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數字法治政府構建的四個面向及其實現
作者:解志勇(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
摘要:數字法治政府作為數字技術與政府管理和行政法治相融合的產物,在推動政府職能變革、提升政府治理質效的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亟待解決的價值和治理難題。數字政府建設過程中,為保持法治政府內核不變,應該在貫徹傳承性、法治性、數字性和未來性四個面向的基礎上,堅持內涵式發展,并將這些重要理念融入行政法典。同時,對于法治政府數字化轉型的過程中帶來的理念動搖、組織矛盾、程序風險和技術障礙等方面的挑戰,可以在政府治理與社會參與協調、政府內外動力共同驅動、數字技術支撐,以及道德、倫理和法律共同掌控的前提下,著重完成筑牢技術基礎、更新行為方式、再造行政程序以及安全風險規制等方面任務,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貢獻力量。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法治政府;數字法治政府;行政法法典化;數字化
【專題研討】
2.超越市場力量和壟斷力量:平臺經濟時代的反壟斷規制
作者:金儉(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在反壟斷理論中,市場力量或壟斷力量是損害消費者福利的反競爭的經濟力量。我國反壟斷法中以“市場支配地位”的表述涵蓋了這兩種經濟力量。反競爭力量可以通過這兩種方法之一來行使,即提高自己的價格或提高競爭對手的成本。市場力量或壟斷力量在實質上是相同的,都降低了消費者福利。數字平臺經濟不同于傳統市場,具有雙面市場、動態競爭和創新驅動的特征,對傳統反壟斷認定規則帶來了挑戰,有必要將反壟斷分析集中在實現反競爭力量的方法上。反壟斷規則對這兩種反競爭力量整合的判斷標準是不完整的,未能應對平臺經濟所帶來的創新驅動和實施的自我優待。解決這一困境的路徑需要超越傳統反壟斷對市場力量或壟斷力量的分析方法,以更細致入微和多元化的替代分析方法識別壟斷違規的行為,以新思路開啟對平臺經濟下市場力量、市場支配地位的反壟斷規制,提高傳統反壟斷法在互聯網時代的適應性和適用性。
關鍵詞:平臺經濟;市場力量;壟斷力量;反壟斷規制
3.平臺反壟斷的中國抉擇:強化反壟斷法抑或引入行業規制?
作者:侯利陽(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摘要:自中央在平臺經濟領域提出“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以來,我國的執法部門與立法部門一直以強化反壟斷法的路徑予以回應。但歐盟2022年10月12日頒布的《數字市場法》為平臺反壟斷提供了行業規制的新路徑。此刻我國面臨著是否要在平臺經濟領域引入行業規制的重大抉擇。反壟斷法擅長處理策略性市場失靈,行業規制適宜解決結構性市場失靈。我國平臺經濟的發展現狀表明該領域缺乏穩定的結構性市場失靈,平臺多以策略性市場進入障礙來促成壟斷。鑒此,近期不宜在平臺經濟領域中立即引入行業規制,但可繼續強化反壟斷法來實現平臺經濟的健康持續發展。
關鍵詞:強化反壟斷;反壟斷法;行業規制;市場失靈
【論文】
4.企業合規整改中的相稱性原則
作者:陳瑞華(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無論是涉案企業建立合規管理體系,還是檢察機關對企業的合規整改作出考察和評估,都要以有效預防同類犯罪再次發生為目標,引入相稱性原則。根據這一原則,企業的合規整改工作應與所要達到的合規目標相契合,并與企業的規模、涉罪性質、行業特點、業務范圍、合規風險等相適應,避免使企業承受過度的和不必要的合規負擔。這既可以防止司法機關濫用權力,實現有效合規整改的目標,也有助于確保合規資源合理配置,維護司法正義原則。目前,英國、法國和美國在合規整改制度中已經確立相稱性原則,甚至還將這一原則奉為有效合規的制度保障和核心理念。我國檢察機關在合規改革試點中已經初步引入了相稱性原則,并據此確立了有效合規建設、考察、評估的基本標準,甚至根據企業規模初步創設了“范式合規”與“簡式合規”這兩種合規整改模式。通過總結我國合規改革試點的有益經驗,我們可以從完善合規整改模式和改進合規體系建設的角度,提出全面確立相稱性原則的基本思路。
關鍵詞:有效合規整改;相稱性原則;范式合規;簡式合規;合規風險識別;合規風險評估
5.從檢察聽證到刑事審前程序訴訟化
作者:孫皓(天津大學法學院)
