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論習近平文化思想的憲法基礎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摘 要 習近平文化思想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文化篇,是馬克思主義文化理論中國化的最新理論成果,是建設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根本遵循和行動綱領。習近平文化思想的核心要義可以歸納為“十一個方面”,其中“七個著力”概括地闡述了習近平文化思想的精髓,是學習和掌握習近平文化思想的理論抓手。習近平文化思想能夠成為社會主義文化領域的指導思想,離不開現行憲法關于文化制度規定、原則和精神的保障,具有廣泛和豐富的憲法基礎。與此同時,習近平文化思想又可以為憲法關于文化制度規定的完善提供方向指引。應當在結合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制度化要求基礎上,根據習近平文化思想的價值要求對現行憲法所規定的文化制度進行較為全面的修改,從而構建更加系統完備的社會主義文化制度體系,為社會主義文化法治建設打下扎實的憲法基礎。
關鍵詞 習近平文化思想 習近平法治思想 1982年憲法 文化憲法
合同司法終止規則的本土性與體系性
王利明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 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0條第2款即合同司法終止規則體現了合同司法終止的正當性,其旨在打破合同僵局,符合效率、誠信與公平原則。合同司法終止規則是建立在兩大法系尊重合同和私法自治的價值共識基礎上,通過系統總結《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規定和司法實踐經驗而確立的規則,在特殊情形下擺脫合同約束的場景中,可在當事人的自治與衡平、合同自由與合同正義之間形成妥當的平衡。合同司法終止規則不同于域外法中的履行不能情形下給付義務消滅規則,也有別于因重大事由終止合同規則。合同司法終止規則可適用于分割式商鋪買賣合同糾紛等情形。從規則體系上看,合同司法終止規則是合同履行制度的組成部分,也是解決履行不能的重要路徑。合同司法終止規則與情勢變更規則、合同的法定解除規則存在明顯區別,其適用具有獨特的實體和程序條件。
關鍵詞 合同司法終止 合同僵局 履行不能
抽象危險的立法預設與司法判斷
張明楷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 要 將所有的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視為對應且對立的關系,主張抽象危險為立法預設(推定或擬制)因而排除司法判斷的觀點,存在明顯的缺陷;形式上符合抽象危險犯構成要件的行為也可能并不存在立法預設的危險,故應允許反證。對抽象危險犯構成要件的限縮性實質解釋與對具體案件中抽象危險的反證并非完全等同;反證屬于構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斷,而非對違法阻卻事由的判斷。抽象危險犯構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斷可分為正面判斷與反面判斷,正面判斷是對立法預設的危險是否存在的類型判斷,該判斷若成立則肯定構成要件與抽象危險之間的通常關聯性;反面判斷則是立法預設與特殊案件是否一致的例外判斷,該判斷若成立則否認構成要件與抽象危險之間的真實關聯性。刑法基于判斷資料與判斷標準對抽象危險做出立法預設,只有當具體案件不存在立法預設的判斷資料時,才允許反證;對立法者采用的判斷標準本身,不得進行反證。
關鍵詞 抽象危險犯 禁止反證說 允許反證說 立法預設 司法判斷
“一帶一路”國際經濟法律制度構建的中國邏輯
徐崇利
(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 要 發展中國家謀求獲得公平合理待遇,一直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國際經濟法發展的一大主題。過去,這一問題只存在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時至當下,中國發展成為世界經濟大國之后,也面臨著如何公平對待其他弱小發展中國家的問題。中國在合作共贏原則下踐行“實力界定收益-”分配邏輯,正展現了本質上有別于發達國家的另一種樣態。對于“實力界定收益-”中國邏輯本身及其適用程度的理解,不能僅按照認知主義的“適當性選擇”模式簡單地將之歸為中國基于自身觀念所采取的一種利他行為,而是要同時關注理性主義“結果性選擇”模式對其利益動因的解釋。在構建“一帶一路”國際經濟法律制度的過程中,中國在更大程度上對參加共建的發展中國家踐行“實力界定收益-”分配邏輯,從道義層面更好地彰顯其源于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正確義利觀,也顯現了其符合中國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的自利性。
