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主題研討:我國專利法律制度的完善
論我國專利等技術類上訴案件強制調解制度的構建——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相關經驗借鑒……何煉紅 鄧欣欣
專利強制許可下的專利權人權益保障論……彭心倩
我國《專利法》修改草案中開放許可制度設計之完善……羅莉
經濟刑法
行政監管實質刑法化及其限制研究……王強軍
網絡服務提供者刑事責任“行政程序前置化”的消極性及其克服……熊波
專論
論人大主導立法的適格主體……趙一單
論作為新興權利的代際權利——從人類基因編輯事件切入……錢繼磊
間接危害行為犯罪化一般限制原則研究……姜敏
中國式信托登記的困境與出路——以私法功能為中心……季奎明
爭鳴園地
論地方性法規處罰種類創設權……李晴
環境法律“傳送帶”模式的阻滯效應及其化解……胡苑
實務研究
股權凍結條件下股東除名決議的效力及其利益平衡……雷鑫
階層性犯罪構成視閾下的證明標準探析……鄧超
主題研討
我國專利法律制度的完善
編者按:多年來,我國持續依法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然而相關專利法律制度與國家經濟發展需求之間協調性尚有欠缺,專利權保護效果與專利權人的期待仍有差距,專利維權存在舉證困難、成本高、賠償不足以彌補專利開發成本和推廣應用應獲利益等問題,跨區域侵權、網絡侵權、濫用專利權現象時有發生。為此,國家相關部門啟動了我國《專利法》第四次修改。2018 年12 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我國《專利法》修正草案(審議稿),目前全國人大已對其進行了第一次審議。為配合此次我國《專利法》修改,本欄目特別組織了以建立高效、便捷、專業、精準解決專利上訴案件的強制調解程序制度,以及促進專利強制許可制度發揮實效的專利權人多維度保障,擴大開放專利權許可聲明人范圍并制約開放許可專利權人欺詐行為的專利開放許可制度等為研究視角的三篇論文,以供相關部門及研究者參考。
論我國專利等技術類上訴案件強制調解制度的構建
——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相關經驗借鑒
內容摘要:為緩解專利等技術類上訴案件審判壓力,提高處理此類上述案件的效率與準確性,順應我國知識產權訴訟改革的發展趨勢,我國可以借鑒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的相關做法和經驗,構建我國專利等技術類上訴案件強制調解制度,實現專利等技術類上述案件的調解程序和審判程序的分立。從明確強制調解的啟動階段、限制強制調解的適用范圍、設置強制調解的專門機構、選任多元專業的調解人員、規范強制調解保密性要求和實現與訴訟程序證據銜接等方面進行具體制度設置,并對我國《民事訴訟法》進行相應修改,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和操作指南,確保該機制在實踐中得以順利實施。
關鍵詞:專利上訴案件;強制調解;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程序法
作者:何煉紅;鄧欣欣(中南大學法學院;中南大學法學院)
專利強制許可下的專利權人權益保障論
內容摘要:專利權人在專利強制許可中的利益損失并非專利強制許可制度的當然、必要“犧牲”。專利人權益保障不充分會造成專利強制許可制度的實施效果不佳、專利權人創新動能減損、技術貿易摩擦加劇等問題,進而影響該制度的實施和正常功能的發揮。公平保障專利權人權益在價值取向上符合我國“創新驅動發展”的戰略道路選擇,在制度邏輯上堅持了我國知識產權激勵論和專利契約論的立法初衷,在權利主張上具有知識產權請求權基礎。被強制許可專利權人的權益保障應當以激勵創新為目標,以公平原則為補償標準,建立專利實施者與政府區分責任制或雙軌責任制,建立經濟利益與精神利益、實體權益與程序權益相結合的多元多維權益保障體系。公平保障在經濟上應實現以正當市場價值為基礎進行類別化區分,綜合考慮個案情形專利使用費裁量標準;在精神利益上維護專利權人的身份標識利益與市場商譽;在程序利益上以預警制度為重點穩定專利權人合理期待。
關鍵詞:專利強制許可;專利權人權益;專利使用費
作者:彭心倩(廣州大學法學院)
我國《專利法》修改草案中開放許可制度設計之完善
內容摘要:我國《專利法》第四次修改的草案稿引入了專利開放許可制度。專利開放許可制度可以促進專利技術的實施,有助于減少專利訴訟。該草案稿中的專利開放許可制度設計尊重了市場機制,對專利權人的吸引不足,缺乏對專利權人欺詐行為的制約,對許可交易效率的保障也不充分。應借鑒域外相關有益經驗,擴大開放許可聲明人范圍,除了專利權人之外,還應允許專利申請人提出專利開放許可聲明;明確開放許可人享受專利年費減半的優惠;懲罰開放許可專利人的欺詐行為;賦予專利行政機構對許可費進行裁決的職權。
關鍵詞:專利開放許可;專利實施;專利法修改;德國專利法
作者:羅莉(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經濟刑法
行政監管實質刑法化及其限制研究
