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
1.公共法益與個人法益混同立法例下的刑法解釋
作者:張明楷(清華大學)
摘要:區分公共法益與個人法益,對于妥當確定刑法的保護范圍、正確解釋犯罪的構成要件、合理判斷違法阻卻事由具有重要意義。我國刑法分則存在沒有合理區分公共法益與個人法益的現象,如將侵犯個人法益的行為規定為對公共法益的犯罪,或者相反。在這種立法例之下,需要妥當確定具體犯罪的保護法益,尤其應當將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六章中的部分犯罪補正解釋為侵犯個人法益的犯罪,不能在對個人法益的犯罪中添加公共法益內容;應當根據保護法益確定基本犯與加重犯的構成要件要素,不能將公共法益受侵犯的事實解釋為對個人法益犯罪的構成要件內容;法益主體對自己的法益具有處分權限,在其同意或承諾放棄該法益時不得以行為侵犯了公共利益或者違反公序良俗為由,否認同意或承諾的有效性。
關鍵詞:公共法益;個人法益;構成要件;刑法解釋;違法阻卻事由
2.輕罪時代刑法的解釋立場
——以競合論為視角
作者:羅翔(中國政法大學)
摘要:因為競合理論的混亂,不少輕罪規定被棄而不用。在輕罪時代,刑法解釋必須受到罪刑法定原則的嚴格約束。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的區分涉及罪刑法定與罪刑均衡的關系,罪刑法定是首要原則,不能為了罪刑均衡犧牲罪刑法定。此外,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的區分還涉及罪刑均衡原則內部的沖突。依據罪刑均衡原則,既要防止過度評價,又要避免評價不足。在這兩個目標中,前者更為重要。同時,罪刑均衡包括客觀均衡與主觀均衡,不能無視主觀均衡而片面追求客觀均衡。區分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應當堅持形式標準說。法條競合包括包容關系和交叉關系。如果沒有法律的特別規定,法條競合應遵循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對于法條競合的兜底功能,應當慎重對待。
關鍵詞:輕罪治理;刑法解釋;競合犯;罪刑法定原則;罪刑均衡原則
3.我國刑事證明責任的法教義學分析
作者:謝小劍(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
摘要:學界對我國刑事證明責任的基本內涵以及被告人是否承擔證明責任存在較大爭議。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的“舉證責任”包括提出證據的責任以及說服責任,隱含了結果證明責任,第200條則是結果證明責任在判決方式上的具體體現。“被告人有罪的事實”包括定罪量刑正反兩面的實體事實。我國刑法及四要件犯罪構成體系決定了控方對犯罪構成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被告人不承擔“積極抗辯事由”的證明責任。刑事法中的免證事實、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主觀推定等相關法律制度也未規定刑事證明責任倒置制度,被告人不承擔證明責任。控方承擔所有待證事實的證明責任,被告人不承擔證明責任,符合對我國現行證據制度的系統解釋。
關鍵詞:證明責任;無罪推定;犯罪構成;法教義學
【專題研討】
4.全球比較下的我國人工智能立法
作者:丁曉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人工智能立法需要引入全球比較視野。目前美國的人工智能立法強調市場主導與企業自我規制,僅在出口管制、涉國家安全信息共享、民權保護、消費者保護等領域進行規制。歐盟則急于發揮布魯塞爾效應,對人工智能進行統一立法與風險規制,準備將人工智能系統納入產品責任范疇、確立特殊舉證責任。我國人工智能立法應堅持場景化規制進路,不急于統一立法,待時機成熟時再制定綜合性人工智能法。我國人工智能法可從一般原則、公法、私法三個層面展開。其總則應體現發展、平等、開放、安全的價值理念;其公法規制應針對重大公共風險,對其他風險適用場景化規制、尊重行業自治、防止部門越權立法;其私法制度應對終端產品而非人工智能系統本身施加產品責任,其可以制定人工智能特殊侵權規則,但應先通過司法積累相關經驗。
關鍵詞:人工智能立法;風險規制;場景化規制;人工智能侵權;產品責任
5.歐盟《人工智能法》中的風險防控機制及對我國的鏡鑒
作者:皮勇(同濟大學上海國際知識產權學院)
摘要:歐盟《人工智能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促進人工智能安全發展的區域性國際法律文件,將人工智能系統定性為自主性工具,立足于人工智能安全風險全球化視角,以保障本土安全與發展利益為導向,規定了針對不同類型人工智能安全風險的、全過程多方協同防控機制。該法根據風險的類別和大小程度,將防控對象分為禁止的人工智能活動、人工智能系統和通用人工智能模型三大類六小類,分別采取禁止和不同程度的管控措施,重點防控高風險人工智能系統和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的安全風險。以上防控機制主要通過規定人工智能安全管理義務及其處罰規定來實現,重點規定了高風險人工智能系統和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的要求及相關方的安全管理義務,并對違反不同義務的自然人、公司以及歐盟機構、部門或實體設置了與行為人類型及義務相稱的罰款。我國制定人工智能安全立法應考慮借鑒該法的成功經驗,同時避免其出現的防控不全面不充分、法律責任制度存在缺漏、風險防控責任分配不合理等缺點。
