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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法研究》2024年第3期
發布日期:2024-07-15  來源:比較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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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


1.企業行政合規的制度定位及其構建路徑


  作者:周佑勇(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


  摘要:隨著我國涉案企業合規改革的推進,企業合規逐漸滲入到行政監管領域而成為一種不依附于刑事合規或行政處罰的新型行政監管模式。相對于傳統高權行政監管模式而言,經由自主建構的企業行政合規能夠有效提升規制效能、填補規范疏失空白和應對全新規制挑戰。為更好發揮企業行政合規的制度功能,應以激勵機制為核心,在激勵制約相融、保障企業自主、差異區分建構等要點的指引下構建企業行政合規的多層次協同激勵結構。結合這種層次性激勵結構,在企業行政合規的制度構建上則應遵循從柔性激勵到剛性激勵的路徑穩步推進,并通過健全裁量基準重點實現事前合規激勵和事后合規從寬制度的構建。


  關鍵詞:企業合規;行政合規;行政監管;合規激勵


2.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與環境法的轉型


  作者:秦天寶(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


  摘要:中國式現代化是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的重大論斷,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是其五大特征之一。推進環境法治建設,既是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的應有之義和本質要求,也是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的有力保障。因此,我們需要提煉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關鍵所蘊藏的事理,將其轉化為環境法轉型的法理。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的內涵特征包括黨的領導、綠色發展、人民至上、“五位一體”與系統思維等五個方面,它們分別提出了環境法體系的二元化轉型、范式的利益增進轉換、目的價值的一元論轉向、調整范圍的開放融合與實施機制的系統嬗變等范式轉型要求。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下展開體系化的環境法轉型,既是為建構人類文明新形態探求環境法的因應路徑,也可為構建中國自主的環境法學知識體系貢獻方案和智慧。


  關鍵詞:中國式現代化;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環境法;轉型;范式;體系化


3.論股東直接訴訟與派生訴訟的識別與合并


  作者:王丹(北京建筑大學)


  摘要:股東直接訴訟和派生訴訟的提起分別基于侵害與保護的對象是股東權利抑或公司權利。理論界和實務界一直以來秉持股東間接損害不能以直接訴訟起訴的原則,導致大量的股東損害只能通過派生訴訟方式來主張救濟。從訴訟要素觀察,股東派生訴訟與直接訴訟具有相同的訴訟當事人、類似的法律事實和訴訟請求、趨同的裁判標準,訴因亦具有極大的交叉重疊性。從理論基礎來看,抽象的“公司利益”與相對具象的“股東團體性利益”高度重合,股東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邊界模糊。刻意區分股東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進而否認針對間接損害提起股東直接訴訟的做法并不可行。在特定情形下,應當將股東“間接損害”識別為“直接損害”,肯定股東以直接訴訟方式救濟,同時允許股東在一定條件下合并提起直接訴訟與派生訴訟,為股東提供更多的維權路徑。


  關鍵詞:股東直接訴訟;股東派生訴訟;直接損害;間接損害;個體性權利;團體性權利;訴訟合并


4.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版權屬性與保護路徑


  作者:畢文軒(東南大學法學院)


  摘要:根據不同的運行邏輯,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目前可以體現為“文生文”、“文生圖”以及“圖生圖”等三種模式。通過橫向比較美國、歐盟、英國以及我國的相關實踐可以發現,對于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仍存在較大爭議。對于當前階段根據人工智能“文生圖”模型產生的內容而言,生成式人工智能本身、設計者以及用戶都不宜被認定為作者。由于用戶輸入的提示詞與人工智能生成的圖片之間并不具有直接的對應關系,故而提示詞相對于圖片而言僅屬于思想而不構成表達,不能僅因其體現了用戶的勞動就認定具有可版權性基礎。著作權法保護攝影作品但不保護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做法并非“雙標”,也不會破壞現有著作權體系。因為二者的核心區別在于作者的智力活動是否直接影響并產生了作品,由于用戶無法對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加以控制,故而無法獲得著作權法保護。在保護路徑上,原則上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屬于公有領域的公共產品,只有在特殊商業競爭環境下,使用者或可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方式對未經許可使用其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實施損害市場正當競爭秩序的行為加以規制。


  關鍵詞:生成式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不可版權性;思想/表達二分法;二元保護框架


【論文】


5.商業數據保護的實踐反思與立法展望
——基于數據信息財產屬性的保護路徑構想


  作者:孔祥俊(上海交通大學)


