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與法律》2020年第5期
【主題研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背景下的刑事政策與刑法規范】
非常時期涉疫情犯罪教義學的爭議問題 姜濤
新冠疫情背景下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解釋擴張及其回歸 陳偉
妨害疫情防控行為的刑法適用之體系解釋 張勇
【經濟刑法】
行政犯的類型與違法性判斷的區分 熊波
組織體罪責理念下單位故意的認定:以污染環境罪為例 史蔚
【專論】
憲法與民法典關系的四個理論問題 童之偉
最高人民法院在合憲性審查中的現狀、困境與出路 ——兼對我國《立法法》第99條第1款解釋 謝宇
人民法院在學位撤銷案件中如何進行審查 ——基于司法審查強度的裁判反思 林華
論生態環境治理體系現代化與環境行政互動式執法 丁霖
【爭鳴園地】
“債隨物走”規則的理論基礎是什么——以企業轉投資案例為焦點的實證研究 曾思
從“庭審必備”轉向“庭審后備”——民事預判決制度之提出 歐元捷
【實務研究】
區塊鏈糾紛的民事管轄權配置:法理創新與立法應對 王淑敏 李忠操
婚生否認之訴原告資格的立法完善和規范適用 江晨
【主題研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背景下的刑事政策與刑法規范】
非常時期涉疫情犯罪教義學的爭議問題
作者:姜濤(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此次涉新冠疫情犯罪,對刑法教義學提出了新挑戰,使涉疫情犯罪教義學成為可能,同時帶來非常時期刑事政策、刑法理念與規范等方面的爭議。依法從嚴從重涉疫情犯罪之戰“疫”刑事政策,并不只是量刑意義的,也涉及從嚴解釋在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區分中的實現,涉疫情犯罪的不法性在非常時間尚需進行個別化判斷,并需要立足于義務沖突理論化解不法性等爭議問題。《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界限上,沒有區分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這會導致從嚴解釋的政策意圖落空。區分涉疫情犯罪之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的標準,除傳統的法理標準外,還需強化政策標準,并發展與實踐“明確優先于不明確”的法理標準。
關鍵詞:涉疫情犯罪;刑法教義學;妨害轉染病防治罪;從嚴解釋;法條競合
新冠疫情背景下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解釋擴張及其回歸
作者:陳偉(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中的法律規范適用帶來新視角與新問題,在超越可容忍的社會相當性且有刑事可罰追究必要的場合,我國刑法中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規范適用值得關注。該罪的對象被限定為“甲類傳染病”,本次新冠肺炎被列為“乙類傳染病”,從而該罪存在適用上的瓶頸。司法解釋的漸進擴張具有喚醒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和注重公共衛生安全法益保護的一面,但是選取的方式難以與刑事法治相契合。為了更好地實現刑法參與社會治理的功能需求,應當對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采取“立法類型化調整、司法解釋適度限制”的組合路徑,使刑法規范的社會適應性與刑罰處罰的有限性相融合。
關鍵詞:甲類傳染病;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刑法解釋
妨害疫情防控行為的刑法適用之體系解釋
作者:張勇(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
內容摘要:國家司法機關制定發布的妨害疫情防控刑事司法意見是一種刑法適用性解釋,與規范性司法解釋相比,其具有間接的法律適用效力。從刑法體系解釋角度看,有關妨害疫情防控的刑法規范、司法解釋與司法意見應當是相互協調的。對刑事司法意見的適用進行解釋應當遵循整體性、動態性、協調性原則,并運用同類解釋規則、同一解釋規則、排他解釋規則,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務罪等相關罪名進行適用性解釋,實現嚴格依法從重處罰和寬嚴相濟。
關鍵詞:疫情防控;刑事司法意見;體系解釋;適用解釋
【經濟刑法】
行政犯的類型與違法性判斷的區分