關鍵詞:歐盟《人工智能法》;風險類型化;全程協同防控;安全管理義務
6.生成式人工智能訓練數據集的法律風險與包容審慎規制
作者:張濤(中國政法大學數據法治研究院)
摘要:訓練數據集是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基礎,亦是一種聚合型權益客體,可以成為規制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重要切入點。訓練數據集的開發存在未經許可使用作品、違法處理個人信息等法律風險。然而,現有規制框架卻呈現出風險防范形式化的現象,許可使用、合理使用等著作權法律規則難以因應規模化的訓練數據集,而個人同意、目的限制與數據最小化等個人信息保護機制及原則亦存在效能不彰的問題。為此,有必要重塑現有的規制框架,將規制目標從權利保護進階為公平使用,將規制路徑由命令控制轉變為包容審慎。為了實現生成式人工智能訓練數據集的包容審慎規制,一是要構建包容審慎的著作權法規制,包括重構合理使用的標準與范圍、構建著作權臨時許可裁定制度、發布著作權合規最佳實踐指南;二是要邁向包容審慎的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制,包括拓展個人信息處理的合法性基礎、改造告知同意機制、實施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
關鍵詞:生成式人工智能;訓練數據集;個人信息保護;著作權;包容審慎規制
【論文】
7.論數據來源者權
作者:申衛星(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數據來源者是數據的初始生成者,即在數據生成過程中通過勞動、成本投入或其他形式引發數據從無到有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國家。數據來源者不同于信息來源者,信息來源者是數據承載信息所描述的對象,信息來源者并未直接參與數據產生的過程,也未向數據持有者提供數據,故其對于承載相關信息的數據并沒有財產性權利。就數據來源者的權利構造而言,基于數據復用、收益孳息、數字勞動理論,數據來源者對其生成的數據享有數據所有權,具體內容包括數據訪問權、數據使用權、數據收益權。
關鍵詞:數據來源者權;用戶權;數據訪問權;數據使用權;數據收益權
8.行政執法證據轉化為刑事證據的制度困境及其破解
作者:張澤濤(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
摘要: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行政執法證據可以在刑事訴訟中使用,但對于證據的種類范圍、準入的基本條件、是否受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以及行政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規范三大問題,在立法、司法解釋以及行政規章中要么存在不一致甚至矛盾之處,要么尚未明確。實踐中行政執法證據在刑事訴訟中使用基本上是暢通無阻,由此導致大量借行政執法之名行刑事偵查之實的失范行為;行政執法證據在刑事訴訟中使用,虛置了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和行政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立法及司法解釋應對上述三大問題予以破解:明確行政執法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使用范圍包括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鑒定意見、專門性證據、勘驗筆錄和檢查筆錄;行政執法證據在刑事訴訟中使用時,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是準入的基本條件;按照比例原則健全行政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與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行政執法證據在刑事訴訟中使用時,受行政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與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雙重約束。
關鍵詞:種類范圍;基本條件;行政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9.對行賄犯罪從嚴治理的刑事一體化回應
——以《刑法修正案(十二)》為切入
作者:陳偉(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
摘要:對行賄犯罪從嚴治理的刑罰立場與反腐敗的時代背景相關,其背后蘊涵著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懲罰從而有效遏制腐敗增量的犯罪治理訴求。“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為行賄從嚴提供了政策依據,但是對合犯罪的關系維度并不支撐行賄系源頭犯罪的立論基點,治理行賄需要有限度且均衡的刑罰進行犯罪反制。受賄行賄的刑罰并重論既不具備犯罪學層面的合理依據,也與腐敗的核心本質不相一致。行賄犯罪從嚴的實體面向需要在明確性基礎上落實刑法修正案的制度效力,同時注重該寬則寬的立法協調。行賄從嚴的程序面向需要從立案查處與移送起訴、違法所得追繳處置、刑罰變更執行等維度予以貫徹,打通程序運行各環節并確保從嚴要求的前后一致。行賄犯罪從嚴應盡力實現刑事一體化的體系性兼顧,使從嚴要求與治理實效相對接,實現嚴格性與嚴厲性之間的彼此協調。
