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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與法律》2018年第3期
發布日期:2018-03-23  來源:政治與法律

主題研討——對民族區域自治法制基礎的再認識

論作為“半部中央與地方關系法”的我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兼論中央與民族自治地方關系的法制建構 鄭毅 / 2

理解“行政執法導向的法律”

——一種對我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立法思路的思考 沈壽文 / 19

自治條例并非民族自治地方“小憲法” 屠凱 / 29

經濟刑法

高利轉貸除罪化實證研究 姚萬勤 / 39

駕車暴力沖卡逃費應如何定性 王立志 / 52

專 論

論適當性審查:以地方性法規為對象 程慶棟 / 65

糾紛的中立評估與行政復議委員會的變革 施立棟 / 77

人工智能時代刑事責任與刑罰體系的重構 劉憲權 / 89

南海漁業糾紛解決中主權理論的運用 邵莉莉 / 100

爭鳴園地

論罪名生成的方法 晉濤 / 110

減價救濟之定性與實現的邏輯構成 呂雙全 / 123

實務研究

公司未通知債權人減資效力研究

——基于50個案例的實證分析 余斌 / 138

新聞輿論對刑事司法的影響 楊曉麗 / 149

 

 

主題研討——對民族區域自治法制基礎的再認識

編者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我國歷次憲法都明確堅持實行這一制度。1984年制定的我國《民族區域自治法》成為實施憲法規定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其內容涵蓋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各個方面,規范了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的關系,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之間的關系。我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作為處理特殊央地關系的基本法律,配合憲法成功創設了我國民主集中單一制基本模式的改進類型。目前各界對它的功能和性質以及具體內容仍有不同的看法,對其基本任務和修改方向也存在各種意見。同時,作為民族區域自治地方法律淵源之一的各民族地方自治條例,人們對它的屬性和地位亦提出了見仁見智的觀點,其究竟與我國《立法法》修改后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處于何種位階關系,同樣未有定論。我國《憲法》、我國《民族區域自治法》、我國《立法法》等法律與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條例皆構成民族區域自治的法制基礎,對它們的功能定位以及相互間關系的準確認知,有利于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本期特選登三篇論文,它們從不同的方面觸及上述問題,提供了對民族區域自治法制基礎的再認識。希望它們能夠對我國央地關系法制化提供智識貢獻。

 

論作為“半部中央與地方關系法”的我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兼論中央與民族自治地方關系的法制建構

鄭毅(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北京 100081)

摘要:作為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我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在調整中央與民族自治地方關系的過程中雖扮演核心角色,但充其量只發揮了“半部法”的效用。我國《憲法》、我國《立法法》、我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以及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條例等相關法律規范作為其重要補充,同樣在對中央與民族自治地方關系的規制上各自面臨困境和局限。應以憲法的深入實施為邏輯前提,以法律解釋的加強為重要路徑,以法律規范的修改為努力方向,以自治區自治條例的出臺為改革抓手,以《中央與地方關系法》的制定為遠景目標,最終實現中央與民族自治地方關系的法制建構目標。

關鍵詞:民族區域自治法;中央與民族自治地方關系;地方組織法;中央與地方關系法

 

理解“行政執法導向的法律”——一種對我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立法思路的思考

沈壽文(云南大學法學院,云南昆明 650504)

摘要:法律可以分為可直接作為司法裁判依據的“司法適用導向的法律”與依賴立法裁量和行政裁量將立法意圖具體化的“行政執法導向的法律”。前者的立法文本注重明確、具體,后者包含大量“愿景性規范”。作為典型的“行政執法導向的法律”,我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條文不可避免地存在大量原則性、抽象性的內容,使用的術語也存在大量的不確定法律概念和模糊性術語。“愿景性規范”揭示了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央(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的優惠照顧”的本質屬性,也決定了我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修改的思路。

關鍵詞:民族區域自治法;司法適用導向;行政執法導向;愿景性規范

 

自治條例并非民族自治地方“小憲法”

屠凱(清華大學法學院,北京100084)

摘要:我國學界素有研究者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為該地的“小憲法”,這一觀念可能對實踐中處理自治州自治條例和該州地方性法規的關系產生影響。考慮到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位置,以及現有自治條例的內容,自治州自治條例對當地的地方性法規并無概括的凌駕性。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雖然具有綜合性,但實質上是該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的組織法和執行職務的辦法。在“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事項”上,州自治條例如沒有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變通”,則應當適用州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在實施成文憲法的單一制國家,憲法淵源的范圍不宜隨意擴大。稱自治條例為某民族自治地方的“小憲法”并無妥當的法律意義。

關鍵詞:自治條例;自治州;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單一制

 

☆經濟刑法

 

高利轉貸除罪化實證研究*

姚萬勤(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重慶 401120)

