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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法研究》2024年第5期
發布日期:2024-10-10  來源:比較法研究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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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


1.共同犯罪人退賠責任的確定


  作者:周光權(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對共同犯罪人之間的退賠責任是按照連帶責任還是按份責任確定,司法立場歷來都不統一。退賠是準刑罰措施,其適用受刑罰報應、特別預防等目的的制約。如果肯定犯罪行為只不過是程度更為嚴重的侵權行為,共犯退賠責任的確定原則上就應當遵循我國民法典第1168條所確立的法理,絕大多數共犯對侵害結果的發生都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與此同時,如果重視憲法上的平等原則與程序正義,考慮刑罰特別預防功能中罪犯返歸社會的側面,積極回應當下的司法難題,對狹義共犯(教唆犯、幫助犯)的退賠責任也需要考慮一些特殊情形:對于僅受雇于犯罪組織實施電信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傳銷等涉眾型犯罪的一般業務人員、底層參與者,應當參考我國民法典第1191條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退賠責任,僅對其個人違法所得進行追繳;對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行為人的退賠,則可以采取部分連帶責任說。此外,對于即便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也應當根據因果共犯論的法理,在對所有共同犯罪人窮盡一切手段后仍無法追贓的部分,要求從犯承擔連帶責任,以減輕從犯承擔退賠責任時的負擔。如此多元地、緩和地理解退賠責任,與共犯原理及罪刑相適應原則相一致。與上述主張相匹配,未來需要同步推進刑事裁判文書改革、涉案財產處置方式的合理化改進等工作。


  關鍵詞:共同犯罪;退贓退賠;連帶責任;因果共犯論;罪刑相適應原則


2.公司資本充實原則:邏輯和制度發展


  作者:鄒海林(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摘要:我國在制定民法典后啟動公司法的全面修訂。修訂后的公司法在完善和發展公司資本制度方面,繼續保持認繳資本制的鮮明中國特色。為貫徹和落實公司資本充實原則,我國公司法優化整合認繳資本的實繳規則和實繳出資不實的股東違約責任,增設實繳出資不實的股東失權和未屆期出資義務加速到期規則,彰顯了董事維護公司資本充實的信義義務,極大提升了公司資本充實原則的實踐價值。但也不能忽視我國公司法在落實公司資本充實原則的具體制度如未屆期出資義務加速到期的相對人擴張、未屆期出資義務因股權轉讓而自動移轉、法定5年實繳出資期限規則等方面,仍存在與認繳資本制不完全吻合的制度局限性,值得展開討論以找到緩解這些制度局限性的方法。


  關鍵詞:公司法;公司;公司資本;資本充實;認繳資本制


3.論行政機關處理個人信息致損的賠償責任


  作者:朱曉峰(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摘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處理個人信息致損的賠償問題,究竟是依據《國家賠償法》處理,還是依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33條由該法調整,學理上與實務中因存在國家賠償責任說與民事賠償責任說的分歧而有不同觀點。對此,應在厘清《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基本屬性,尤其是其與《國家賠償法》在國家機關處理個人信息致損賠償問題關系的基礎上,以相應致損行為是否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相關,而將于此情形下的損害賠償責任區分為國家賠償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從而使前者適用《國家賠償法》,后者適用《個人信息保護法》以及《民法典》調整,避免一元損害賠償規范基礎論對現行損害賠償規范體系的不當理解引發的法律適用混亂。對于這種二元損害賠償規范體系中存在的國家賠償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在責任成立與責任承擔上的區分與問題,應在現行法秩序內外在體系融貫的視角下解決,更好地協調現行損害賠償規范體系。


