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研討】
責任論的基本問題……張明楷(1)
刑法中的責任:以非難可能性為中心的考察……陳興良(20)
客觀歸責論在財產犯罪案件中的運用……周光權(34)
責任主義與過失犯中的預見可能性……勞東燕(46)
【論文】
《民法總則》規定的“非法人組織”基本問題研討……張新寶 汪榆淼(65)
比較法上動物侵權責任主體的界定標準及啟示……朱曉峰(83)
杭州互聯網法院的歷史意義、司法責任與時代使命…… 李懷勝(103)
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中的認罪認罰從寬
——以中德刑事司法理論與實踐為線索……卞建林 謝 澍(119)
以社會危險性審查為核心的逮捕條件重構
——基于經驗事實的理論反思……楊 依(130)
國家權力配置的“功能適當”原則
——以德國法為中心……張 翔(143)
反向行政訴訟:全域性控權與實質性解決爭議的新思路……解志勇 閆映全(155)
羅馬史上“習慣法”的源起與流變
——一個法律思想史角度的考察……余成峰(170)
【法政時評】
法確證利益說之否定與法益懸置說之提倡
——正當防衛正當化依據的重新劃定……魏 超(187)
責任論的基本問題
張明楷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摘 要:“沒有責任就沒有刑罰”(消極的責任主義)是現代刑法的一個基本原理。我國憲法關于“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規定,是責任主義的憲法根據;責任主義是憲法原則,刑事立法上不應存在違反責任主義的規定,刑法理論不得作出違反責任主義的解釋。意志自由是責任的基礎;雖然自由意志難以得到科學證明,但自由意志是值得向往和保護的;雖然只能將意志自由作為一種假定,但這種假定具有合理性與積極意義,也并不違背事實存疑時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規范責任論與心理責任論不是對立關系,我國刑法采取了以心理責任為前提的規范責任論;將責任與預防相等同的功能責任論不僅使責任喪失了對刑罰的限制功能,而且將個人作為社會安定化的手段,有悖人的尊嚴,因而與憲法規定相抵觸;司法實踐應當采用規范責任論。
關鍵詞:責任主義 憲法原則 責任基礎 責任內容
刑法中的責任:以非難可能性為中心的考察
陳興良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摘 要:刑法中的責任對于犯罪成立具有重要意義,它是三階層犯罪論體系中有責性階層的核心內容。責任的本質特征是非難可能性,只有在具有非難可能性的情況下,行為人才能對不法行為承擔責任。對于非難可能性,需要從實質上進行理解,尤其是需要從違法性認識和期待可能性這兩個維度為非難可能性提供根據。其中,違法性認識是非難可能性的智識性要素,而期待可能性是非難可能性的意愿性要素。在我國刑法中,非難可能性的要素沒有法律明文規定,而是一個理論問題。因此,在司法實踐中運用違法性認識和期待可能性的法理而出罪的案例還是較為罕見的。隨著刑事法治的加強,責任主義的思想觀念必將逐漸獲得認同。因此,以非難可能性為中心的責任概念應當進一步推行。
關鍵詞:責任 非難可能性 違法性認識 期待可能性
客觀歸責論在財產犯罪案件中的運用
周光權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摘 要:國內目前反對客觀歸責論的學者對很多問題的討論還比較粗放,認為客觀歸責論“只能顧及部分犯罪”的主張也并不具有說服力。傳統因果關系理論的事實判斷色彩濃厚,客觀歸責論是在因果關系得以證成前提下的歸責評價,是一種規范判斷,具有限制犯罪成立范圍的功效。當下比較要緊的是承認客觀歸責的規范判斷方法論,至于其下位規則的具體內容如何則見仁見智。對于客觀歸責論的下位規則可以從正面和反面分別考慮。無論是在司法解釋中還是在部分疑難案件的處理中,我國實務上都并不排斥客觀歸責論的思考方法。在詐騙罪、合同詐騙罪、職務侵占罪以及貪污罪等廣義的財產性犯罪中,在條件因果關系之外,運用客觀歸責論對行為與結果的關聯性進行檢驗,可以確保定罪結論更為妥當,說理也更為充分。理論上關于客觀歸責論只能適用于侵犯人身罪或者適用范圍極其有限的誤區由此可以消除。
關鍵詞:條件說 客觀歸責論 規范判斷 財產犯罪
責任主義與過失犯中的預見可能性
勞東燕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摘 要:預見可能性在過失犯構造中體系位置的混亂,根源于傳統理論未區分過失的認定與過失的歸責。作為經驗事實范疇的預見可能性,僅對過失歸責的判斷產生影響。預見可能性具有超越于過失犯的一般意義,它構成刑法中自我答責的正當性門檻。立足于法律中個體的形象從道德主體向社會主體的轉變,需要引入社會的維度,倡導責任的社會化理論,以行為是否背離社會的規范性期待作為罪責的基本內容。責任的社會化理論,努力將罪責的概念與一般預防的目的相協調。一種既能發揮刑罰限制機能又能兼具預防有效性的責任理論,具有相對的合理性。依托此種理論框架,對預見可能性因素的重新定位,合乎責任主義的要求。直面我國實務中的亂象,在處理過失案件時,有必要將涉及預見可能性問題的案件與其他類型的案件作區別化處理。
