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研討——我國《公司法》修改中的重點問題研究】
編者按: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我國《公司法》,共經歷了五次修正、修訂。2019年4月開始,全國人大啟動了我國《公司法》的新一輪修訂,旨在提高公司制度供給質量,培育企業家精神,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打造投資者及利益相關者友好型法治化營商環境。在保護公司和全體股東共同利益、妥善處理董事與公司關系立場上,如何處理董事忠實義務及其擴張的限度;我國是否應該以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推動作用的封閉性質的中小公司為定位建立基礎性規則,對具有公開性質的大公司作出例外規定或單獨規定,建立一體化的公司法體系;如何配合我國實踐中公司市場退出的多項改革,在我國《公司法》中全面規定公司市場退出制度,等等,均涉及我國《公司法》立法、修法宗旨能否得到科學、全面地實現以及體系和重大內容的完善。為配合我國《公司法》此次修改,本欄目選取以下有關上述問題的三篇論文刊發,以期為此次修法建言獻策。
我國《公司法》體系的重構——一種解釋論的觀點
作者:錢玉林(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教授)
摘要:1993年以來我國《公司法》雖經過多次修訂、修改,但其體系結構并沒有發生實質的變化。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公司法》最初是為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而參酌各國公司立法經驗,整合了有限責任公司法規范和股份公司法規范,采取“統分結合”的方式,形成了現行法上的規范體系。這一體系對法律解釋和法律適用產生了困擾。各國現代公司法體系是19世紀自由競爭和工業經濟的產物,是為大型公開公司的需求而設計的。多數國家以公開公司為基礎,以封閉公司為例外,建立了公司法的體系,在立法形式上,采取這兩類公司的分別立法或統一立法的模式。近年來,以英國和日本為代表的國家進行了公司法的改革,轉變了原有的觀念,以中小企業和封閉公司為基礎構建一般規范,對公開公司作出例外規定或就某一事項作出單獨規定。我國《公司法》的修訂應順應當代知識經濟和數字經濟的要求,在堅持現行法上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統合于一部公司法典的基本模式的同時,建立從公司設立、存續到消滅等的同一事項中以具有封閉性質的中小公司為定位建立基礎規范,對具有公開性質的大公司作例外或單獨規范,以利于公司法的解釋和適用。
關鍵詞:公司法體系;封閉公司;公開公司;法律解釋;法律適用
董事忠實義務及其擴張
作者:葉林(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董事忠實義務在本質上是董事信義義務,與勤勉義務并列,成為約束董事行為的法定機制。董事忠實和勤勉義務均建立在公司與董事之間的信義關系基礎上,均以維護公司整體利益為宗旨,但規制重點不同。忠實義務主要規范董事與公司之間利益沖突關系,勤勉義務旨在推動董事發揮聰明才智,兩者共同成為評價董事履職的主要標準。忠實義務與民法中禁止自己代理和雙方代理的規則之間關系密切,但在制度功能和義務要素上仍有重大差別,不能彼此替代或混為一談。隨著現代社會中公司交易復雜化以及公司集團現象普遍化,規制公司與董事利益沖突的公司法規則正在從“絕對禁止”向“禁止緩和”發展,忠實義務主體則已適度擴張至控股或主要股東,成為補充調整股東與公司關系的特殊機制。
關鍵詞:忠實義務;信義義務;董事;利益沖突;代理
公司市場退出法律制度的嬗變邏輯與進化路徑
作者:張欽昱(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
摘要:我國《公司法》尚未認可公司市場退出的多項改革,滯后于實踐的發展,對瑕疵經營公司缺乏包容度,僅設置了局限于法庭外退出機制的單一性規定,需要進行體系性再造。公司市場退出的豐富實踐與我國《公司法》的有限規定形成對比,強化公司市場退出立法,整合與更新既有法律制度安排,能夠維系債權人利益的整體保護水平。重申公司市場退出法律制度的私法底色,明確公司登記是對商事主體資格確認的本意,是公司市場退出法律制度改革的關鍵。登記機關應尊重清算時公司剩余財產分配的自治權,由“前端嚴審”轉向“后端懲治”,以信用機制約束滯留市場的公司,發揮商事資質確認的功能。我國《公司法》應當成為法庭外與法庭內公司市場退出法律制度的“母法”。簡易注銷制度應擴大調整對象,強制退出制度不應成為依職權注銷制度,可在適用前提、期間和結果方面完善休眠制度。
關鍵詞:市場退出;破產;簡易注銷;強制退出;休眠制度
【經濟刑法】
對價欺詐交易刑民界限的法教義學分析
作者:彭文華(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院長、教授)
