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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與法律》2015年第7期
發布日期:2015-07-20  來源:《政治與法律》編輯部  作者:佚名

主題研討 ——污染環境罪多維解讀

環境犯罪刑事治理早期化之反對…………………………………………… 劉艷紅

實體法與程序法雙重約束下的污染環境罪司法證明

——以2013年第15號司法解釋的司法實踐為切入…………………………焦艷鵬

解釋論視野下的污染環境罪………………………………………………… 陳洪兵

經濟刑法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量刑情節的刑法解釋與實踐適用

——“老鼠倉”抗訴案引發的資本市場犯罪司法解釋反思………………謝 

我國證券內幕交易主體之理論解讀與規則構建………………………………吳昉昱

立法后中止實施:授權立法模式的新常態 ………………………………………錢寧峰

地方政府權力清單法律效力研究………………………………………………… 林孝文

減少死刑的立法路線圖…………………………………………………………… 陳興良

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立法的基本原則研究………………………………………… 趙 

我國《保險法》中不可抗辯條款完善之研究

——以《保險法》第16條第3款為中心 …………………………………………孫宏濤

我國仲裁市場競爭法律制度的困境與突破……………………………………… 張圣翠

爭鳴園地

處分行為理論之正本清源………………………………………………………… 陳衛佐

論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中“表面事實”之證明效力………………………… 張衛彬

實務研究

對按日連續處罰適用問題的法治思考

——兼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劉佳奇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司法適用辨析…………………………………………… …王樹茂

☆主題研討——污染環境罪多維解讀

編者按:生態文明已成為現階段公眾基本需求之一,也是政府應提供的公共產品。環境犯罪刑事立法近年來修法頻繁,刑事司法面臨很多新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將環境犯罪的核心罪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改為污染環境罪,隨后兩高專門出臺了相關司法解釋,但理論界對污染環境罪的保護法益、犯罪形態、主觀心態等方面依然存在很多爭議,實務界的立案、公訴和審判也呈現出一定的混亂。本刊特組稿三篇,從立法論與解釋論、程序與實體、宏觀與微觀等方面對環境犯罪尤其是污染環境罪相關問題作進一步探討。

環境犯罪刑事治理早期化之反對  

劉艷紅(東南大學法學院,江蘇南京211100

摘要:環境犯罪治理早期化是一條消解法益之路,它超越了我國刑法當前所處的發展階段。“風險刑法”所具有的反法治屬性、對積極一般預防的過度依賴以及生態中心主義環境法益觀的脫離現實,決定了以之為據的環境犯罪治理的早期化欠缺合理性。我國環境犯罪治理應堅守以侵害或者威脅人的生命身體等保護法益的人類中心主義環境法益觀,以充分實現刑法的謙抑主義。我國刑法中的環境犯罪在刑事立法上基本恪守了刑法謙抑主義,有關司法解釋等對懲處的早期化也表現出相當謹慎的立場。

關鍵詞:法益;環境犯罪;人類中心主義;刑法謙抑性

  

實體法與程序法雙重約束下的污染環境罪司法證明——以2013年第15號司法解釋的司法實踐為切入  

焦艷鵬(重慶大學法學院,重慶400044

摘要:污染環境罪的司法證明是當前司法實務中的難點之一。2013年第15號司法解釋施行以來,偵查機關或公訴機關對污染環境罪的入罪標準與證明標準的掌握并沒有因近年來環境刑事政策的調整而顯著降低,污染環境罪的司法證明受到刑法所確定的入罪標準與刑事訴訟法所確定的證明標準的雙重約束。在生態文明建設過程中,尚需在嚴格適用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基礎上,加強對污染環境罪證明路徑的創新,適度調校證明機制,增強司法證明能力,努力實現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的均衡。

關鍵詞:污染環境罪;司法證明;入罪標準;證明標準;司法解釋

解釋論視野下的污染環境罪 

陳洪兵(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江蘇南京210023

摘要:污染環境罪所保護的法益是環境本身;“嚴重污染環境”既是對“放射性、傳染性、毒害性”程度的要求,也是對“排放、傾倒、處置”行為本身的限定,因而污染環境罪屬于行為犯、準抽象危險犯;“兩高”2013617日有關實施排放、傾倒、處置行為即成立污染環境罪的司法解釋,具有合理性;污染環境罪的罪過形式應采模糊罪過說,只要行為人對“嚴重污染環境”具有預見可能性即可;根據中立的幫助行為理論,從事排污的一線工人原則上不成立共犯;污染環境而未危及公共安全的,不成立投放危險物質罪,因而,2009年江蘇鹽城“2.20”水污染案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定罪處罰存在疑問。

關鍵詞:污染環境罪;法益;準抽象危險犯;模糊罪過;共犯

☆經濟刑法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量刑情節的刑法解釋與實踐適用——“老鼠倉”抗訴案引發的資本市場犯罪司法解釋反思  

