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研討】
1.論個人信息權的構建及其體系化
作者:申衛星(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通過賦予信息主體以個人信息權,可以消除信息利用的“叢林法則”和“公地悲劇”,從積極和消極兩個方面增強信息主體對個人信息的管治,在為信息主體提供更加周延的法律保障的同時,促進信息的利用和融合,實現信息之為信息的本質。我國民法典確立了個人信息權的基本框架,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進一步細化了個人信息權的主體、客體、效力、行使條件、救濟手段,從而形成了以個人信息的知情同意權、獲取權、異議更正權、拒絕權、刪除權等為權能的個人信息權利體系,成為我國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的基礎和核心。
關鍵詞:個人信息;權利化;權能;體系化
2.個人信息保護的私法維度
——兼論《民法典》與《個人信息保護法》的關系
作者:石佳友(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摘要:個人信息的私法保護路徑對于有效保障民事主體的個人信息權益十分重要;《個人信息保護法》本身包含大量的私法規范、制度和原則,因此需要從體系化的角度與《民法典》作關聯解讀與適用。由此,需要充分認識到《民法典》與《個人信息保護法》之間的內在密切關聯,正確看待二者的關系。《民法典》與《個人信息保護法》中的私法規范構成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系,在后者有明確規定的時候應優先適用,而在其沒有規定的時候應適用《民法典》的規則。在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適用中將二者割裂甚至對立起來的觀點或者對《民法典》采取排斥封閉的態度,都會破壞法律體系的和諧和法律適用的統一,對個人信息保護來說也是不利的。
關鍵詞:個人信息;《個人信息保護法》;《民法典》;普通法;特別法
3.敏感個人信息的法律基準與范疇界定
——以《個人信息保護法》第28條第1款為中心
作者:寧園(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摘要:《個人信息保護法》第28條第1款中敏感個人信息的“敏感”是指法律規制的高反應度,其以信息處理的權益侵害風險為法律基準,風險內容指向除個人信息權益之外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財產權利,風險程度則以達到“一般權益侵害程度+更高風險兌現概率”為必要。敏感個人信息的界定應采取場景抽離和場景融入雙重路徑。場景抽離關注作為內因的信息內容,內容具有強工具性和唯一識別性的個人信息為敏感個人信息;場景融入關注作為外因的場景要素,信息處理者的認知能力、信息應用能力及信息存在狀態是改變信息內容屬性的主要場景要素,可以促成敏感個人信息的轉化。因未成年人信息控制能力弱、信息暴露程度高,立法將其個人信息歸入敏感個人信息具有合理性。第28條第1款列舉的各項信息具有涵括性,不能直接作為敏感個人信息的認定依據,是否屬于敏感個人信息仍須進行具體判定。
關鍵詞:敏感個人信息;風險維度;場景抽離;場景融入;強工具性;唯一識別性
【論文】
4.擔保制度一般規則的新發展及其適用
——以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為中心
作者:劉貴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以下簡稱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在落實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規定的同時,全面構建了擔保制度的一般規則。由于民法典強化了擔保的從屬性,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將獨立保函排除在擔保制度之外,并對非金融機構約定獨立性擔保以及突破擔保范圍從屬性的后果進行了規定;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在充分尊重立法原意的基礎上,原則上否認共同擔保人之間的相互追償權,但也為擔保人的相互追償留下了一定的空間;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排除了若干因素對擔保合同效力的影響,但在公司對外提供擔保問題上,司法解釋一方面延續了2019年《全國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確立的司法政策,另一方面也在具體規則上進行了修正和完善;在擔保合同無效的后果方面,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雖然延續了原擔保法解釋確立的規則,但進行了必要修正和完善;最后,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糾正了以往司法實踐對反擔保在認識上的誤區。