摘要:為了維護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打擊高利轉貸行為,1997年制定我國刑法典時增設了高利轉貸罪。實證數據表明,高利轉貸在司法實踐中較少發生,行為人在貸款之時也能提供相應的擔保,大部分借款人將所借款項用于生產經營,且在還款日之前按時還本付息的比例較高。因此,基于原有的維護金融安全而實施的高壓管控的立法目的不再符合當前經濟與金融發展形勢,從高利轉貸罪的規制邏輯出發,較為隱蔽的行為模式導致高利轉貸罪發案率較低,且高擔保率使由高利轉貸行為引發的風險非常有限。相反,轉貸行為的存在不僅進一步提高了信貸資金的利用效率,而且與深化金融改革的目標存在契合性。即便廢除高利轉貸罪,采取限制轉貸的利率標準以及對轉貸資金進行登記等措施,也能實現對轉貸行為的有效規制和監管。

關鍵詞:高利轉貸;金融安全;金融秩序;相關性;登記

 

駕車暴力沖卡逃費應如何定性*

王立志(鄭州大學法學院,河南鄭州450001)

摘要:駕車暴力沖卡逃費行為在中國頻繁發生,不僅造成高速公路通行費大量流失,有時還導致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高速公路通行費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財產性利益,可以成為取得型財產犯罪之犯罪對象。基于法益保護原則,暴力沖卡逃費行為應歸屬于取得型財產犯罪,結合其具體行為特征,應排除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合同詐騙罪、尋釁滋事罪等犯罪之可能性。暴力沖卡逃費可以區分為對物型暴力沖卡逃費及對人型暴力沖卡逃費兩種基本類型,前者構成盜竊罪,后者應構成搶劫罪。

關鍵詞:暴力沖卡逃費;財產性利益;取得型財產犯罪;盜竊罪;搶劫罪

 

☆ 專 論

 

論適當性審查:以地方性法規為對象

程慶棟 (廈門大學法學院,福建廈門 361005)

摘要:合法性審查和適當性審查可能會引發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應當予以明確區分。適當性審查的實質是審查主體依據一定的方法,對審查對象合理與否作出判斷,并進行細致、充分理由論證的過程。審查對象逐一通過目的正當性審查、手段適當性審查、必要性審查和均衡性審查,才能認定為適當。在審查過程中,審查主體應當綜合運用價值判斷、實證分析和法益衡量等方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地方性法規進行適當性審查沒有明確規定在有關的法律文本中,屬于“制度漏洞”。將來應當改變這一狀況,并明確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適當性審查所應秉持的自制立場,使得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適當性審查工作規范化、科學化。

關鍵詞:適當性審查;地方性法規;比例原則

 

糾紛的中立評估與行政復議委員會的變革*

施立棟(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江蘇蘇州215006)

摘要:行政復議委員會應如何設置,是我國《行政復議法》修改中的關鍵議題之一。行政復議委員會制度試點運行十余年來,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面臨著法律依據不足、與行政機關首長負責制難以兼容、化解糾紛不力等困境。造成這些困境的原因在于,制度設計者對行政復議委員會的功能存在著認識偏差,忽略了其對糾紛的中立評估功能。行政復議委員的議決意見欠缺約束力不應被視為制度缺陷,正視此種制度特性恰恰有助于破解我國當前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面臨的諸種困境。我國行政復議委員會的設置,不應以韓國和我國臺灣地區的“獨立決定模式”為樣板,而應借鑒日本及英美等國的“參考模式”。為此,需要從制度構造、復議委員的組成、相關程序設計等方面展開具體的變革。

關鍵詞:行政復議委員會;行政復議;中立評估;糾紛解決;首長負責制

 

人工智能時代刑事責任與刑罰體系的重構*

劉憲權(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上海 200042)

摘要:智能機器人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可分為兩種,即在程序設計和編制范圍內實施的行為和在程序設計和編制范圍外實施的行為。當智能機器人在程序設計和編制范圍內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時,其沒有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不能承擔刑事責任,智能機器人的研發者或使用者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智能機器人的研發者或使用者的義務分為預見義務與監督義務,當其違反預見義務時,其可能承擔一般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當其違反監督義務時,其可能承擔監督過失的刑事責任;當其既不可能預見危害結果的產生,也確實履行了監督義務時,則可能不承擔刑事責任,按照意外事件處理或由智能機器人獨立承擔刑事責任。當智能機器人在程序設計和編制范圍外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時,智能機器人具有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因而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應當獨立承擔刑事責任。智能機器人與自然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這樣處理符合共同犯罪客觀方面、主體方面的要求,有利于解決智能機器人與自然人的刑事責任分擔問題。智能機器人所適用的刑罰體系在一定程度上有別于自然人和單位。設計智能機器人的刑罰體系必須堅持罪刑相適應原則、以刑罰目的為導向原則、刑罰節儉性原則。適用于智能機器人的刑罰可以有三種,即刪除數據、修改程序、永久銷毀。

關鍵詞:智能機器人;辨認能力;控制能力;共同犯罪;刑罰體系

 

南海漁業糾紛解決中主權理論的運用*

邵莉莉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北京 100088)

