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國家治理體系中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公法解釋
陳海嵩
(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教授)
摘 要 現有研究普遍主張以公法模式看待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這雖然契合該制度的本質內涵,但是并未解決生態環境損害救濟領域的融貫性問題。當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理論學說與司法裁判存在較大距離,制度異化風險也已經浮現。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運行中,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及監察機關均負有相應的職責,應依據功能適當原則確立各個國家機關所承擔的具體任務及制度安排,同時通過強化協作交流形成治理合力。據此可得出整體性的法律解釋方案,解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疑難問題并完善相應制度。首先,要區分“責任確認”與“責任實現”的不同階段并彌補制度空白,明確磋商達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既不是行政協議,也不是民事協議,而是一種特殊的執行和解協議。其次,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和訴訟在效率上相較于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具有優先性,檢察機關和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具有相同的國家治理功能。
關鍵詞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國家治理 國家權力配置 公法解釋
股權轉讓中董事對債權人的法律責任
文 新
(廣西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廣西民族大學民族法與區域治理研究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
摘 要 股東在轉讓股權時可能通過轉讓未屆出資期限股權、瑕疵股權等方式逃避出資責任、轉嫁出資風險,此種行為直接損害了公司資本安全,間接損害了債權人合法權益。為保證公司法下各方利益的平衡,構建債權人友好型公司法,確有必要明確董事在股權轉讓中對債權人所承擔的責任。2023年12月29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91條已明確規定了董事對第三人的責任,但董事對債權人承擔責任的理據和具體規則需要進一步明晰。股權轉讓中董事對債權人承擔的責任應為一種過錯責任,有過錯的董事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董事對債權人承擔責任應遵循比例原則,為平衡各方利益,應為董事責任設置一定的減免條件。
關鍵詞 債權人保護 股權轉讓 董事責任 信義義務
我國公司類型制度的問題檢視與規范再造
馬可欣
(中國政法大學營商環境與企業合規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
摘 要 公司類型化的立法設計是一個隨著商業社會的發展與時俱進的改革事項,幾個發達國家的公司立法對此從未停歇。依據商業實踐與各國公司立法之間互動機制的差異,公司類型制度的立法理念可以區分為功能主義與形式主義。我國公司類型立法應當遵循功能主義立法理念,充分回應商業實踐對組織類型的多樣化需求,實現從商業實踐到立法確認的功能性規制。在立法上,公司治理從自治性到公共性的規制特征反映了外部干預強度對公司類型的規則塑造。我國公司類型重構應當遵循公司自治強度頻譜變化的特征,構建不同類型公司的差序格局。為實現我國商業組織法的法典化編纂,立法上可以利用公司類型重構的契機編纂“公司法典”。體系化的“公司法典”在公司類型制度上應當遵循從非法人到法人的差序格局,在公司類型的種類上區分為非法人公司和法人公司。非法人公司在屬類上進一步分為無限公司和兩合公司,而法人公司在屬類上包括一人公司、合同公司、封閉公司和公開公司。
關鍵詞 公司法 公司類型 公司治理 非法人公司 法人公司
氣候變化國際法律框架下的損失和損害:超越責任和賠償
孫林林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國際法研究所講師)
摘 要 損失和損害與減緩、適應一起構成氣候變化國際法律框架的三大支柱。但氣候變化國際法律框架并沒有對損失和損害進行定義。在氣候變化影響相關損失和損害華沙國際機制下,損失和損害的范圍是開放的、類型是多樣的。且不同于國際環境法下的環境損害,氣候變化損失和損害不限于物理損害,其重心也不在于責任和賠償,而在于全面風險管理。在氣候談判中,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圍繞損失和損害問題形成了競爭性的話語:發展中國家聚焦于責任和賠償,發達國家聚焦于風險和保險。風險管理已經被納入氣候變化國際法律框架,相比之下,責任和賠償問題欲進入氣候變化國際法律框架的范疇存在政治和法律上的障礙。不過,責任和賠償問題是否最終出局或者回歸將取決于目前選擇的道路能否在實際運行中滿足“特別易受氣候變化不利影響的發展中國家”有關氣候正義的訴求。