內容摘要:行政監管行為實質刑法化的表現,具體體現為通過確定填充或解釋刑法構成要件要素的參數標準、技術標準、指數標準以及“違反法律規定”中的具體類型,調整行政違法和刑事犯罪之間的臨界點,將原本的行政違法行為轉處為“刑事犯罪”。在法定犯的認定上更多的是由行政機關向司法機關移送的“單行道”,司法機關缺乏對行政機關認定構成行政犯罪的標準和參數的實質性審核。基于刑事司法對于認定犯罪的最終決定權,對于涉及刑法中“參數、指數、技術標準類”的構成要件要素應當有司法機關的自我版本;在法定犯的“違法國家規定”的構成要件要素判斷中,應當構建明確的空白罪狀補充規則。在行政機關認定行為“構成犯罪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時”,不應當是一種“單向移送”的“單行道”,而應當是允許司法機關按照其認定法定犯的標準將不構成犯罪的行為再次移送給行政機關追究行政責任的“雙向移送”的“雙行道”。
關鍵詞:行政監管;行政監管;實質刑法化;法定犯擴張
作者:王強軍(南開大學法學院)
網絡服務提供者刑事責任“行政程序前置化”的消極性及其克服
內容摘要:網絡服務提供者刑事責任“行政程序前置化”模式的消極性,本質上來源于“行政不法依附性”的通說觀點。該模式的消極性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行政程序前置化模式具有救濟渠道的完全排他性,致使權利相關人無法在接受信息網絡服務過程中,最大化、高效化地排除現實緊迫的法益侵害;其二,責令改正的義務類型、形式要件以及程序性要求的片面化,導致無法周全保障網絡用戶的重大法益。為提升行政程序前置化模式的性能,應當在區分程序前置型行政犯與不法前置型行政犯的基礎上,塑造刑事不法判斷的獨立性規則,并依據刑法保護的法益類型規范責令改正的義務來源,確立防止“業務可控的結果擴大化”的義務改正標準,塑造“權利相關人+監管部門”的雙向救濟機制。
關鍵詞: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行政程序前置化;網絡服務提供者;刑事責任;行政不法依附性
作者:熊波(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
專論
論人大主導立法的適格主體
內容摘要:圍繞人大主導立法的現有研究大都將人大視為一個物理學意義上的“質點”,而沒有充分意識到“人大”內部的復雜結構關系。官方對于人大主導立法的主體認知基本上窮盡了“人大”概念的所有可能所指。此種過于寬泛的認知方式反而導致了立法權的過度沉淀,造成了對主導立法之主體的不當界定。功能適當原則解釋了立法權沉淀的原因,但該原則本身應當受到民主正當性要求的制約。人大主導立法首先應當發揮“有立法權的人大”自身的主導作用,在后者之中又應當首先發揮全國人大的主導作用。完善人大主導立法需要統籌考慮各方面主體之間的關系。
關鍵詞:人大主導立法;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功能適當;民主正當性
作者:趙一單(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論作為新興權利的代際權利——從人類基因編輯事件切入
內容摘要:“基因編輯人”已經從理論成為事實,使人類整體日益加速成為風險的命運共同體,也對傳統權利法理提出挑戰。代際權利并非虛妄,而是以人類命運共同體下的代際正義為法理基礎,以對作為新興權利的后代人權利的認可為條件,旨在為當代人權利與后代人權利之間尋求協調,以形成對人類未知風險進行控制的一種思維成果。在人類面臨人工基因編輯等新科技給人類自身生物信息內在資源和環境生態所帶來的前所未有的風險時,代際權利應當作為新興權利的新維度,得到人們的認真對待。
關鍵詞:人類基因編輯;人類命運共同體;代際正義;代際權利;新興權利
作者:錢繼磊(濟南大學政法學院)
間接危害行為犯罪化一般限制原則研究
內容摘要:積極預防性立法以先發制人之策略,把與嚴重實害結果有距離的間接危害行為予以犯罪化。間接危害行為犯罪化雖突破了傳統刑法理念,但其能嚴密實體刑法法網,對安全維護具有積極意義。其若不受限制和約束,會導致刑法無原則膨脹,繼而誘發不公平歸責和法治危機。立法機關將間接危害行為犯罪化,其實質是讓該行為人分擔部分實害結果犯罪之刑事責任。立意于此的責任分配,不能違背刑事責任公平分配原則。因此,間接危害行為分擔的責任,應是其本身應當承擔的。盡管三大類間接危害行為犯罪化必須直面的問題不同,但基于公平歸責和法治精神,其犯罪化均應受到危害原則標準分析范式、行為本身具有不法性、預防的必須是重大危害和與擬阻止的嚴重犯罪具有規范性聯系等一般原則的限制。
關鍵詞:間接危害行為;犯罪化;規范聯系;公平歸責
作者:姜敏(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
中國式信托登記的困境與出路——以私法功能為中心
