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論和平權與和諧權權能正當性的法理基礎
作者:莫紀宏(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摘要:“和平權”與“和諧權”是近年來國內外理論界和實務界開始關注的重要人權概念和術語。“和平權”目前已經在聯合國《和平權利宣言》中得到了規范化的表述,但由于在起草過程中存在很大的爭議,故該宣言界定的“享有和平的權利”“免于恐懼和匱乏的自由”的內涵尚未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可;其要切實通過人權保護機制來得到落實,還需要作很多法理上的闡釋和說明。“和諧權”概念是中國學者獨特的學術創造,目的是要把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和而不同”的倫理理念引入權利制度加以規范,旨在追求一種良好的社會道德秩序。“和平權”“和諧權”可以在法理上納入傳統人權理論下生存權、人格權和自由權的范疇,但“和諧權”更具有新一代人權的特性,對“和諧權”的保護需要把傳統人權保障機制下的國家和政府人權保障義務與社會組織人權保障責任和公民尊重人權義務有機結合起來,形成一個抽象與具體、手段與目的、條件與結果有機統一的人權保護體系。此外,作為從宏觀層面和政策層面整體上把握人權保護制度的特征的“抓手”,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是保證“和平權”“和諧權”進入規范化的權利體系的有效的制度平臺和法理基礎。
關鍵詞:和平權;和諧權;基本人權;中國人權發展道路;人類命運共同體
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嚴格執法理論
作者:章志遠(華東政法大學)
摘要: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嚴格執法理論,根源于黨的十八大以來行政執法領域鮮活的實踐探索,是對鄧小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法治思想的繼承、創新和發展。嚴格執法理論的基本要義包括治國理政和法治建設中的執法地位論、橫向到邊和縱向到底的執法體制論、力度和溫度兼具的執法方式論、政治組織和隊伍人才結合的執法保障論、全方位和全流程的執法監督論。嚴格執法理論的主要特征表現為鮮明的政治導向、堅定的人民立場、豐富的實踐理性、厚重的系統觀念、科學的辯證思維。嚴格執法理論在高質量法治一體建設新征程的實踐轉化,可從執法事項減少取向的職能轉變、執法重心下移改革的法治因應、規范共同執法行為立法的制定、行政執法案例指導制度的推行、統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的制定上進行努力。嚴格執法的理論闡釋和實踐轉化,能夠彰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實踐偉力,推動習近平法治思想的豐富發展。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嚴格執法;法治政府;全面依法治國
【專題研討】
合規監管人的角色定位——以有效刑事合規整改為視角的分析
作者:陳瑞華(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合規監管人制度的良好實施,是企業合規改革順利推進的基本保證。按照刑事合規整改的成功經驗,有效合規整改可以包括合規計劃的設計有效性、運行有效性和結果有效性等三個要素。為實現有效合規整改的基本目標,合規監管人可以具有三種角色:一是合規計劃設計的監督者;二是合規計劃運行的指導者;三是合規整改驗收的評估者。在對涉案企業的刑事合規考察過程中,要確保合規監管人發揮不可替代的職能作用,既要科學地設定其合規整改督導方式,也應為其履行合規監管職能確立一系列的制度保障。
關鍵詞:合規監管人;有效合規整改;合規計劃設計的有效性;合規計劃運行的有效性;合規計劃結果的有效性
刑事一體化視野下企業合規的制度邏輯與實現路徑
作者:王穎(武漢大學法學院、德國海德堡大學)
摘要:恢復性司法理念、公共利益保護與積極特殊預防理論賦予了企業合規正當性。但是,當前實體法與程序法對企業合規的理論倡導和制度建言多有悖反與張力,刑事一體化視野下建構刑事合規理論,有助于推進合規試點及立法。企業合規制度的構建不應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責任一體而懲罰分離”的基本立場,企業刑事合規、直接責任人入刑但認罪認罰從寬的制度設計,可以破解當前實體法與程序法、理論與司法之困境。在組織體責任論的基礎上,企業具有兩類出罪路徑:一是以企業合規作為抗辯事由實體出罪;二是基于檢察院不起訴裁量權,在企業刑事合規后程序出罪。但檢察機關不起訴裁量權的行使不應恣意,應當從出罪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能性方面進行案件事實審查、社會利益審查與再犯預防審查。
