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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法研究》2016年第6期
發布日期:2016-11-30  來源:比較法研究

論文

比較法的早期史……何勤華(1)

深化司法改革與刑事訴訟法修改的若干重點問題探討……陳光中 唐彬彬(12)

論口供補強規則的展開及適用……向 燕(28)

過失犯的主觀不法構成要件研究

——以過失個別化理論為視角……王 俊(49)

物權合同的發現:從尤里安到薩維尼.……柯偉才(65)

論物權推定規范……王 雷(78)

法國新債法準合同規范研究……李世剛(88)

論指導性案例的“參照”效力及其裁判技術

——基于對已公布的42個民事指導性案例的實質分析……曹志勛(111)

WTO補貼協定中“公共機構”認定標準研究

——以DS379案為例……時業偉(135)

論格勞秀斯的不當得利學說與規則……蘇彥新(147)

 

民法典編纂

意思表示理論中的沉默與擬制……楊代雄(155)

真意保留與戲謔行為的反思與構建……冉克平(172)

 

法政時評

米蘭達規則五十周年的紀念與省思……劉 磊(185)

2016年目錄索引(199)

 

 

比較法的早期史

何勤華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文明史研究院教授,法學博士

摘 要:在目前國內一般的比較法論著中,比較法研究的歷史最早被追溯至公元前6世紀古代希臘的梭倫立法,個別作品雖然也將此歷史往前延至公元前18世紀美索不達米亞《漢謨拉比法典》的制定,但沒有進一步的論證和展開。本文結合國內外最新的法學、歷史學和考古學研究成果,提出如果我們把人類在立法時對各種法律淵源進行比較、選擇、吸納等活動看作是法律的早期比較活動的話,那么,比較法的萌芽則可以追溯得更早,即人類法律產生之始。換言之,比較法的早期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3000年前后人類社會誕生法律之時。本文通過大量的文獻資料,分四個部分對這一也許不成熟的個人私見進行詳細的論證。

關鍵詞:比較法 早期史 美索不達米亞 埃及 法律文明史

 

 

深化司法改革與刑事訴訟法修改的若干重點問題探討

陳光中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終身教授

唐彬彬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為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決定提出的深化司法改革的新要求,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新修改勢必提上日程。本文主張,此次修改應體現以下重要內容:第一,將保障人權列為立法的宗旨,確立無罪推定原則。第二,保障人民法院獨立公正審判,完善管轄制度,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第三,踐行庭審實質化,探索貫徹直接言詞原則。第四,完善辯護制度,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第五,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將其作為一項基本制度規定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第一章中。

關鍵詞:深化司法改革 刑事訴訟法新修改 保障人權 獨立公正審判 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論口供補強規則的展開及適用

向燕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 要:在僅有被告人口供及其他間接證據的案件中,法官可能會因未提取到相應實物證據而產生能否定案的困惑。“實物證據定案主義”反映了我國司法實務中口供補強規則的適用缺乏具體標準指引的突出問題。在我國,有必要對口供補強規則進行精細化的闡釋,以有效彌補刑事證明標準含義的模糊性,增強其適用的客觀化。口供補強規則的核心價值在于減少基于虛假供述的誤判,以此為目標,構建口供補強規則的兩種標準分別為罪體標準與可信性標準。可信性標準更有助于事實的準確認定,但在適用時必須確認被告人的口供未受到外部信息源,尤其是警察指供的污染。我國的口供補強規則應以可信性標準為主體,在適用時還需注意與罪體標準相結合、核實補強證據的可靠性、審查口供及其衍生證據的取得過程等具體問題。依據口供補強規則,在案件缺乏相關實物證據的情形下,仍然能夠通過其他證據對口供“排除合理懷疑”地補強而定案,但是,法官在綜合審查證據時,應重視實物證據在確立“合理懷疑”方面的作用。

關鍵詞:口供補強規則 罪體標準 可信性標準

 

 

