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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與法律》2019年第7期
發布日期:2019-07-10  來源:《政治與法律》

目錄

主題研討·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研究

缺席審判抑或獨立沒收:以“追贓”為基點的程序選擇……李海瀅 王延峰
證據法視野下的刑事缺席審判程序……袁義康
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比較法考察……楊帆

經濟刑法

傳統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關系的理論反思及其重新界定……李會彬
競合論視角下盜竊罪與詐騙罪的界分……潘星丞

專論

人民意志視野下的法教義學——法律方法的用途與誤用……丁曉東
地方立法設定行政處罰的權限困境與出路……黃喆
風險社會下侵權法的功能變遷與制度建構……何國強

爭鳴園地

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的準確對象探析……袁勇
反思行政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制度……王青斌

實務研究

爭論與共識:中國行政公益訴訟本土化探索……練育強
代駕侵權責任相對二元論的提出與證成——基于282件相關案例的考察……姚桐


主題研討·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研究

缺席審判抑或獨立沒收:以“追贓”為基點的程序選擇

內容摘要:在反腐、反恐和維護國家安全的嚴峻形勢下,2012年和2018年,我國《刑事訴訟法》兩次修改,分別增設了獨立沒收程序和缺席審判程序。兩個程序的相似性,導致實踐中辦案機關在辦理相關案件時面臨程序選擇的難題。在明確獨立沒收程序與缺席審判程序的適用條件、程序性質和證明標準的基礎上,通過“三步走”的方案,可以較好地解決這一問題,從而推動我國的追逃追贓工作進一步深入發展。

關鍵詞:缺席審判;獨立沒收;追逃追贓;程序選擇

作者:李海瀅;王延峰(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法學博士;吉林大學法學院刑法學專業博士研究生)

 

證據法視野下的刑事缺席審判程序

內容摘要: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完善應當兼顧程序設計和證據運用,兩者分別以保障人權和發現真實為核心,因此研究的重點不能僅集中于程序設計而忽視證據領域。刑事缺席審判程序立足于有效追逃追贓、及時解決刑事案件的不當拖延,不僅需要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犯罪才能進行具有過度“殺傷”性質的缺席判決,而且因案件訴訟構造和證據形式的特殊性,決定了對其適用的證據規則、證明標準和證明方法可以按普通刑事訴訟法規則進行適當調整,可以采取“邏輯相關”的關聯性標準以擴大證據來源,嚴格限制非法證據,并且細化證據印證與補強方式;明確審前程序和審判程序的證明對象,分別采取“原子主義”和“整體主義”證明模式,使統一的證明標準分別針對各自證明對象而非單一的證據;根據案件事實類型分別對應嚴格證明和自由證明。

關鍵詞:缺席審判;證據規則;證據印證;證明標準;自由證明

作者:袁義康(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比較法考察

——以適用范圍與權利保障為切入點

內容摘要:刑事缺席審判程序打破了固有的刑事訴訟構造樣態,對其適用范圍應當作出嚴格限制,對被追訴人的訴訟權利也應進行全面保障。就刑事缺席審判的適用范圍而言,基本上有三種模式,即僅適用于輕罪的缺席審判的模式、輕重罪皆適用缺席審判的模式以及完全禁止適用缺席審判的模式。盡管各國對刑事缺席審判的適用范圍形成了不同做法,但從訴訟價值的視角來看,各國刑事缺席審判程序都是以效率為導向的制度安排。在權利保障方面,各國對于刑事缺席審判程序中的知悉權、辯護權、上訴權、異議權的法律規定也不盡相同。比較法視角的考察可以為檢視我國具有特色的刑事缺席審判制度提供一定的借鑒與啟發。

關鍵詞:缺席審判;適用范圍;權利保障;價值沖突;交易成本論

作者:楊帆(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經濟刑法

傳統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關系的理論反思及其重新界定

內容摘要:傳統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嚴格分立、不可轉換的理論,面臨著不能合理解釋新的立法現象、不能與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相容、造成現有刑事責任理論的混亂等問題。由于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之間在目的、性質和功能上并非處于絕對的對立狀態,允許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之間存在靈活的轉化空間,不但不會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反而有利于社會秩序的維護和實質正義的實現。有必要在一定條件下承認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之間存在轉化關系,但必須做出如下限制:輕罪范圍內允許存在質(罪與非罪)的轉化關系,重罪范圍內允許存在量(量刑輕重)的轉化關系,并且只能存在由刑事責任轉化為民事責任的單向性轉化關系,且必須由法律加以確認。

