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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法研究》2020年第6期
發布日期:2020-12-10  來源:比較法研究

目錄

論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國際法要義 柳華文

比較法視野中的印證證明 龍宗智

論通過增設輕罪實現妥當的處罰——積極刑法立法觀的再闡釋  周光權

基于“醉駕刑”的“行政罰”之正當性反思與重構  解志勇 雷雨薇

刑法因果關系的司法證明  楊建軍

從《侵權責任法》第87條到《民法典》第1254條:

“高空拋(墜)物”致人損害責任規則的進步  張新寶 張馨天

民法典意定居住權與居住權合同解釋論  汪洋

論意思自治在親屬身份行為中的表達及其維度  冉克平

國家的“歷史性”及其在魏瑪憲法中呈現的三個瞬間  高仰光

信息和數據概念區分的法律意義  梅夏英

算法透明的多重維度和算法問責  汪慶華

論標準替代法律的可能及限度  柳經緯

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二元體系與規范再造  高志宏




論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國際法要義

柳華文 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研究員,法學博士

摘  要:2020年11月召開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正式確立了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包涵了豐富的國際法內容。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是習近平法治思想及其國際法主張和系列論述產生的基礎和背景。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和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是習近平法治思想中關于國際法的核心原則和理念,人類共同價值是習近平法治思想中引領國際治理和國際法發展的價值觀。習近平法治思想還體現國內法治與國際法治密切關聯、有機聯系的特征。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國際法主張是中國國際法研究和實踐的重要指引,也將引領、推動現代國際法的進步和發展。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國際法;人類命運共同體;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國際治理;全球治理


比較法視野中的印證證明

龍宗智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摘  要:英美法因特定制度背景,長期存在單一證據定案法則,但證據印證即證據契合,仍為定案的基本要求。補強證據法則體現這一要求,而“一致性”審查,歸納邏輯以及圖示法、概要法等證據構造分析方法的運用亦如此。證據間的“一致性”,系陪審團心證成立最重要的因素。大陸法系并無單一證據定案傳統,其現代刑事訴訟也更為青睞整體性證據判斷模式。法定證據制度如剔除其機械、僵化的非理性因素,其客觀主義傾向及證據契合要求,與印證證明模式有相通之處。大陸法系的自由心證制度雖摒棄機械印證,但因其與實質真實主義、判決理據釋明以及趨向于整體主義的證據分析方法的聯系,因此仍重證據契合。但整體主義與敘事法聯系,則非印證分析思路,而原子主義與圖示法、概要法的聯系及歸納邏輯的運用,反而突出了證據契合與融貫分析的作用。荷蘭法中“孤證不能定罪”的原則及其實踐中的靈活性、德國法對證言矛盾的處理、歐洲人權法院對證言補強規則的適用等,均有研究和借鑒價值。比較研究確認了印證方法的普適性,但應注意類型化區分與精細化適用,包括學習運用證據分析的技術方法,注意訴訟條件對印證方法的制約,研究單一證據定案的條件與方法等。

關鍵詞:刑事訴訟;證據法;印證證明;比較研究


論通過增設輕罪實現妥當的處罰

——積極刑法立法觀的再闡釋

周光權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摘  要:近年來的刑法立法呈現活躍態勢,展示了一種積極立法觀。對此,學界有不少批評。但是,抽象地反對增設輕罪在方法論上存在明顯不足。面對某些咋看起來“法無明文”的嚴重或者新型危害行為,司法一方面不得不進行處理以回應民眾的呼吁,在社會治理進程中發揮刑法應有的功能,另一方面又必須直面刑法立法上輕罪設置少、規范支持不夠的難題。兩相權衡之后,司法往往基于其處罰沖動柔性地、靈活地解釋刑法,在罪刑規范不明甚至缺乏的情形下適用重罪處理“難辦”案件。對此,簡單地指責司法機關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既不能抑制司法上處罰擴張的現實、不能消除司法困惑,又無助于保護被告人權利,無法使其免受更重的刑罰,解決之道就是增設輕罪。不及時增設輕罪,并不意味著司法上就一定會保守到對那些明顯難以容忍的惡行一概都不予處罰,被告人最終所受的定罪處罰很可能會比立法消極論者所預想的還要重。因此,增設必要的輕罪,對于提供足夠的裁判支撐、消除司法困惑,防止重罪被誤用和濫用,實現妥當的處罰,均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積極刑法立法觀;增設輕罪;類推適用;妥當的處罰

 