  關鍵詞: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個人信息;國家賠償;民事賠償;行使職權


【專題研討】


4.論以審判為中心與刑事第一審程序的完善


  作者:陳光中、李作(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


  摘要:我國刑事第一審程序存在審判程序被審前程序“綁架”、庭審空洞化及法院無法獨立行使裁判權等問題。借助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的契機,可以將“以審判為中心”作為完善刑事第一審程序的著力點和突破口,并以原則的方式予以確立。以審判為中心應當解讀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以審判階段為中心、在審級中以第一審程序為重心、在第一審程序中以庭審為核心、在庭審中以法官獨立定罪量刑為保障。要想在第一審程序中實現以審判為中心,需要調整庭前會議制度、完善辯護制度、探索貫徹直接言詞原則、落實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和推進當庭宣判制度。同時,針對司法實踐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施對以審判為中心造成的消解,應當發揮庭審對案件事實的查明功能、堅守法定證明標準、改變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和法院采納量刑建議的方式予以應對。


  關鍵詞:以審判為中心;第一審程序;庭審實質化;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5.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踐分歧及其回應


  作者:熊秋紅(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


  摘要: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從2016年開始試點到2018年10月被寫入我國刑事訴訟法并正式施行,在此過程中充滿了理論爭議和實踐分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發布的《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在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該指導意見發布后,一些地方政法機關先后制定了實施細則。審視各地制定的實施細則,不難發現從形式到內容均存在明顯的差異,除了文本上的繁簡不一,在諸多具體問題如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范圍、被追訴人是否真誠悔罪的判斷、是否適用協商原則、從寬幅度、證據開示、量刑建議、被告人反悔上訴檢察機關能否抗訴、騎墻式辯護的處理等規定上均存在明顯差異。這種差異主要不是由于各地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的差異所導致,而是因實施細則的起草者或者地方政法機關對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認識分歧所導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兩高”)和部分學者關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施效果的評估也揭示出該制度在實施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有必要針對地方性規則的差異以及已有的調研評估中所揭示出的問題作出相應的分析和處理,以促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科學化和規范化運行,確保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地方性差異應當控制在合法、合理且必要的范圍之內。


  關鍵詞:認罪認罰從寬;認識分歧;實施細則;地方性差異;法律適用的統一性


6.徑行逮捕制度研究


  作者:張吉喜(西南政法大學訴訟法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摘要:徑行逮捕制度直接認定三種情形的被追訴人具有社會危險性,屬于法律擬制。徑行逮捕制度正當性的唯一根據是其是否具有事實基礎。從比較法的角度來看,不同國家法律規定的推定或擬制被追訴人具有審前風險的情形差異較大,找不到規定相同,甚至相似的國家。現有觀點對徑行逮捕制度的不同認識完全是基于定性分析。只有引入定量研究方法,才能對徑行逮捕制度是否具有事實基礎得出有說服力的結論。在對被追訴人具有特定情形與其社會危險性之間的關系進行定量研究時,主要以被追訴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再犯罪和逃跑作為因變量,從被追訴人可能被判處的刑罰、涉嫌的犯罪行為和違法犯罪史等方面設置自變量。通過定量研究發現,我國徑行逮捕制度缺乏事實基礎。在這種情況下,適用徑行逮捕制度會導致逮捕功能的異化。為了充分保障被追訴人的人身自由權,應當在我國此次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對徑行逮捕制度作適當修改。在立法尚未進行修改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對法律條文的體系解釋和重視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最大幅度減輕徑行逮捕制度產生的不合理后果。


  關鍵詞:徑行逮捕;法律擬制;推定;定量研究


7.以審判為中心改革視域下刑事訴訟法再修改的基本路徑


  作者:吳洪淇(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進展相比,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存在滯后性,亟待通過刑事訴訟法再修改來加以回應。我國自2014年以來所推進的“以審判為中心”改革主要還是以防范錯誤為宗旨的技術主義改革路徑。這種技術主義改革主要以刑事證據制度改革和庭審實質化改革為核心內容,并以其他相關配套制度改革予以支撐。對于“以審判為中心”的改革來說,刑事訴訟法再修改一方面要吸收和鞏固既有的改革成果,另一方面要對既有改革存在的不足加以回應與優化。在刑事證據制度改革方面,應該確立證據裁判原則,進一步完善證明責任規則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庭審實質化方面,應該進一步限制案卷筆錄移送制度,改革證人出庭作證制度,為裁判者自主決策建構一個相對寬松的環境。在配套制度改革方面,應該進一步完善刑事辯護全覆蓋制度改革、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以及刑事指控制度改革。


