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研討——行政訴訟判決方式研究
行政訴訟中變更判決的適用條件——基于理論和案例的考察 王 鍇 / 2
論我國行政訴訟確認判決的定位 王貴松 / 14
論行政訴訟履行判決的重構 溫澤彬 曹高鵬 / 24
☆經濟刑法
污染環境罪單位刑事責任的客觀歸責取向及其合理限制:
單位固有責任之提倡 耿佳寧 / 39
刑事司法中的犯罪數額概化認定研究 張平壽 / 51
☆專 論
論生態文明入憲后環境條款的整體性詮釋 王建學 / 68
我國財稅法中轉移支付的公平正義
——以運行邏輯與實現機制為核心 張婉蘇 / 80
行政黑名單制度的法律屬性及其控制
——基于行政過程論視角的分析 范 偉 / 93
論股東資助和補償董事選舉的法律規制
——兼議我國防范董事選任利益輸送的前置性變革 薛前強 / 105
☆爭鳴園地
犯罪論體系的證明責任分配功能辨析 李會彬 / 117
巖礁國際法律地位的路徑重構 陳敬根 / 131
☆實務研究
我國限制出境措施問題研究 陳慶安 / 141
論認罪認罰協商機制的構建
——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中的問題的檢討與反思 王 飛 / 150
☆主題研討——行政訴訟判決方式研究
編者按:行政訴訟既是公民行政救濟的重要途徑,也是司法權監督行政權的基本方式。我國《行政訴訟法》的頒行已近三十年,其實施成效顯著,其實施過程中也反映出一些理論和實踐問題。這些問題經2014年我國《行政訴訟法》較大規模修改和最高人民法院連續發布司法解釋加以應對后,相關理論爭議依然層出不窮,行政訴訟判決方式的類型化就是焦點之一。它不僅涉及公民權利救濟的廣度和深度,也與國家權力分工及運作效率等密切相關,是行政訴訟制度走向精細化和精準化的標志。本刊曾零星刊發過不少這一主題的文章,涉及的行政判決類型有撤銷判決、重作判決、補救判決等。本期主題研討欄目特選登有關專家對變更判決、履行判決和確認判決這三種判決方式的歷史沿革、性質功能、適用條件、域外經驗、完善建議等做深度探討的論文,希望能對我國《行政訴訟法》的準確實施和未來的進一步完善有所幫助。
行政訴訟中變更判決的適用條件——基于理論和案例的考察
王鍇(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北京 100191)
摘要:行政訴訟中,變更判決是撤銷并責令重作判決的例外。相對于撤銷并責令重作,變更判決具有效率上的優勢,避免了當事人因為行政機關不重作或者亂重作而遭受“二次傷害”。變更判決由法院來直接改變行政行為的內容也具有破壞司法權與行政權之間的權力分工的危險。因此,變更判決的適用必須謹慎。從國外的情況來看,變更判決被限制在“行政機關沒有裁量和判斷余地或者裁量權收縮為零”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法院變更行政行為可以很好地平衡訴訟效率和權力分工之間的緊張關系。從2016年以來我國法院的83個變更判決的案例中可以發現,我國法院對于行政處罰明顯不當和行政行為對款額的確認確有錯誤的判斷標準還存在不統一和非理性的問題,未來可以通過加強裁量基準的建設與利用訴訟調解來提高當事人對變更的接受度這兩項措施加以完善。
關鍵詞:變更判決;裁量收縮為零;明顯不當;確有錯誤;訴訟調解
中圖分類號:DF7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9512-(2018)09-0002-12
論我國行政訴訟確認判決的定性
王貴松(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北京 100872)
摘要:我國行政訴訟法上的確認判決是行為訴訟中的判決,而非法律關系的一般確認訴訟的判決。只有確認事實行為違法判決和確認無效判決具有獨立性,其他的確認行為違法判決、確認不作為違法判決均為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的衍生品。撤銷判決、履行判決不僅具有確認違法的功能,還能施以直接有效的救濟,應當優先發揮撤銷判決、履行判決的功能,只有無法作出撤銷判決、履行判決時,才有發揮確認違法判決作用的空間。鑒于行政活動存在多樣性,我國應增加新的判決種類,以期實現權利的無漏洞實效性救濟。
關鍵詞:確認之訴;行為之訴;法律關系訴訟;確認違法判決;確認無效判決;確認利益
中圖分類號:DF7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9512-(2018)09-0014-10
論行政訴訟履行判決的重構*
溫澤彬 曹高鵬(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重慶 401120)
