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論當代中國人權觀的核心要義——基于習近平關于人權系列論述的解讀
作者:柳華文(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
摘要:習近平關于尊重和保障人權系列論述是系統性的人權認識和人權思想,反映了當代中國人權觀,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深刻的國內法和國際法的法理基礎。中央文獻出版社2021年12月出版的《習近平關于尊重和保障人權論述摘編》和2022年2月習近平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以人權為主題的集體學習時所做的講話,是對當代中國人權觀的集中概括和闡述。人權的基礎是人的固有尊嚴。人權是個人人權與集體人權的有機統一,是具有特定社會、歷史和文化內涵的概念。當代中國人權觀強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人民主體地位、從本國實際出發、以生存權和發展權為首要的基本人權、依法保障人權和積極推動全球人權治理這六個基本經驗和基本特征。生存權和發展權、全人類共同價值、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等的提出是體現中國智慧和中國經驗,促進全球人權治理和人權文明的發展。
關鍵詞:中國人權;人權思想;人權治理;人權觀;習近平法治思想
【專題研討一:數字時代民法前沿問題】
邁進數字時代的民法
作者: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摘要:邁進數字時代后,數字財產的無形性,對傳統民法“物必有體”的觀念提出了挑戰。由于數據財產產生的無限性、財產與人格權益的融合、財產形態作出“物債二分”的困難、利用的非排他性等原因,需要針對數字權益轉換解釋范式,構建數據財產等新型財產的權利體系。在數字時代,由于交易的客體、方式和內容等發生了變化,合同法中典型合同規則也應當隨之發展。針對數字社會人格權益內容的擴張,新類型人格權益不斷涌現,人格權益利用與行使方式的多樣化等,必將促進人格權法的不斷完善。民法需要從注重有形財產保護到注重無形財產保護,構建對數字權益的有效保護規則。在價值理念方面,應當既注重意思自治也注重維護人格尊嚴。
關鍵詞:數字時代;民法;數據;數據權益
企業數據權益與個人信息保護關系論綱
作者:王葉剛(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摘要:在數字時代,企業數據的重要性日益凸顯,如何對企業數據進行確權,以及企業行使數據權利應當遵循何種規則,成為亟需解決的問題。在對企業數據進行保護時,需要妥當協調其與個人信息保護之間的關系。在企業數據包含個人信息的情形下,需要區分企業對企業數據享有的權利以及個人對個人信息所享有的權利,個人信息保護并非企業數據確權的障礙。企業行使數據權益需要兼顧個人信息保護的要求,不論是企業數據的保有、利用,還是企業數據的轉讓,都應以合法處理個人信息為基本前提。在企業數據包含個人信息時,侵害企業數據也可能同時侵害企業數據權益與個人信息,這也使得侵害企業數據權益的行為在侵害權益的類型、責任形式等方面呈現出一些特殊性。
關鍵詞:數據;企業數據;數據產品;個人信息
解釋論視角下的侵害企業數據權益損害賠償
作者:潘重陽(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侵害企業數據權益的行為無論是否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數據權益人請求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都在于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受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侵害企業數據權益的行為,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7條關于損害賠償數額確定的特別規范。而對于不受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侵害企業數據權益的行為,可以通過整體類推的方式確認獲利返還標準的適用,且數據權益人可以自行選擇依據該標準抑或實際損失標準確定賠償數額。除法定賠償外,主張損害賠償的數據權益人需要對損害的存在和損害數額加以舉證,但對于損害數額的認定可以適當降低證明標準。
關鍵詞:數據權益;損害賠償;反不正當競爭法;整體類推
【專題研討二:刑法典與行政刑法立法】
我國應當堅持統一刑法典立法模式