關鍵詞: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嚴格分立;轉化關系

作者:李會彬(北京市社會科學院副研究員,法學博士、博士后)

 

競合論視角下盜竊罪與詐騙罪的界分

內容摘要:盜竊罪與詐騙罪互斥的傳統刑法理論無法正確劃分兩罪的界限,也無法解釋兩罪競合邏輯悄然流行的現象。從立法論維度看,詐騙是由雙邊關系的盜竊罪間接正犯擬制而來的,法條競合與互斥屬一體兩面;對于兩罪的界分,應將視角由互斥論轉向競合論,將重心由行為性質轉向行為歸屬。從解釋論維度看,三角關系的侵財行為雖然超出立法預設,但兩罪的法條競合仍發揮作用,它限制了想象競合的司法適用,并使三角詐騙與盜竊罪間接正犯的界分標準由第三人的行為性質轉向第三人的行為歸屬。從司法論維度看,網絡侵財行為的第三人具有雙重屬性,盜竊網絡財產與詐騙智能機器的想象競合成為普遍現象。進行司法處理時,應注意盜竊與詐騙的教義內涵,正確選擇定性的罪名。

關鍵詞:盜竊;詐騙;競合論;盜竊罪間接正犯;三角詐騙

作者:潘星丞(華南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專論

人民意志視野下的法教義學

——法律方法的用途與誤用

內容摘要:當前中國學界將法教義學視為一種綜合性的法律方法,但缺乏具體性的學術探討。從法律推理、法律解釋等角度進行多維度分析可以看出,法教義學在價值判斷和方法論層面并無太多特殊性,然而,法教義學可以作為拓展經驗邊界和提升理性討論的載體,使得法律人能夠比非專業性人士具有更為體系化和復雜化的思維可能。在現代民主社會,法律人應當一方面保持自覺與審慎,在價值層面以人民意志為基礎,通過法教義學將人民意志最終內化為法律共同體的一部分,另一方面通過法教義學來規制和提升人民意志,從而實現民主與法治的辯證與良性互動。

關鍵詞:法教義學;法律方法;人民意志;民主集中制;理性

作者:丁曉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未來法治研究院副院長,法學博士,博士后)

 

地方立法設定行政處罰的權限困境與出路

內容摘要:行政處罰的設定本質上屬于設定法律責任的立法權。依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地方立法行政處罰設定權可分為狹義的設定權(即創設權)和規定權,其同時受到我國《立法法》關于地方立法權限之規定的調整。當前,地方立法設定行政處罰面臨明顯的權限困境。對于創設權的行使,存在設定行政處罰種類的單一化、所設行政處罰的規制力度不足、無權設定“其他行政處罰”導致回應性缺失等問題,對規定權的運用陷入重復立法和合法性質疑的雙重困境。在地方立法權擴容和我國《行政處罰法》被提上修改日程的雙重背景下,有必要重新厘定地方立法行政處罰創設權配置的考量維度,合理劃定地方立法行政處罰規定權運行的范圍邊界,并據此對我國《行政處罰法》作出修改,以回應學界關于行政處罰設定的“限權”與“擴權”之爭,同時,從制度層面推動地方立法設定行政處罰權限困境的解決。

關鍵詞:地方立法;行政處罰設定;立法權限;《行政處罰法》修改

作者:黃喆(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區域一體化法治研究中心、黨內法規研究中心專職研究員,法學博士)

 

風險社會下侵權法的功能變遷與制度建構

內容摘要:風險社會下侵權法的功能發生重大變遷,形成以救濟為首要功能,以風險控制與風險分配為次級功能的體系。作為風險社會治理的基本法,我國《侵權責任法》為適應侵權法功能的現代轉變趨勢,在面向個人權利救濟和面向社會風險應對方面作了制度回應,該法也存在對風險社會視角需進一步明確、個人救濟功能仍局限于固有賠付結構、針對社會的風險控制與風險分配功能需進一步建構等問題。依據風險社會治理的需求,我國民典法侵權責任編應在整體上確立侵權法功能的適應風險社會的指導思想,以此明確我國侵權責任法的“三功能體系”,與此同時,要進行相應的支撐元素完善,即突破固有的賠付結構,加強風險控制功能的作用力,強化風險分配功能的顯現力。