摘要:履行判決作為行政訴訟法法定判決方式的一種,是基于判決類型化制度而言的。在給付行政和服務行政的觀念逐步拓展、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得到確立的情況下,履行判決本身在司法審判活動中卻備受冷落,其適用比例占判決總數量始終偏低,行政訴訟已經不能滿足于單純對于外化為作為形式的行政行為本身合法性的審查,行政不作為的違法逐漸成為一種“常態”,行政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多”與履行判決的“少”之間的張力愈發明顯。履行判決之所以備受“冷落”的主要原因在于學界對于其適用范圍、判決內容明晰程度、期限的確定等適用規則等問題未加以重視,亦未達成共識,從而導致司法實踐中履行判決被審慎適用。行政訴訟履行判決的重構,并非對履行判決制度進行推倒重建,而是在深刻研究我國行政訴訟法立法宗旨的基礎之上,提出行政訴訟類型化制度和在行政訴訟法現有條文框架內完成對于履行判決制度存在問題的完善,從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并行不悖地重新架構履行判決制度,其根本導向是保障公民欲通過行政訴訟獲得權利救濟的深度和力度。
關鍵詞:行政訴訟履行判決;行政不作為; 不履行法定職責; 判決類型化; 訴訟類型化
中圖分類號:DF7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9512-(2018)09-0024-15
☆經濟刑法
污染環境罪單位刑事責任的客觀歸責取向及其合理限制:
單位固有責任之提倡
耿佳寧(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北京 100088)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及其后的司法解釋表明,我國刑法對于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在治理策略上轉向事前預防,其預防的重點便是單位。我國單位犯罪理論帶有“犯罪主體論”的基因,何時能肯定單位有犯罪能力、是犯罪主體,何時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所以,由單位集體或負責人決定實施犯罪成為必要。此要件導致污染環境罪單位刑事責任條款在司法適用中被虛置,進而造成刑法對該罪預防期待的落空。從機能的刑法觀出發,單位刑事責任的追究不以其是存在論上的犯罪主體為必要前提。犯罪只能由自然人實施,單位的固有責任屬于“組織性責任”,其歸責在客觀上關鍵是要有組織過失,以表明“法所不容許的風險”;在主觀上,若單位對其成員違反本單位組織管理體制實施犯罪沒有預見可能性,則單位不受歸責。“積極的客觀歸責+消極的主觀歸責”之模式,旨在平衡預防主義與罪過責任之間的緊張關系。
關鍵詞:污染環境罪;犯罪主體;意思活動;組織過失;預見可能性
中圖分類號:DF62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9512-(2018)09-0039-12
刑事司法中的犯罪數額概括化認定研究
張平壽(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重慶 401120)
摘要:出于節約司法成本、解決證明困難、提高訴訟效率的目的,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存在著較多犯罪數額概括化認定的情形,并普遍形成對行為人不利的犯罪數額認定傾向。此種犯罪數額概括化處理的實踐做法所存在的主要問題表現為:與刑事認定的準確性相抵牾、體現出刑事政策在事實認定中的不當應用、概括化認定數額與確證數額在量刑上未予合理區分。犯罪數額概括化認定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基礎,但對其在實踐中的運用應確立一定的限制性規則,即計量對象海量化原則、允許反證原則、從輕處罰原則等,以切實兼顧刑法的秩序維護和人權保障價值,實現效率與公正的相對平衡。
關鍵詞:犯罪數額;概括化認定;司法成本;公正;效率
中圖分類號:DF61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9512-(2018)09-0051-17
☆專 論
論生態文明入憲后環境條款的整體性詮釋*
王建學(廈門大學法學院,福建廈門 361005)