  關鍵詞:刑事訴訟法再修改;以審判為中心;庭審實質化;證據制度;認罪認罰從寬


【論文】


8.論債權的多重轉讓
——以《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第50條的解釋論為中心


  作者:龍俊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第50條隱晦地確立了以最先通知的受讓人作為一般債權多重轉讓中最優先的受讓人的規則,且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對通知的形式作了特別要求。《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第50條第1款第2句后半段原本是以最先簽訂合同的受讓人作為最優先的受讓人為前提的,卻在最終稿中奇跡般地保留了下來,由此會導致債務人多重清償債務的風險增加。基于《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第50條與《民法典》第768條的體系解釋,在與保理有關的應收賬款多重轉讓中,登記的受讓人是最優先的受讓人,但是債務人對最先通知的受讓人的清償仍然可以構成有效清償,此時最先登記的受讓人可以請求最先通知的受讓人返還該給付。


  關鍵詞:合同編;債權多重轉讓;債權轉讓通知;保理


9.論《民法典》視野下夫妻之間物權變動的體系構造


  作者:冉克平(武漢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民法典的頒布實施使商品世界與家庭生活得以在形式上被統合。婚姻家庭編的基本價值立場是婚姻保護,物權變動的首要制度理性是交易安全。夫妻之間物權變動規則的構建應當在婚姻保護與交易安全之間體現民法典邏輯與價值的體系協調。我國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共同所有”應解釋為夫妻共同共有,并通過善意取得保護交易安全。夫妻財產制契約仍然屬于基于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婚內財產分割協議實質上是夫妻財產制契約的限定共同制類型。夫妻之間對價值較大的特定財產的給予屬于目的贈與,物權的變動規則需遵循債權形式主義。離婚財產分配協議應當遵循基本的物權變動規則,其標的是夫妻共有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不動產,如果登記在夫妻一方,另一方配偶(案外人)作為夫妻共有財產的實際權利人,可以類推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8條的規定,對抗給予方普通金錢的債權人的強制執行。


  關鍵詞:物權變動;夫妻法定財產制;夫妻約定財產制;離婚財產分配;執行異議之訴


10.人工智能訓練數據的版權信息披露:理論基礎與制度安排


  作者:李安(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


  摘要:人工智能訓練數據的版權信息披露是當前全球人工智能法治熱切關注的問題。在透明度議題下,訓練數據版權信息披露具有實現法律問責、促進技術改良的工具價值,同時也具備增進信任、責任心和合作的內在價值。在版權法視野下,披露訓練數據中的版權信息,一方面是對作者精神權利的承認和尊重,另一方面可為著作財產利益的實現提供便利。歐美法律實踐表明,訓練數據版權信息披露應妥當設置披露范圍、披露自由度、披露標準、披露例外等,以實現人工智能企業、版權人和消費者之間的利益衡平。我國應以透明價值和版權目標為取向,為不同類型人工智能的訓練數據版權信息披露梯次配置柔性規范、中性規范、剛性規范,并對特定情形作出例外規定,同時構建多方參與的規范實施機制。


  關鍵詞:文本數據挖掘;透明度;版權信息披露;合理使用;人工智能法


11.權力規制視角下監察調查權的運行邏輯與功能調適


  作者:蘭哲(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博士后流動站)