關鍵詞 “一帶一路” 國際經濟法律制度 收益分配
數據財產設權的知識產權進路
呂炳斌
(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 要 作為數字時代的一種新興財產權,數據財產權不能憑空構建,而應以商業實踐中的數據存在狀態作為邏輯起點。商業實踐中的大量數據受私人控制且處于保密狀態,棲身于商業秘密保護之中。這是缺乏數據權利的專門保護制度、缺乏數據公開的法律保障下的無奈選擇。數據保密可能造成數據保護力度過大、數據訪問受阻以及“數據孤島”和數據壟斷等后果。人類社會需要一種激勵和促進數據公開的法律制度。數據財產權可以充當此任。數據財產設權的目標不在于強化保護而在于促進公開,進而實現數據價值的網絡效應。借鑒知識產權法的對價理論,數據財產設權可采取“以公開換權利”的進路。數據財產權以客體公開為前提,在體系上也將是一種與商業秘密相對應的法律制度。對實踐中出現的數據“三權分置”可在知識產權視野下進行建構。
關鍵詞 數據財產權 商業秘密 知識產權 數據三權分置
數字證券的法律規制
雍 晨
(重慶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 要 證券型通證發行是金融市場內在地發展出來的一種社會融資實踐,是從復雜的代幣發行中剝離出純粹的投融資功能,從而主動適應監管、發揮區塊鏈技術積極功能的融資發行方式。數字證券是從證券型通證發行中抽象得到的理論概念。在數字證券概念之下,可解構出“數字資產的證券化”與“證券的數字化”兩個概念,數字證券與兩者既有聯系也有區別,是一種相互交叉與發展的辯證關系。數字證券是區塊鏈技術與金融市場的深度融合,是區塊鏈技術在證券市場的應用。對于數字證券的發展應采取包容審慎的理念予以積極回應,準確識別數字證券的業務實質,采取有效的規制措施預防風險。數字證券應當納入證券法調整范圍,在現有證券法律規制框架之下進行規則調適,以信息披露與準入資格為主要規制手段,對“投資者—平臺—發行人”多元主體進行監管,通過設置行政責任與民刑責任協同治理,實現對數字證券的全面規制。
關鍵詞 數字證券 證券型通證發行 區塊鏈 資產證券化 協同治理
醉酒型危險駕駛行為出罪機制反思
謝小劍
(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 要 對于醉酒型危險駕駛行為,我國經歷了從一律起訴入罪到以相對不起訴出罪,再到依據“但書”出罪的過程。根據“但書”出罪具有公安機關實體出罪、法定出罪的特點,既從源頭上避免了入罪,也肯定了以具體危險為由出罪的理念。但是,在實踐中放棄以相對不起訴出罪、裁量出罪并不合理。我國應在堅持根據“但書”出罪的同時,積極推行以相對不起訴出罪。以相對不起訴出罪既有利于對輕罪案件程序出罪,也有利于對出罪程序進行司法控制,發揮檢察機關實施政策的優越性,化解醉酒型危險駕駛行為出罪的難題。以相對不起訴出罪,應當明確具有從重情節的案件以及酒精含量150mg/100ml以上的案件都可以適用相對不起訴,并且可以附加一定條件作為適用相對不起訴的前提,裁量標準主要判斷其是否具有起訴的必要性。
關鍵詞 危險駕駛罪 相對不起訴 但書條款 程序出罪 實體出罪
緊急避險在環境侵權責任中的抗辯效力:一個反思性檢討
晉 海
(河海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 要 特殊的歸責原則和責任構成,總是要求特定的抗辯事由。環境侵權責任系無過錯責任,其正當性有多種論證,但危險性是最重要的歸責事由。特殊的歸責原因使環境侵權責任構成呈現獨特結構:既無違法性,亦無有責性。防御性緊急避險抗辯的正當性基礎在于阻卻行為違法性,而進攻性緊急避險抗辯的正當性基礎有“違法性阻卻說”、“有責性阻卻說”和“二分說”等不同見解。無論何種見解,均無法論證緊急避險成為環境侵權責任抗辯事由的正當性。緊急避險抗辯在環境侵權責任中不具抗辯效力。在比較法上,正當事由被排除在無過錯責任抗辯事由之外。緊急避險抗辯適用范圍問題,是關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抗辯事由規則立法體例的大問題,需要學術界認真對待。
關鍵詞 緊急避險 環境侵權責任 抗辯效力 立法體例
共益債務認定標準的問題檢視與規則重塑
張欽昱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