摘要:生態文明入憲具有重大時代意義。這種意義的準確闡釋不能割裂憲法環境條款的整體變遷,只有借助歷史解釋方法才能真正理解環境、發展與人權的關系。從內容上看,生態國策、環境人權和國家環保義務構成三位一體的環境規范整體,宜采用體系解釋方法實現三者的價值貫通與功能互補,由此,生態文明條款自身的效力與實施也得以強化。有必要探索憲法環境條款的釋義學并構建環境憲法,填補環境立法的價值真空并實現環境法的內容統合。目前憲法環境條款主要通過立法得到實施,環境法的立法和解釋應充分體現憲法價值,尤其是對環境人權的尊重和保障。
關鍵詞:生態文明;環境人權;國家環保義務;部門憲法
中圖分類號:DF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9512-(2018)09-0068-12
我國財稅法中轉移支付的公平正義*——以運行邏輯與實現機制為核心
張婉蘇(南京大學法學院,江蘇南京 210093)
摘要:財政轉移支付是實現公共服務“均等化”和協調地區均衡發展的重要宏觀政策工具。在我國,長期以來,財政轉移支付被作為國家調整各地政府經濟行為的手段而運用;近年來,財政轉移支付逐漸被作為財稅法保障實現公平正義的一項具體政策工具,需要財政轉移支付法治化的保障。財政轉移支付由央地一一對應談判的機制向法治化轉向,是新時代財政稅收體制和經濟體系的一項重要內容。有必要進一步加強財政轉移支付的程序法律控制,明確財政轉移支付的價值目標及既定程序,通過制定《財政轉移支付法》進一步明確我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法治化的目標、支付形式及主體法律責任,進而實現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法治化的核心制度、程序制度、預算程序制度及監督懲罰程序制度的完善。
關鍵詞:財稅法;財政轉移支付;公平正義;法治化
中圖分類號:DF43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9512-(2018)09-0080-13
行政黑名單制度的法律屬性及其控制*——基于行政過程論視角的分析
范偉(武漢大學法學院,湖北武漢 430072)
摘要:作為一種新型的行政活動方式,行政黑名單制度近年來陷入了泛化與濫用危機。在應對危機的法治化建構中,學界對作為前置性問題的界定其法律屬性作出了諸多努力,但囿于行政行為形式理論研究范式的內在缺陷,既有學說都無法完全揭開行政黑名單制度之“面紗”。行政過程論研究范式下的行政黑名單制度包括擬列入行為、列入行為、公布行為和懲戒行為。其中,擬列入行為是列入行為的準備行為;列入行為依照有無“列入決定”,分別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和內部行政行為;面向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公布行為都屬于行政事實行為;懲戒行為應定性為行政處罰。為回應實踐中的泛化與濫用危機,應從創設準據、適用范圍、程序規范以及救濟機制建立等方面對行政黑名單制度予以法律控制。
關鍵詞:行政黑名單;法律屬性;行政行為形式理論;行政過程論;合法性控制
中圖分類號:DF3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9512-(2018)09-0093-12
論股東資助和補償董事選舉的法律規制*
——兼議我國防范董事選任利益輸送的前置性變革
薛前強(北京大學法學院,北京 100871)
摘要:董事會被稱為公司治理的“震中”,與之相關的任何治理改革都會引發連鎖反應。當下,董事選舉活動隨著積極投資者頻繁發起代理權爭奪戰而變得日益激烈,如何規制提名者與候選董事間的利益輸送行為成為全球共同難題。在美國,被稱為“金帶”的股東資助董事選舉的協議安排引發董事向提名股東、受聘公司承擔雙重忠實義務的利益沖突。納斯達克信息披露規則、公司自我修改章程運動以及政治選舉規制方法的跨域移植成為解決該問題的主要手段。這為規制中國董事選任活動中提名人與候選人之間的利益輸送提供了改革的可借鑒經驗:問題的解決不應采用結果導向而單純依賴于董事信義義務、決議效力判斷等規則做事后處理,應轉為制度導向而將規制手段前置,確立董事候選人利益關系審查程序、在選舉過程中設置強制信息披露規則、對章程約束提供類型化指引以及參照人大代表和黨代表選舉設立資格審查小組、監票人等。這能夠在減少董事選任法律糾紛的同時,更彰顯對日益興起的股東積極主義和股東主權的尊重。
關鍵詞:董事選任;金帶協議;忠實義務;信息披露
中圖分類號:DF41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9512-(2018)09-0105-12
☆爭鳴園地
犯罪論體系的證明責任分配功能辨析*
李會彬(北京市社會科學院,北京 100101)