關鍵詞 氣候變化 損失和損害 華沙國際機制 環境損害國際責任 損失和損害基金
數字平臺自我優待行為的反壟斷法規制
殷繼國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 要 近年來,數字平臺實施的自我優待行為及其規制成為全球反壟斷法領域熱議的話題。自我優待是承擔雙重角色的數字平臺給予自營業務比具有競爭關系的第三方業務更為優惠待遇的行為。自我優待不構成拒絕交易、搭售或者差別待遇,而是一種獨立的、新型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自我優待可能背離“基于優勢競爭”的法理,通過進攻性杠桿和防御性杠桿損害主導市場和相鄰市場競爭,侵害用戶的自主選擇權。為有效規制自我優待行為,應規范數字平臺的雙重角色和“基于優勢競爭”的權利,確立準必需設施理論并賦予數字平臺有限的中立義務,構建自我優待行為的抗辯制度,設計科學合理的自我優待行為規制專門條款。
關鍵詞 數字平臺 自我優待 反壟斷法 基于優勢競爭 杠桿理論
數據產權登記的私法定位與制度設計
林洹民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 要 數據產權登記因數據資源的特性,既無法被歸入既有財產權登記體系,也難以構成一種新型財產權設權登記。實踐中場內外數據交易的主要障礙是合規風險,即交易主體因不能充分證明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而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作為破題之策的數據產權登記應被界定為宣示登記而非設權登記;其功能并非確立數據權屬而是表明數據供方合法地持有數據資源。數據需方善意相信數據產權登記的,即便事后發現交易的數據資源并不合規,也推定其不具有過錯。數據產權合規宣示登記能夠消解數據需方進行數據交易的顧慮,破解因嚴格的個人信息保護產生的合規性壁壘。數據交易所應轉變職能,將工作重心從提供資訊與撮合交易轉移到數據產權合規審查與登記,并對不當登記行為承擔過錯推定責任。實踐中興起的數據擔保并不產生優先受償效力,數據擔保登記同樣應被界定為數據產權合規宣示登記。數據產權合規宣示登記制度將有效降低場內數據交易成本,調動數據市場積極性,促進數字經濟的高速發展。
關鍵詞 數據產權登記 合規宣示登記 數據交易 數據交易所 數據擔保
論基本權利沖突結構的范圍限定
李海平
(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 要 既有的基本權利沖突理論將基本權利沖突設定為“私主體—國家—私主體”三元結構,存在基本權利沖突與民事權利沖突混淆難分、基本權利沖突與民事侵權模糊不清、基本權利沖突解決方法勉強而為的困境。根據“國家保障基本權利”一般規范的本質,結合不同類別基本權利條款的具體規定,基本權利沖突結構應從“私主體—國家—私主體”結構限縮至“私主體—國家—私權力主體”結構,分為效力型和介入型兩種沖突結構類型。伴隨基本權利沖突結構的范圍限定,基本權利沖突的理論基礎和解決方法也須相應調整。在理論基礎上,須厘清基本權利保護義務與私人間效力的關系,確定兩者的并列關系屬性;在沖突解決方法上,權利位階方法宜調整為權力位階方法,并對效力型沖突與介入型沖突的解決方法加以區分。
關鍵詞 基本權利沖突 私權力 基本權利私人間效力 基本權利保護義務
當代中國城市習慣法研究:論題與方法
陳寒非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 要 作為一種內生型社會治理規范,習慣法普遍存在于人們的日常生產生活實踐中。在城市化進程日益加快的背景下,習慣法研究應從時間、空間和內容3個層面深化拓展,特別是要聚焦于當代中國城市習慣法。中國城市化的鄉村特質決定了城市治理呈現出法理社會與禮俗社會并存的格局,研究城市習慣法有助于建設城市治理共同體、提升城市治理法治化水平。當代中國城市習慣法的研究論題應圍繞其主要類型展開,其中既包括諸如婚姻習慣法、物權習慣法、交易習慣法等傳統類型,又包括單位習慣法、社區習慣法、行業習慣法、網絡習慣法等城市特有的新類型。城市社會學和都市人類學是當代中國城市習慣法研究的重要方法論進路。
關鍵詞 城市治理 城市習慣法 習慣法類型 城市社會學 都市人類學
行政違法記錄的法治糾偏與規范建構
趙 宏
(北京大學法學院研究員)
摘 要 對應犯罪記錄,違法記錄是行政機關對當事人行政違法行為的客觀記錄,其在行政實踐中發揮著作為量罰量刑基準以及進行特別預防的目的。但違法記錄如何可被記載、其對個人未來的行為能力和資格擔當會產生何種限制,立法缺乏明確規定;至于違法記錄的屬性確認,行政機關出現錯登誤登以及公安機關將違法與犯罪互相捆綁時,當事人又如何救濟,司法裁判也并不統一。制度缺失和裁判的不統一直接導致行政違法記錄的無序擴張和濫用,也對違法行為人產生了持續影響。上述問題都需要通過對違法行為記錄適用的規范化予以糾偏。為破除對當事人持久的精神羞辱和制度歧視,立法也須逐步確立違法記錄封存乃至消除的制度。
關鍵詞 行政處罰 行政違法記錄 保安處分 特別預防
論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不法