關鍵詞:刑事一體化;企業合規;正當化依據;實體出罪;程序出罪
法國刑事合規暫緩起訴制度之緣起、效果及借鑒
作者:戎靜(華東政法大學華東檢察研究院)
摘要:在阿爾斯通公司和巴黎銀行因合規問題被美國司法當局處以巨額罰款的觸動下,法國借鑒美國暫緩起訴協議(DPA),引入了公共利益司法協議(CJIP)。引入動因源于尋求對他國法律域外管轄的制衡、對國內法反腐力度的補強及司法功利主義的推動。公益協議作為起訴替代方案僅適用于特定罪名,以符合“公共利益”作為實質適用標準。公益協議整合了公益罰金、合規計劃和被害人賠償三項制裁措施,檢察官與涉事法人簽署后由法院批準生效。該制度促使法國刑訴目的實現方式趨于多元、協商型司法進一步融入及法人歸責原則轉型,在限制他國司法域外適用和執行高額罰金等方面獲得了成效。以法國經驗為啟示,構建我國刑事合規制度既要有國際視野的寬度和廣度,亦要有解決我國實際問題的專度和深度。
關鍵詞:刑事合規;暫緩起訴;公共利益;公益協議
理性建構刑事合規的中國路徑
作者:熊亞文(湖南大學法學院)
摘要:當前理論與實務界關于構建我國刑事合規制度的探索,在諸多問題上還存在一定的不足或誤區。其集中表現為: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內容較為局限,未能充分挖掘既有刑事訴訟制度資源發揮本土優勢;理論上普遍忽視刑事合規制度發展的階段性規律,甚至出現通過設立兜底罪名強制推行企業合規的簡單激進主張;企業合規制度的刑事一體化構建藍圖不清、路線不明。對此,有必要進行系統性反思和深入探討。總體上,今后可以采取從程序法到實體法、從刑罰論到犯罪論、由點及面重點構罪的謹慎推進思路,分別從企業合規的刑事訴訟激勵、刑罰激勵以及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合規、金融合規、反腐敗合規等重要領域立法構罪的刑法強制三個側面,逐步有序建構起符合我國國情并且契合現行刑事法治實踐的刑事合規制度。
關鍵詞:刑事合規;企業合規;刑事訴訟激勵;刑罰激勵;監管過失犯罪
【論文】
行政機關處理個人信息活動的合法性分析框架
作者:王錫鋅(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主要以私人機構處理個人信息活動為場景,建構了處理個人信息活動的規制框架。盡管該法對國家機關與私人機構處理個人信息活動規定了“一體調整”模式,但與私人機構相比,國家機關為履行法定職責處理個人信息的活動,在權力基礎、行為目的、行為性質、歸責機制等方面均存在差異。從行政法角度看,行政機關處理個人信息的活動具有行政性、高權性、強制性,符合典型的行政行為特征。因此,對行政機關處理個人信息活動的法律控制,既需要適用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基本規制框架,也需要引入行政行為合法性分析框架,從權限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等維度,對行政機關處理個人信息的活動進行合法性控制,并引入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及歸責機制。
關鍵詞:個人信息保護;法定職責;行政行為;比例原則
《刑法》第88條“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研究
作者:阮齊林(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摘要:《刑法》第88條的法律后果,有延長說、終止說與中止說,其分歧在于:發生該條事由,時效應“暫停進行”并待事由消除后“恢復進行”還是“永久性停止”?我國1979年刑法創制過程中,多份草案曾基于“抗拒從嚴”的政策取向,將“永久追訴”之意注入“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的規定中,由此形成的前見影響到對1997年《刑法》第88條的理解。終止說和延長說均是受其影響的典例。基于歷史原因形成的解釋前見并非不可逾越,比起我國1979年刑法第77條,1997年《刑法》第88條適用范圍擴大,適用事由的對抗司法程度降低,相應地,對其法律后果的理解也應轉向中止說。法定事由發生,時效暫停進行;法定事由消除,時效自各階段辦案期限屆滿之日恢復進行,終結于刑事訴訟過程的終點。以“時效中止”取代“時效延長”解讀《刑法》第88條,具有較好的公度性和知識性。極端終止說在終止說的基礎上提出認定“逃避偵查或者審判”“八不論”主張,極端擴張《刑法》第88條的適用,此說明顯不妥。
關鍵詞:追訴時效;解釋前見;時效中止;結果時說;逃避偵查或者審判
元宇宙空間犯罪刑法規制的新思路
作者:劉憲權(華東政法大學)