摘要:對價欺詐交易是指行為人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通過交付相當代價欺騙他人進行交易的行為。對價欺詐交易侵犯的法益是財產權,商業自治權在厘定對價欺詐交易的民刑界限時可以發揮重要的功能導向性作用。作為刑事犯罪的對價欺詐交易中的“財產損失”,包括客觀損失以及交易的物品因不具有商業價值而遭受的損失,但應排除邊際損失。對價欺詐交易中“欺詐”的刑事處罰范圍,因對價之存在需要從性質、對象以及價值判斷上進行限制,同時要加以體系性限縮。對行為人歸責,需要考慮被害人是否盡謹慎義務。被害人之謹慎義務應采取折中說。認定刑事詐騙之“非法占有目的”,原則上應采取結果性非法占有目的,特殊情形下可采取行為性非法占有目的。
關鍵詞:對價欺詐交易;法益;財產損失;欺詐;非法占有目的
詐騙犯罪中“冒用他人名義”行為的民法效力依據
作者:肖揚宇(廣東技術師范大學法學與知識產權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南京李某“冒用他人名義”購買飛機延誤險案的爭論本質,是詐騙犯罪中“虛構事實”客觀構成要件的“冒用他人名義”行為的界定問題。根據民法規則,“冒用他人名義”所表現的名義主體與實際行為主體的形式不符,并非當然地具有民事違法性,其民事法律效力應根據實質的二階層路徑進行評價;诮y一法秩序要求,刑法中的“冒用他人名義”認定應在民法二階層評價基礎上展開。具體而言,在主體資格特定的法律關系中“冒用他人名義”行為在具有民事違法性的基礎上可能構成詐騙犯罪中的“虛構事實”;在主體資格開放性的法律關系中,單純的“冒用他人名義”行為因不屬于民事欺詐,而不能被認定為詐騙犯罪中的“虛構事實”。
關鍵詞:冒用他人名義;虛構事實;詐騙犯罪;民事欺詐
【專論】
個殊化與融貫性:基本文化權益保障的規范內涵論
作者:趙謙(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博士后研究人員;西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法學博士)
摘要:文化產業與文化事業是基本文化權益保障研究的兩類主要視域,但文化事業視域中的相關價值與規范交互性研究往往為學界所忽略。在我國最基本的文化服務事項尚未實現充分平權供給的前提下,該類研究更顯其現實意義。有必要在我國基本文化權益保障所依托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發生系統變革的背景下,從價值目標與權益事項這兩個方面來嘗試解構文化事業視域中基本文化權益保障的規范內涵,以提供必要的原理原則層面的概念指引。應根據不同類型的服務供給方而凸顯基本文化權益保障的個殊化價值目標,公益性文化單位提供的服務是義務非營利性的,經營性文化單位提供的服務則是激勵非營利性的。在此基礎上,基于非營利性價值目標所蘊含的社會效益最大化考量,從文化參與權益、文化成果分享權益和文化平等權益這三個方面,來厘清基本文化權益保障的融貫性權益事項。
關鍵詞:文化事業;基本文化權益保障;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價值目標;權益事項
論行政裁判中的請求權方法
作者:周剛志;杜陽(中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法學博士;中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我國當下行政裁判實踐中,主要存在“行政行為分析方法”與“行政法律關系分析方法”這兩種方法。民法上成熟而嚴謹的“請求權方法”可以引入行政裁判,通過行政法上“公法權利之甄別”、“請求權基礎之檢索”和“公法限制之審查”等步驟予以適用。當下的行政裁判上請求權分析方法還存在“規范缺失”、“視野偏狹”等問題,需要與傳統的行政行為分析方法相對接,并適當引入“正當程序”和“公共政策”等考量因素,使其充實并完善。
關鍵詞:行政裁判;請求權;行政行為;行政法律關系
論開放銀行數據共享中的信息披露義務
作者:趙吟(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
摘要:開放銀行模式下,數據共享過程中的信息披露存在對象和內容兩方面的特殊性,個人客戶的知情權保障面臨信息不對稱與信息過載的雙重困境。我國有關開放銀行的規范將視線聚焦于技術標準,涉及信息披露之核心操作環節的規則處于空白狀態。在我國,實踐中,各家銀行并沒有足夠的動力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有必要對開放銀行數據共享中的信息披露義務進行系統構建,這需要結合銀行和第三方機構在數據共享不同階段承擔的不同角色,對信息披露義務的具體內容及形式予以明確,并從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角度對各類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為分別加以規制。
關鍵詞:開放銀行;數據共享;信息披露義務;法律責任
【爭鳴園地】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與原告資格關系之辨