杰(華東政法大學科學研究院,上海200042

摘要:運用文義解釋、體系解釋、實質解釋等刑法解釋原理,層進式地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量刑情節配置問題進行分析,可以確認該罪應全部按照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法定刑條款進行處罰,即具有“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兩檔量刑情節及其對應法定刑配置。由于司法解釋未規定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情節特別嚴重”量化標準,量刑情節認定依據真空而引發的裁判規則不確定性與法律風險應當予以審慎處理。有必要通過科學的實證調查與規范分析,研究制定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司法解釋,合理建構違法與犯罪、“情節嚴重”與“情節特別嚴重”的量化界限。

關鍵詞: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量刑情節;情節特別嚴重;司法解釋;內幕交易

 

我國證券內幕交易主體之理論解讀與規則構建

吳昉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北京100872

摘要:我國現行立法規定的內幕交易知情人范圍分類標準不明、范疇界定不清。我國內幕交易規制的基本理論應采用市場平等理論,以“知悉”作為實質認定標準,即行為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獲取的是內幕信息,以此排除偶然獲悉的情形。內幕交易主體統稱知情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主體,具體分為合法知情人和非法知情人。合法知情人因任職關系、監管關系、合同關系獲悉內幕信息,通過直接證據認定。非法知情人通過不法或不當方式獲悉內幕信息,通過間接證據認定。

關鍵詞:知情人;市場理論;信義義務理論;內幕信息

  

立法后中止實施:授權立法模式的新常態 

錢寧峰(江蘇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江蘇南京210013

摘要:立法后中止實施是2000年《立法法》公布實施以來授權立法模式的新常態類型。這種類型不同于以往的立法委任類型,體現在2006年至2015年間的六個授權立法決定之中,并最終為2015315日通過的《立法法》修正案所確認。其可以分為法律全部中止實施和法律部分中止實施兩種形態。從歷史來看,其起源于“一國兩制”的實施。同時,這種類型的合法性面臨質疑。要解決這一問題,就必須在立法技術上進行調整,采用立法變通的授權形式。這樣,才能使相應決定合法化。

關鍵詞:立法;中止;變通;法律實施;授權立法

  

地方政府權力清單法律效力研究

林孝文(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重慶401120

摘要:權力清單的法律效力是權力清單制度的核心問題,是保證權力清單制度長期穩定有效實施的基礎。從地方政府權力清單的法律屬性來看,地方政府權力清單是規范性法律文件,理應具有法律效力。當前我國地方政府所推行的權力清單制度在編制主體、編制程序以及清單內容等方面極不規范,導致了權力清單法律效力的缺失。因此,需要構建我國地方政府權力清單生效的三個必備要件:根據地方政府部門的層級,分別設立相應的權力清單編制主體;根據權力清單編制主體,分別設立相應的權力清單編制程序;根據法律的規定,合理確定權力清單的內容。

關鍵詞:地方政府;權力清單;法律效力;規范性法律文件

  

減少死刑的立法路線圖  

陳興良(北京大學法學院,北京100871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擬廢除9個死刑罪名,在立法討論中對此存在較大的爭議,這些爭議直接影響到死刑廢除的立法進程。應該說,廢除死刑罪名是一個逐漸推進的法律發展進程,在這當中,死刑的立法限制和死刑的司法限制各自發揮著不同的作用,兩者應該相向而行。我國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可以分為三類:一是備而不用的死刑罪名,二是偶爾適用的死刑罪名,三是經常適用的死刑罪名。首先應當考慮廢除備而不用和偶爾適用的死刑罪名,減少廢除死刑對社會帶來的震蕩。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在司法逐漸減少死刑適用的基礎上,開始廢除經常適用的死刑罪名。因此,在通過刑法修正案的方式逐漸廢除死刑罪名的時候,應當具有前瞻性,不是每次都是單獨地提出擬廢除的死刑罪名,而是列出一張逐步廢除死刑的罪名清單,并排出廢除死刑的批次,供社會討論。

關鍵詞:《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減少死刑;立法路線圖

 

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立法的基本原則研究  

俊(上海政法學院經濟法學院,上海201701)  

摘要:一部法律中的基本原則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可以作為眾多法律規則之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穩定性的原理和準則。制定應對氣候變化法之前,該法中的基本原則必須明確。應對氣候變化法的基本原則的選擇應該堅持“環境權+發展權”的基本立場、有利于履行主動減排的道德義務、有利于縮小我國區域間的發展差距等三個立場。我國應對氣候變化法應確立并貫徹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減緩與適應并重的原則、公眾參與的原則、公開透明的原則、國際合作的原則。

關鍵詞:應對氣候變化法;法律基本原則;環境權;發展權

我國《保險法》中不可抗辯條款完善之研究——以《保險法》第16條第3款為中心 

孫宏濤(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上海201620)  

摘要:我國《保險法》第16條第3款規定了人壽保險合同不可抗辯條款。該條款對于平衡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之間的利益沖突,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以及改善社會公眾對保險業的負面印象都發揮了巨大的作用。與此同時,應當看到的是,我國保險法有關不可抗辯條款的規定過于簡略和粗糙。對于不可抗辯條款的適用范圍,不可抗辯條款適用中的例外情形,保險事故發生于可抗辯期間內的法律效果,保險合同復效時不可抗辯期間起算點等諸多問題,我國《保險法》都未做出明確規定,有必要進一步補充完善。