作者:周光權(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曾經在20世紀末就附屬刑法立法進行過大量探索,但在1997年大規模修訂刑法時走向了統一刑法典立法模式。近年來,在個別法律草案中,曾提出設立獨立的罪刑規范,但相關犯罪的增設最終仍通過刑法修正案加以解決。雖然有不少學者呼吁在行政法及經濟法中獨立規定行政犯的構成要件和法定刑,但是,其方案在我國的可行性值得質疑。不同的刑法立法模式均有其優點,談不上哪一種選擇絕對優越,如何使立法更為實用和符合國情是特別需要考慮的。在我國,如果采用附屬刑法立法模式,難以抑制犯罪范圍大幅度擴張的沖動;行政刑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關系變得很微妙、復雜;附屬刑法的重罰傾向明顯,容易引發刑罰趨重攀比;犯罪之間的交叉、重疊關系可能徒增適用上的困難;行政法的旨趣是干預,其中所混雜的刑法規范在立法過程中難以得到充分討論。在采用附屬刑法立法模式的國家,學者們關于部分重要的附屬刑法條文應回歸到主刑法中的“反向呼吁”,值得我們思考;诖,我國當下統一刑法典的立法模式定位準確,未來仍應繼續堅持。
關鍵詞:刑法立法模式;統一刑法典;附屬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犯罪競合
我國行政刑法立法的回顧與思考
作者:何榮功(武漢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刑法立法的進步和完善最鮮明地體現于行政刑法領域。我國行政刑法整體上呈現出立法體例上的統一性、法律條款的移植性、法益保護的管理性、構成要件的短縮性以及部分條款的超前性。行政法與刑法在法律屬性、規范保護目的以及歸責原則上存在重大差異,條款的移植難免導致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區分的難題。構成要件的短縮很可能導致將沒有實質法益侵害的行為認定為犯罪。在我國,行政刑法雖然兼具行政法與刑法雙層結構,但本質上系刑法。未來我國行政刑法立法宜繼續采納統一立法體例,妥善處理刑法與行政經濟法律的銜接,注意條款移植的限度,謹慎使用行為犯構成要件。還要注意秩序作為行政刑法法益的限度,應重視通過刑法解釋避免立法的不足,確保行政刑法處罰的妥當。
關鍵詞:行政刑法;立法體例;法益的管理性;刑法解釋
日本的行政刑法現象及其考察——兼談我國行政犯立法模式的轉換
作者:付立慶(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摘要:日本刑罰法規的載體不限于刑法典,也包括由準刑法和行政刑法構成的特別刑法。日本多年來不但呈現出了刑法的行政刑法化現象,且行政刑法存在一定程度的肥大化傾向,值得警惕。應該在承認法益的立法規制機能的同時,結合比例原則和刑罰的一般預防功能,共同檢討行政刑法的立法正當性。中國的刑事立法應該放棄單一制立法模式而選擇雙軌制立法以使得附屬刑法名符其實,并且有必要制定輕犯罪法。這樣,更能體現刑事犯與行政犯的內在差異,在保證刑法典穩定性的同時,也不會導致刑法典權威性的削弱。
關鍵詞:行政犯;行政刑法;法益的立法規制機能;立法雙軌制;輕犯罪法
德國附屬刑法的立法述評與啟示
作者:柏浪濤(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
摘要:德國之所以采用附屬刑法的立法模式,與其國家結構、立法傳統有關。關于附屬刑法與核心刑法的界分,法益性質理論、規制對象理論及秩序屬性理論均難以自洽。行政法規范與刑法規范“稟賦”不同,二者結合生成的附屬刑法規范如何保障明確性原則,是德國刑法學的重點研究問題,例如,如何明晰大量誕生的不作為犯,在結果歸屬上如何使行政法與刑法同等嚴格,如何明確罪過形式、保障責任主義等。附屬刑法規范的語義結構分為“自下而上”模型與“自上而下”模型。其中的層層援引現象對明確性原則形成挑戰。違法性認識錯誤常常出現在行政犯領域!昂诵男谭ㄟm用責任理論、附屬刑法適用故意理論”的觀點引起激烈爭論。如何認識行政違法性與附屬刑法的違法性,如何看待法律過失與行為過失,也是研究重點。從刑罰的目的看,附屬刑法不利于消極的一般預防和積極的一般預防。我國若放棄統一刑法典的立法模式而采用附屬刑法,則需要對以上系列問題進行充分的預估與研究。
關鍵詞:附屬刑法;行政刑法;統一刑法典;明確性原則;違法性認識錯誤
【論文】
論黨規的“法”屬性——基于新法律多元主義的考察
作者:黃文藝、張旭(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吉林大學法學院)
摘要:在討論黨規是不是“法”之前,首先要回答法的概念這個前提性問題,即什么樣的規范體才能稱作“法”。從新法律多元主義立場出發,判斷一種規范體是否構成“法”的基本標準,包括體系合法性、形式合法性、實質合法性、運行合法性等四方面。其中,體系合法性是指“法”規范體在數量、結構、密度等方面所應具備的基本品質,包括規模性、嚴謹性、完備性、統一性等。形式合法性是指“法”規范體在外觀、形式、效力等方面所應達到的基本品質,包括普遍性、規范性、易懂性、公開性、穩定性、可操作性等。實質合法性是指“法”規范體在價值目標、實體理念等方面所應具有的基本品質,包括正當程序、權力制約、權利保障、公平正義等。運行合法性是指“法”規范體在運行機制、操作過程、實際效果等方面所應達到的基本品質,包括機構專職性、運行程序性、人員專業性、公共強制性、實效性等。黨規體系符合上述四方面基本標準,具有明顯的“法”屬性,是最接近于國法體系的法規范體。