摘要:漁業糾紛的實質在很大程度上表現為世界各國對海洋權益的爭奪,加強南海低敏感領域區域合作是近年來國內外學界研究南海漁業糾紛的主導性視角。該視角在中國的運用更多是規范層面的。“主權”理論可作為替代性視角。“主權”理論的建構和適用,說明國際法語境中的所有權不能與私法層面上的所有權等同。前者在本質上是主權,并非主權本身。歷史性所有權是一國“確立主權”存在的證據,其內涵取決于國家如何行使主權,是對歷史性權利的一種“建構權”。南海漁業權制度的構建應成為主權的一部分,南海爭端的實質是對資源主權的認定。“主權”理論的運用,旨在通過對歷史性權利和領土主權的關系說明對南海漁業資源爭端的解決應該將低敏感度領域與高敏感度領域相互結合。

關鍵詞:主權理論;歷史性權利;南海漁業

 

☆爭鳴園地

 

論罪名生成的方法

晉濤 (南開大學法學院,天津300350)

摘要:罪名個數通常應以法條為基本單位,一條(款)一罪名是基本類型,一條(款)數罪名和數條一罪名是例外。罪名與行為類型存在對應關系,有些司法罪名引發質疑就是因為誤解了立法規定的行為類型。罪名用語通常取材于罪狀,引用罪名、截取罪名和借鑒罪名劃分依據是罪名用語對罪狀的依賴關系。其中,截取罪名易出現偏離文本、抓錯實質的問題。罪名的體系性意味著既要協調好罪名間的關系,也要兼顧整體罪名群的特點。協調性的操作要求結構的一致、用語的統一、內容的呼應。罪名的生成應在科學方法引導下展開,如此才能實現罪名的概括、準確。

關鍵詞:罪名生成;一條(款)一罪名;罪狀;行為類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減價救濟之定性與實現的邏輯構成

呂雙全(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浙江杭州 310008)

摘要:關于減價的性質和適用方式,我國理論界和最高人民法院在認識上有很大分歧,這導致了實務中法律適用的混亂。從解釋論出發,減價權的性質為形成權,實質為一種單方的合同變更權,其與基于情勢變更的合同變更權具有相似性,應做類似處理。在具體適用上,應首先認可再交涉義務的運用,再經由比例式的計算方式確定減價數額,在無法確定瑕疵物價值之場合,可以通過排除瑕疵之費用加以算定,在例外場合應予以解除合同。從合同變更的性質出發,減價和損害賠償屬于擇一的關系,無法并行主張。

關鍵詞:減價;形成權;合同變更;損害賠償

 

☆實務研究

 

公司未通知債權人減資效力研究* ——基于50個案例的實證分析

余斌 (中山大學法學院,廣東廣州 510275)

摘要:通過對我國相關案例的研究可以發現,在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未通知債權人而債權人訴至法院的案件中,法院一般不判決減資無效,而是用類推適用方法讓減資股東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在減資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這與我國目前的減資立法存在漏洞不無關系。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未通知債權人得以變更登記的原因在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把公司減資登報公告視作通知債權人。法院的這種裁判對未提起訴訟的債權人顯然不公平,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決定相沖突,易引導公司做出以規避債務為目的減資而故意不通知債權人的不正當行為。我國《公司法》應明確規定未通知債權人的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無效,減資股東必須退還資本以恢復原狀;對于因從股東處無法回收減少的注冊資本而公司蒙受損害的,產生董事責任;公司未通知債權人減資行為對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產生損害時,可向公司或董事請求損害賠償。應當在公司管理性規范中明確規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需要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

關鍵詞:公司法;減資效力;債權人保護;公司注冊資本;通知債權人

 

新聞輿論對刑事司法的影響*

楊曉麗 (廣東金融學院法學院,廣東廣州 510521)

摘要:新聞輿論和刑事司法的價值追求都是“實現社會正義”。隨著“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成為我國憲法確立的治國方略,新聞輿論對刑事司法的影響就成為社會各界熱議的話題。通過網絡爬蟲(web crawler)分別對近幾年社會影響較大的李昌奎案、許霆案、東方創投案、青島聶磊案相對應的貼吧數據進行梳理,可統計得到各個案件的網絡輿論數據,進而通過方差分析和建立線形回歸模型,進行實證分析,結果發現新聞輿論監督在案件審判的各個階段產生的影響是存在顯著性差異的。 李昌奎案在輿論的壓力之下,司法判決發生的波動相對其他案件來說比較大,輿論切切實實對該案的判決起到比較大的影響。在許霆案中,二審判決由死刑改判為五年有期徒刑,輿論在這一過程中也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輿論的態度在東方創投案和聶磊案的不同階段變化較大,司法判決并沒有因此而發生改變。應積極尋求新聞輿論監督與刑事審判獨立相統一的制度價值,保證審判機關在新聞輿論監督下獨立審判,新聞輿論在法律規制下有序報道。

關鍵詞:新聞輿論監督;刑事司法;線形回歸分析模型;方差分析;司法公正

責任編輯: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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