作者:熊波(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行政犯的類型區分直接影響到違法性判斷方法的確立。依據前置行政規范的本質屬性的不同,刑法存在前置不法型行政犯和前置程序型行政犯。當前,學界和實務界通常忽視前置程序規范的存在,將其與前置不法規范混為一體,導致前置程序型行政犯違法性判斷始終依附于前置不法型行政犯,繼而認為前置程序型行政犯違法性判斷同樣具有從屬性。違法性判斷僅指的是刑事違法性的前提和依據的判斷,而并非罪刑規范的最終適用,否則違法性判斷將毫無現實意義。在此基礎上,前置不法型行政犯違法性判斷具有從屬性,從屬于一般違法性的概念和類型,而并非刑事違法性對一般違法性的從屬。與前置不法型行政犯不同的是,前置程序型行政犯違法性判斷具有獨立性,其獨立于前置的行政程序規范。刑法可對行政程序的次數、主體、時效及形式等進行獨立判斷。前置程序型行政犯在刑法體系中應具有獨立地位。
關鍵詞:行政犯;前置程序;前置不法;一般違法性;刑事違法性
組織體罪責理念下單位故意的認定:以污染環境罪為例
作者:史蔚(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我國理論通說和司法實踐在認定單位犯罪時習慣以自然人的行為和意志為關聯和前提,這種個體主義的思路存在諸多缺陷。單位既不能被還原為單個的自然人,也不是自然人的簡單集合,組織結構、管理制度、經營方式等客觀因素是單位的重要組成部分。單位具有獨立的意志和刑事責任。需以整體主義的視角判斷組織體罪責,單位犯意仍需區分故意與過失。單位故意是個體在單位內的決策機制或默認規則之作用下最終形成的意志,既有自然人意志的主觀色彩,也深受單位客觀因素的影響。從整體上把握單位的決策機制、管理制度的政策傾向、管理運營的慣常模式可以幫助認定單位故意。
關鍵詞:污染環境;單位犯罪;組織體罪責;單位故意
【專論】
憲法與民法典關系的四個理論問題
作者:童之偉(華東政法大學法治中國建設研究中心)
內容摘要:從憲法角度和法律三元分類角度看,民法典將基本民事主體表述為“公民”比表述為“自然人”更合適。各國憲法差異決定中國民法典表述基本民事主體不能復制德國民法典的規定。就性質而言,民事主體內部關系的內容是權利與權利,應避免使用“權力”之類術語來定義其內部組織或描述其功能。在數字化時代,民法典應著力保障在數字化背景下備受威脅的個人隱私權,促進民事主體實質性享有平等的發展權利,但不宜承擔公法功能。
關鍵詞:憲法;民法典;基本民事主體;自然人;公民
最高人民法院在合憲性審查中的現狀、困境與出路
——兼對我國《立法法》第99條第1款解釋
作者:謝宇(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地方立法研究評估與咨詢服務基地)
內容摘要:我國《立法法》預設了最高人民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合憲性審查的路徑。從現有裁判文書來看,最高人民法院在實踐中并未遵循我國《立法法》所預設的路徑,而是在絕大多數案件中回避了合憲性審查訴求,同時又在個別案件中進行了合憲性審查,陷入了完全回避與直接審查的兩難困境。造成這種困境的原因在于,我國《立法法》對最高人民法院在合憲性審查中的權力基礎、權力行使程序缺乏清晰的規定。對此,亟待通過法律解釋進行明確和細化,否則最高人民法院將無章可循,無法貿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合憲性審查。為了化解最高人民法院面對的這一困境,有必要對我國《立法法》第99條第1款進行解釋,推導出該條款在授予最高人民法院提請審查權時,還隱含著另一項未被釋明的權力即預審權,其共同構成最高人民法院在合憲性審查中的權力基礎;同時,為了使預審權與提請審查權的行使制度化,有必要對其行使程序進行細化,建立起預審-提請審查機制。
關鍵詞:合憲性審查;最高人民法院;預審權;提請審查權;憲法監督
人民法院在學位撤銷案件中如何進行審查
——基于司法審查強度的裁判反思
作者:林華(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
內容摘要:通過對1998年至2020年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公開發布的學位撤銷案件進行爬梳可以發現,高校撤銷學位的事由主要集中在學歷證明偽造和科研論文造假,兼有學術性和非學術性;法院對高校撤銷學位決定的司法審查強度基于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法律程序的不同而存在差異性的界分。為了維系學術自由與司法審查之間的平衡,并實質性地解決教育行政爭議,人民法院應根據學術性事由和非學術性事由、正式程序和非正式程序的區分來建構二元化的事實認定審查標準,強化對學位撤銷構成要件審查的釋法說理,并審慎對待學位撤銷決定的程序違法、審慎適用撤銷判決,避免“程序空轉”和“虛置訴訟”。
關鍵詞:學位;學位撤銷;司法審查強度;學術自由