作者:黃宇驍(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助理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在我國,行政法學理論與實務對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與原告資格關系的認識存在混淆。就受案范圍來說,從行為作出結果出發判斷是否“實際影響權利義務”,從而界定行為屬性的做法,既是循環論證,也是受案范圍容易與原告資格混淆的根本原因。正確的邏輯應當是從構成要件出發判斷行為屬性,“實際影響權利義務”是一個行為屬于行政行為之后的當然結果。就原告資格來說,相對人受到行政行為法律效果侵害,遵從行為不法的邏輯,受案范圍滿足即意味著原告資格的滿足。其他利害關系人受到行政行為事實效果侵害,遵從結果不法的邏輯,原告資格判斷需要另行從損害結果出發歸責行為違法性。受案范圍與原告資格糾纏形成的牽連性階段體系表明,應當探索在終局行為前階段構建定分止爭制度。
關鍵詞:行政訴訟起訴條件;受案范圍;原告資格;行政行為法律效果;實際影響權利義務
設立投資仲裁上訴機制的路徑選擇
作者:秦曉靜(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摘要:目前,各國就投資仲裁上訴機制改革提交給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第三工作組的建議主要有兩種模式,分別是設立多邊投資法院上訴機制和設立常設多邊上訴機制。相對于多邊投資法院,常設多邊上訴機制更具有正當性與可行性。常設多邊上訴機制對仲裁裁決一致性、可預測性和正確性的保障依托于具體規則的建立。一方面,上訴機制的審查范圍應涵蓋法律適用和事實認定錯誤以及程序性錯誤,以確保全面實現上訴機制的糾錯功能;另一方面,應將事實認定上的錯誤限于“明顯錯誤”,以提高仲裁效率。雖然遵循先例尚未成為國際仲裁實踐的一般性原則,不能要求常設多邊上訴機構在仲裁裁決中遵循既往裁決以提高裁決的一致性、連貫性和可預測性,但是WTO司法實踐中發展形成的事實上的遵循先例也可以被常設多邊上訴機制所借鑒。
關鍵詞:上訴機制改革;常設多邊上訴機制;多邊投資法院上訴機制;《紐約公約》;《華盛頓公約》
【實務研究】
防止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成為新的口袋罪——基于刑法教義學的分析
作者:宋偉衛(河海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博士后)
摘要:為了限制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的處罰范圍,防止該罪演變成新的“口袋罪”,應該從刑法教義學的角度對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的構成要件要素進行限縮解釋。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的行為方式只能是暴力方式,擾亂的次數至少是四次;“經行政處罰仍不改正”是行為人多次實施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的行為被行政機關行政拘留以后,仍然實施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的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是由于國家機關工作秩序被擾亂進而導致的后果,包括物質性的損害后果和非物質性的損害后果。
關鍵詞: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刑法教義學;刑法的補充性;多次犯
職務犯罪案件中監檢銜接的主要障礙及其疏解
作者:虞。ㄈA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要:我國監察體制改革后,監檢銜接問題成為理論界和實務界共同關注的課題。監檢銜接既是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原則的基本要求,也是形成反腐合力、落實法律監督、保障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等的現實需要。當下監檢兩機關提前介入的銜接、留置與強制措施的銜接、證據的銜接以及被調查人辯護權利保障等方面存在的問題較為突出。在監察體制改革初期,宜在貫徹“引導為主、監督為輔”、“規范為主、靈活為輔”的原則下,推動監檢兩機關之間的銜接機制建設,同時以進一步優化調查(強制)措施、證據等銜接為目標,通過設置“過渡條款”等措施,推動監檢銜接順暢以及被調查人(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障,促進監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
關鍵詞:職務犯罪調查;監檢銜接;程序轉換;銜接障礙疏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