摘要:元宇宙空間具有不同于現實空間和其他虛擬空間的特征。元宇宙技術在發展過程中會帶來新的刑事風險。在元宇宙技術初級發展階段,元宇宙空間可能出現詐騙類、集資類、傳銷類犯罪以及數據犯罪。在元宇宙技術高級發展階段,元宇宙空間可能出現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元宇宙空間犯罪和刑法理論關注的網絡犯罪、人工智能犯罪等犯罪類型既有共性也有獨特性,值得專門研究而絕對不是“學術遐想”并引發“新一輪學術泡沫”。元宇宙空間犯罪可能對部分法益原有形態和內容、傳統犯罪行為方式等造成沖擊。對于以元宇宙空間為名義實施的犯罪按照一般犯罪進行認定即可。但對于可能造成理論沖擊的元宇宙空間犯罪而言,應在尊重立法原意的前提下適當運用客觀解釋原理進行相關犯罪的認定。
關鍵詞:元宇宙空間;網絡犯罪;法益形態;犯罪行為方式;刑事風險
妨害安全駕駛罪的法教義學解釋——基于積極刑法觀的立場
作者:王俊(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公法研究中心)
摘要:為了充分保護公共交通領域的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設了妨害安全駕駛罪。該罪的設立體現了積極刑法觀的立場,不僅能有效抑制司法實踐擴張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趨勢,也有利于嚴密刑事法網,因而具有立法的必要性。從性質上而言,妨害安全駕駛罪雖然規定了“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素,但這一要素只是對行為性質的限定,因而該罪實質上屬于準抽象危險犯。基于以上理解,解釋論上應擴張解釋妨害安全駕駛罪的構成要件要素,以體現設立輕罪的意義。從罪數關系來說,妨害安全駕駛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基本法與補充法的關系,司法機關應從行為性質與結果危險兩個方面,嚴格限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成立范圍,以此來體現設立妨害安全駕駛罪的意義。
關鍵詞:《刑法修正案(十一)》;積極刑法觀;妨害安全駕駛罪;準抽象危險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美國懲罰性賠償制度探究
作者:朱廣新(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摘要:懲罰性賠償是美國私法的鮮明特色之一。美國之所以廣泛承認懲罰性賠償,一方面是因為其公法性懲罰在制裁惡意行為上存在局限性,另一方面源于對私人檢察官理論和陪審團訴訟體制的推崇。為使懲罰性賠償在懲罰、威懾惡意行為及激勵法律執行上發揮實效,承認懲罰性賠償的美國各州,在適用條件、證據標準、裁決及司法審查程序、賠償數額、賠償金分配等方面,無不對懲罰性賠償作了一定限制。為克服傳統司法審查的局限性,美國最高法院為懲罰性賠償的裁判及其審查確立了明確的合憲性判斷標準。我國法律雖然在很多方面迥異于美國法律文化和法治體系,但是美國懲罰性賠償的立法和判例經驗對于完善中國特色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仍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
關鍵詞:懲罰性賠償;侵權行為;加重情節;補償性賠償;名義性賠償;合理關系規則;懲罰賠償的合憲性
數字貿易中跨境數據流動的國際法規制
作者:譚觀福(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國際法研究》編輯部)
摘要:跨境數據流動是進行數字貿易的前提,但各國對于跨境數據流動的規制分歧難以彌合。WTO框架下的一些安排推動了數字貿易基礎設施的貿易自由化,從而促進了跨境數據流動。新近FTA通過確立“原則+例外”的規制模式為跨境數據流動構建了相對自由的法律框架;FTA還針對特殊數據規定了專門規則,包括個人數據保護和政府數據開放規則。WTO成員可以在WTO中為數據保護達成一個基本框架,成員還可以依據GATS第7條通過互認機制來協調個人數據保護標準,并加強與APEC或OECD的合作。我國對跨境數據流動的規制堅持了以風險為基礎的思路,初步形成了分級分類管理的頂層設計框架。我國的國內規制措施已經與國際接軌,但還應進一步完善有關立法和標準,并加強對外協調。
關鍵詞:數字貿易;跨境數據流動;國際法;WTO;FTA;規制
獨立保函不當拒付損害賠償責任研究
作者:王金根(泉州師范學院陳守仁商學院)
摘要:獨立保函擔保人對受益人承擔兩項基本義務,即相符交單下的付款義務,以及交單不符時的拒付通知義務。如果擔保人對受益人相符交單予以拒付,或者在受益人交單不符時未能有效發出拒付通知,便構成不當拒付,受益人有權追究擔保人不當拒付損害賠償責任。獨立保函下擔保人對受益人的不當拒付損害賠償,僅限于受益人保函下因不當拒付而遭受的損失,而不包括基礎合同下的損失;擔保人只需對其開立保函時所能預見或所應預見之損失負責;基于保函獨立性與付款的迅捷性、確定性,受益人對不當拒付之擔保人并不承擔輕損失義務,但一旦申請人事后賠償了受益人,擔保人賠償時有權將此部分扣除。
關鍵詞:獨立保函;不當拒付;損害賠償;獨立性;減輕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