過失犯的主觀不法構成要件研究

——以過失個別化理論為視角

王俊 東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過失的體系性定位經歷了一個從罪責階層轉移到構成要件階層的過程,其中個人預見可能性一直被視為罪責要件。通說認為過失犯無主觀構成要件,但是,欠缺過失主觀不法的行為,在罪責非難的正當性上遭遇了理論的困境。目的行為論無法得出圓滿的解決方案,因此,只有采納過失的個別化理論,將個人預見可能性從罪責階層中釋放出來,在構成要件階層中規范地說明過失的主觀不法。個別論理論背后所體現的是罪責的客觀化這一趨勢,對此需要慎重對待,功能責任論的提出,在責任判斷一般化的基礎上,有其價值,但是仍然難以回避意志自由,否則不法與責任將難以區分。法規范只有對有能力履行義務的行為人才能提出要求,個人能力是架構過失不法的要素。

關鍵詞:目的行為論 預見可能性 罪責客觀化 個別化理論

 

 

物權合同的發現:從尤里安到薩維尼

柯偉才 南京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法學博士

摘 要:注釋法學家們在解釋尤里安和烏爾比安的矛盾片段以及不當得利返還規則的過程中形成了抽象物權合意的觀念,經過評注法學派的進一步發展,最終在雨果·多諾魯斯那里形成了較為系統的抽象交付理論。薩維尼在批判“名義和取得方式”理論的基礎之上,借鑒了雨果·多諾魯斯的理論建立了物權合同理論。物權合同理論的建立不是債法與物法截然區分的結果,而是出于將羅馬法體系化的需要。

關鍵詞:物權行為 薩維尼 交付 正當原因

 

 

論物權推定規范

王雷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 要:物權訴訟過程中的證明責任是案件裁判的重點問題,我國《物權法》中暗含大量的物權推定規范,這是《物權法》中證據規范的鮮明特色。從法律要件事實的角度,可以將我國《物權法》上的物權推定規范區分為三類:不動產登記簿的權利推定規范,占有的權利推定規范和不可反駁的物權推定規范。不動產和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構成要件及其證明責任并不相同,前者要求相對較低,這是由不動產登記簿公信力高于動產占有公信力所決定的,相比于占有,不動產登記簿具有更高的可信度和更堅實的信賴基礎。

關鍵詞:證據規范 法律要件分類說 物權法 物權推定規范

 

 

法國新債法準合同規范研究

李世剛 復旦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國巴黎第二大學法學博士

摘 要:2016年法國債法改革在民法典中設立了所謂的“其他債之淵源”單元,囊括了三種類型的準合同。修訂后的法國民法典,重新界定準合同概念,突出其對利益不當變動的恢復機制;完善了無因管理和非債清償的原有規則,如將為本人與他人共同利益進行管理明確為無因管理;在錯誤支付他人債務的情況下,允許清償人向真正的債務人主張返還;詳細規定了不當得利的消極構成要件;三種準合同的界限與分工得以明晰;并設立了債法上的統一返還規則。

關鍵詞:準合同 無因管理 非債清償 不當得利 法國債法

 

 

論指導性案例的“參照”效力及其裁判技術

——基于對已公布的42個民事指導性案例的實質分析

曹志勛 北京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法學博士

摘 要:通常的在先裁判可能具有說服力和事實上的約束力,指導性案例具有的“參照”效力在性質上則屬于獨立的制度性效力,是我國在比較法基礎上的制度創新。在未來適用指導性案例的裁判技術上,公布的裁判要點和裁判理由都可以產生“參照”效力,相關法條也不能限制該效力的發生。在與原始案例的關系上,原則上應以指導性案例的公布內容為準,但必要時也可考慮原始裁判。“參照”效力的內容是一項特別說理義務,根據具體情況可能表現為法律適用錯誤、事實認定錯誤以及司法行政意義上的不當。我國不必采取所謂背離報告制度。

關鍵詞:指導性案例 “參照”效力 裁判文書 裁判說理 裁判技術

 

 

WTO補貼協定中“公共機構”認定標準研究

——以DS379案為例

時業偉 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確認一項補貼成立的先決條件是要首先確認該補貼是由一國政府或公共機構提供的,因此,對公共機構這一補貼主體的認定就成為首先要解決的問題。然而無論是世界貿易組織還是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均沒有對這一概念作出清晰明確的規定。在DS379案中,爭議焦點之一便是對“公共機構”認定標準的爭論。本文針對此問題,詳細分析了該案專家組和上訴機構的報告,研究了美國商務部作出的最新相關裁定及備忘錄,探討了“公共機構”爭論的來源,明確了“公共機構”這一概念的認定標準的實質,并針對中國在此案中的不足提出意見和改進建議。