關鍵詞:預見可能性 過失犯 責任主義 自我答責 功能主義 預防刑法
《民法總則》規定的“非法人組織”基本問題研討
張新寶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
汪榆淼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專業博士研究生
摘 要:非法人組織作為民事主體需要滿足以下要件:有特別法對于具體組織類型的規定;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經登記或批準;具有一定的組織性;具有主體獨立性。業主委員會可以取得非法人組織資格。非法人組織和“其他組織”是不同的概念。法人的分支機構不屬于非法人組織。非法人組織可以具有獨立的財產權,但是《民法總則》并不要求非法人組織必須擁有自己的財產。應當區分非法人組織對自己財產的財產權與出資人(設立人)對非法人組織所具有的權利。取得非法人組織資格可以產生財產區隔的效果。非法人組織債務承擔規則中的無限責任僅指出資人(設立人)對于非法人組織的債務最終承擔無限責任。非法人組織對于其出資人(設立人)自身的債務僅承擔有限責任。
關鍵詞:非法人組織類型 主體獨立性 財產區隔 債務承擔 分支機構
比較法上動物侵權責任主體的界定標準及啟示
朱曉峰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 要:由于我國《侵權責任法》第78條規定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概念不清晰,導致司法實踐中依據該條裁判的結果不統一,影響法的權威性。在比較法上,對于動物侵權的責任主體界定,雖然存在著德國與瑞士的保有人模式、日本的占有人及管理人模式、我國臺灣地區的占有人模式、法國的所有人與使用人模式和英美法的所有人、占有人及管理人模式,但當代各國司法實踐普遍以管理控制標準取代了傳統的物權關系標準,并在實踐中圍繞管理控制發展出類型多樣的具體認定方法。以此為鏡鑒,在解釋論上,第78條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概念應以實際管理控制為一般界定標準,具體則應交由司法實踐在相關案件中結合權屬、意志、利益、時間、空間等輔助因素綜合裁量。
關鍵詞:飼養人或者管理人 所有人 占有人 管理人 物權關系 管理控制
杭州互聯網法院的歷史意義、司法責任與時代使命
李懷勝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 要:杭州互聯網法院的設立,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開辟了司法改革的新領域,是司法機關適應信息化時代變革、積極承接全面依法治國戰略和網絡強國戰略司法責任的結果,同時也是司法積極對接信息時代挑戰的結果,適應了網絡時代的訴訟特點,進一步推動了司法效率與公平。但是,當前理論界和實務界在杭州互聯網法院的定位上普遍存在著智慧法院、遠程審判等誤讀,并過分渲染杭州互聯網法院的司法效率優勢。此種誤讀和模糊性認識不但矮化了杭州互聯網法院真正的時代價值,也遮蔽了杭州互聯網法院應有的重大制度性創新和方向性突破。矗立于司法改革潮頭的杭州互聯網法院,肩負著探索網絡法治的中國樣本的重任,應當逐步擴展案件管轄類型,從跨地域的約定管轄和跨國境的約定管轄兩個維度入手,探索和確立網絡管轄權的中國模式和中國規則,惟其如此,杭州互聯網法院才能真正確立自己的時代坐標和歷史定位。
關鍵詞:杭州互聯網法院 法治網絡 制度創新 管轄權 網絡治理
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中的認罪認罰從寬
——以中德刑事司法理論與實踐為線索
卞建林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法學博士
謝 澍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近年來,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在具體制度的選擇上體現出一定程度的趨同走向,其中認罪協商制度即是典型,盡管這一制度與職權主義之間的矛盾和沖突始終是理論與實務的爭論焦點。我國當前試點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德國刑事協商制度在參與主體、適用階段、適用條件、協商范圍、制度屬性等方面既存在相同之處,也存在不同之處。對我國而言,職權主義傳統下的德國刑事協商制度具有理論和制度層面的借鑒意義,可以在對其經驗進行理論反思的基礎上,抽象出其中的合理因素,進而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具體包括厘清“實體從寬”、 “程序從簡”的正當性基礎,明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參與主體之角色,探索進一步簡化訴訟程序的可能。