魏 東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 要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65條規定的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可以分為“國有公司、企業高管”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與“其他公司、企業高管”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兩種規范類型。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保護的法益是公司、企業高管職務行為的公正性和競爭性經營收益的財產權;實施不法行為的主體是“公司、企業高管”,包括“國有公司、企業高管”及“其他公司、企業高管”;不法行為定型包括“公司、企業高管”實施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的行為要素和結果要素,“其他公司、企業高管”不法行為定型中的結果要素同時包含獲利結果和損失結果。在“公司、企業高管”的行為同時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和受賄罪(或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時,應依法進行數罪并罰;在“公司、企業高管”的行為同時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和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或者侵犯商業秘密罪時,應按照想象競合犯的處斷原則——“從一重處斷”原則——定罪處罰。
關鍵詞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引證罪狀 獲利結果 損失結果
農村集體資產監管的制度困境及其破解
段 浩
(西南政法大學鄉村振興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員、博士后研究人員)
摘 要 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監管是鞏固提升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的基本手段,也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必由之路。土地、資本、房屋、基礎設施以及著作權等農村各類資產是農村集體產權的核心組成部分。當前,我國農村集體資產監管面臨監管職能機構不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財務管理制度不完備、審計管理制度不規范、民主監督制度不健全等諸多困境。與此相對應,破解這些困境的具體路徑包括重設監管機構、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再造財務監督管理制度、規范審計監督管理制度、健全民主監督管理制度等。在系統考察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現實狀況的基礎上,須健全農村集體資產監管服務體系,維護好農民群眾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以推動農村集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關鍵詞 農村集體資產 資產監管 鄉村振興 清產核資
論《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未注冊商標的保護——兼論《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商標法》的體系協調
黃 匯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
摘 要 對未注冊商標進行保護不僅必要而且具有可行性。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和第6條尚因制度缺陷無法為未注冊商標提供有效保護,但是通過革新一般條款的適用理念,科學重構“不正當競爭”概念,采用“不正當競爭界定+重點示例”的開放立法,可以增強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未注冊商標保護的制度涵攝。同時前置性地在商標法中植入未注冊商標系當事人財產的觀念,強化對搶注行為的規制,可以增強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未注冊商標所有人進行損害賠償救濟的力度,從而提高搶注違法成本,形成對其打擊和預防的雙重治理效果。結合商標法注冊取得制度,合理劃定反不正當競爭保護的邏輯邊界,在科學化解未注冊商標保護與注冊效力規則沖突的同時,給予前者以合比例的救濟與尊重,從而實現對未注冊商標保護的必要性與合理性、全面性與謙抑性、前瞻性與針對性的有機統一。
關鍵詞 反不正當競爭法 商標法 未注冊商標 體系協調 制度重塑