關鍵詞:世界貿易組織 反補貼 公共機構

 

 

論格勞秀斯的不當得利學說與規則

蘇彥新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法學博士

摘 要:格勞秀斯是近代早期一位著名的國際法學家,他對國際法的理論、學說的貢獻自不待言。但是他對荷蘭私法乃至于歐洲大陸私法的貢獻,特別是他將不當得利提升到與契約、侵權同等地位,提煉成為一般規則,并作為債的發生原因之一而成為獨立的私法范疇的貢獻卻為人所忽視。在格勞秀斯所著的《私法導論》到《戰爭與和平法》兩部論著中,其中有關不當得利的論述展現了其對不當得利闡釋、凝煉的思想過程。這些相關論述既顯示了他對羅馬法與中世紀晚期經院法學思想的吸收與繼承,又顯示了他對不當得利這一法律規則與制度所作出的理論獨創性貢獻。

關鍵詞:格勞秀斯 不當得利 一般規則 私法范疇

 

 

意思表示理論中的沉默與擬制

楊代雄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法學博士

摘 要:法律規定在特定情形中沉默發生與意思表示等同的效果,此項沉默可能構成擬制表示,但更為常見的是構成可推斷(默示)意思表示。前者不適用意思表示相關規則,后者適用。除了法定和約定沉默構成意思表示之外,基于誠信原則、信賴原則和交易習慣,在若干例外情形中也可以使沉默構成可推斷意思表示,當然,應當謹慎認定。關于作為沉默之基礎的事實的錯誤可以導致沉默意思表示可撤銷,關于沉默之意義的推斷性錯誤未必導致沉默意思表示可撤銷。

關鍵詞:沉默 默示 擬制表示 意思表示 意思瑕疵

 

 

真意保留與戲謔行為的反思與構建

冉克平 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摘 要:德國法上的真意保留與戲謔行為均屬于表意人有意使表示與意思不一致的單方虛偽表示。差別僅在于表意人的主觀方面:前者的表意人有意隱藏其真意;后者的表意人期待相對人認清其真意。因為主觀舉證的困難,兩者幾乎難以界分。由于現代社會對信賴保護與交易安全的強烈需求,我國民法典總則應當廢棄戲謔行為,只規定真意保留即可,并以相對人明知表意人真意保留作為表意人撤銷該意思表示的條件,以適應保護相對人的合理信賴為原則兼及表意人意思自治的立法趨勢。

關鍵詞:真意保留 戲謔行為 合理信賴 表示主義 意思主義

 

 

米蘭達規則五十周年的紀念與省思

劉磊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摘 要:在米蘭達判例之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雖然已經在個案中解釋了1791憲法修正案中“不自證其罪”及“正當程序”條款的基本內涵,但其所采用“震撼良知”這一標準仍然存在漏洞,導致人權保護的力度有所不足。20世紀60年代,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以“一次一案”方式對警方訊問的合法性進行逐案審查,通過馬普訴俄亥俄、吉迪恩訴溫瑞特、埃斯考貝多訴伊利諾伊等數個案件,宣告了沉默權、律師會見權、警方訊問時律師在場權對刑事被告人權利保護的正當性。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憲法第五修正案進行了“造法性解釋”,在1966年米蘭達案明確宣示了沉默權、聘請律師辯護權、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等諸多權利,該案因此也成為檢驗警察訊問的法治標準。在后米蘭達時代,訊問規則發生了演變,米蘭達規則有時被部分擴張適用,有時則被限制適用。正反兩種立場進行了交鋒后,最終米蘭達規則成為美國司法文化的一部分。“一次一案”與“就事論事”的司法審查傳統值得我國借鑒,有利于反思歐陸法學思維,亦有利于通過司法個案推進人權保護。

關鍵詞:沃倫法院 震撼良知 米蘭達規則 不自證其罪 一次一案

責任編輯: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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