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在內容上可以區分為針對民法典新變化而作的解釋和為解決長期困擾司法實踐的問題而作的解釋,這一區分對于正確處理該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擔保制度;一般規則;擔保合同;共同擔保;反擔保
5.我國民法典中準合同解釋之羅馬法因素
作者:費安玲(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
摘要:我國民事立法歷經百余年后,準合同作為一個重要法律術語始現于我國民法典合同編中。缺乏民法學理論研究和民法典總則編的體系鋪墊,形成了準合同解釋的先天缺陷。但準合同存續歷史悠久,羅馬法賦予其生命,法典化國家的民法學理論和立法實踐賦予其持續活力。我國民法典對準合同的引入,使法學理論承擔起解釋使命。羅馬法因素是我國民法典準合同解釋的重要基礎,其債法體系思維、意思表示與行為效果間的關系、給付行為在判斷準合同與債的其他淵源關系中的核心價值等理論是厘清準合同解釋定位的重要坐標,現代法典化國家的立法經驗是準合同解釋的重要參考。應運用法律解釋的科學方法,關注羅馬法因素并結合現代社會需要和我國本土特點探究準合同解釋,以實現“經由羅馬法,超越羅馬法”之立法效果。
關鍵詞:民法典;準合同;準合同解釋;羅馬法
6.重塑董事范疇:從形式主義邁向實質主義
作者:劉斌(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摘要:我國公司法對董事范疇的界定奉行形式主義,僅承認經過選任所產生的形式董事。該種形式主義的董事界定路徑存在明顯短板:無法涵蓋存在選任瑕疵的董事、失格董事、逾期董事乃至于非為董事但為董事行為者,支配或影響公司行為的幕后主體更是在董事責任的射程之外。在我國公司股權集中的公司治理實踐中,形式董事易于受到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不當影響而失卻其固有價值,進而淪為公司治理中的花瓶。相較于形式主義的董事范疇,實質主義的董事范疇能夠全面覆蓋各類董事的外延類型,錨定我國公司治理中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不當影響及其責任邊界,避免強化控股股東義務對公司組織體產生的過度干涉,夯實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我國公司法修改應當著力于建構包括事實董事和影子董事在內的實質董事范疇,共同與形式董事構成完整的董事類型體系。對事實董事的界定應當建立在我國董事職權的本土規范基礎之上,排除非屬于履行董事職權的行為。對影子董事的認定應當重在認定行為人操縱公司董事的行為,并放棄對公司董事會的控制要件。符合前述構成條件的實質董事,與形式董事負擔同等法律責任,以厘清股東與公司的行為邊界,淳化公司治理體系。
關鍵詞:形式董事;實質董事;事實董事;影子董事;控制股東
7.信仰 敬畏 向善
——拉德布魯赫《社會主義文化論》札記
作者:米。ū本⿴煼洞髮W)
摘要:《社會主義文化論》是20世紀上半葉德國哲學家、法學家、政治思想家拉德布魯赫的一部政論文集,是他站在社會主義世界觀立場,對社會主義若干基本問題所作的思考和探討。其中,有些問題是今天正在中國發生、我們必須面對和思考的。20世紀以來,在西方社會對馬克思社會主義理論的研究可以說是鳳毛麟角,而我們對馬克思社會主義理論誕生之后的進一步發展,更是所知甚微。該著作被認為是德國20世紀頗具代表性的社會主義理論著作。對于奉社會主義為信仰,堅持社會主義道路的中國來說,它無疑具有非常積極和現實的意義。
關鍵詞:信仰;社會主義;共同體;意識形態
8.認罪認罰從寬的類型化與制度體系的再梳理
作者:施鵬鵬(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
摘要:“認罪認罰”在實體法、程序法、證據法及恢復性司法等不同的論域中具有不同的理論意涵,具體而言,可區分為四種不同類型的認罪認罰從寬,分別為:刑事實體法層面的認罪答辯、程序簡約化層面的認罪答辯、作為證據補強的認罪答辯以及被告人與被害人的刑事和解。我國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事實上將“認罪”作為程序繁簡分流的唯一關鍵要素,而未區分程序面向的認罪認罰從寬和實體面向的認罪認罰從寬。這導致立法、理論與實踐出現了不同維度的混同。實踐表明,程序面向的認罪認罰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實體面向的認罪認罰作為程序機制意義不大,協商性司法是重要的繁簡分流程序機制,但并非唯一,可考慮設立更多類型的特殊程序,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