基于“醉駕刑”的“行政罰”之正當性反思與重構

解志勇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法學博士

雷雨薇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醉駕刑”及其溢出的“行政罰”,對法治國家保障公民權利宗旨的實現提出了挑戰。刑罰會導致刑法外的溢出效果在所難免,其合理性在于保障特定職業榮譽、保持特定組織純潔性及預防再犯等需要。但如果超出范圍肆意、過度溢出,則會帶來嚴重的負面效應,甚至喪失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正當性。目下視之,基于“醉駕刑”的“行政罰”普遍存在諸如規范層級過低、不當聯結、違反比例原則、適用法律不公等弊端。在改善交通治理秩序的同時,也不斷加劇公民的不安與拒斥情緒,甚至改變了我國刑事案件的比例和結構。鑒于此,有必要將“醉駕刑”之“溢出罰”置于法律保留原則的約束之下,依循比例、正當程序、禁止不當聯結等原則,設置合法、合理、符合邏輯和理性的“刑行銜接”標準,建構“醉駕刑”之“溢出罰”的內容規則體系和適用規則體系,探索公益性、專業性第三方機構介入的監督規則體系,以實現對“行政罰”體系的科學化、正當化重構。

關鍵詞:醉駕刑;行政罰;行政處罰;刑行銜接;立法法;比例原則


刑法因果關系的司法證明

楊建軍 西北政法大學“長安學者”特聘教授,法學博士

摘  要:多案例考察表明,必然原因、偶然原因、主要原因、次要原因、直接原因、間接原因、意外原因等,是中國刑事司法實踐中因果關系的常見類型;刑法因果關系既不一定是“必然的”,也不一定是“相當的”,邏輯上,只要行為與后果之間的關聯度大于0,都可能被證立。刑事法律規范構造的因果關系準則與刑法因果關系理論是刑法因果關系司法證明的基本依據。從不同法系、不同訴訟領域等角度深度梳理刑法因果關系理論,有助于消除一些可能的認知錯誤。證據證明、法律性審查、價值判斷,是刑法因果關系證明的法律方法。基于對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到的刑事裁判文書的分析可以發現:既存在部分因果關系理論無法有效指導司法實踐的情形,也存在因為未能夠準確理解因果關系理論而致錯誤認定刑法因果關系的情形,刑法因果關系的理論與司法證明的實踐之間存在一定程度的背離。為消除這種背離,保障同案同判,維護法制統一,既需要基于中國本土的司法實踐驗證、修正來自域外的因果關系理論、構建本土刑法因果關系的科學理論體系,也需要基于科學的刑法因果關系理論對司法實踐中的不足予以矯正。

關鍵詞:刑法因果關系;證明;刑事裁判文書;法律方法;法制統一


從《侵權責任法》第87條到《民法典》第1254條:“高空拋(墜)物”致人損害責任規則的進步

張新寶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張馨天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專業博士研究生

摘  要:《侵權責任法》第87條一直是一個備受關注且存在較大爭議的條文。《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254條通過對從建筑物拋擲(墜落)物品侵權責任規則的利益再衡量,在結合我國現階段社會實際情況和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采用行為規范與裁判規則相結合、多方參與的綜合治理創新模式,強調法律條文的行為規范作用與裁判功能并重,設定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和相關責任以及公安機關的調查職責,力求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實現個案的公平正義,為此類糾紛的預防和處理提供了比較完善的規則。

關鍵詞:高空拋(墜)物;損害責任;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民法典侵權責任編


民法典意定居住權與居住權合同解釋論

汪洋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  要:居住權具有社會性與投資性雙重功能,后者通常以意定方式設立。意定居住權關系可分為物權、物務(物上之債)以及債之關系三個層次。《民法典》未規定居住權關系中的物上之債內容,可由當事人在居住權合同中約定并經登記發生絕對效力。物權性內容包括設立方式、權利主體與客體、權利期限、權能范圍、消滅事由、不可轉讓性以及登記生效,《民法典》物權編本應聚焦于意定居住權的一般規則,卻從社會性居住權立場進行了嚴苛限制,需要通過解釋論進一步厘清并拓展。《民法典》中涉及居住權合同的規范缺失嚴重,存在大量法律漏洞,應當參照租賃合同的相關規范進行類推適用,涉及不同性質修繕義務及其費用的分配、可否替代處分不破租賃等一系列問題。

關鍵詞:居住權;居住權合同;物上之債;不動產登記;租賃合同


論意思自治在親屬身份行為中的表達及其維度

冉克平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摘  要:近幾十年來,意思自治所蘊含的個人主義、自由原則從財產法擴張至婚姻家庭法,這為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各種自治行為適用總則編奠定了價值基礎。意思自治在財產法上呈現強烈的工具主義面向,而家庭法作為“情感-經濟共同體”與財產法判然有別,意思自治在其間的貫徹受到親屬倫理、家庭共同體維護以及弱者保護等理念的制約。意思自治在婚姻家庭編中表現為純粹親屬身份行為與身份財產混合行為,前者參照適用民法典總則編中的法律行為制度時應兼顧家庭法的特殊價值取向;后者兼具家庭法與財產法的雙重價值,工具價值逐漸增強而倫理因素漸趨削弱,參照適用合同編與物權編等規范時具有更大的自由度。