論生態環境治理體系現代化與環境行政互動式執法
作者:丁霖(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
內容摘要:環境行政執法是生態環境治理的核心內容,我國環境行政執法以威懾式執法為主,執法實踐陷入執法者與違法者對立沖突之困境,需以生態環境治理體系現代化為契機,向新的執法方式轉變和發展。隨著環境立法的發展,我國環境治理模式經歷了從政府管制到政府與社會二元合作模式,再到政府、企業、社會公眾三元互動模式的轉變,形成了新時期社會共治的現代化生態環境治理體系。現代化生態環境治理體系與社會共治理論相契合。現代化生態環境治理體系為構建環境行政互動式執法系統提供了互動前提與理論支撐。以此為基礎,環境行政互動式執法的實現需要生態環境行政機關讓渡權力空間,以吸納企業協商和公眾參與。
關鍵詞:生態環境治理體系;治理現代化;環境行政執法;社會共治
【爭鳴園地】
“債隨物走”規則的理論基礎是什么
——以企業轉投資案例為焦點的實證研究
作者:曾思(香港中文大學法律學院)
內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通過司法解釋創造了“債隨物走”規則。這一規則在實踐中常適用于企業將其重大資產對外投資的交易。現有的相關研究大多認為這一規則是對法人財產獨立制度的違反,主要以繼受人責任和公司分立作為對該規則進行限縮解釋的理論基礎。針對這一規則,截至2018年9月的全樣本實證研究表明,我國法院在企業對外投資情形下適用“債隨物走”規則有其現實的考慮,其決定性因素包括債權人的類型與新設公司外部投資者的數量。現有相關研究并未意識到這些因素的重要性。與現有理論相比,資產分割理論可以很好地幫助人們分析“債隨物走”規則的制度成本與收益,也更契合目前我國的司法經驗,可以為這一規則未來的適用提供指導。根據法院的判決經驗與理論分析,法院應僅在轉移資產的企業之債權人明顯缺乏自我保護能力,且資產受讓公司外部投資者數量較少的情況下適用“債隨物走”規則。
關鍵詞:企業轉投資;資產分割理論;法人人格
從“庭審必備”轉向“庭審后備”
——民事預判決制度之提出
作者:歐元捷(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內容摘要:我國民事訴訟法理論與實定法上存在著“庭審必備”的誤解,即認為只有開庭審理才是法院審理,只有開庭后作出的判決才堪稱正當。“庭審必備”的剛性規則是源于庭審范疇的不當擴張,這既淡化了庭審對抗辯論的實質功能,也使大部分的開庭空有形式。我國的判決程序應從以庭審為必要,轉變為必要時庭審,對于簡單案件采取預判決的機制:法官直接根據起訴與答辯作出預判決,如果當事人對預判決的實體結果沒有實質異議,則預判決發生效力;如果法院認為當事人的異議使案件有庭審的必要,則進一步組織開庭審理。為保障當事人不受訴訟突襲,預判決之前雙方當事人有發表意見的機會,但要求一次、及時提出;當事人有通過提出異議而請求庭審的權利,但不誠信的異議將受到懲罰。
關鍵詞:預判決;庭審必備;庭審后備;民事速裁
【實務研究】
區塊鏈糾紛的民事管轄權配置:法理創新與立法應對
作者:王淑敏;李忠操(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區塊鏈的自動性與透明性特性使其具有增強交易主體彼此之間信任的功能,在民商事領域內被廣泛推廣,由此觸發了越來越多的區塊鏈糾紛。當前流行以區塊鏈社區自治作為解決此類糾紛的管轄手段,其理論依據是區塊鏈初創者主張的“新主權主義”。該理論過于強調區塊鏈社區管轄,從而排除司法的管轄。需要重新審視區塊鏈社區管轄權與司法管轄權之間的辯證統一關系,實現司法管轄為主、社區自治為輔的和諧統一。基于區塊鏈自身的特性,一般法院管轄中的“原告就被告”原則難以適用,專屬法院管轄于法無據,應通過修改相關法律來解決這些難題,包括拓展原告所在地管轄原則的適用和增加新的管轄連接點,以及在條件成熟之際建立區塊鏈法院,實現區塊鏈糾紛的專屬管轄。
關鍵詞:區塊鏈糾紛,訴訟管轄權,數字貨幣
婚生否認之訴原告資格的立法完善和規范適用
作者:江晨(華東政法大學)
內容摘要:對于婚生否認之訴的原告,目前我國法采取了明確列舉的方式,所規定的原告范圍較窄。當其他可能的原告起訴時,法院或嚴格適用法律規范,或擴大原告范圍,產生了矛盾裁判。立法應當對能夠成立訴權并啟動司法審判的適格原告作出周全選擇和判斷。基于身份權的專屬性及國家意欲保護的權利和價值,親子關系的主體,即父母、子女均有婚生否認之訴原告資格;生父僅在婚生親子關系不利于子女最佳利益或損害公共利益時,才附條件地具有婚生否認之訴原告資格;父死亡后的繼承人因無專屬身份關系以及身份公益優位于財產私益的法理,不具有婚生否認之訴原告資格。在立法作出周全選擇后,司法實踐應當準確把握婚生否認之訴屬于形成之訴的本質及立法的文義和目的,遵循形成之訴原告的法定性和封閉性,不得擴大原告范圍。
關鍵詞:婚生否認之訴;原告資格;婚姻法;親子關系;形成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