關鍵詞:犯罪治理;行賄犯罪;從嚴政策;《刑法修正案(十二)》
10.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加強法律監督理論研究
作者:石澤華(武漢大學法學院)
摘要: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重要論述,構成了習近平法治思想中極具本土特色的加強法律監督理論。加強法律監督理論凝聚了黨的十八大以來關于法律監督的理論成果和實踐經驗,實現了法律監督理論的傳承和創新,系統地回答了新時代為什么加強法律監督、加強什么樣的法律監督、怎樣加強法律監督等重大問題。其基本要義包括四個方面:功能定位論闡明了理論基點和體系邏輯;原則導向論明確了價值取向、方向道路和中心任務;監督能力論要求質效導向、數字賦能和人才驅動;監督體系論強調重點突破、體制優化和機制優化。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加強法律監督理論為新時代加強法律監督工作提供了基本方向指引和具體行動指南,具有鮮明的政治性、人民性、實踐性、系統性和辯證性,實現了諸多方面的重大創新:拓展深化了“黨的領導”理論,創造性提出了“四個定位”理論,充實完善了“公正司法”理論,著力探索了檢察公益訴訟理論,推動了中國特色檢察學理論體系的發展。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加強法律監督理論;權力監督與制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
11.基本權利應當被公共利益限制嗎?
作者:張途(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
摘要:以公共利益限制基本權利是各國實在法之通例,但通例不意味著其學理上一定正當。基本權利被公共利益限制的邏輯本質上是因為基本權利從根本上被視作與公共利益一樣的價值體系中的一份子,但基本權利不是亦無法被還原為價值體系。基本權利是實現個人自治的條件,同時個人自治必須建立在自我規范的道德自治的基礎上。一種實踐理性憲法觀認為,憲法作為社會基本結構的核心來自于作為實踐主體的公民對基本結構的建構與參與,基本權利的確立正體現了一種公民的道德自治的行使。基本權利因而是價值體系的規范前提,其不應被包括公共利益在內的價值限制。
關鍵詞:基本權利;公共利益;個人自治;道德自治;實踐理性憲法觀
12.論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著作權保護
——基于比較法的視角
作者:劉杰勇(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
摘要:現行著作權法體系下,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著作權保護存在主體適格、行為適格和客體適格等難題。各國(地區)相繼出臺一系列措施予以回應,如歐盟嘗試創設電子人格、日本區分輔助創作和自主創作等。在借鑒他國經驗的基礎上,我國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著作權保護的制度建構可由三個層次展開:第一,明確著作權歸屬。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著作權屬于實質性參與創作的自然人主體。第二,允許數據公平利用。允許人工智能在滿足必要條件的情況下使用原始數據資源生成相應內容。第三,調整獨創性要求。適當提高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獨創性判定標準,嘗試以消費者對爭議作品的理解和爭議作品與既有作品之間相似性作為其獨創性的判斷標準,并建立注冊登記制度。
關鍵詞:人工智能;著作權保護;獨創性;著作權歸屬;數據利用
13.自動化行政處罰的司法審查
——以道路交通領域為例
作者:于洋(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
摘要:作為法律與科技相融合的產物,自動化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通過自動化設備執行算法所完成的行政行為。其作出過程更新了傳統行政處罰的行為方式,給司法審查帶來新的挑戰,具體表現為:證據形態的改變增加了事實審查的難度,程序的壓縮與減省沖擊了傳統的程序審查,瞬間完成的自動化決策過程導致結果審查面臨技術壁壘與算法黑箱難題。面對挑戰,法院在事實審查方面,核心在于審查行政機關向法院提交的電子數據能否證明案件事實,包括審查電子數據采集設備的合法性、電子數據的證據效力,并應結合行政訴訟的審查標準判斷電子數據的證明力;在程序審查方面,應運用技術性正當程序理念,從程序減省的合法性、人工介入程序的設置與行使便利性、告知的及時性與有效性、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程序等維度進行底線審查;在結果審查方面,應采用過程性審查方式,審慎審查自動化量罰規則,結合個案情形全面審查處罰結果的合法性,要尤為防止執法人員過度依賴自動化量罰系統而放棄自身的“個案考量義務”,確保處罰結果的公正。
關鍵詞:自動化行政處罰;司法審查;電子數據;技術性正當程序;過程性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