  摘要:當前盛極一時的數據確權研究與波瀾不驚的數據保護實踐形成了強烈的反差,并明顯地在各說各話。理論上的數據確權必要性并未轉化為實踐中的現實緊迫性,理論上的完美性未必能夠有效地解決實踐問題。當前數據實踐畢竟剛剛展開,系統的理想化的數據確權體系構建仍然是一種遠期的愿景,現行的數據保護路徑則是更具實操性的理性選擇。數據保護與知識產權有高度近似的類比點,基于信息財產保護的既有路徑適于納入知識產權法框架體系,并特別契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額頭汗水說”底層邏輯。當前的數據反不正當競爭裁判融確權于保護之中,基本滿足了數據實踐需求,但實踐發展迅速,有必要在新一輪的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訂中設置數據保護專條,創設更有確定性和可預見性的專門規則,構建定位于類權利和弱權利的數據保護制度。


  關鍵詞:商業數據;數據確權;知識產權;反不正當競爭法;額頭汗水說;商業數據專條


6.債權人撤銷權的法律效果及其在程序上的實現


  作者:王洪亮(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依據《民法典》第542條,詐害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拘束力。對此,《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解釋》第46條進行了完善,首先規定了債權人有權要求相對人向債務人返還、價值補償、履行義務,其次構建了債權人在相對人處實現債權的路線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一并審理撤銷之訴與本訴,然后,債權人基于本訴與撤銷之訴的勝訴判決可以在該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上進行強制執行。相對于德國法、法國法上的直接請求權模式,強制執行模式存在執行名義不足、不能避免債務人轉移財產或與相對人串通不恢復責任財產、過度破壞債務人與相對人法律關系等弊端。在程序上,撤銷之訴應以本訴為前提,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也要提起本訴與撤銷之訴,才可以對相對人的返還請求權進行強制執行,或者參加第一個撤銷權人的強制執行程序,參與財產分配。債權人提起的撤銷之訴的內容應包含相對人返還標的物或價值補償給債務人,以及要求債務人將標的物或價值補償用于清償債務的內容。在撤銷之訴主文上,可以表達為相對人返還標的物或價值補償給債務人,并要求債務人將標的物或價值補償用于清償債務。撤銷之訴的判決原則上沒有擴張效力。


  關鍵詞:債權人撤銷權;撤銷之訴;強制執行;容忍之訴


7.中國法上的買賣契約與物權變動


  作者:朱慶育(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買賣契約與所有權移轉之間的規范關聯乃是物權行為理論在中國實證法上是否以及如何得到體現的觀察基點。概念架構上,我國以民法典為核心的制定法框架并未排斥物權行為概念,因而在否認與肯定兩個方向上,有著相同的邏輯可能。在此前提下,可從法律效果角度對所涉行為的性質作正面觀察。一方面,無論買賣契約的定義、出賣人的主給付義務,還是關于出賣他人之物、所有權保留買賣、雙重買賣的規則,均表明買賣契約并無移轉所有權之處分效力。另一方面,中國實證法顯示,所有權移轉須具備獨立的物權合意,不僅如此,關于善意取得的規則還進一步顯示,物權合意具有抽象性。因此,中國實證法對于物權行為理論,不僅貫徹分離原則,亦認可抽象原則。


  關鍵詞:買賣契約;所有權移轉;物權合意;分離原則;抽象原則


8.應對網絡安全風險的保險保障機制論要


  作者:何啟豪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


  摘要:網絡安全風險引發了沉默風險保障爭議,甚至可能重演“石棉賠付危機”。政府有必要構建專門的網絡安全保險保障機制,以有效救濟受害人。可保性與網絡戰是構建網絡安全保險保障機制的主要挑戰。通過對網絡風險性質以及精算、償付能力、道德風險和供需關系標準的分析,網絡安全風險基本符合可保性要求。戰爭通常是保險保障的除外責任。由于對戰爭行為、歸因規則等重要問題仍有爭議,司法實踐中對網絡戰除外責任的適用尚比較謹慎。我國的網絡安全保險仍處于起步階段,保險保障機制仍有待完善。應在政府與保險業的公私合作框架下,建立多層級網絡風險分散機制,提供可負擔的網絡安全保險,并制定網絡安全保險標準保單,以減少賠付爭議與司法糾紛。


  關鍵詞:網絡安全保險;保險保障機制;沉默網絡風險;可保性;網絡戰爭除外責任


9.中國預防性監禁制度的完善路徑
——基于對域外預防性監禁制度的比較與反思


  作者:簡小文(內蒙古自治區社會科學院)