內容摘要:我國《信托法》第10條對信托登記的規定一直無法付諸實施,實踐中采取的替代措施存在明顯缺陷,中國信托登記有限責任公司在這樣的背景下作為全國性統一登記平臺出現,其主要職能只是信托產品登記與受益權登記,強調監管功能,依舊無法實現我國《信托法》對財產的信托登記要求。目前信托登記的主要困境表現為生效主義的立法規定不合理、登記范圍被泛化理解、登記類型定位不清、無法與財產登記對接等。破解困境,首先需要結合上述問題對我國《信托法》進行適度的修改和準確的解釋,然后依托中國信托登記有限責任公司構建一種全覆蓋、多效力層次的財產信托登記模式。在改革的過渡期還可以利用信托產品登記輔助實現財產信托登記的部分功能。
關鍵詞:信托登記;信托財產;中國信托登記有限責任公司
作者:季奎明(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爭鳴園地
論地方性法規處罰種類創設權
內容摘要: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第8條和第11條第1款的字面意思,地方性法規僅允許在《行政處罰法》第8條明確列舉的行政處罰種類和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處罰種類中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銷營業執照之外的行政處罰種類,而不得創設新的處罰種類。然而從整體法秩序的角度觀察,賦予地方性法規處罰種類創設權,是功能適當原則的考量,其既不影響國家法制統一,也未必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地方性法規新設的行政處罰應當以《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處罰種類為起點,擴展至更多的行為罰、財產罰、申誡罰,同時可以創設名譽罰、信譽罰等新型處罰種類,但不得創設關涉行政相對人重大權益的人身罰和資格罰。
關鍵詞:地方性法規;處罰種類創設權;功能適當原則;超越法律的法的續造
作者:李晴(清華大學法學院)
環境法律“傳送帶”模式的阻滯效應及其化解
內容摘要:環境法律及其實施具有高密度事前管控、涉多元正當利益衡平以及高度專業化、技術化等特性,傳統的法律“傳送帶”模式將環境執法機關作為立法機關的附庸,導致了立法對環境執法的有效規范供給不足,法規范所傳送的內容受限形成的環境執法僵化,以及立法內容抽離場域而不具有可實現性等阻滯效應。為應對“傳送帶”模式下環境立法和環境執法鏈接不暢、環境法治受限等問題,環境法規范模式需要從立法中心主義逐步向規制中心主義轉型,即在環境事項上的權力配置逐步由立法機關主導轉向規制機關主導,環境法律規則主要在行政階段產生并由執法機關采用更有效的方式實施,以實現更加靈活和更具適應性的規則生成機制和規制執法機制,同時通過現有的司法體系和社會自我規制力量,為這一轉型提供緩和性措施。
關鍵詞:環境法;傳送帶模式;環境立法;環境執法;環境治理
作者:胡苑(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
實務研究
股權凍結條件下股東除名決議的效力及其利益平衡
內容摘要:在我國,股東除名制度是對有限責任公司未出資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的股東采取的強制其退出公司的懲罰性措施,也是法律賦予有限責任公司用以督促股東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手段。隨著股權執行案件的增多,法院對公司股權采取凍結措施后,公司對被凍結股權的股東予以除名或者宣布股東失權的決議是否有效的問題日益突出。對股權凍結情況下公司對股東除名或者宣布失權的原因是多樣化的,應堅持私法自治原則,司法謹慎介入公司營運空間,在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存在欺詐情形下,公司股東會通過決議解除股權被凍結的股東資格的決議應為有效。適用股東除名制度有利于平衡公司及其股東與被除名股東及其債權人利益。
關鍵詞:股東除名;股東除名決議效力;利益沖突;股權凍結
作者:雷鑫(中南林業科技大學政法學院)
階層性犯罪構成視閾下的證明標準探析
內容摘要:犯罪構成理論是對犯罪事實進行型構和評價的工具,其目標是從紛繁的事實中找尋出具有刑法規范價值的因素,刑事證明標準用來測量這些因素是否違反規范,以及違反規范程度的規格。不同的犯罪構成理論對證明標準具有不同的指引功能。階層性犯罪構成體系使得待證對象得以類型化,并具有層層推進的邏輯演繹功能,不僅規制了犯罪是否成立的思考路徑,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證明標準更加周延、合理,更具實質意義。以階層性犯罪構成體系為指引,有利于實現“主觀性”證明標準研究的再推進,為主觀性證據的證明提供制度空間和邏輯基礎,也有利于進一步明確“層次化”標準的含義,為辯方尋找出罪路徑提供一種方向指引,還有利于實現“進階式”證明標準在刑事訴訟各階段中的有所側重,增強我國刑事證明標準的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更好地實現刑事證明標準的指引功能和人權保障功能。
關鍵詞:階層性犯罪構成;標準細化;形塑功能;法律真實;完善進路
作者:鄧超(北京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