關鍵詞:認罪認罰從寬;刑事實體法層面的認罪答辯;程序簡約化層面的認罪答辯;實質真實;多元化的繁簡分流程序機制
9.數據刑法保護的比較考察與體系建構
作者:王華偉(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德國通過附屬刑法和核心刑法所建立的二元數據刑法保護模式,在體系架構、法益定位、構成要件設置等方面具有啟發意義。個人數據犯罪雖具有現象層面的公共性和社會性,但保護法益仍然是作為個體法益的個人信息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行為類型不宜局限在數據流轉過程中的非法獲取和提供,而應有條件地將犯罪產業鏈下游的非法使用、處理行為納入。一般數據犯罪的應然保護法益是數據主體對一般數據的形式支配權限,以及對一般數據的私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利益。我國一般數據犯罪的罪名無法實現對上述法益的獨立性、完整性、體系性保護,其存在結構錯位、保護不周等問題,應從國際視角出發對相應構成要件進行完善與調整。
關鍵詞:個人數據;一般數據;刑法保護;法益;構成要件
10.法國行政法的法典化:起源、探索與借鑒
作者:陳天昊(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法國行政法對法典化發展路徑的選擇,根源于對其傳統判例法發展路徑的反思。在行政法發展的初期,判例法發展路徑能夠克服成文法的規范分散、填補成文法的規范空白并避免與行政機關的直接沖突。然而,進入20世紀下半葉,判例法已日益無法滿足民主性及體系化要求,法國改革者決定通過法典化重建清晰、穩定的行政法規范體系,以提升行政法規范面對社會公眾的可接受性與可理解性。法國行政法之法典化的發展,先后經歷了行政匯編模式、立法審議模式與特定法令模式,其對法典內容的編排乃基于判例規則形塑成文規范,調適成文規范嵌入目錄結構,并劃定法典邊界協調內容交疊。借鑒法國行政法之法典化經驗,我國行政立法領域之法典化應當明確以實體優化為主兼顧形式優化之目標;并采用不同組織形式分別編纂行政綱領性法典與行政領域性法典;對編纂之范圍應當選擇存量規范分散但同質性較強的領域進行法典化;并應引入結構性十進制編碼完成條款整合;在法典編纂結束后,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與司法部協作完成對于增量規范的持續嵌入。
關鍵詞:法國行政法;法典化;民法典;判例法
11.比例原則適用的爭議與反思
作者:劉權(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摘要:當前對比例原則的公私法適用范圍、比例原則與成本收益分析的關系、比例原則的邏輯結構等問題存在較大的分歧,甚至存在誤解。通過追根溯源考察比例原則的思想起源與全球適用可以發現,比例原則在越來越多的制定法中得到了直接明文或間接隱含規定,法院從“必要性”、“合理限制”、“法治國”、“本質內容”等條款解釋出比例原則的情形最為多見。比例原則的本質在于調整手段與目的之間的理性關系,有助于為權力與權利的行使提供合理的尺度。比例原則不僅僅是一個行政法原則,其在公法和私法中都應有更加廣闊的適用空間。盡管合比例性分析存在過大的主觀性與不確定性,但比例原則具有不可替代的損益權衡功能,其不應也無法被成本收益分析所取代!岸A”說和“三階”說的比例原則都存在邏輯缺陷,應確立同時評價目的正當性與手段正當性的“四階”比例原則。
關鍵詞:比例原則;權利保障;損益權衡;成本收益分析;合憲性審查
【法政時評】
12.共同市場支配地位“共同實體”要件之認定研究
——寡頭壟斷成員內部競爭狀態的解構
作者:胥智仁(德國馬克斯-普朗克創新與競爭法研究所、弗里德里希-席勒-耶拿大學法學院)
摘要:共同市場支配地位制度源起于歐盟競爭法,其認定邏輯是分別審查寡頭壟斷成員的內外部競爭狀態。其中,內部競爭狀態的審查是理論難點,也是共同市場支配地位與單獨市場支配地位在認定上的核心區別所在。依歐盟判決,寡頭成員須基于緊密的聯系而能夠在相關市場上作為一個“共同實體”一致出現或行動。我國反壟斷法雖規定了共同市場支配地位的推定標準,但未全面、準確地理解“共同實體”這一核心概念的內涵與特征。為精準構建共同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框架,應著重把握“共同實體”內部“緊密聯系性”特征,確認共同市場支配地位的內部處于缺乏有效競爭狀態,并結合“共同實體”外部“整體性”的特征進行支配地位的認定。
關鍵詞:共同市場支配地位;寡頭壟斷;共同實體;單一主體;壟斷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