關鍵詞:黨規;法律多元主義;體系合法性;形式合法性;實質合法性;運行合法性
行政法中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要件——以授益行為的撤銷與廢止為基點的考察
作者:劉飛(中國政法大學中歐法學院、德國科隆大學)
摘要:行政法中適用信賴保護原則需滿足哪些事實要件的問題,不僅取決于信賴保護原則的學理構建,亦受限于成文法中的具體規范構造;谠撛瓌t在德國行政法中適用于違法授益行為的具體方式,可以將其適用要件歸納為信賴基礎、信賴表現、信賴基礎的偏離、利益權衡四項,統稱為“四適用要件審查體系”。相比較而言,我國行政許可法等現行法律中并未建立類似的規范構造。因此,信賴保護原則在我國行政法中所具有的意義還需作出更為深入系統的研究才能得以確定。
關鍵詞:信賴保護原則;授益行為;適用要件;規范構造;審查體系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角色、制度淵源及其完善
作者:劉道遠(海南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現行公司法中法定代表人的角色定位,因受繼受法的影響,以及制定時的功利主義取向,忽視公司的人格性和團體性,采納股東會中心主義,加之權責規定不協調,不僅導致存在規則上的沖突,還導致現代公司治理制衡功能無法落實,并引起了司法困境。要發揮法定代表人制度科學的公司治理功能,需要在協調民法典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弱化法定代表人的法定性,實行差異化設計,明確法定代表人的信義義務,以促進公司在市場經濟改革中的發展為導向,構建體現自由和效率價值的法定代表人規則。尤其是此次公司法修訂時對于相關條款的設計,要基于科學性需要,在其現實性上依據市場需求對法定代表人制度進行改革,以實現規范體系主義,強化其對現實的回應。
關鍵詞:公司法;公司治理;法定代表人;制度完善
重大誤解的制度體系與規范適用
作者:翟遠見(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意大利羅馬第二大學)
摘要:重大誤解是法律行為的效力瑕疵事由之一。我國民法典和相關司法解釋關于重大誤解的規定已有很大進步,但仍略顯粗線條,需要綜合運用各種解釋方法予以細化和補充。相對人參與、表意人無過失、表意人遭受較大損失等皆非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誤解的重大性應以理性人為標準,并結合司法解釋的例舉具體判斷。區分動機錯誤和表達錯誤具有合理性,因為動機錯誤原則上不影響法律行為的效力。表意人可以撤銷基于重大誤解作出的意思表示。撤銷權因除斥期間的屆滿或權利人的放棄而消滅。撤銷權的行使可使法律行為歸于無效。重大誤解人不論有無過錯,均應向撤銷相對人承擔信賴利益損害賠償責任,但該責任以履行利益為限,且存在無需承擔責任的例外。依交易習慣和某些法律行為的性質與功能,重大誤解可能不產生可撤銷的效力,或者表意人的動機錯誤應受關注。
關鍵詞:重大誤解;意思表示;撤銷權;信賴利益
平臺監管公用事業理論的話語展開
作者:高薇(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當今世界各主要經濟體近期都明顯加強了平臺反壟斷,但人們對監管方式以及尺度還遠未達成統一。主張將數字大平臺作為公用事業或者公共承運人進行管制的觀點在近十年得到了明顯加強,并逐漸影響到主要國家的立法及司法實踐。事實上,平臺已經在事實層面,在現有法律敘事的促進下擁有了巨大權力并影響到大眾利益。這些帶動了從單純的經濟反壟斷轉向社會治理的平臺監管理念和法律話語的轉變。以新公用事業理念為先鋒的平臺反壟斷,其最大貢獻在于,以“影響大眾利益”標準去構建新的監管框架,使平臺反壟斷從反壟斷法的“經濟效率”話語中掙脫出來。隨著中美歐在法律規范制定方面的最新發展,公用事業理念正在平臺監管的實踐中逐漸展開。
關鍵詞:平臺監管;反壟斷;效率;影響大眾利益;話語轉變
在法律之內考量裁判后果
作者:孫海波(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
摘要:在以規則為基礎的教義推理和基于后果考量的司法裁判之間產生了諸多爭論,學者們就一些具體問題已達成若干共識。教義論證是一種基礎性的法律方法,而后果主義涉及對裁判規則和理由的二次證成,扮演著一種輔助性和補充性的角色。教義推理所關注的主要是規范后果,相比之下,社會后果主義更關心法律之外的后果,它所可能帶來的最大風險在于容易將法官引入法外裁判的境地。為此,需要以法教義學改造后果主義,將后果主義的適用嚴格限定在疑難案件領域,同時從法律體系中提煉出若干形式和實質標準,限制后果考量對既有法律標準的偏離,以最終實現后果考量與依法裁判的統一,堅決捍衛司法裁判的根本法律屬性。
關鍵詞:教義推理;后果考量;后果評價;法外裁判;形式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