關鍵詞:認罪認罰從寬 刑事協商制度 職權主義 實體從寬 程序從簡
以社會危險性審查為核心的逮捕條件重構
——基于經驗事實的理論反思
楊 依 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后研究人員,法學博士
摘 要:逮捕條件的合理化配置是抑制逮捕適用、減少審前羈押的首要環節。我國《刑事訴訟法》針對逮捕條件的立法改革呈現兩種思路:一是嚴格逮捕證據標準,二是細化逮捕必要性要件。但實踐效果表明上述改革進路都沒有從根本上實現大幅度降低逮捕適用的預期目標。通過比較法考察可以發現,我國逮捕條件改革不能僅僅停留在單個要件的完善,而應當統籌逮捕三要件的功能體系,實現三要件之間“主次關系”的重構。審查逮捕須以社會危險性審查為核心,突出對程序性危險之預防,在此基礎上適當提高刑罰要件,科學把握證據要件,才能使逮捕措施徹底獨立于刑事追訴,回歸到保障訴訟順利進行、維護刑事程序法秩序的本質定位。
關鍵詞:逮捕條件 社會危險性 人權司法保障 審前羈押
國家權力配置的“功能適當”原則
——以德國法為中心
張 翔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摘 要:形式主義的分權學說,以“保衛自由”為正當性基礎,強調國家權力之間邊界清晰地分立,反對權力混合。但在實踐中卻遭遇到挑戰。德國戰后發展出的“功能適當”原則,在關注個人自由保障的同時,同樣重視國家權力行使的“正確性”,主張應將國家職能配置給在組織、結構、程序、人員上具有優勢,從而最有可能做出最優決定的機關;同時也不再教條化地強調權力的分立和對抗,國家職能的最優化實現同樣構成權力配置方案的正當性基礎。“功能適當”原則修正了傳統的分權學說,對于我國優化國家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的改革,也具有參考價值。
關鍵詞:分權學說 權力混合 功能主義 國家任務
反向行政訴訟:全域性控權與實質性解決爭議的新思路
解志勇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法學博士
閆映全 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
摘 要:反向行政訴訟,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在某些特殊類型的行政案件中將訴訟程序的啟動權賦予行政機關,在結構和形式意義上由行政機關起訴相對人的制度。反向行政訴訟在相對人違反行政協議、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的債權保障等領域顯現出其難以替代的優勢,符合行政機關角色轉變的要求,符合權利救濟、司法最終解決、訴權平等的理念,有充足的域外經驗支持。反向行政訴訟雖然是“官告民”,但依然遵循行政訴訟的宗旨和目的,只是在受案范圍、起訴資格、舉證責任、判決類型等方面有相應改變,是一種在堅守行政訴訟固有理念前提下的理論和制度創新。
關鍵詞:行政訴訟 官告民 行政協議 非訴執行 行政之債 控權 爭議解決
羅馬史上“習慣法”的源起與流變
——一個法律思想史角度的考察
余成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摘 要:“習慣法”的含義在羅馬法發展中經歷了多次轉變,在羅馬王政、共和與帝政時期,“習慣法”各有其不同的內涵。它最初指涉家庭內部的“習俗”,隨著羅馬世俗化進程,“家際法”逐步取代家庭習俗,成為法概念的核心。作為最初的“市民法”,它實際是“習慣法”,區別于伴隨城邦權力崛起而出現的“市民法律”。共和時期的羅馬,沒有一個政治團體可以壟斷法律的創制,實證主義的法律觀念并未產生。在進入帝政時期之后,羅馬皇帝權力的不斷增長改變了羅馬法在法律淵源上的多元性,“習慣法”最后蛻變為地方性和部族性的法律概念。
關鍵詞:習慣法 習俗 習慣 羅馬市民法 帝國法
法確證利益說之否定與法益懸置說之提倡
——正當防衛正當化依據的重新劃定
魏 超 東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法確證的利益完全依附于防衛人的個人法益,并沒有單獨存在的余地,從中不能推導出正當防衛的各項成立要件,也不能將之與其他違法阻卻事由相區分,故不應成為正當防衛的正當化依據。正當防衛不符合一般預防的成立要件,故一般預防不能成為正當防衛之理由。因生命法益不可衡量,一切以法益衡量說為正當化依據的學說均不可能得出正當防衛可以合法殺人的結論。正當防衛的依據在于行為人違反了不得侵犯他人之義務,其法益在必要限度內被懸置,防衛人損害行為人懸置程度內的法益不成立犯罪。
關鍵詞:法確證的利益 正當防衛 法益衡量說 法益懸置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