關鍵詞:婚姻家庭編;意思自治;純粹親屬身份行為;身份財產混合行為;體系化;理性化


國家的“歷史性”及其在魏瑪憲法中呈現的三個瞬間

高仰光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  要:誕生于1919年的魏瑪憲法是對20世紀上半葉德國乃至歐洲所遭遇的危機時刻的一個最具整體性的描述。魏瑪憲法中的“國家”概念在非正常的政治狀態之下被強加了多重的涵義,它時而指向一個祛除了普魯士霸權的、由民主機制自身的合法性支撐起來的共和國,時而又恰恰指向這一涵義的反面。“國家”概念的多義性表明,魏瑪憲法缺乏一個穩固的現實基礎,不過,這一缺陷反而使魏瑪政府能夠更為靈活地應對各種分離主義傾向。“國家”在魏瑪憲法中的多重形象既是不同樣態的國家法理論相互抗衡的結果,又反過來促進新的學術話語的生成,為后來的政治實踐提供了智力上的準備。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魏瑪憲法是賦予德國憲法傳統以連貫性和完整性的重要的歷史基礎,而這恰好也說明了這樣一部為應對危機而匆匆出臺的憲法何以值得人們在其頒布百年之后還要大張旗鼓地紀念。

關鍵詞:魏瑪憲法;國家;歷史連續性;鐵路條款;規范與事實


信息和數據概念區分的法律意義

梅夏英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摘  要:信息和數據概念具有語義和內涵上的差別,但在以比特作為信息單元的數字化技術中,兩者具有高度的共生性和共通性,在法律概念的使用上并沒有嚴格區分的必要。但信息和數據概念的區分仍然具有法律意義,即可對現實中具體網絡信息數據問題區分為兩種基本問題類型:信息問題和數據問題,兩種問題類型的區分標準在于當事人利益的側重點、具體訴求的性質和救濟的可能方式的不同上。結合現實的互聯網糾紛,可以分為純粹信息問題類型、純粹數據問題類型和混合問題類型。為了準確理解和運用這種問題類型區分的思維方法,可以通過線上和線下、網絡權利和傳統民事權利以及公法角度和私法角度的比較觀察,達到比較完整和清晰的認知,并有可能在理論上逐步發展和完善這種區分的理論結構。

關鍵詞:信息;數據;問題類型;企業數據;數字化技術


算法透明的多重維度和算法問責

汪慶華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摘  要:隨著算法在社會經濟中的廣泛應用,算法如何向公眾負責成為一個重要的法律議題。在算法引發的偏見、歧視和支配的討論中,平等保護、正當程序和反不正當競爭機制將發揮重要的作用。作為算法規制的一般化原則,算法透明是實現算法問責的重要機制。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明確了算法自動化決策的透明度要求。就具體規制手段而言,算法透明包含著從告知義務、向主管部門報備參數、向社會公開參數、存檔數據和公開源代碼等不同形式,算法解釋權也可以看成是算法透明原則的具體化體現。算法透明的目標在于化解人類對算法決策可能失控的風險的憂慮。算法監管需要將事前監管和事后監管結合起來,在事前監管中建立算法透明原則,監管強度需結合場景和目標,對現有算法引發的消費者保護、中小商戶利益、公眾知情權等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回應,基于比例原則,選擇適當的透明化義務,通過多重維度的算法透明機制的構建實現算法問責。

關鍵詞:算法透明;報備參數;影響性評估;算法問責


論標準替代法律的可能及限度

柳經緯 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教授

摘  要:標準化存在著一個“自給自足”的體系,具有法的功能。當標準化的對象與法律所規范的對象發生重疊時,或者標準化本身包含著實現法的目標時,通過標準化體系的運行,可以收到與法律治理相同的效果。標準之所以能夠替代法律,主要原因在于標準化所具有的效率和權威性。然而,標準替代法律是不完全的,只有在法治的條件下,標準才具有這種作用。標準替代法律對于法治的意義在于,應當將標準納入法治的視野,充分發揮標準化的作用,推進國家法治建設。

關鍵詞:標準;標準化;法律;法治


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二元體系與規范再造

高志宏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摘  要:我國懲罰性賠償責任法律體系已基本建立,形成了違約懲罰性賠償和侵權懲罰性賠償二元體系,二者在請求權基礎、保護目的、適用條件、法律后果等方面都有較大區別。懲罰性制度突破了傳統民法中損害彌補之局限,具有懲罰、激勵、威懾功能,是經濟法視閾下的獨立責任。消費者提起消費欺詐案件既享有撤銷合同請求權,也享有懲罰性賠償請求權,二者并行不悖,最終由消費者選擇決定。將消費欺詐的證明標準從“高度蓋然性標準”提高到“排除合理懷疑標準”,增加了消費者的舉證負擔和訴訟成本。并非所有經營者未履行告知義務的情形都構成欺詐行為,經營者告知義務的履行范圍應限于足以影響消費者購買產品或服務的關鍵信息因素之內。要統一懲罰性賠償立法,通過“抽象指引+類型列舉+兜底條款”方式界定消費欺詐行為,并注意欺詐行為的民事賠償責任與其他責任的有效銜接。

關鍵詞:懲罰性賠償;消費者;欺詐行為;經濟法

責任編輯: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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