關鍵詞:風險社會;侵權責任法;權利救濟功能;風險控制功能;風險分配功能

作者:何國強(廣東警官學院法律系副教授,法學博士)

 

爭鳴園地

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的準確對象探析

內容摘要: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是維護我國法制和政令統一的重要機制。然而,人們尚未分清該審查的準確對象,更未厘定界分對象必需的基礎理論。根據規范概念論與言語行為論,該類審查的準確對象并非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而是由語義和語力結合成的語用學規范的合法性。語用維度內的規范合法性審查對象是被審查文件內語義學規范的合法性,以及生成被審查文件效力的制規行為要件的合法性。前者包含規范的適用條件、規范模式及規范內容的合法性,后者包括制規主體資格、制規意圖表示、制規實體行為前件及制規程序的合法性。因制規行為的合法性單向決定制規結果的合法性,法院等審查機關應當既審查文件內語義學規范的合法性又審查制規行為各要件的合法性,否則將得不出完整的審查結論。

關鍵詞:規范;規范性文件;言語行為;制規行為;合法性審查

作者:袁勇(河南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反思行政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制度

內容摘要:行政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制度是我國2014年《行政訴訟法》修改的一個重要內容。該制度目前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從成本收益分析的角度來看,該制度則存在著成本過高等問題。從理論角度而言,行政復議“行政性”的性質判定導致了行政復議和原行政行為“一體化”的制度設計,并且將行政復議決定作為行政訴訟的對象更是錯誤地將“程序標的”誤認為是行政訴訟標的的結果。無論從成本收益分析角度而言,還是從理性分析而言,都不應讓行政復議機關作為行政訴訟共同被告,恢復行政復議“準司法”的固有屬性,同時通過建立事后的責任追究機制等,讓行政復議發揮其作用,進而成為我國解決行政爭議的主渠道。

關鍵詞:行政復議機關;行政訴訟;共同被告

作者:王青斌(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

 

實務研究

爭論與共識:中國行政公益訴訟本土化探索

內容摘要:行政公益訴訟的理論研究可追溯自20世紀80年代,其實踐探索緣起于2015年 7月 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十三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公益訴訟試點。無論是在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對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建構都存在不同觀點,同時也取得了不少共識。爭論主要涉及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模式、受案范圍和提起主體等三個方面。制度模式上的爭論是現行的行政訴訟制度是否包含了行政公益訴訟;受案范圍上的爭論體現為采取固定式還是開放式;提起主體上的爭論表現為提起主體的單一還是多元。理論上的共識就是在中國應該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實踐中的共識體現為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正式建立。通過理論與實踐的爭論與達成的共識可以看出源于古羅馬的西方制度如何在中國實現本土化。雖然該制度在中國已經正式建立,但是離功能完善及效用的真正發揮還存在著很大的差距,其本土化的探索遠未結束。

關鍵詞:爭論;共識;行政公益訴訟;本土化

作者:練育強(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代駕侵權責任相對二元論的提出與證成

——基于282件相關案例的考察

內容摘要:廣義的代駕即為他人駕駛,指駕駛人與使用人主體分離,駕駛人部分或全部為了使用人利益駕駛的情形。通過對代駕侵權案例的實證分析可以發現,代駕存在多種類型,同時存在大量同案不同判的情形。關于代駕責任的傳統理論即傳統二元論對“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解釋不同,導致適用混亂。相對二元論通過考量被代駕人對代駕人的“人身支配”強度和“相對利益”大小,在代駕關系類型化的基礎上提出可操作性的責任認定規則,且與現行法規范一致。依據相對二元論,代駕人的相對利益越大,受到的人身支配越弱,承擔責任的可能性和份額越高,甚至使代駕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關鍵詞:代駕;侵權責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支配;相對利益

作者:姚桐(吉林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專業博士研究生)

責任編輯:薛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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