摘 要 肇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的共益債務制度,在發展過程中因共益債務認定范圍逐漸清晰、類型固定封閉而呈現謙抑化傾向。考慮到其他破產程序當事人的利益,共益債務外延的擴張趨勢應當得到逆轉。通常理解的“為債權人共同利益”的共同利益判斷標準,因與破產費用的本質屬性混淆、利益主體過于狹隘而應當以“債務人財產受益說”替代。為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承擔的債務因與共益債務的特質不相匹配而應被排除在共益債務的范疇之外。共益債務帶有較強的企業復興色彩,破產后融資便是典型代表。應當審慎對待新興共益債務,以“實際必要”準則限制共益債務的數額與范圍。在取消侵權之債共益債務資格的同時,應當強化管理人執業責任強制保險、建立受害者對責任人追索的替代機制。應當秉持促進企業復興的思維,紓解破產后融資的時點、對象、目的等爭議,為企業不良資產尋找市場化出路,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債權人和企業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 共益債務 認定標準 破產費用 破產后融資 債務人財產 破產重整
民事訴訟跨境直接證據調查的容許性
占善剛
(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 要 2023年9月1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增設第284條,規定在同時滿足“所在國法律不禁止”及“雙方當事人同意”的條件下,受訴法院可以采取“即時通訊工具取證”等方式跨境直接進行證據調查!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所新設的跨境直接證據調查與傳統的通過司法協助進行證據調查處于平行序位,由受訴法院合目的性裁量適用。法院采取“即時通訊工具取證”等方式進行證據調查,并未改變其高權行為之性質,其正當性源于證據方法所在國的個別允諾或同意,僅“所在國法律不禁止”的條件并不充足。在未取得證據方法所在國同意的情形下,為避免可能的外交、政治爭議及國際法后果,應謹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的規定。應立足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意義對“雙方當事人同意”的性質及效力作出合目的性解釋,以保障當事人在跨境直接證據調查中的程序參與權和證據利益。
關鍵詞 跨境直接證據調查 主權原則 司法協助 自由證明 當事人同意
我國公司資本公積金制度的模式選擇與規范重構
宋曉慶
(湖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 要 我國公司資本公積金制度面臨著法律制度定位不明確、規則供給缺位導致司法裁判類案異判、現行規則與新公司資本制度不匹配等問題。引入授權資本制、無面額股等新資本規則后,以面額為基點的傳統資本公積金制度模式已發生變化。新資本公積金制度應立足面額股和無面額股發行中資本公積金制度與資本制度之間體系銜接的差異,通過借鑒不同資本制度背景下形成的旨在資本積累的強制模式和旨在資本利用的任意模式,采用符合新公司法資本維持與資本效率雙重目標的折中模式。在折中模式下,主要面向資本維持、資本利用、資產標尺、財務指標這4個矯正方向。在公司資本公積金制度的功能重構中,應以資本功能為本位,突出財務指標功能,弱化證券監管功能。在具體規則展開中,結合面額股與無面額股并存機制,從實體規則與程序規則兩個層面,重構資本公積金形成、減少、分配與公示規則。
關鍵詞 公司法 資本公積金 授權資本制 無面額股 公司財務指標
中國“檢察公益訴訟”概念的發展史考察
王海軍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史研究中心教授、涉外法治研究院研究員)
摘 要 “檢察公益訴訟”是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過程中提出的新概念,具有歷史基礎和時代特征。從概念史角度看,自清末開始,檢察機關與公益之間的關系初步建立,革命根據地人民檢察范疇內出現了“檢察公益訴訟”概念的部分內容。在新中國成立至改革開放前,“檢察公益訴訟”概念在中國特有的社會背景下孕育并經歷暫時中斷。改革開放后,“檢察公益訴訟”概念在檢察制度恢復和發展的基礎上生成,并最終定型為以檢察機關為主體,基于法律監督機關的憲法定位,以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以訴的形式運行的法律監督機制。“檢察公益訴訟”概念既是人民檢察制度自主發展的結果,也是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建構的重要表現,蘊含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內涵。
關鍵詞 檢察公益訴訟 公共利益 法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