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監察法治監督理論
作者:秦前紅(武漢大學法學院)
摘要: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當下,監察法治監督理論是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一系列重要論述的組成部分。習近平監察法治監督理論生成邏輯嚴密、淵源深厚,實現了權力制約與監督理論的傳承與創新;功能定位清晰,回應了新時代反腐倡廉的新要求、新挑戰;原則導向科學,指明監察監督工作開展的根本遵循;治理體系嚴謹,形成了系統化的方案證成;實踐指向明確,規劃了深化監察體制改革的長遠布局。對習近平監察法治監督理論的闡釋與研究,有利于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行穩致遠,有利于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制度藍圖。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監察法治監督;權力制約與監督;黨和國家監督體系
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體制改革理論研究
作者:吳衛軍(電子科技大學法律系)
摘要: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改革理論可以從價值論、方法論和本體論三個維度予以理解和把握。價值論主要解決“為何改”的問題,明確了司法體制改革應當以公平正義為最重要目標,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將民眾滿意度作為衡量改革成效的基本標準;方法論主要解決“如何改”的問題,強調了改革應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雙向互動、整體推進與重點突破有機結合、中國國情與司法規律融匯貫通;本體論則指向“改什么”的問題,突出了司法職權配置改革、司法機構設置改革、司法人員分類管理改革、司法責任制改革及司法職業保障機制改革等重點任務。習近平司法體制改革理論的價值論、方法論和本體論相輔相成、融為一體,形成了完整的理論體系。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司法體制改革理論;價值論;方法論;本體論
【專題研討】
知識產權視野下商業數據保護研究
作者:馮曉青(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摘要:商業數據與知識產權涵蓋相似的調整對象,存在權利理論基礎的貫通與制度目標的契合,因此知識產權制度在保護商業數據方面具有潛在的適度性。然而,不同于知識產權類型化客體,商業數據在財產形態、利益訴求及價值內涵等方面呈現獨立特征,導致既有知識產權制度對商業數據的保護存在適用困境,制度創設成為必要。商業數據法律保護路徑的完善,可以借鑒現有知識產權制度原理與規范設計,構建起產權激勵、加快數據市場化流通、激活數據要素價值、利益平衡等原則,建立健全以專門法為核心的商業數據保護立法體系,完善權利保護與權利限制的規范構造。
關鍵詞:商業數據;知識產權;數據財產權;公共領域;利益平衡
論個人信息概念的不確定性及其法律應對
作者:丁曉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摘要:個人信息概念是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的基礎。但個人信息概念面臨范圍不確定、去標識化信息性質不明、匿名化信息是否受保護等難題。個人信息概念之所以不確定,是因為個人信息高度依賴場景,因個人信息識別目標、識別主體、識別概率、識別風險的不同而不同。在技術與產品飛速發展的今天,更難找到確定不變的個人信息界定規則。應放棄個人信息與非個人信息的絕對化區分,將個人信息視為規制信息關系的制度工具,根據具體場景與制度功能確定個人信息的范圍及其規制方式。在監管層面,可以采取個人信息、可識別個人信息、非個人信息的三分法而進行功能性的分類規制;在司法層面,可以進一步進行場景化規制,利用自下而上的案例確定個人信息的范圍和保護制度。通過規制三分法與司法案例法,可以建立模塊化的個人信息分類保護制度。
關鍵詞:個人信息;識別;去標識;匿名化;場景化
我國法律文本中的“數據”:語義、規范及其譜系
作者:張紅(武漢大學)
摘要:我國既有法律文本中的“數據”具有對客觀事物的記錄、現代信息技術中的符號、現代信息技術的專稱三種語義類型。法律文本中的“數據”詞性不明、內涵不清、外延不定,使數據規范對數據要素市場培育發展之保障功能無法充分彰顯。通過辨析數據與數字、數據與信息技術、數據與信息的法律內涵,原“數據”的“本然之理”,“數據”定義應為以數字、文本、音像、信息技術符號或其他形態為載體對客觀事物的記錄。數據法治的價值目標與數據生命周期理論是構建數據法治譜系的思考范式,梳理數據法治譜系的重要維度可以展現不同階段數據法治的規制脈絡。
關鍵詞:數據;法律文本;語義;法治譜系
數據限制處理權的法理基礎與制度建構
