
作者:李少文(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法教研部副教授)
摘要:“遼寧賄選案”發生后,該省人大常委會無法正常開會履職。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成立遼寧省十二屆人大七次會議籌備組,代行該省人大常委會的部分職權。這被認為是憲法上的創制性安排。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創制超出了憲法文本,不是憲法解釋行為,也不是憲法續造行為,而是憲法建造行為。政治主體在面對憲法僵局時主動實施憲法,建造出民主集中制原則的具體內容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新內涵,有效解決僵局并發展憲法。這并非孤例。全國人大常委會還曾在“總理辭職案”中進行過創制。創制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前提是出現了必須創制的環境、沒有可直接適用的憲法規則,方法是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政治選擇,形式是發布決定而非立法。創制具有憲法法律界限和合理性界限。政治主體要選擇恰當的憲法原則和制度進行創制,所創制的內容要符合比例原則。創制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掌握的一種新憲法工具,表明我國憲法實施具有政治主體與憲法互動的特征。
關鍵詞:創制;遼寧賄選案;憲法續造;憲法建造;互動憲法觀
7.地方補充性立法與行政處罰設定權的配置
作者:程慶棟(廈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摘要:新修改的我國《行政處罰法》第12條第3款首次明確肯定了地方補充性立法的法律地位,標志著國家立法機關對待行政處罰領域地方補充性立法態度的正式轉變。我國《行政處罰法》的這一規定,在規范層面完善了行政處罰領域中央立法與地方立法關系的結構;在功能層面擴大了地方立法權限,提升了國家治理能力。在肯定其積極意義的同時,也應當認真對待地方補充性立法所面臨的合法性困境。這一困境在諸多現實情形中有著鮮明體現,需要進行細致梳理和分析!邦I域說”“事項說”“行為說”試圖廓清“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規范含義,進而紓解這一困境,但由于它們都持有形式化的標準,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明確地方立法權限的作用,實際效果有限。明確地方補充性立法的權力邊界,應當構建一種形式標準和實質標準相統一的合法性判斷標準。
關鍵詞:地方補充性立法;行政處罰設定權;立法權限;合法性
8.民法變通規定制定權的法源沖突及解決路徑
——以《民法典》相關規定闕如為切入點
作者:田釩平(西南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
摘要:為在民事法治建設中妥善處理各民族風俗習慣與國家民事法律的關系,我國《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賦予了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對民事法律規定進行變通的權力。已經正式實施的《民法典》并沒有對此項權力予以明確規定,而我國《民法通則》等法律又因為我國《民法典》的實施而被廢止。在此背景下,民族自治地方人大還能否對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進行變通或者補充,是全面貫徹實施《民法典》必須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由于我國《民法通則》等法律規定的變通規定制定權是授權立法而非職權立法,依據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有關立法權限劃分的規定,已無法解決我國《民法典》與《民法通則》等法律之間存在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的沖突問題。在民法典時代,民族自治地方人大能否對《民法典》的規定進行變通或補充,尚有待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裁決。
關鍵詞:《民法典》;民族自治地方;民法變通規定制定權;權力性質;規則沖突與適用
【爭鳴園地】
9.需罰性在犯罪論體系中的功能與定位
作者:姜濤(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作為對我國近年來發生爭議的熱點案件的一個理論回應,需罰性在犯罪論體系中的功能與定位被提出。我國目前的犯罪論體系均是以應罰性為中心展開的,缺乏對需罰性的判斷,從而帶來嚴重的理論與實踐困境。犯罪論體系須認真對待刑法體系內的應罰性與刑法體系外的需罰性。從理論上,需罰性就是從刑事政策或憲法上判斷有無刑罰處罰的必要性,是以預防的必要性為理論根據架設起刑事政策或憲法與刑法體系之間的橋梁,具有兼顧體系正義與個案正義的合目的性。同時,將需罰性導入我國犯罪論體系具有立法與司法基礎,與我國實定法之間具有融貫性。我國應當建構應罰性與需罰性并重的犯罪論體系。
關鍵詞:預防的必要性;犯罪論體系;比例原則;但書條款;需罰性;應罰性
10.論我國緊急狀態法制的實現條件與路徑選擇
——從反思應急法律體系切入
作者:金曉偉(中共浙江省委黨校(浙江行政學院)法學教研部講師,法學博士)
摘要:緊急狀態法制對于解決憲法上緊急狀態制度的虛置問題,推動應急基本法的結構性調整,填補應急法律體系中的制度斷層,提升其體系內部各個層次、各個相關條款之間的融貫性,有著十分緊迫的現實意義。經過理論條件和現實障礙的細致論證,可以推導出我國緊急狀態法制的實現條件極為特殊,寄希望于短期內制定一部統一的《緊急狀態法》似乎不具備可行性。從完善應急法律體系的整體考量,可以將緊急狀態法制的任務一分為二,按照實體分散和程序統一的思路分別展開實質性構建,同時發揮“情境化”規范進路的聚合效應,打破分散的形式結構體系,在超常規應急治理(緊急狀態)情境中實現規范內容的實質統一。
關鍵詞:緊急狀態;法制;應急法律體系;突發事件
【實務研究】
11.刑事案件另案處理的檢視與完善
作者:劉仁文(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刑法研究室主任、博士研究生導師)
摘要:另案處理作為我國司法實踐中辦理不能或不宜并案處理的案件時采用的一種辦案方式,具有一定的合理存在空間。當前我國的另案處理概念紛亂、適用類型寬泛、地區差異大,這主要是法律缺位和規范滯后、適用標準不明確、權力制約和監督不足等所引起的。有必要從統一概念、明晰適用標準、建立權力制約機制以及增強被告人質證權和辯護權的保障等方面入手,構建完善的一元化刑事另案處理制度。
關鍵詞:另案處理;并案處理;共同犯罪;關聯犯罪;適用標準
12.法定作品類型外新型創作物的著作權認定研究
作者:盧純昕(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在對法定作品類型外的新型創作物進行著作權認定時,其屬性判斷是作品歸類的前置環節。認定新型創作物能否成為著作權客體,須避免落入直接判定其能否歸入法定作品類型的窠臼,而將焦點置于其能否滿足作品的可版權要件。在新型創作物的作品屬性判斷中,功能性原則應成為新的門檻,獨創性須以“顯著改變”為標準。對于符合作品屬性的新型創作物,必須先通過技術中立與類比考量盡量將其納入既有作品類型;對于無法歸入法定類型的新型表達,則將其放入“其他作品”中暫時保護,待條件成熟再通過立法將其上升為新的作品類型。
關鍵詞:新型作品;可版權性;功能性原則;作品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