摘要:隨著檢察聽證的廣泛適用,刑事審前程序的訴訟化改造目標似乎觸手可及。然而,結合具體案例卻不難發現,審前聽證機制的運作尚不具備充分的司法化特質。一方面,作為民意代表的聽證員難以親身接觸第一手證據材料,參與案件評議流于表面;另一方面,辯論主義原則并未取得優于司法公開及程序參與等理念的主導地位,導致實質化屬性的缺失。由此,聽證程序事實上仍依附于書面審的固有習慣,無法承擔司法決策的核心場域功能。究其原因,除了制度創設初衷層面的另有所圖,傳統的訴訟結構影響以及辦案主體行為慣性的制約均不容忽視。但不可否認的是,檢察聽證的客觀存在確實提供了一條通往刑事審前程序訴訟化的捷徑。
關鍵詞:聽證機制;刑事審前程序;訴訟化改造;檢察權
6.仇恨犯罪的刑法根基與犯罪預防
作者:徐雨衡(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仇恨犯罪較為普遍地存在于多元化社會各國。它是以行為人對受害人的各種偏見為基礎,以給行為人認定的某種群體的個人及其群體造成損害為目的,因此與報復特定個人和社會的犯罪不同,也與敵人刑法適用的犯罪類型存在差異。對仇恨犯罪的單獨立法主要見于普通法系國家,尤其是美國。仇恨犯罪單獨立法的目的是為了加重對行為人的懲罰,這并未違反憲法上的平等原則,也未侵害言論自由,且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仇恨犯罪必然以上游犯罪為基礎,同時行為動機系基于法定的偏見類型。仇恨犯罪的甄別與統計對預防犯罪、提升國家治理能力都有重要意義。仇恨犯罪中的偏見動機往往源于社會的結構性歧視,偏見產生移位攻擊。在行為人人身危險性并不顯著時,監禁消除偏見的效果不如恢復性司法措施。對仇恨犯罪也存在愛的刑法觀念的適用。我國沒有必要對仇恨犯罪單獨立法,但對涉及民族關系等領域的犯罪,可吸納仇恨犯罪理念的合理成分。
關鍵詞:仇恨犯罪;偏見犯罪;敵人刑法;犯罪動機;恢復性司法
7.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教義學展開
作者:張偉(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
摘要:犯罪參與網絡化對共犯理論既提出了嚴峻挑戰也提供了理論革新的契機。針對共犯理論與司法實踐在規制網絡不法幫助行為方面的乏力與困境,立法者增設了刑法第287條之二。應當承認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獨立犯罪屬性,網絡犯罪幫助在網絡犯罪產業鏈上的參與性不應作為肯認其共犯性的充分理據,避免繼續以共犯教義學為指導闡釋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構成要件極強的涵攝性決定了本罪有兩個基本面相,既屬于網絡刑法中的兜底性罪名,也有作為競合性罪名的可能。對本罪犯罪構成不宜過分限縮解釋,避免其適用面相過窄而出現法益保護乏力。
關鍵詞: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幫助行為實行化;共同犯罪;共犯教義學
8.論我國民法上遺產訴訟的主體
作者:李永軍(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摘要:在遺產訴訟及未來我國自然人之遺產破產中,誰是訴訟主體(尤其是誰是被告和被申請人)的問題,在我國民法典之繼承編中并不清楚。首先要確定的是:概括繼承原則還是個別繼承原則?盡管我國公司法與合伙企業法也規定有個別繼承,但從民法典第1121條及第1147條之規定看,概括繼承應該是我國繼承的一般原則。因此,繼承人全體也就自然成為遺產訴訟的主體。盡管我國民事訴訟法理論上將訴訟主體區分為實體主體和程序主體,但是,我國2006年破產法已經否定了“程序主體”的這種做法——破產管理人只能以破產債務人(破產企業或者其他債務人)的名義起訴和應訴。因此,遺產管理人不能成為訴訟的主體,盡管他可以啟動程序——這是其職責所在。但是,如果對遺產開始破產程序,由于“限定繼承”的適用,必須把繼承人的個人財產同遺產區分,就不能把繼承人作為被申請人,只能針對遺產本身。因此,我國未來個人破產程序中必須有一個在繼承人團體與每個繼承人之間的阻隔主體——國外稱為“破產財團”(我國未來如何稱謂待定)。另外,在我國民法典規定無人繼承財產歸國家或者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情況下,國家或者集體經濟組織也有可能成為遺產債權債務關系訴訟的主體。
關鍵詞:遺產;繼承人;遺產破產;遺產管理人;概括繼承;個別繼承
9.遺囑設立居住權研究
——基于繼承法與物權法的交叉視角
作者:肖俊(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摘要:我國民法典第371條規定遺囑設立居住權參照適用合同設立居住權的相關制度,該條不恰當地使用了參照技術,割裂了居住權的同一性,也忽略了法律適用的復雜性。遺囑設立居住權的意義在于以人役權為特征的物權規則與繼承法的銜接適用問題,兩者的協作體現為三個方面:首先,在遺囑中居住權的內涵判斷以及居住權創設的時間方面,應當優先適用繼承法的規則,即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解釋以及當然繼承原則;其次,在遺產債務清償、遺產管理以及轉繼承規則的適用方面,應根據居住權的人役性進行調整;最后,在物權法中居住權的義務規則缺失的情況下,應該在繼承法和居住權制度之外類推質權人的用益規則與地役權濫用消滅制度。