作者:崔聰聰(北京郵電大學法律系)
摘要:數據限制處理權是數據權利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數據限制處理權作為制止數據違法行為、防控數據安全風險的“暫停鍵”,可以彌補目的限制規則、刪除權、更正權等數據權利和制度的“空隙”。數據限制處理權契合了數據處理場景深刻變化所引發的數據保護范式革新的理念。數據限制處理權既能中止數據濫用行為以保障個人的安全利益,也能避免個人倉促行使刪除權而影響個人信息處理者正常開展業務,從而有效平衡數據安全和數據利用之間的沖突。在參考域外立法經驗的基礎上,我國數據限制處理權的規范構造應當包括數據限制處理的適用范圍、行使程序、限制處理的解除等內容。
關鍵詞:數據限制處理權;治理數據權力;風險防控
【論文】
自洗錢入罪后的爭議問題
作者:張明楷(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自洗錢入罪后產生了兩個重要爭論問題:一是如何確定我國刑法第312條贓物犯罪的成立范圍,二是如何認定和處理自洗錢的罪數。《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洗錢罪的修改,并不意味著間接修改了贓物犯罪的構成要件(尤其是行為主體);由于贓物犯罪屬于妨害司法罪,行為人為逃避刑罰處罰所實施的妨害司法的行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故上游犯罪的本犯對洗錢罪7類上游犯罪之外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實施“自掩飾、自隱瞞”行為的,既不成立洗錢罪,也不成立贓物犯罪。自洗錢構成犯罪,并不意味著對自洗錢犯罪與上游犯罪必須實行數罪并罰;在我國刑法規定的法定刑較重的立法例之下,對自洗錢與其上游犯罪的數罪處理應當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與罪數原理;自洗錢與上游犯罪屬于想象競合、牽連犯時,雖然應認定為數罪,但不應實行數罪并罰。
關鍵詞:洗錢罪;自洗錢;贓物犯罪;罪數
企業合規改革視野下單位犯罪主體分離論與歸咎責任論之提倡
作者:王志遠(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摘要:單位犯罪主體關系結構的傳統界定引發了突出的現實矛盾和理論爭議,成為制約當前企業合規改革持續深入的刑法教義學難題。主體關系結構方面的傳統四元認知模式體系,是造成單位犯罪制度適用種種不合理現象的根本原因。“三元分離”主體關系結構新認知,要求根據組織體固有責任論,以組織缺陷為事實依據對單位刑事責任進行歸咎;將未參與具體危害行為的組織和實施、但其職責發揮與否與危害行為發生具有直接關聯關系、且在單位組織體內部具有相應職權身份的人員界定為我國刑法第31條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其以管理失職為事實依據進行刑事責任歸咎;而對參與組織實施社會危害行為的組織體成員,均應界定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原則上按照刑法為一般自然人犯罪設定的罰則追究刑事責任。其中,對于單位組織體責任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責任,不應當從行為責任意義上理解,將其作為與行為責任并列的“歸咎的刑事責任”形式更為妥當。
關鍵詞:主體關系結構;三元分離;歸咎的刑事責任;組織體固有責任論
自動駕駛刑事風險研究
——刑事追責的困境與對策
作者:程凡卿(華東政法大學中國法治戰略研究中心)
摘要:隨著科技的發展,自動駕駛技術日漸成熟,其造成的事故也日益增多。在刑法領域,自動駕駛技術導致了一系列刑事風險,如犯罪形式轉變、危害性劇增、隱蔽性增強等,值得司法機關重點關注。而在實踐中,主體責任爭議、證據規則立法滯后、因果關系紊亂、注意義務界限模糊、科創保障與量刑原則兼顧困難等問題嚴重阻礙了司法機關對自動駕駛刑事風險的預防工作。建議司法機關通過利用刑罰有效性原則排除主體爭議;完善證據規則立法;利用客觀歸責論破解因果關系困境;借鑒信賴原則明確注意義務;參考企業合規改革,以合理分攤科技風險的方式排除妨礙,在防范刑事風險、維護司法公正的同時保證自動駕駛技術的正常發展。
關鍵詞:自動駕駛;刑事風險;預防障礙;應對策略
意大利行政訴訟中原告資格的認定與反思
作者:羅智敏(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摘要:意大利行政訴訟為主觀訴訟,決定了原告資格與私主體實體法上的法律地位密切關聯。私主體針對公權力在實體法上的法律地位有兩種,即主觀權利與合法利益,在行政訴訟中,原告資格的認定主要是確認是否為合法利益的實際享有者。原告資格與訴的利益同為訴訟要件,行政法官依據“差別性”與“限定性”標準判斷原告是否享有實體法上的合法利益,根據判決能否為原告帶來實際好處審查是否具有訴的利益。在我國,行政訴訟原告資格的確認需首先明確行政訴訟的定位,加強訴權理論的研究,探討行政相對人實體法上的法律地位及其與原告資格之間的關系,構建體系化的行政訴訟規則。
關鍵詞:原告資格;主觀權利;合法利益