  摘要:決策權、監督權和執行權并置的權力規制理論為觀察監察調查權提供了新的視角。這一理論在總體目標、權力結構、權力運行等方面與監察調查權規范化建構具有內在的一致性。以此為理論基點,可以發現,在紀檢監察合署辦公的組織結構下,紀法雙施雙守的內生邏輯鑄造了監察調查權結構的整體性,集體決策和內部審批的現實樣態貫穿于監察調查權的全過程。但在集中高效的一體化運行模式下,監察調查活動仍可能出現決策失靈、執行擴張和內外部監督失衡等三個維度的潛在風險。借助權力規制的理論框架,可以從增強監察法律規則的供給、優化監察調查程序的權力配置、完善權利平衡機制等方面構建同頻共振的內部平衡結構,并主要圍繞監察機關與公檢法三機關的關系形塑外部權力的監督制約格局,從而調適和規范監察調查權的運行。


  關鍵詞:監察調查權;權力規制;內部審批;程序規范


12.在線訴訟的價值、風險與制度應對


  作者:甕怡潔(中國農業大學人文與發展學院法學系)


  摘要:在線訴訟是司法與科學技術融合的產物,由于借助了科學技術發展帶來的便利,在線訴訟能夠減輕當事人的訟累,同時有利于實現案件分流,降低司法成本。但由于科學技術與司法具有異質性,導致在線訴訟存在一系列風險:在線訴訟的庭審方式可能損害傳統司法的儀式感與直接言詞性;在線訴訟開放共享的特質可能損害當事人的個人信息權;在線訴訟對被追訴人的質證權、辯護權和公正審判權也會產生負面影響。目前,我國的在線訴訟存在諸多問題。為了促進民事在線訴訟的進一步完善,建議完善統一的在線訴訟平臺,充分吸收社會公眾參與在線訴訟的制度設計和平臺建設;為了促進刑事在線訴訟的制度完善,建議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對在線訴訟作出明確規定,同時建立刑事在線訴訟平臺。


  關鍵詞:在線訴訟;訟累;司法成本;司法公正;權利保障


13.論刑事訴訟中的技術性程序正義
——以刑事遠程審判為切入的分析


  作者:王瑞劍(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


  摘要:刑事遠程審判有違直接原則,有損質證權,有礙事實發現,無法在傳統的程序正義理論和技術正當程序理論中得到正當化。要解決這一正當性危機,有必要在刑事訴訟中提出技術性程序正義理論,并設定五點正當性要素。可替代性明確刑事遠程審判只能“向下替代”書面間接審理,不得“向上替代”線下直接審理。替代的必要性需要對接直接原則的例外情形,將利益權衡和實質等同作為兩種判斷標準。可選擇性和選擇的自愿性作為權利處分的基本條件,可以彌補質證權所受到的減損。有限度賦能在強調技術賦能價值的同時,明確數字技術介入程序框架的限度。作為傳統程序正義在數字時代必要的理論發展,技術性程序正義以程序主義立場和技術賦能理念為價值根基,具有延伸適用的可能,但需要注意理論適用所存在的邊界。


  關鍵詞:技術性程序正義;刑事遠程審判;直接原則;權利處分;技術賦能


14.區塊鏈智能合約糾紛解決的可能性邊界

  作者:陳愛飛(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摘要:基于區塊鏈智能合約的去中心化、自動執行、防篡改等特性,衍生出以“去中心化司法”為理論內核的鏈上民主自治式治理方式。然而,無論是技術層面還是法理層面,基于區塊鏈機制設計與博弈論相結合的“去中心化司法”均與傳統中心化解紛機制之間存在兼容性難題。在我國語境下,所謂的司法區塊鏈智能合約依然是以“衍生論”維度的存證為主,極少涉及“本體論”維度的鏈上原始交易,未曾真正關注鏈上糾紛解決機制的適用。為了實現“去中心化司法”與傳統中心化救濟機制的有效銜接,實質性化解區塊鏈智能合約糾紛,有必要以預防原則、正當法律程序、當事人權利保障為基點,從法律與技術等層面構建具有可操作性的遞進式解紛路徑。既尊重區塊鏈的技術邏輯,為鏈上治理保留一定的自治空間,又為傳統糾紛解決機制的介入提供必要的程序保障。


  關鍵詞:區塊鏈智能合約;糾紛解決;去中心化司法;博弈論;司法救濟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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