關鍵詞:居住權;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解釋;當然繼承;居住權濫用
10.公司債權人保護:以不當交易的規制為中心
作者:邢海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公司法正在修訂,其中涉及資本規則及公司債權人保護等重大問題。比較法上,美國已從資本維持轉到償付能力測試,主要依靠《統一可廢止交易法》及董事信義規則對債權人進行保護。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堅持傳統資本維持原則,并以此保護債權人利益,但又規定了董事防止償付不能交易義務。我國公司法應當考慮部分引進償付能力測試,與企業破產法的董事防止償付不能交易規則相銜接,并呼應民法典以及企業破產法的交易廢止規則。
關鍵詞:資本維持;償付能力測試;債權人撤銷權;董事信義義務
11.企業懲戒的制度結構與行使規則:基于企業自治理論的建構
作者:沈建峰(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正在制定的勞動基準法應規范企業懲戒問題。立足于用人單位指示權集體化轉型的法律技術,可以打通從個別勞動合同中的指示權到組織體中懲戒權的路徑。據此,企業懲戒本質上是一種建立在企業自治基礎上的自治罰,目的在于維護企業秩序,保護的是用人單位利益和勞動者利益。企業懲戒需要通過追究才能得到實現。企業懲戒規則應以用人單位規章或者集體合同為載體,懲戒對象限于勞動者違反企業秩序的行為。企業懲戒措施由當事人自主設定,但應遵循自治權行使的邏輯、組織體處罰的邏輯以及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的內在邏輯。企業懲戒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一方代表共同實施,我國目前應采取勞動者一方代表弱參與模式。企業懲戒的行使應滿足必要的程序要求并置于勞動爭議裁判程序的救濟及合理性審查之下。
關鍵詞:企業懲戒;企業自治;用人單位規章;勞動紀律;指示權
12.數字化行政中書面形式的困境與出路
——兼論數字行政程序的法定化
作者:張濤(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行政法律規范中存在大量關于書面形式要求的規定。傳統的書面形式通常是以紙質媒介作為載體,以易于閱讀的形式體現意思表示,其具有警告、識別、驗證、終結、延續等功能。在數字化行政中,基于行政程序的非形式性原則,數據電文形式作為一種替代書面形式,廣泛應用于行政活動中,但卻與傳統的書面形式要求存在沖突。為了紓解存在的張力,行政程序應當以功能等效原則為指引,設計數據電文形式作為替代書面形式的搭橋規則。然而,在數字化行政中,行政機關使用替代書面形式也并非沒有限度,一方面,需要堅持自愿原則,避免“僅有數字”問題;另一方面,需要堅持數字平等,消除“數字鴻溝”問題。在行政程序法典的立法設計中,應當規定替代書面形式的原則、條件、形式及例外等內容,以此為“切口”對數字行政程序進行體系性回應,進而推進數字法治政府建設。
關鍵詞:行政程序;書面形式;電子形式;功能等效原則;數字化行政;數字政府
13.數據法域外適用及其沖突與應對
——以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與美國《澄清域外合法使用數據法》為例
作者:王燕(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
摘要:歐美個人數據保護及境外數據獲取的最新立法均體現出強烈的域外適用傾向。前者以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為代表擴大屬人主義原則的運用,并將“目標指向”或“消極人格”標準引入數據法規;后者以美國《澄清域外合法使用數據法》為典型,通過擴張本國對數據控制者的聯系進行數據執法。這兩類立法以本區域或本國與數據主體和數據控制者的聯系為連接點進行域外適用,對數據流動分別產生限制移動或強制轉移效果,必然會在彼此之間形成法律沖突,并對企業的數據合規及國家的雙邊關系產生負面影響。為減少沖突,國家在制定具有明顯域外效力的個人數據保護或境外數據獲取法律法規時,應與數據往來頻密的國家盡可能達成具有可執行性的數據交換協議,或改進雙邊司法協助協議中的數據交換機制,在執法及司法中基于禮讓原則對本國域外執法利益和外國沖突利益和價值進行平衡,采取與其目標相稱的執法和司法措施。
關鍵詞:數據法規;域外適用;法律沖突;數據主體;數據控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