摘要:認為三階層犯罪論體系中關于違法性和有責性的推定具有證明責任分配功能的觀點不具有合理性。從發展脈絡上看,三階層犯罪論體系推定機能的設定并不是出于證明責任分配功能的考慮;從整體機能上看,三階層犯罪論體系與英美法系國家的犯罪論體系存在著巨大差異,使其不能像英美法系國家一樣兼顧程序法上證明責任的分配功能。依靠犯罪論體系的推定機能來劃分證明責任既沒有必要性也沒有合理性。在明確證明責任分配的首要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的相關內容的前提下,犯罪論體系與證明責任具有如下關系:在宏觀上,犯罪論體系可以劃定證明責任所指向的實體法事實范圍;在微觀上,不同性質的構成要件要素會影響證明責任中證明標準的高低,甚至在特殊情況下會影響證明責任的分配。
關鍵詞:犯罪論體系;違法性;有責性;推定機能;證明責任分配
中圖分類號:DF6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9512-(2018)09-0117-14
巖礁國際法律地位的路徑重構*
陳敬根(上海大學法學院,上海 200444)
摘要:自《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誕生以來,巖礁的國際法律地位一直飽受爭議。“海牙國際仲裁法庭”關于南沙群島島礁法律地位的裁決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第3款“人類居住”“本身”“經濟生活”的規定進行曲解,全盤否定了南子島、太平島、中業島、南威島、永暑礁、華陽礁等南沙群島的島嶼地位,將其定位為巖礁,僅享有領海和毗連區。應當創設以“人類居住”能力為基礎的更新標準,奉行領海邊界說,審視巖礁“本身的經濟生活”能力,賦予適格巖礁島嶼地位,以巖礁所處海洋區域為標準賦予其不同的法律地位,切實維護我國對南沙群島諸島礁的主權、主權權利、管轄權。
關鍵詞:巖礁;島嶼;人類居住;經濟生活;基礎權利理論
中圖分類號:DF93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9512-(2018)09-0131-10
☆實務研究
我國限制出境措施問題研究
陳慶安(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上海 200020)
摘要:限制出境,是出于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證訴訟順利進行、維持社會公共秩序等需要,在特定情況下,要求公民在一定時間內不準出境的措施。根據不同淵源,我國限制出境措施的法律性質應當分別為刑事強制措施、保障性民事執行措施和具體行政行為。我國限制出境措施的法律淵源混亂多元,對公民權利保障不力,應當將所有關于限制出境措施的法律規范統一到專門法律中,并修改或者刪除限制出境措施的相關條款。我國限制出境專門法應明確司法機關在適用限制出境措施時,必須堅持比例原則,明確適用機關的告知義務和告知程序、根據適用對象進行區別對待、嚴格限縮民事司法類限制出境措施的適用,應當建立我國限制出境措施的救濟程序和監督程序,明確救濟渠道和救濟主體、錯誤適用限制出境措施給公民造成損害的,應當納入國家賠償范圍。
關鍵詞:限制出境措施; 法律性質;法律淵源;立法完善;司法適用
中圖分類號:DF3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9512-(2018)09-0141-09
論認罪認罰協商機制的構建*
——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中的問題的檢討與反思
王飛(武漢大學法學院,湖北武漢 430072)
摘要:認罪認罰協商在宏觀上有利于實現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改革追求的效率目標和國家法治的進步,在個案中也能實現刑罰目的,而且并不損害公正價值,是當前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重要突破口。檢視A市和全國各地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試點情況可以發現,認罪認罰協商機制并沒有成為該項制度試點實踐的主要方向。認罪認罰協商的缺位導致了制度缺乏內生動力,招致批評與非議。當前既要注重搭建認罪認罰協商平臺,完善工作機制,激發各方參與認罪認罰協商的積極性,也要注意汲取國外控辯協商制度的教訓,防范和控制風險。
關鍵詞:認罪認罰從寬;控辯協商;量刑建議;制度風險
中圖分類號:DF73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9512-(2018)09-015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