論規范性文件附帶審查的“重復審查”
作者:周樂軍(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
摘要:規范性文件所具有的普遍適用性與司法審查中的不可撤銷性,在前后兩個案件中,產生了規范性文件重復審查的問題。與行政行為的一事不再理不同,在既判力客觀范圍限縮模式下,規范性文件重復審查的構成存在結構性障礙,但以爭點效為核心的既判力客觀范圍擴張模式可以補足重復審查的構成基礎。爭點效適用的均衡性、合法性審查過程中的裁量性,是重復審查認定的邏輯前提;當事人、基礎事實與審查范圍的同一性,是重復審查認定的標準內容;在對重新作出的行政行為再次提起的訴訟中,或者案件進入再次程序的,以及在后訴案件中確實形成了與前訴不同的認定理由或裁判依據,進而影響到規范性文件與行政行為合法性判斷的,法院應該重新審查規范性文件,構成重復審查禁止的例外情形。在審查實踐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復審查異化情形,需要明確我國法律規定的免證條款的適用條件,并進一步完善同案同判約束機制,以限定重復審查的適用范圍。
關鍵詞:規范性文件;重復審查;構成基礎;認定規則;異化;限定
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代表行使
——《民法典》第262條真義探析
作者:宋志紅(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摘要:對我國民法典第262條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土地所有權”的理解,不應拘泥于其表面文義,也不應機械類比國家所有權的代表行使機理,而應結合歷史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探尋其真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農民集體的代表實則是對全體集體成員的直接代表,無需經由所謂的農民集體主體中轉;農民集體并非民法上的團體主體,而是由集體成員組成的松散集合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由全體集體成員集合而成的緊密組織體,是農民集體法人化改造的結果,與農民集體實質上為同一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成員和財產上與農民集體完全同一,其不僅是集體土地的管理者,也是所有者。這一解釋結論對于準確把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本質屬性,科學安排其成員、財產和收益分配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農民集體;特別法人;集體所有制;成員
論上市公司雙層股權架構的興利除弊
作者:劉俊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摘要:一股一票的股東平等原則是公司良治的核心特征。而同股不同票的雙層股權架構有悖于股東平等原則。從域外實證經驗看,雙重架構具有由盛轉衰的生命周期,在IPO初期利大于弊,但逐漸弊大于利,最終有弊無利。雙層架構公司的平均估值在IPO之初略高于單層架構公司,但溢價優勢會逐漸枯竭。部分法域對雙重架構的包容既源于經濟效率考量,也迫于逐底競爭壓力。我國不應東施效顰、亦步亦趨,而應審慎權衡利弊,采取原則禁止、例外允許、嚴格篩查、嚴格規制、興利除弊、限期退出的立法政策。雙層股權架構僅是特定上市公司在特定期限內采取的例外規則,而不應成為全體上市公司的常態化模式。立法者既要有條件、有限度地允許科技創新公司理性選擇雙層股權架構,也要規定雙重架構公司自IPO之日起存續期間不超過7年的日落條款,并嚴格規制創始股東濫用控制權的失信違約侵權行為。建議壓縮超級表決權適用范圍,關乎公眾股東重大核心利益的股東大會決策事項一概回歸一股一票原則。
關鍵詞:雙重股權架構;創始股東;超級表決權;控制權;生命周期;日落條款
人工智能時代算法壟斷行為的反壟斷法規制
作者:殷繼國(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
摘要:作為一種自動化決策技術,算法既具有促進市場競爭的潛力,又是經營者獲得市場力量的重要來源,甚至可能被經營者濫用實施算法壟斷行為。算法壟斷行為類型多樣,除算法共謀、算法個性化定價外,還包括算法自我優待、算法掠奪性定價、算法剝削性濫用和算法驅動型經營者集中。作為一種新型壟斷行為,算法壟斷行為對現行反壟斷法理論和制度構成了挑戰。為有效規制算法壟斷行為,需要構建“市場力量—市場行為—競爭損害”的反壟斷法分析框架,強化對市場力量和競爭損害的評估;區分壟斷行為判斷標準與反壟斷法立法目標,以競爭損害作為壟斷行為定性的根本標準;健全分類綜合規制模式,建立以法律規制為主、技術和倫理規制為輔以及反壟斷法規制為主、其他法律規制為輔的綜合規制機制。
關鍵詞:人工智能;算法壟斷行為;市場力量;競爭損害;反壟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