  摘要:預防性監禁措施的產生是現實發展和新時代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的需要。目前,不少國家都建立了預防性監禁制度,但在制度設計環節、適用環節、監禁環節、適用程序和社會危險性評估機制等方面各有優劣。探索中國預防性監禁制度的完善路徑,需要對域外預防性監禁制度進行比較與反思。通過深入研究域外預防性監禁制度的主要特征、存在的不足和可供借鑒的有益做法,為在適用原則、制度設計、危險評估、量刑內容等多方面合力推動完善中國預防性監禁制度提供參考。


  關鍵詞:預防性監禁制度;制度設計;社會危險性評估;量刑;比較;反思


10.我國抽象危險犯立法的整體考察及法益分析


  作者:劉浩(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摘要:抽象危險犯的構成要件表述中缺乏實害結果或者危險結果的內容,其存在立法推定的危險要件設置。在對我國刑法關于抽象危險犯的立法整體考察后可以發現,抽象危險犯的數量較多且法定刑相對較重,其合理性存在一定的問題,對此應當在解釋論層面圍繞不同的法益內容予以目的解釋,從而合理限縮抽象危險犯的處罰范圍與處罰力度。抽象危險犯的安全法益與秩序法益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個人法益對不同類型的抽象危險犯具有不同的平衡內容。一方面,需要以傳統的個人法益進行目的解釋的指引,另一方面,也應注意其他法益內容間的價值協調。除了在定罪方面外,在對抽象危險犯的量刑中應堅持比例原則意義上的罪刑均衡。


  關鍵詞:刑事立法;抽象危險犯;安全法益;秩序法益;個人法益;解釋論


11.結構主義視閾下認罪認罰案件抗訴機制研究


  作者:王剛(南京審計大學法學院/紀檢監察學院)


  摘要: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引發我國刑事訴訟結構的重構,形塑了“雙向復合型”訴訟結構。該制度實施中的主要爭議問題,都可以在這種訴訟結構中得以復盤和解釋。當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施中的重大疑難問題是控辯審三方對量刑建議的不同抉擇及其引發的沖突。檢察機關傾向于以抗訴來應對,由此會對辯審兩方利益產生重要影響,認罪認罰案件的抗訴理論和抗訴標準成為聚焦前述問題的核心論題。在現行立法框架下,應以結構主義方法論為指導,全面、辯證地審視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控辯審三方的相互關系和利益訴求,構建符合雙向復合型訴訟結構的抗訴理論,確立被告人全面上訴、檢察機關有限抗訴、法院客觀審理的理念,類型化地探討檢察機關的抗訴標準。長遠之策是修改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抗訴和二審的相關條文,明確認罪認罰案件上訴權、抗訴權和二審裁判權的行使問題,為解決因量刑建議產生的控辯沖突、控審沖突和辯審沖突提供法律依據。


  關鍵詞:訴訟結構;控辯沖突;控審沖突;抗訴理論;抗訴標準


12.歐洲數字稅稅制雜糅之批判
——以歐洲法院數字服務稅司法判決為依據


  作者:趙天書(中國政法大學中歐法學院)


  摘要: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推動的“雙支柱方案”似乎成為了各國數字稅立法的一致選擇,然而“支柱一”遲遲無法落實,同時歐洲各國的立法發展中普遍呈現出稅制雜糅的問題。為了解決稅制雜糅問題,促進優良的直接稅在各國落地,歐盟立法實踐傾向于通過“用戶價值”理論擴張性地解釋稅收聯結度規則。然而“用戶價值”理論在根本上扭曲了數字經濟現象背后的經濟規律,也不是符合我國稅收利益的最優解。我們應剝離數字稅稅制雜糅背后獨屬于歐盟法上的因由,找到對中國而言的共性因素,探索一種更為合理的解決方案。


  關鍵詞:數字稅;用戶價值理論;供給原則;需求原則


13.認識論視角下中美國際數字貿易規制比較研究


  作者:杜康平(上海外國語大學法學院)


  摘要:變革全球治理、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國際經濟秩序需要規則創造,更需要認識論上的革新。中國多樣自主的數字貿易規制模式相比于美國的市場主導模式,更加有利于發展中國家自主探索和塑造數字貿易規制知識。美國新自由主義模式在全球的擴張導致了發展中國家的災難,具體表現為對數據的掠奪性積累和規則的強制輸出。美國模式的背后,正是效率邏輯和線性時間觀的普世化。中國模式形成了認識論上的解放區域。在此區域,發展中國家可以探索適合自身的數字貿易規制知識。《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的一般性審查程序和聯合委員會解釋程序構成了認識論上的知識生態學。發展中國家的數字貿易知識可以在此知識生態學項下同發達國家數字貿易知識平等對話,共同塑造國際數字貿易規則。


  關鍵詞:數據殖民主義;規制帝國主義;解放區域;知識生態學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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