關鍵詞:不可抗辯條款;保險法;欺詐投保;保險合同復效

  

我國仲裁市場競爭法律制度的困境與突破  

張圣翠(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上海200433)  

摘要:仲裁已被公認為一種服務商品而可成為市場競爭的對象。我國仲裁市場競爭法律制度的缺陷造成了仲裁服務市場幾乎處于地區分割的不競爭狀態,同時排除了臨時仲裁競爭和大量有仲裁能力公民的市場準入與競爭。我國仲裁市場競爭法律制度存在缺陷或陷入困境的成因是制定相關規則時缺乏科學民主的理念、立法技術水平不高、相關主體的個人或行業私念嚴重。加強我國仲裁市場競爭的主要意義在于能有效地改善政府職能和降低財政負擔、提高我國仲裁服務者的競爭力、糾正行業不良風氣并能提高仲裁公信力等。突破我國仲裁市場競爭法律制度困境的主要手段是要樹立仲裁制定法主要為私法性質程序法的科學理念、移出我國《仲裁法》中大部分的仲裁機構規則并予以修改、引入臨時仲裁制度和修訂仲裁員資格條件規范。

關鍵詞:仲裁;仲裁機構;臨時仲裁;仲裁員;市場競爭

 

爭鳴園地

處分行為理論之正本清源  

陳衛佐(清華大學法學院,北京100084)  

摘要:作為一類法律行為的處分行為具有特定的內涵和外延。法律行為學說區分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并對二者實行分離原則。一些國家的民法在處分行為的有效性問題上采無因性原則。處分行為概念在被中國學者繼受的過程中發生了偏差和變異,演變成不科學、不妥當的“物權行為”提法,引發了無謂的爭論和認識上的混亂。事實上,許多中國學者所說的“物權行為”在德國民法上是根本不存在的。不應在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的區分之外又加上“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的區分,因為所謂“物權行為”,其實不過是物權法上的處分行為罷了。“物權行為”提法具有諸多弊端和不當之處。中國的民事立法和學說應更加重視處分行為,并在未來的民法典中給處分行為以一席之地。

關鍵詞:處分;負擔;處分行為的無因性;物權行為;債權行為

 

論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中“表面事實”之證明效力

張衛彬(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安徽蚌埠233030

摘要:在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構中,無論是專家組或上訴機構,幾乎在每一份報告中都提及了“表面事實”的術語。經過考察,表面事實具有受理門檻和證明標準兩種不同的功能;并且,證明責任既受大陸法系影響,也吸納了英美法系傳統,體現舉證責任和說服責任二元結構。世界貿易爭端解決實踐中對“表面事實”的內涵、功能、適用條件等認知仍存在一定的模糊和矛盾之處。基于增強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透明性和公正性,同時使案件的審判結果更具有可預期性,以及加強各方在提交證據方面合作等諸多因素,應構造“表面事實/證據優勢”二元標準作為其適用的證明標準。

關鍵詞:表面事實;證明責任;證據優勢標準;世界貿易組織

實務研究

對按日連續處罰適用問題的法治思考——兼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  

劉佳奇(遼寧大學法學院,遼寧沈陽110136

摘要:為使排污者履行治污義務、改正違法排污行為,修訂后的《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了按日連續處罰制度。與之配套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適時出臺并與環保法同步實施,使制度適用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但該辦法對按日連續處罰的規定依然沿用傳統行政行為理論范式,僅關注其具備的“處罰”結果而忽視其具有的執行罰“外觀”,導致其對按日連續處罰的法律性質界定、適用條件和程序設計仍存在不足之處。僅依既有規定適用按日連續處罰,可能會忽視督促排污者完成改正義務的制度功能,限縮制度的適用范圍,弱化制度的程序法制。有鑒于此,應結合按日連續處罰所具備之過程性、多功能性,以行政過程論為研究范式,分階段根據具體類型分析按日連續處罰之法律性質及功能,同時,在該辦法既有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按日連續處罰的適用條件、正當程序,并使其能夠接受司法的審查,從而將該制度的適用徹底納入法治軌道。

關鍵詞:按日連續處罰;環境保護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行政過程論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司法適用辨析 

王樹茂(西南政法大學,重慶401120)  

摘要:2012年修訂后的我國《刑事訴訟法》確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適用中遭遇了諸多困境。究其原委,既有司法體制機制的制約,又有司法人員的觀念素質影響。非法證據排除范圍混淆了非法證據與瑕疵證據、違法證據的界限;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遭遇司法機關追訴犯罪與訴訟監督、放縱犯罪與保障人權之間的職責沖突;非法證據證明手段作用受限,舉證責任落實不夠,證明標準把握不嚴;非法證據排除的審理實體、程序問題一并審理,裁決時機顛倒實體結論與排除結論的先后順序等等問題需要從理念、規范和制度運行規則上予以解決。

關鍵詞:非法證據;排除范圍;訴訟階段;證明責任;審理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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